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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吴飞的研究在做出了重要贡献的同时,也存在一些有待商榷的地方。择要来说,其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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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缺乏时间。吴飞的研究将自杀现象压缩在其写作文本时的具体物理时间点上,因而,在其系列研究成果中看不到近30年来中国人自杀逻辑演变的轨迹。事实上,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自杀现象至少有两个明显的时间分野。1949~1980年的30多年中,社会上尽管有自杀现象,但主要是各类精英的政治性自杀。就农村而言,根据我们的田野经验,主要是“历史成分不太清白”的地主的自杀,相反,普通民众的自杀是很少的。20世纪80年代至今的这30多年中,自杀现象突然加剧。农村第一波自杀潮是青年妇女自杀。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尤其是2000年以来,农村年轻女性的自杀已经迅速退潮,农村老年人自杀却掀起了中国人自杀的第二波高潮。为什么会出现这些时间和人群上的变化呢?在吴飞的研究里,并没有对这种变迁机制及其内在逻辑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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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缺乏空间。吴飞的研究在空间上仅局限于华北的一个叫孟陬县的地方,这个地域的自杀现象具有鲜明的华北农村的特征,与我所调查的山西、山东、河北、河南等地的农村十分接近,但与南方农村以及中部农村的差异极大。因此,对华北一个区域的自杀现象的解读无法揭示整个中国的自杀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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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缺乏较为清晰的方法交代。从进路上,吴飞(2009:16)主要采取道格拉斯阐释自杀的社会意义的办法,尽量揭示社会和不同的人对自杀的文化意义的理解。这种研究进路从学理传统上来说,可以追溯到马克斯·韦伯那里,其后经阿尔弗雷德·舒茨(1991)的现象学和社会学的拓展,更加注重对社会行动的意义的理解。这种进路的分析单位是社会行动,当其在一个点上用力时可以十分深刻地阐释某种社会行动的逻辑,然而,因其缺乏足够的样本量,不可避免地存在以偏概全的问题。克服这一方法困境的有效办法是尽可能地对社会行动进行理想类型的划分,如韦伯(2005:31~32)将社会行动划分为工具理性行动、价值理性行动、传统性行动以及情感性行动。然而,吴飞未能在其研究中遵循这一点,既没有对自杀行动进行基本的类型划分,也未交代对所收集的案例和数据的处理办法。他一共收集了204个案例(吴飞,2009:15),然而,真正被其作为研究材料的却只有63例(吴飞,2009:主要人名表,1~4)。这就意味着还有近70%的案例被其“隐藏”了,且剩下的这约30%的案例中被当作重点去“理解和阐释”的仅有30余例。在我看来,这70%甚至85%的案例极有可能与“过日子”的逻辑大相径庭。事实上,根据我对华北农村农民自杀现象的了解,如果说“过日子”的分析框架完全成立的话,其只能解释华北农村25%左右的自杀案例。那么,剩下的约75%的自杀案例背后的机制又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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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飞的研究为推动社会科学对自杀的关注起到了有力的作用,作为国内类社会学(文化人类学和哲学)进路的自杀研究的开拓者,其分析理路所存在的问题也为后来者的研究提供了巨大的空间。本书在开篇所提出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根据我们的田野调查所得的直观灵感发现吴飞的研究存在缺陷后历经思考的产物。因此,本书试图在对自杀的时间、空间差异及其背后的机制理解上做些努力,也希望能在中国农民自杀的研究方法上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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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杀秩序”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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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飞缺乏时空观照的自杀研究引起了华中村治研究群体的极大兴趣。华中村治研究群体因为常年行走在田野,且在不同的空间区域中跨越穿梭,早已不断接触过大量农民的自杀现象,因此能够凭田野经验判断出吴飞的研究所存在的问题。自2008年以来,华中村治研究群体围绕农民自杀的时空差异进行了较为有效的努力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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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雪峰应是这个群体中最早关注农民自杀的人。他2005年到湖北省京山县曹武镇调查土地抛荒现象时便发现当地老年人自杀现象十分严重(贺雪峰,2005)。