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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702 同样,即使我们按《试论农村自杀的类型与逻辑》一文所呈现的数据进行分析,我们也会发现问题之所在。从表格中的数据以及分类来看,既然是讨论区域差异,那么,为什么同一区域内差异这么大?在南方农村,如果说都是宗族型村庄,为什么杨华调查的水村,其数值比其他村庄都要高出那么多?如何解释?为什么龙峰村竟然为零?如果说区域内部,我们要探讨背后有结构性的因素的话,那么,同一结构性因素,为什么竟产生出不同的自杀情况?不管是总数,还是分类,其中的差别足以颠覆其共性。又如北方农村,为何皖北的李圩村高居榜首?其他村庄反而都较低?特别是毛王村,竟然还是零?都是北方村庄,我们又都论证说共同的村庄社会结构会影响自杀关系,但一个自杀数很高,而另一个自杀数为零,这就是自相矛盾的。同属北方的河南村庄,为什么一个村只有1例,另一个村却有5例?再说中部地区,湖北艾村的数据与我们在京山、应城所调查的数据就严重不相符合。吉林的枣子河村很低,四川井村竟然为零,如何解释井村的零自杀?湖北坳村有13例自杀,京山地区却几乎每个村庄都存在30~40例的自杀,如何解释?如果我们将上述数据再按性别、年龄别、时间段、类型以及基本原因等各种要素加以细分的话,上述表格中的数据就有可能成为毫无用处的数据,成为自相矛盾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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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704 我们不能说一个村子有1例自杀是因代际冲突引起的,便在此基础上大胆讨论代际冲突和自杀的关系,实际上很有可能一点关系都没有,也可能还有很多没有收集到的数据能够表明,代际冲突仅是很小的一个因子,相反其他如夫妻关系的因素可能还更多一些。同样,《试论农村自杀的类型与逻辑》一文亦存在前述研究报告中所存在的问题,如谈到南方农村时,主要以湘南水村为经验进行解释,谈到北方村庄时,又主要以李圩村的经验进行解释。但是,在北方农村中,除李圩村外,其他很多村庄的各项数据都缺失,这就造成一个很可能发生的错误,即以李圩村的数据代替了对整个北方区域农民自杀的分析。然而,表格中的数据反映的恰恰是其他村庄与李圩村存在的巨大差异。用一个有别于表格中其他北方村庄的李圩村来替代性地解释北方农村,逻辑上是有误的,也欠缺说服力。同理,所选择的中部区域的村庄的典型性也值得怀疑。如果我们将京山和应城的数据放进来分类考察就会发现,同样的中部区域内的各个村庄几乎也是自相矛盾的。因此,《试论农村自杀的类型与逻辑》所尝试进行的区域比较分析同样是失败的,其结果与结论也同样经不起科学的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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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706 真正的问题在于,上述村治模式丛书中关于自杀的调查是极不完全的,相对较为全面的数据仅有京山地区的数据以及陈柏峰和杨华两位学者所收集的皖北李圩村和湘南水村的数据。因此,我们并不是说农民自杀的区域差异可能不存在,而是要说明,前述两篇文献关于自杀的区域差异的研究因为数据的缺陷是失败的研究。事实上,根据我的调查经验,我认为湘南水村、皖北李圩村和京山6个村的情况,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自杀在南方、北方和中部三大区域之间的差异。但是,如何论证则需要我们更为科学的展开,特别是在数据的收集和处理上。同时,就比较分析而言,我们亦需要统一比较的标准,不能随意地进行分析。具体说来,当我们谈性别情况时,就要详细收集性别类的数据;当我们详细谈及年龄别时,就应该有详细的年龄别的数据,乃至时间、类型等,我们都需要尽可能严谨地在细分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比较。由于自杀本身的特殊性,我们按单一的村落收集数据时,有时可能会因为偶然性的因素而遭遇太多的缺失值,可以克服的办法是以地域社会为基础来展开资料收集。具体说来,就是在村庄社会结构基本相同的基础上,收集邻近几个村庄的数据,当这些村庄的数据基本一致的时候,我们可以合并数据然后进行分析。这样,我们就会尽可能地避免过多的缺失值,从而尽可能地使分析更为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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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708 小结起来说,无论是吴飞的研究,还是华中村治群体的研究,均为本书提供了有益启示,同时也留下了供我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巨大空间。这个空间即是本书在开篇之时所说的,要尽可能深入和深刻地揭示近30多年来农民自杀的时间差异、空间差异(特别是空间观照下的类型差异)及其背后的机制。而我的这些问题意识实质上是对华中村治研究群体对自杀问题的思考的进一步深化。就时间角度而言,我所要做的工作是在华中村治研究群体既有基础上从更长时间范围内做些推进。就空间角度而言,华中村治研究群体一直关注、思考且尝试展开研究,但未能成功,我试图对此进行实质性的推进。就自杀机制的角度而言,我试图在华中村治研究群体从观念、结构的单一维度去阐释的基础上将两者综合起来考察。