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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扭力理论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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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日子”、“自杀秩序”之外,另一种较有影响力的分析框架是张杰教授等人介绍引进和提出的“扭力理论”(strain theory,亦翻译成压力理论),主要考察的是不同的压力源所造成的不协调从而引起的自杀。这种理论既有社会学的色彩,同时也具有心理学的色彩,因而,这一理论既考察微观的自杀者的心理机制,也考察宏观的社会因素所形成的不同的压力源对自杀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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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力理论的一个基本假设是,自杀者个体在其自杀前经受过一种特殊的心理压力,这种心理压力是由矛盾和相互竞争的压力所形成的,主要的压力源于如下几种:相互冲突的价值观;愿望与现实的不一致;相对剥夺;危机和应对危机技能的缺乏;等等(张杰,2005: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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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教授与景军教授等对《中国卫生统计年鉴》、世界卫生组织健康统计年报以及全国疾病监测系统在公共卫生科学数据中心网站上所公布的数据进行整理后指出,中国的自杀率自1987年至2008年逐渐呈下降趋势(景军等,2010;张杰等,2011)。他们认为,这一下降趋势从数据来看,是由中国农村自杀率的下降所引起的。在《农村女性的迁移与中国自杀率的下降》一文中,他们认为中国农村自杀率的下降是由16岁以上及60岁以下的农村女性劳动力向城市的迁移所造成的(景军等,2010)。我曾运用我及我所在的研究团队在7省34村所收集的质性数据展示了当前农村自杀率可能因为老年人自杀率的急剧上升而仍呈上升态势的判断,并指出农村女性自杀率的下降可能并非由农村女性劳动力迁移所导致,而可能与代际关系变动、离婚率的变动等因素相关(刘燕舞,2011)。在另外一篇重要文献《中国自杀率下降趋势的社会学分析》中,张杰教授等运用其扭力理论来解释中国的自杀现象。对于自杀的产生来说,他们认为可能因为前述四种压力源或压力情境的变化而使得自杀者个体产生巨大的心理痛苦从而可能做出选择自杀的非理性行为。至于中国自杀率的下降,则可能与经济的发展、劳动力的流动等因素高度相关(张杰等,2011:102~110)。在另一篇关于城市老年人自杀的文献中,景军教授等着重从相对剥夺的角度进行了论述,他们指出,相对剥夺感的大小可以强化或缓解久病厌世和家庭纠纷这两种导致自杀的驱动力对自杀产生的作用(景军等,2011:84~94)。总体来说,张杰教授与景军教授的研究实证主义色彩较强,这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此前主要重视自杀产生的某一文化因素的分析困境,而且,从数据来看,他们所整理出的数据历时较长,对偏重横向关注的中国的自杀研究来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贡献。同时,其分析时的宏观把握亦可以为我们提供十分有益的启示。然而,吴飞所面临的缺乏空间观照的问题亦同样存在于张杰教授等人的研究中,不管是对于中国整体的自杀率,还是基于对农村或城市自杀率的分析,因为宏观数据本身的缺陷,他们无法从经验的角度考察自杀现象在中国不同类型的社会与不同的空间区域中所呈现的巨大差异;因而,他们分析的自杀问题仍是作为整体意义上的中国自杀问题,而对作为差异性意义上的中国自杀问题则缺乏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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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自杀研究 第二节 经典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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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杀研究的经典理论,我们主要可以从两大块三个部分来展开考察。这两大块分别是心理学或精神病学领域的研究以及社会学领域的研究。其中,社会学领域又可以细分成实证主义与人文主义两个派别,因此,与心理学或精神病学领域就构成自杀研究的“三驾马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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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心理学或精神病学的自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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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来说,在社会学还没有诞生之前,关于自杀现象的研究主要是从心理学或精神病学的角度来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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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或精神病学关于自杀研究的理论可以溯源到心理学巨擘西格蒙德·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那里。在弗洛伊德看来,除了具有求生的动力机制外,人还具有求死的动力机制,即死亡本能。所谓死亡本能,即是指人在求生的另外一个极端上还会求死,即回到前生命状态的一种心理或生理的基本性质。