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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750 可惜,根据自杀的方式或形态学特点对有理智的人进行分类是做不到的,因为几乎完全没有必要的资料。事实上,要进行分类,就必须拥有关于大量案例的正确描述。应该知道自杀者在下定决心要自杀时处于什么样的精神状态,他是如何准备自杀的,是激动还是消沉、是平静还是兴奋、是焦虑还是愤怒,等等。但是我们几乎没有这类资料,只有几个精神错乱的自杀案例,而且正是由于精神医生收集的观察报告和描述,我们才有可能确定决定性原因是精神错乱的几个主要类型。至于其他类型的自杀,我们几乎没有任何资料。(迪尔凯姆,1996: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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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752 因而,迪尔凯姆并没有采取形态学的方法对自杀进行分类,而是采用病因学的分类,也就是先假定一些社会因素,然后再来逐渐论证,论证完毕后,再回过头来确定自杀的类型。在他看来,这只不过是将顺序颠倒一下而已。他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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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754 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另外一种途径来达到我们的目的。只要把我们的研究顺序颠倒过来就行了。实际上,只有引起自杀的原因不同,才可能有不同类型的自杀。每一种类型要有自身固有的性质,就必须有自身存在的特殊条件。同一个前提或同一组前提不可能有时产生这一种结果,有时又产生另一种结果,因为,如果有这种可能的话,区分这种结果的差别就没有原因了;这就否定了因果关系。各种原因之间的特殊差别意味着各种结果之间的特殊差别。因此,我们可以确定自杀的各种社会类型,不是直接根据事先描述的特点,而是根据产生这些类型的原因来加以分类。不必费劲去弄清那些类型为什么会彼此互不相同,而应立即探索决定这些类型的社会条件,然后根据这些条件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把这些条件分为若干不同类别。(迪尔凯姆,1996: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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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756 可问题也正出在这里,这样做,一方面研究者先入为主的嫌疑很大,另一方面也正如他坦承的却不被他视为问题的“只假设各种不同的类型,而不是直接识别这些类型”(迪尔凯姆,1996:137)。之所以出现这种悖论,其本质上还是个体主义的定义与整体主义的研究两者之间无法统一。换句话说,就是个体与整体无法很好地在迪尔凯姆那里通约所致。当然,研究材料本身的限制也是非常重要的,这在迪尔凯姆的表述里一再提到。如果迪尔凯姆不仅仅拥有一堆统计数据,而且拥有大量的丰富的自杀案例,或许情况就不一样了。正是上述这一悖论,使得其关于自杀的分类研究仍留有比较多的问题。迪尔凯姆主要选择了两个重要变量——社会整合与社会规范来考察自杀的类型,据此,他将自杀划分为四种类型,如表1-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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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758 表1-3 四种自杀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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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763 迪尔凯姆在《自杀论》中着重论述的是利己型自杀与失范型自杀,在他看来,这两种自杀类型是现代社会的病态表现。对于利他型自杀的论述相较于前两类并不是太多,因为,在迪尔凯姆看来,这种自杀类型主要存在于低级社会,因为个人服从群体是这些低级社会的基本原则,因而,利他型自杀可以说是低级社会集体纪律不可缺少的一种手段(迪尔凯姆,1996:398)。而对宿命型自杀则仅在脚注中提及,并未详细论述。进一步研究,我们可以发现,迪尔凯姆仅仅将前三种类型作为自杀的基本类型。之所以如此处理,我认为这是有原因的。迪尔凯姆进一步讨论了自杀的混合类型(迪尔凯姆,1996:318),我们可以将混合类型与基本类型结合在一起来考察其中的原因,见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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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765 表1-4 自杀的基本类型与混合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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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770 由表1-4我们可以看出,迪尔凯姆其实只关注了表1-4中的B、D和F三类,而对其他类型特别是混合型几乎没有展开研究。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这就需要回到我们前文对研究进路的讨论上来。在我看来,并不是迪尔凯姆不想关注其他类型的自杀,而是他无法解释。如果要将其他类型尤其是混合型自杀考虑进来的话,势必要涉及经验材料,而迪尔凯姆当时的研究条件无法满足这一点。更重要的是,只要他分析剩余的那些类型,由于要关注具体的经验材料,那么,在分析具体的自杀案例时,就又势必会陷入他所抨击的个体主义进路的圈套中。这样一来,与其所宣誓的要从整体主义的角度将自杀率作为分析单位就自相矛盾了。而支撑他研究自杀率的材料就是统计资料,这样,他实际上过分地将个体与整体、统计与经验对立起来了,尽管这看起来可能十分科学、十分实证,然而,这种自杀研究毫无疑问有落入统计意义上的自杀之嫌。而我们研究自杀必定要关注生活中的自杀,特别是当我们并非要像迪尔凯姆一样,为了论证其社会学方法论的可行性和科学性,而是要将自杀本身作为我们的学术关怀的时候,我们关怀的是生活中的生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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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772 三 人文主义社会学的自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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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774 迪尔凯姆所开创的自杀研究的社会学传统,毫无疑问是自杀研究中的光辉典范,就论证实证主义的社会学方法来说,迪尔凯姆基本完成了他自己的使命。然而,具体到研究领域来说,关于自杀的研究,迪尔凯姆主义的局限性一直为后来者所修正或诟病。这其中包括迪尔凯姆的门生莫里斯·哈布瓦赫(Maurice Halbwachs),他提出“社会孤立度”(the degree of social isolation)的概念,对迪尔凯姆的理论进行修正(Martin,1969)。