因此,本书既属于华中村治研究群体关于中国农民自杀现象思考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对其前期研究工作的更大时空范围的更深入的推进。当然,限于我个人的精力与研究条件,我关于区域之间的差异(即自杀的空间差异)的讨论仍主要服从于“大数定理”,特别是现实研究条件的限制使我无法十分精确地完成如此宏大的研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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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710 (三)扭力理论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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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712 在“过日子”、“自杀秩序”之外,另一种较有影响力的分析框架是张杰教授等人介绍引进和提出的“扭力理论”(strain theory,亦翻译成压力理论),主要考察的是不同的压力源所造成的不协调从而引起的自杀。这种理论既有社会学的色彩,同时也具有心理学的色彩,因而,这一理论既考察微观的自杀者的心理机制,也考察宏观的社会因素所形成的不同的压力源对自杀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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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714 扭力理论的一个基本假设是,自杀者个体在其自杀前经受过一种特殊的心理压力,这种心理压力是由矛盾和相互竞争的压力所形成的,主要的压力源于如下几种:相互冲突的价值观;愿望与现实的不一致;相对剥夺;危机和应对危机技能的缺乏;等等(张杰,2005: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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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716 张杰教授与景军教授等对《中国卫生统计年鉴》、世界卫生组织健康统计年报以及全国疾病监测系统在公共卫生科学数据中心网站上所公布的数据进行整理后指出,中国的自杀率自1987年至2008年逐渐呈下降趋势(景军等,2010;张杰等,2011)。他们认为,这一下降趋势从数据来看,是由中国农村自杀率的下降所引起的。在《农村女性的迁移与中国自杀率的下降》一文中,他们认为中国农村自杀率的下降是由16岁以上及60岁以下的农村女性劳动力向城市的迁移所造成的(景军等,2010)。我曾运用我及我所在的研究团队在7省34村所收集的质性数据展示了当前农村自杀率可能因为老年人自杀率的急剧上升而仍呈上升态势的判断,并指出农村女性自杀率的下降可能并非由农村女性劳动力迁移所导致,而可能与代际关系变动、离婚率的变动等因素相关(刘燕舞,2011)。在另外一篇重要文献《中国自杀率下降趋势的社会学分析》中,张杰教授等运用其扭力理论来解释中国的自杀现象。对于自杀的产生来说,他们认为可能因为前述四种压力源或压力情境的变化而使得自杀者个体产生巨大的心理痛苦从而可能做出选择自杀的非理性行为。至于中国自杀率的下降,则可能与经济的发展、劳动力的流动等因素高度相关(张杰等,2011:102~110)。在另一篇关于城市老年人自杀的文献中,景军教授等着重从相对剥夺的角度进行了论述,他们指出,相对剥夺感的大小可以强化或缓解久病厌世和家庭纠纷这两种导致自杀的驱动力对自杀产生的作用(景军等,2011:84~94)。总体来说,张杰教授与景军教授的研究实证主义色彩较强,这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此前主要重视自杀产生的某一文化因素的分析困境,而且,从数据来看,他们所整理出的数据历时较长,对偏重横向关注的中国的自杀研究来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贡献。同时,其分析时的宏观把握亦可以为我们提供十分有益的启示。然而,吴飞所面临的缺乏空间观照的问题亦同样存在于张杰教授等人的研究中,不管是对于中国整体的自杀率,还是基于对农村或城市自杀率的分析,因为宏观数据本身的缺陷,他们无法从经验的角度考察自杀现象在中国不同类型的社会与不同的空间区域中所呈现的巨大差异;因而,他们分析的自杀问题仍是作为整体意义上的中国自杀问题,而对作为差异性意义上的中国自杀问题则缺乏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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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721 农民自杀研究 [:1703155451]