直到2008年在京山县就农村老年人非正常死亡状况展开专题调查时,贺雪峰才开始专门就农民自杀现象撰文。他认为,在京山农村的结构中,老年人几乎是找不到位置的,在整个结构中处于最弱势的地位,且更重要的还在于,京山农村存在一种十分不利于老年人的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或地方性共识认为,人老了就应该死,人老了就不应该对子女有过多的期待,不能劳动了就应该自行了断,因而老年人在碰到并不是十分难以克服的困境时也会选择自杀(贺雪峰,2009a:5~6)。为什么老年人会选择自杀?贺雪峰着力从农民的死亡观角度解释了这一原因。他指出,京山农民“不相信鬼神而只信科学”,因而,对死亡没有任何畏惧。正是不信鬼神而只信科学使得老年人对死后的世界缺少想象,缺少对生命的敬畏,同样,生者也因为缺少对死亡的畏惧,在老年人自杀之后没有任何负罪感。这种唯物主义的态度几乎塑造了京山农村老年人自杀的基本特征(贺雪峰,2009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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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京山农村老年人这种“老了就应该死”的观念及其确实存在大规模自杀的现象,杨华等(2009)和刘燕舞(2009)曾经在对京山农村老年人自杀的调查讨论中提出“自杀秩序”这一概念来描述之,并且在后续的研究中各自对“自杀秩序”从两个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的维度进行了阐释。杨华等(2009:104~125)认为京山农村没有民间宗教信仰的基本形式,不信鬼神和祖先,因而对死后的世界没有想象且缺乏畏惧。同时,对于死亡方式、时空位置,京山农村也缺乏神圣化的规范,人们对死亡的认识流于随意且没有太多忌讳,因而对生命终结的方式、时空的控制等能够较为自主地决定,这种形态为自杀带来了极大的自主空间。而当地人对老年人“没用了就该死”观点的普遍认可则为老年人自杀提供了十分宽松的社会氛围和心理基础,由此形成了一种老年人自杀正常化的村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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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华的思考与贺雪峰关于死亡观的讨论异曲同工,但我认为仅从观念角度探讨老年人的自杀显然还不够。因此,我曾从家庭结构内部的代际关系与夫妻关系双重失衡的角度指出,当前京山农村老年人自杀秩序的形成主要是因为,老年人的结构性权威已经被打破,相应的保障他们弱势地位的机制却未建立,在生存困境中容易选择自杀这条不归路(刘燕舞,2009a)。究其深层原因,我曾指出,1949~1980年国家权力全面进入农村,剧烈地改变了农村社会特别是农村家庭的结构,国家与集体取代了家庭而承担了老人的赡养任务。1980年后,国家权力逐渐退出农村,国家与集体养老模式复归至1949年前的家庭养老模式,但传统家庭养老模式中天然需要的父辈权威与宗族权威早被1949年后的系列运动所摧毁,老年人在随之侵入农村的市场逻辑下是天然的弱者,因此,当他们遭遇生存困境时,自杀就成为他们的生活选项(刘燕舞,2009a:147~160)。与杨华从观念的角度分析不同的是,我主要从结构的角度去理解老年人的“自杀秩序”是何以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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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村治研究群体中另一位对自杀问题关注较多的是陈柏峰。同样在京山这一异于吴飞在华北孟陬县调查的空间,陈柏峰以京山6个村的自杀数据分析了老年人自杀的原因。陈柏峰(2009a:157~176)认为京山农村的社会关联越来越低,代际关系的变动使得老人处于弱势地位,同时,生活在这一空间区域中的农民对未来的生活也没有长远预期,因此,老年人并不害怕自杀,年轻人也并不会因老年人的自杀而心生愧疚。村庄舆论的乏力,孝道伦理的急剧衰落,很大程度上加剧了老年人自杀的产生。因此,他认为当前京山农村老年人的“自杀秩序”可谓既具备了社会基础,也具备了价值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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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村治研究群体的上述几项研究主要是就老年人的自杀现象而展开的讨论,且其空间区域均在京山。他们将此简约地视为代表中部区域农村的一个理想空间,从而在空间上对吴飞在华北区域调查所提出的“过日子”的分析框架进行了回应。与此同时,他们所关注的农民自杀从时间跨度上来说主要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因此,他们还从历时变迁的角度做了较好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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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山这一地域之外的其他区域自杀研究中,华中村治研究群体曾尝试过将农民自杀现象的区域差异进行比较分析,并试图将之操作化。其中,比较成型的成果是他们尚未发表的由陈柏峰博士和贺雪峰主笔撰写的关于农村老年人自杀的研究报告——《三十年来中国农村的代际关系变动与老年人自杀》(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课题组,2009)。当然,该报告仍主要包含了京山地域所收集到的数据,数据来源于该中心在全国10省(安徽、河南、山东、山西、湖北、四川、福建、湖南、江西和浙江)25村的田野调查,其中,涉及京山的样本村有6个,此外还有湖北的其他4个村庄。总体来说,湖北的样本量明显偏重。