与求生本能相异的是,这种本能主要是每个人针对自己或他人的一种自我毁灭或自我侵略,这种本能针对自己时可能会造成自杀或自伤,而针对他人时则可能引起他杀或攻击他人(西格蒙德·弗洛伊德,1986:42)。弗洛伊德以后,人们继续推进和发展了其关于死亡本能的理论。卡尔·门内格尔(Karl Menninger)认为自杀是由精神动力三联征所导致的,即人类具有“想死的愿望、想被杀的愿望和想杀人的愿望”(门内格尔,2004:25),即自杀、被杀和他杀,实际上仍与弗洛伊德的死亡本能理论相似。奥地利精神病学家阿尔弗雷德·阿得勒(Alfred Adler)亦认为,自杀是克服生命感和死亡感的途径,是对他人进行责备和报复的方法(季建林、赵静波,20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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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迪尔凯姆就自杀展开社会学研究之前,法国著名精神医学家埃斯奎罗(Esquirol)在研究中发现,自杀总是同某种精神错乱联系在一起的,对于精神错乱来说,自杀表现了其所有特点,自杀可以看作其症状之一。在其名著《论精神病》中,埃斯奎罗指出自杀是精神错乱的全部特征的集中表现,而且,他认为人只有在发狂的时候才企图自杀,自杀者在他看来就是精神错乱者(转引自迪尔凯姆,1996:24)。埃斯奎罗的理论后来遭到了迪尔凯姆的猛烈抨击,成为迪尔凯姆《自杀论》一书的主要对话者之一[1]。在迪尔凯姆开创自杀研究的社会学传统后,尽管自杀研究开始存在两套理论传统,但心理学或精神病学仍一直占据着自杀现象解释理论的主流地位。美国著名精神科医生埃德文·施奈得曼(Edwin Shneidman)指出,自杀者往往有一个三段论式的逻辑错误,他们认为:自杀的人会获得重视;如果我自杀那么我会获得重视;所以我自杀。自杀者这种三段论式的逻辑错误,就在于他们将现在的“主我”与死后的“宾我”(或“后我”)混淆了。从科学的角度来讲,“宾我”(或“后我”)是无法感觉到“主我”是否得到了重视的(吴飞,2007a:19)。施奈得曼后来又提出“自杀是一种情感上的疼痛所导致的”,并提出“情痛”(psyache)这个概念来分析自杀现象(Shneidman,1993,1996)。施奈得曼的研究对现代自杀学的推进有着卓越的贡献,也奠定了他在美国自杀学研究领域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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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或精神病学进路的研究立场用吉登斯(2003:154)的话概括起来就是如下四个命题:自杀总是某些心理病学状况的产物;因此,自杀的原因必须在有关的精神错乱类型中寻找;这些原因是生物学上的而不是社会性的;社会学即使对自杀分析有所贡献,也是微不足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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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心理学或精神病学的理论传统,其最大的缺陷就是,忽视社会因素,将支撑自杀现象存在的社会视为一个高度同质性的实体,因而,所建构的关于自杀的理论好像能够解释所有社会的所有自杀现象。事实上,如我们在中国的自杀研究介绍中已经讨论过的,自杀现象的空间差异极大,这种差异背后的逻辑,显然是心理学或精神病学的理论传统所无法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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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实证主义社会学的自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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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心理学或精神病学相对应的,就是发轫于迪尔凯姆的社会学理论传统。迪尔凯姆将自杀率作为分析单位,将自杀的研究与心理学划分出鲜明的界限,并试图论证在关于自杀的解释上,心理学只能处于从属地位,而社会学才是主导性的。一般来说,人们认为,迪尔凯姆开创自杀研究的社会学传统主要是为了论证其实证主义的社会学方法,其自身并非对自杀感兴趣。人们认为,迪尔凯姆主要针对的论争对象是此前的埃斯奎罗、塔德(Tarde)等还原主义学派(吉登斯,2003:15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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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迪尔凯姆开创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自杀的传统后,后续的众多从社会学切入的关于自杀的研究基本都是在他的基础上推进的,但迪尔凯姆的进路并非十分完美。与心理学或精神病学研究自杀一样,这种研究完全忽视个体而从整体的角度考察问题,有其难以克服的缺陷。因此,我们接下来将详细梳理迪尔凯姆关于自杀的研究,并指出其中的不足,由此逐渐从中展示出我们研究自杀时可能不同于迪尔凯姆,同时也不同于心理学或精神病学的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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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尔凯姆(1996:11)将自杀定义为“人们把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消极或积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叫作自杀”。“自杀未遂也是这种意义上的行动,但在引起死亡之前就被制止了。”对于这一定义,迪尔凯姆认为自杀的最大特点就在于,自杀者是在深知原因的情况下完成的,并知道这种行动会产生什么后果。迪尔凯姆显然想避免滑向他所批评的心理学或精神病学的进路。因此,对于自杀的定义,他只强调原因,而忽视目的或意图。