1703155722 农民自杀研究 第二节 经典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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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724 关于自杀研究的经典理论,我们主要可以从两大块三个部分来展开考察。这两大块分别是心理学或精神病学领域的研究以及社会学领域的研究。其中,社会学领域又可以细分成实证主义与人文主义两个派别,因此,与心理学或精神病学领域就构成自杀研究的“三驾马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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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726 一 心理学或精神病学的自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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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728 严格来说,在社会学还没有诞生之前,关于自杀现象的研究主要是从心理学或精神病学的角度来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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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730 心理学或精神病学关于自杀研究的理论可以溯源到心理学巨擘西格蒙德·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那里。在弗洛伊德看来,除了具有求生的动力机制外,人还具有求死的动力机制,即死亡本能。所谓死亡本能,即是指人在求生的另外一个极端上还会求死,即回到前生命状态的一种心理或生理的基本性质。与求生本能相异的是,这种本能主要是每个人针对自己或他人的一种自我毁灭或自我侵略,这种本能针对自己时可能会造成自杀或自伤,而针对他人时则可能引起他杀或攻击他人(西格蒙德·弗洛伊德,1986:42)。弗洛伊德以后,人们继续推进和发展了其关于死亡本能的理论。卡尔·门内格尔(Karl Menninger)认为自杀是由精神动力三联征所导致的,即人类具有“想死的愿望、想被杀的愿望和想杀人的愿望”(门内格尔,2004:25),即自杀、被杀和他杀,实际上仍与弗洛伊德的死亡本能理论相似。奥地利精神病学家阿尔弗雷德·阿得勒(Alfred Adler)亦认为,自杀是克服生命感和死亡感的途径,是对他人进行责备和报复的方法(季建林、赵静波,20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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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732 在迪尔凯姆就自杀展开社会学研究之前,法国著名精神医学家埃斯奎罗(Esquirol)在研究中发现,自杀总是同某种精神错乱联系在一起的,对于精神错乱来说,自杀表现了其所有特点,自杀可以看作其症状之一。在其名著《论精神病》中,埃斯奎罗指出自杀是精神错乱的全部特征的集中表现,而且,他认为人只有在发狂的时候才企图自杀,自杀者在他看来就是精神错乱者(转引自迪尔凯姆,1996:24)。埃斯奎罗的理论后来遭到了迪尔凯姆的猛烈抨击,成为迪尔凯姆《自杀论》一书的主要对话者之一[1]。在迪尔凯姆开创自杀研究的社会学传统后,尽管自杀研究开始存在两套理论传统,但心理学或精神病学仍一直占据着自杀现象解释理论的主流地位。美国著名精神科医生埃德文·施奈得曼(Edwin Shneidman)指出,自杀者往往有一个三段论式的逻辑错误,他们认为:自杀的人会获得重视;如果我自杀那么我会获得重视;所以我自杀。自杀者这种三段论式的逻辑错误,就在于他们将现在的“主我”与死后的“宾我”(或“后我”)混淆了。从科学的角度来讲,“宾我”(或“后我”)是无法感觉到“主我”是否得到了重视的(吴飞,2007a:19)。施奈得曼后来又提出“自杀是一种情感上的疼痛所导致的”,并提出“情痛”(psyache)这个概念来分析自杀现象(Shneidman,1993,1996)。施奈得曼的研究对现代自杀学的推进有着卓越的贡献,也奠定了他在美国自杀学研究领域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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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734 心理学或精神病学进路的研究立场用吉登斯(2003:154)的话概括起来就是如下四个命题:自杀总是某些心理病学状况的产物;因此,自杀的原因必须在有关的精神错乱类型中寻找;这些原因是生物学上的而不是社会性的;社会学即使对自杀分析有所贡献,也是微不足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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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736 在我看来,心理学或精神病学的理论传统,其最大的缺陷就是,忽视社会因素,将支撑自杀现象存在的社会视为一个高度同质性的实体,因而,所建构的关于自杀的理论好像能够解释所有社会的所有自杀现象。