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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4431 消除控制信息的“本能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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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4433 在记者采访过程中,有不少受访者担心条例在操作中会流于形式,甚至担心因部分条款规定模糊,可能产生政府或官员钻空子、违规隐瞒等现象。这种担心并非没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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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4435 随着条例的实施,与公众的热情形成对比的是,还有一些政府部门的表现不尽如人意。从信息公开的情况来看,也还存在着公开不规范、不全面的问题,有些信息的掌控权,还基本取决于政府的单方意志。更为极端的是,有些政府部门、政府官员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还有垄断、封锁信息的“工作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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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4437 “政府信息一旦与官员政绩、考核指标乃至‘乌纱帽’挂钩时,有些官员必然会产生封锁消息、隐瞒真相乃至编造谎言的本能冲动。”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有些政府在行政用度、项目审批状况等各种与民生有关的统计调查数据不愿意公开,主要是这些公共信息与部门利益、官员政绩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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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4439 据了解,条例实施后,还存在有些地方政府服务不到位的现象。比如公众提交申请途径不畅,咨询电话无人接听,有的明确表示不接待来访,甚至直接将申请者拒之门外。更有甚者,一些部门在条例实施后表现得措手不及,有的连本部门的工作人员都不知道应由谁来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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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4441 尽管各级政府已普遍建立了网站,但记者调查发现,有些并未承担起发布政府信息的功能,而是异化成转载媒体报道的网站,有些甚至变身为营利性的商业网站,角色定位发生了严重错位。更有不少基层的政府网站长时间得不到更新,有的根本无法打开,成为“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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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4443 同样,公众一直寄予厚望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在有些地方和部门也成为一种摆设,甚至成为“统一宣传口径”,对付媒体对当地政府负面报道的工具。不少单位还明文严格规定“除了新闻发言人,严禁工作人员私自接受记者采访”。有些新闻发言人,要么联系不上,要么联系上了,每每被问及一些“敏感问题”时,却顾左右而言他或干脆“无可奉告”。一项初衷良好的制度创新,反而成了官员手中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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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4445 政府信息公开遇到的诸多问题,除与政府理念、官员心态有关外,还与我们的法规设计有关。比如根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按照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这就令有些政府部门和官员有可能以“保密审查机制”为借口压缩公民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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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4447 典型的例证是,房地产信息长期不透明,为开发商操纵房价、腐败官员以地寻租提供了巨大空间,使各地房价节节攀升,已演变成殃及民生的严重社会问题。正因此,近年来不断有民众要求公开房地产成本,但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却以这是“开发商的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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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4449 更具争议的话题是,尽管社会普遍认为,掌握公权的官员理应公开其财产状况,接受社会监督。但“个人隐私”说却在官员阶层大有市场,直到现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也只是“海市蜃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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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4451 “目前条例有些规定过于宽泛,如何界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布或将成为条例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难题,这无疑增加了实施的难度。”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告诉记者,“条例第九条和第十三条分别规定了信息的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但是从中很难把握这两者的界限,信息主动公开很可能因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观念转变得不够及时和其他相关保障机制的欠缺而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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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4453 另外,从条例可以看出,信息公开与否的决定权和执行权基本上都是由政府把握。但没有政府以外的第三者予以监督,这种封闭式的信息公开模式很可能引发公众对信息公开程度的怀疑。“可以预见的是,这些问题容易引发大量的行政纠纷,最终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此类纠纷不堪重负。”杜立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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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4455 “现阶段存在政务信息公开偏窄而保密信息范围偏宽的现象。”齐善鸿认为,“目前几乎各级行政机关都有定密权,从自己的立场确定应该保密的范围,导致定密过于普遍。有的在执行具体保密范围时,随意扩大范围,把不应当确定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有的部门对具体保密范围修订不及时,一些明显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仍然在保密,给保密工作增加了难度,提高了保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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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4457 立法仅是起点而非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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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4459 有关专家认为,面对构建政府信息公开体系这样一个革命性和颠覆性的系统工程,因某些现实的因素,还有许多配套政策需要完善,并尽快从理想与现实的夹缝中寻找到一条落实法规的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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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4461 “社会信息的公开化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制度化,使之成为一种可以操作,可以审查,透明度很高的程序,使政府行政处于社会公众有效的监督之中。”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邢兆良教授认为,“它使政府行政在信息发布的内容、性质、时间成为一种承担法律义务的强制性行为。重大社会信息的发布因此而不会因人、因时而具有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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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4463 “现在条例仅仅是一部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更高层级的法律。”李成言认为,“正因为如此,使得其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还无法涵盖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构的信息公开,也无法规制遍布社会基层的村务公开、校务公开,等等。”为此,李成言呼吁,希望有关部门不断总结经验,把更多主体纳入到信息公开的范围,使条例逐步上升为法律,以便更好地推进整个公共领域、公权领域的透明化,更为全面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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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4465 “政府还需要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在政府基层的执行力也有待进一步加强,现在中央很重视政府信息的公开,但实际情况是,越到基层政府越得不到重视,老百姓也不太了解。”北京市昌平区的一位大学生“村官”认为,“目前很多老百姓还不太了解条例,申请也不清楚找谁,政府应想办法使广大民众了解,并积极参与到相关行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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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4467 “条例的实施,涉及到的媒体关系也是一个的重要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生导师喻国明教授对记者表示,“根据条例,政府进行信息公开实际上要处理与公众、媒体以及所掌握的信息等多种复杂关系。条例的实施,从媒体自身而言,应该对自己获知的信息进行验证和判断。首先,媒体不是‘包打听’,无权要求政府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其次,媒体应该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对政府隐瞒信息的行为进行披露。而政府方面,则要有服务意识,要学会尊重媒体,给予媒体一定的空间而不是更多的束缚,让媒体更多承担起为百姓代言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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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4469 “条例所追求的目标将成为中国政府管理模式的一次革命,但是有了条例,并不意味着公民的知情权就可以无障碍地实现。”齐善鸿认为,条例虽为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性,但要使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性,要保障公民知情权能够真正有效实现,还有赖于我们的正确认识和严格执行,对违反条例行为责任的严肃追究,对侵犯公民信息获取权的有效救济,以及其他相关条件的配合,如抓紧修改完善保密法、档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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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4471 “法律法规必须是刚性的,因为它牵涉各种利益的博弈,如果它不刚性或者不够刚性,必然有被强势者操控的可能。”杜立元认为,要保障条例顺利实施,需要做到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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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4473 首先,各级行政机关应依据条例进一步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或规章予以规范,在政府内部建立相关的自律性规范及激励机制,促使政府及工作人员强化主动公开的意识,规范主动发布信息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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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4475 其次,应建立起条例的落实监督机制,建立各级政府及工作人员隐瞒信息的问责追究制度,通过媒体披露违反条例,隐瞒政府信息的典型案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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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4477 最后,行政机关应制定信息公开的纠纷处理制度以化解可能产生的大量行政诉讼,在行政纠纷发生后,有步骤、有重点地引导公民理性对待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以达到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政府和公民的真正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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