因为,在他看来,人们无法知道是什么因素使死者做出自杀的决定,即使做出这种决定,对于研究者或观察者而言,也无法了解这一决定背后的意图或目的。迪尔凯姆认为,意图是非常隐秘的东西,除了能够大概估计,别人是无法精确觉察或猜想出来的。甚至,在他看来,自杀者自己也不知道其自杀的目的或意图。他进一步质疑用目的动机来解释行动的理由,他认为,许多同样的行动在不需要改变性质的情况下,也可以达到完全不同的目的(迪尔凯姆,19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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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我看来,迪尔凯姆关于自杀的定义仍然是模糊不清的,特别是,其个体主义的定义与后来整体主义的进路分析之间存在内在的张力。迪尔凯姆并没有将自杀行为或行动本身作为分析单位,而是选择了自杀率这样一个客观的整体的社会事实。他认为,自杀率并不是孤立的、一个个的自杀事件的简单整合,而是一个特定事件里所形成的一个新的聚合性的整体,是一个新的、特殊的、具有统一性的社会事实,其特殊性就是其社会性质(迪尔凯姆,1996:14)。确立好分析单位后,他开始以排除法的形式找寻不同的自杀率的社会原因。他以其敏锐的思维和缜密的逻辑排除了诸如心理变态(如躁狂、忧郁、强迫、冲动或不由自主、模仿等)、生物因素(如种族、遗传)以及自然因素(如气候、温度等)。排除这些非社会因素应该说并不是太难的,至少在迪尔凯姆之前已经有众多研究者集中讨论了这些问题,如塔德和埃斯奎罗。因此,迪尔凯姆只要将此前公认的一些非社会因素抽离出来逐一进行讨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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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何确定影响自杀率的社会因素呢?这个时候,迪尔凯姆从个体主义进路上对自杀进行定义和从整体主义进路上对自杀率进行研究的困境就凸显出来了。因为,如果要从经验中来确定自杀类型,那么势必会面临如何界定单个的自杀事件的难题,按照迪尔凯姆的定义,他是无法排除一些他无法研究的自杀事件的。此外,他也缺乏经验材料的支撑,他研究自杀的时候,除了一些统计数字,十分完整的单个自杀案例并不多。所以,他坦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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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根据自杀的方式或形态学特点对有理智的人进行分类是做不到的,因为几乎完全没有必要的资料。事实上,要进行分类,就必须拥有关于大量案例的正确描述。应该知道自杀者在下定决心要自杀时处于什么样的精神状态,他是如何准备自杀的,是激动还是消沉、是平静还是兴奋、是焦虑还是愤怒,等等。但是我们几乎没有这类资料,只有几个精神错乱的自杀案例,而且正是由于精神医生收集的观察报告和描述,我们才有可能确定决定性原因是精神错乱的几个主要类型。至于其他类型的自杀,我们几乎没有任何资料。(迪尔凯姆,1996: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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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迪尔凯姆并没有采取形态学的方法对自杀进行分类,而是采用病因学的分类,也就是先假定一些社会因素,然后再来逐渐论证,论证完毕后,再回过头来确定自杀的类型。在他看来,这只不过是将顺序颠倒一下而已。他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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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另外一种途径来达到我们的目的。只要把我们的研究顺序颠倒过来就行了。实际上,只有引起自杀的原因不同,才可能有不同类型的自杀。每一种类型要有自身固有的性质,就必须有自身存在的特殊条件。同一个前提或同一组前提不可能有时产生这一种结果,有时又产生另一种结果,因为,如果有这种可能的话,区分这种结果的差别就没有原因了;这就否定了因果关系。各种原因之间的特殊差别意味着各种结果之间的特殊差别。因此,我们可以确定自杀的各种社会类型,不是直接根据事先描述的特点,而是根据产生这些类型的原因来加以分类。不必费劲去弄清那些类型为什么会彼此互不相同,而应立即探索决定这些类型的社会条件,然后根据这些条件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把这些条件分为若干不同类别。(迪尔凯姆,1996: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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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问题也正出在这里,这样做,一方面研究者先入为主的嫌疑很大,另一方面也正如他坦承的却不被他视为问题的“只假设各种不同的类型,而不是直接识别这些类型”(迪尔凯姆,1996:137)。之所以出现这种悖论,其本质上还是个体主义的定义与整体主义的研究两者之间无法统一。换句话说,就是个体与整体无法很好地在迪尔凯姆那里通约所致。当然,研究材料本身的限制也是非常重要的,这在迪尔凯姆的表述里一再提到。如果迪尔凯姆不仅仅拥有一堆统计数据,而且拥有大量的丰富的自杀案例,或许情况就不一样了。正是上述这一悖论,使得其关于自杀的分类研究仍留有比较多的问题。迪尔凯姆主要选择了两个重要变量——社会整合与社会规范来考察自杀的类型,据此,他将自杀划分为四种类型,如表1-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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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 四种自杀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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