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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官员出现严重失误,或是违反各种规定,以公开检讨、赔礼道歉、引咎辞职等方式主动承担道义责任,是自觉遵守从政道德的体现。”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只要官员违背公认的道德规范,就要被问责,如官员见死不救或见义不为,官员包二奶、赌博、作风腐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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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毛寿龙教授认为,官员承担责任有四个层面:一是承担道义上的责任,向受害者和公众负责;二是承担政治上的责任,也就是向党和政府负责;三是承担民主的责任,向选举自己的人民代表和选民负责;四是承担法律的责任,要向相关法律规定负责,看是否有渎职的情形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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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道义责任是官员的第一责任。对官员问责需要从道义责任开始。”李成言认为,“现行问责制主要限于违反法律和党纪政纪的问责,缺乏对权力运行者政治和道义问责。这需要有关部门不断提高对官员的约束力,转变问责方式,深化问责对象,扩展问责范围和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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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破除的利益“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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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问责方式主体比较单一。国际经验表明,有效的官员问责需要问责主体多元化,需要立法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社会公众参与问责。”国家行政学院龚维斌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力度的加大,公众参与对官员的问责越来越多,推动了对事件的查处和对失职渎职官员的责任追究。但是,从总体上看,现在的问责制,更多的还是停留在党组织和行政系统内部自上而下的问责上,立法机关、社会团体、社会公众参与问责的广度和深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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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治国基本靠出台红头文件,在具体落实当中,很难把一个责任通过法规规范或法制的形式,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层面。”中央党校党建部张希贤教授认为,“因为没有一个法制上明确的权责规定,一旦出问题,就找不到具体责任人,而且哪一级干部应该担当多大的责任,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全凭着上级党政机关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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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官员问责大都指向基层、底层的下级官员,导致出了问题之后,没有人会主动辞职,而出问题的官员也确信上级会保护自己,导致问责达不到真正的效果。”齐善鸿表示,“为了应付舆论和更高层的政府,承担问责责任的机关,通常会抛出一些最底层的官员。这样不合理的责任承担机制,生成了官场不负责任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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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由各级的最高行政领导确定是否要问责、力度如何、什么样的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毛寿龙认为,“领导重视了,问责就进入实践,其力度也大。一旦领导有其他考虑,问责就会退而变成次要工作,力度下降,有时候甚至是停止运作。行政性问责的这些特征使得问责实践往往很不稳定,并富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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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问责制瓶颈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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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官员问责中存在的缺陷,受访专家认为,应重点设置责任追究制的范围和方式,将国家现行的多种责任追究制链条有机地联结在一起,使官员问责制更具有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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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官员问责体制还处在粗放型阶段,要解决这个问题,仅在技术上完善行政性问责还不够,关键要从行政性问责走向程序性问责。”李成言认为,“通过追究官员确实应承担的责任,促使官员合法、正当地行使手中的权力,使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真正负起责任。对官员的问责应科学化、法制化,谁应当负责任,应当负责任到什么程度,要有一个量化的、具体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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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官员问责制度需要和岗位分析、纪检监察、审计等结合起来,要与绩效评估结合起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做到规范问责、依法问责、科学问责。一要科学设定岗位职权和应承担的责任,二要制定和履行规范细致的问责程序。”龚维斌认为,“还要把问责制与开展绩效评估结合起来。绩效评估是实行问责制的前提和基础,有了绩效评估的结果,官员问责才有可靠的依据。同时,把官员问责制与责任评估结合起来,一要科学地评估事故或事件后果的严重程度,二要科学地评估相关领导干部应该承担的责任。也要防止简单地从政治上问责,忽略了对真正原因的分析和研究,丧失了通过查找原因举一反三、改进工作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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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尽快确立以宪法、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原则为问责制宗旨,贯彻有权必有责,问责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齐善鸿认为,“目前应抓紧制定有关政治和道义层面问责制度,以此弥补纪律和法律追究的空当或不足。道义问责是前提和基础,也是追究责任的一种快速反应方式。同时,完善检讨、道歉、请辞、免职等问责方式和操作程序,明确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政治道义问责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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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仅强调行政问责还不够。”中国社科院尹韵公研究员对记者说,“因为问责是问公权力运行之责,范围依法应包括一切掌握公权力的机关单位,如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公共事业管理单位领导干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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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各种规范性文件对各种官员违纪行为的处分方式、处分权限和程序都作出了规定。”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更为完备的规范出台之前,切实加强现有规则的执行力度很有必要。人大应当充分发挥对官员问责的监督作用。同时,应当充分保障对官员问责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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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隐性权力调查 官员频繁调动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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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缺乏严密防腐体系的情况下,主要官员无序而频繁的调动,与清廉无关,却能为腐败助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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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现在年轻,应多换几个地方任职,使自己多些资历。”2009年4月18日,一位在云南工作的朋友对记者说,“压力很大,如果到45岁还不是县(处)级,就没多少晋升机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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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朋友在该地担任“一把手”还不到两年,就接到调令要到其他地方任职。按他的说法:“这几年已折腾好几个职位,有些连屁股都没坐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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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央提出了推行干部任期制的要求,各地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但事实上,在一些地方,领导干部调动过于频繁、任职难以届满的现象比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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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发现,主要官员随意无序的流动,不仅诱发了执政理念短期化、执政行为浮躁化、执政政绩泡沫化等问题,也破坏了正常的职务晋升规则,助长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腐败现象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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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访的有关专家认为,要解决主要官员调动频繁的问题,还须从严格落实任期制入手,进一步完善干部任免调配与依法任免相统一的机制、加强各级人大和主管部门对官员任期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这是我国废除了官员职务终身制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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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马灯式”的超常规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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