基于这些样本的数据分析,他们指出,中国农村的老年人自杀存在巨大的区域差异:南方农村因代际冲突导致的激愤型自杀较多,中部农村和北方农村相对最少;中部江汉平原地区因子女不孝引起的绝望型自杀和孤独型自杀较为普遍,北方农村次之,南方农村最少。对这些差异的分析,课题组主要从代际关系变动的角度进行解释,但是,细究起来,我们发现,上述结果以及对结果的解释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的,他们的解释其实并不能很好地阐释上述区域之间的差异,这是因为他们基本上是基于京山地区的农村老年人自杀案例,数据来源不够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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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将这一报告所收集的数据附录在表1-1中,然后就此进行一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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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 农民自杀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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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对上述村庄所在的区域进行了分类,认为赣中南永春村、鄂南仙崖村、鄂南界牌村、湘南水村、福建涧村、赣南竹村、浙西古村属于华南区域,皖北李圩村、豫北东村、鲁中刘家庄、豫北洹村、山东南村、晋南董西村、豫南宋村属于华北区域,皖南龙峰村、皖中方祠村、鄂西白村、鄂西坳村、京山的6个村、川西三邑村等都属于中部农村区域,其中京山的6个村属于中部江汉平原农村,具有相当典型性,川西农村则属于另外一种典型的中部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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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他们没有讨论各村庄为什么可以分别划分到上述三大不同的区域中,同时,对区域的划分本身也没有过多的交代。这种随意性使得上述表格的数据与基于这些数据所得出的结果和结论经不起推敲。例如,我们暂且以将上述村庄归并至各自区域的办法来分析上述表格中的数据,对于南方区域(即华南区域)的7个村庄而言,仅从自杀率来看,其数据就欠缺统一性,自杀率最高的湘南水村为49.1/10万,是自杀率最低的赣南竹村——13.0/10万——的近3.8倍,这种区域内部的差异如何解释?报告在讨论时有意地回避了这一问题。同样,在北方(即华北区域)的7个村庄中,皖北李圩村的数据与山东南村的数据均远高于另外5个村庄,而在中部区域的11个村庄中,鄂西白村与川西三邑村的数据均远低于另外9个村庄。经过上述三大区域划分后,根据所收集的数据来看,区域内部的差异十分巨大。该报告在回避这一问题的同时,却又恰恰主要以各自区域中自杀率较高的村庄的经验来分析整个区域的情况(因为自杀率越高,自杀死亡的绝对数字越大,从而从样本量上看更便于做出分析),如南方区域主要依赖湘南水村的经验,北方区域主要依赖皖北李圩村的经验,中部区域主要依赖京山6个村庄的经验。这种处理方式从方法上来说是基本错误的,因为行文之中没有任何交代,我们有理由怀疑这种关于区域比较的尝试和操作化是失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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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何在?是不是农民自杀现象不存在区域差异?我们可以进一步看华中村治研究群体另一份关于自杀的区域差异的比较分析的文献,然后再细述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这一份文献即贺雪峰与郭俊霞(2012)合作撰写的《试论农村自杀的类型与逻辑》。在这篇论文中,他们同样运用了我们前述研究报告中用到的京山以外的部分其他村庄的数据。同样,我们将他们的数据引述如下(见表1-2),然后在此基础上做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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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中的数据是他们从“中国农村村治模式实证研究丛书”(共15种)中整理出来的,该丛书由贺雪峰主编。在村庄与区域划分之间的关系上,贺雪峰与郭俊霞将皖南龙峰村划入了南方农村,而在前述《三十年来中国农村的代际关系变动与老年人自杀》的报告中则是划在中部农村,这种随意性还有待进一步讨论。其中,两份文献中涉及同样村庄的数据有出入,如:龙峰村,在研究报告中是18例,在论文中是0例;湘南水村的数据在研究报告中是22例,在论文中是26例;豫北洹村的数据在研究报告中是2例,在论文中是1例;江西竹村的数据在研究报告中是8例,在论文中是7例。我仔细查阅过这些数字在“中国农村村治模式实证研究丛书”(共15种)中的出处,其中,龙峰村确为18例(含自杀未遂)(张世勇,2009),恒村为2例(郭鹏群,2009),湘南水村应为29例,自杀死亡22例,7例自杀未遂(杨华,2009),江西竹村共8例,自杀死亡7例,1例自杀未遂(郭亮,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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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 关于自杀原因的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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