事实上,如我们在中国的自杀研究介绍中已经讨论过的,自杀现象的空间差异极大,这种差异背后的逻辑,显然是心理学或精神病学的理论传统所无法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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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738 二 实证主义社会学的自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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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740 与心理学或精神病学相对应的,就是发轫于迪尔凯姆的社会学理论传统。迪尔凯姆将自杀率作为分析单位,将自杀的研究与心理学划分出鲜明的界限,并试图论证在关于自杀的解释上,心理学只能处于从属地位,而社会学才是主导性的。一般来说,人们认为,迪尔凯姆开创自杀研究的社会学传统主要是为了论证其实证主义的社会学方法,其自身并非对自杀感兴趣。人们认为,迪尔凯姆主要针对的论争对象是此前的埃斯奎罗、塔德(Tarde)等还原主义学派(吉登斯,2003:15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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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742 自迪尔凯姆开创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自杀的传统后,后续的众多从社会学切入的关于自杀的研究基本都是在他的基础上推进的,但迪尔凯姆的进路并非十分完美。与心理学或精神病学研究自杀一样,这种研究完全忽视个体而从整体的角度考察问题,有其难以克服的缺陷。因此,我们接下来将详细梳理迪尔凯姆关于自杀的研究,并指出其中的不足,由此逐渐从中展示出我们研究自杀时可能不同于迪尔凯姆,同时也不同于心理学或精神病学的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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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744 迪尔凯姆(1996:11)将自杀定义为“人们把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消极或积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叫作自杀”。“自杀未遂也是这种意义上的行动,但在引起死亡之前就被制止了。”对于这一定义,迪尔凯姆认为自杀的最大特点就在于,自杀者是在深知原因的情况下完成的,并知道这种行动会产生什么后果。迪尔凯姆显然想避免滑向他所批评的心理学或精神病学的进路。因此,对于自杀的定义,他只强调原因,而忽视目的或意图。因为,在他看来,人们无法知道是什么因素使死者做出自杀的决定,即使做出这种决定,对于研究者或观察者而言,也无法了解这一决定背后的意图或目的。迪尔凯姆认为,意图是非常隐秘的东西,除了能够大概估计,别人是无法精确觉察或猜想出来的。甚至,在他看来,自杀者自己也不知道其自杀的目的或意图。他进一步质疑用目的动机来解释行动的理由,他认为,许多同样的行动在不需要改变性质的情况下,也可以达到完全不同的目的(迪尔凯姆,19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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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746 然而,在我看来,迪尔凯姆关于自杀的定义仍然是模糊不清的,特别是,其个体主义的定义与后来整体主义的进路分析之间存在内在的张力。迪尔凯姆并没有将自杀行为或行动本身作为分析单位,而是选择了自杀率这样一个客观的整体的社会事实。他认为,自杀率并不是孤立的、一个个的自杀事件的简单整合,而是一个特定事件里所形成的一个新的聚合性的整体,是一个新的、特殊的、具有统一性的社会事实,其特殊性就是其社会性质(迪尔凯姆,1996:14)。确立好分析单位后,他开始以排除法的形式找寻不同的自杀率的社会原因。他以其敏锐的思维和缜密的逻辑排除了诸如心理变态(如躁狂、忧郁、强迫、冲动或不由自主、模仿等)、生物因素(如种族、遗传)以及自然因素(如气候、温度等)。排除这些非社会因素应该说并不是太难的,至少在迪尔凯姆之前已经有众多研究者集中讨论了这些问题,如塔德和埃斯奎罗。因此,迪尔凯姆只要将此前公认的一些非社会因素抽离出来逐一进行讨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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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748 但如何确定影响自杀率的社会因素呢?这个时候,迪尔凯姆从个体主义进路上对自杀进行定义和从整体主义进路上对自杀率进行研究的困境就凸显出来了。因为,如果要从经验中来确定自杀类型,那么势必会面临如何界定单个的自杀事件的难题,按照迪尔凯姆的定义,他是无法排除一些他无法研究的自杀事件的。此外,他也缺乏经验材料的支撑,他研究自杀的时候,除了一些统计数字,十分完整的单个自杀案例并不多。所以,他坦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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