亨利(A.F.Henry)和肖特(J.F.Short)从“外部约束力”的角度对迪尔凯姆所提出的社会整合与社会规范进行了修正(Henry & Short,1954)。杰克·吉布斯(Jack P.Gibbs)和沃尔特·马丁(Walter Martin)从社会流动与阶层整合的角度进一步研究了自杀(Gibbs & Martin,1964)。这些人的研究均发展和推进了迪尔凯姆所开创的道路。然而,也正是由于这一研究进路本身所存在的局限性,使得在整体层面上讨论的自杀率与实际生活中的自杀始终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由此,关于自杀的研究也就总与真正的自杀现象有着一定程度的隔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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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776 后来人们继续反思这一进路是否合适,不仅关注自杀率是否可以作为唯一的关于自杀的研究对象,而且还关注如何理解和推进对自杀本身的研究。由此,部分西方学者开始从马克斯·韦伯所开创的另一条人文主义的社会学传统道路上来思考这一问题。这方面最著名的研究者是杰克·道格拉斯(Jack D.Douglas)。道格拉斯首先关注的是自杀率能否解释人们自杀的机制,他主要质疑迪尔凯姆等实证主义者从官方收集的自杀统计数据是否可靠。他认为“真实的自杀率”从来就是一种“幻想”,因为官方关于自杀的统计因方式繁多而使得数据有偏差,因此想利用这些经过很多方式致偏后的所谓自杀统计数据来分析人们的自杀机制几乎是无效的(Douglas,1967;转引自Steve,1982:51)。据此,他指出,研究者必须关注每个具体的自杀行动,并对其情境做出解释性理解。因此,与其单兵突进地将自杀率作为唯一的考察对象,还不如通过对自杀者相关的人展开深度访谈,以及收集一些与自杀者的自杀行动有关的材料,进而来理解自杀者自杀的社会意义(social meanings)到底是什么(Douglas,1967)。关于道格拉斯对自杀率数据来源的真实性的质疑以及他提出要理解自杀的社会意义的主张,一些持实证主义思路者似乎并不太在乎。他们认为,道格拉斯所指出的官方统计数据的局限性他们也知道,但是那并不影响他们根据自杀率来对自杀展开研究,甚至,他们在后续研究中并不将道格拉斯的理论作为对立面来予以重视,更多时候采取的是“忽视”的策略(Steve,1982: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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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778 道格拉斯的研究进路对我们研究中国农村的自杀问题有很大的启发。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的研究条件与迪尔凯姆当时所具备的条件刚好相反,而与道格拉斯所需要的研究条件却较为相合。首先,现阶段,我们仍缺乏较大样本量特别是关于全国自杀情况精确、规范且统一的统计数据。其次,在1949年以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自杀在广大社会主义国家也包括在我国是一个讳莫如深的话题,甚至在这一段时期内,人们普遍认为我们的社会不应该有因而也就不存在自杀现象,因此,我们更加无法获得这一段较长的历史时期内的自杀率数据(答旦,2001)。再次,在现有条件下,我们能够做到的便是通过扎实的田野调查,从一个一个的村落中获得最近30年甚至更长时间段的所有自杀案例。当然,道格拉斯的进路也并非没有缺陷。与迪尔凯姆相反,道格拉斯的长处同时也是他的短处。当其过于考虑个体主义进路而忽视整体分析与把握时,对自杀的历时变迁就难以探究,而这正是迪尔凯姆将自杀率作为分析单位的长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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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783 农民自杀研究 [:1703155452]
1703155784 农民自杀研究 第三节 研究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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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786 一 中国的自杀研究与经典理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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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788 理清自杀研究的经典理论脉络后,我们再回过头来考察一下国内自杀研究与既有经典理论脉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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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790 历史学关于自杀的研究几乎自成一体,在既有的历史学者的作品中,很难找到自杀研究的经典理论的痕迹。自杀只是历史学者用来说事的一个工具,而并非他们关注的历史社会现象。因此,对于既有的历史上的自杀理解,历史学者眼里其实均将其视为“权力”魔障的产物,无论是杀身成仁、舍生取义,还是权贵精英的被迫自杀或贞节烈女的殉节自杀,都基本符合这一框架,自杀要么是“皇权”的产物,要么是“男权”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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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792 国内心理学、精神病学、公共卫生学、自杀流行病学与人口学等的研究均较为相近,与经典的心理学、精神病学理论所展示的基本逻辑大体一致,某些诸如“抑郁、病态人格”等判断几乎有复制经典理论之嫌。经典的心理学或精神病学均将社会视为同质的社会,而将自杀主要看作是个体的心理、精神或生理疾病的产物,国内自杀研究在这一领域的探索几乎也同样复制了这些研究缺陷。因此,苛刻一点来说,这些学科只不过是用中国的自杀临床材料印证了既有的研究结论,对于真正深刻地理解自杀的社会机制而言并没有多少建树。当然,我们不能因此就说这些学科的研究毫无意义,只能说这些学科关于自杀的思考不足为其他学科尤其是社会学提供更为宽广的研究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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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794 在社会学或类社会学的国内自杀研究中,在研究的理论脉络上均缺乏应有的观照。吴飞(2009:16)宣称其所遵循的是道格拉斯的进路,即从人文主义的角度阐述自杀的社会和文化意义,事实上他也确实是这样做的。但道格拉斯进路的局限性在于其无法有效地探察自杀的历时变迁,甚至对空间差异的阐述也不如实证主义在自杀率上进行分析来得方便。这种理论困境自然也就“潜伏”在吴飞的研究中,我们在前文从经验现实的角度指出其缺乏时间与空间的观照,其根本原因仍在理论脉络本身的内在张力上。华中村治研究群体的前期研究在方法论上同样存在较大的困境,在他们选择价值维度作为解释变项时,基本上是从人文主义进路展开思考的,而当他们选择结构维度时,又不自觉地滑向了实证主义的进路。因此,在他们已有的几篇文献中,基本上方法论的选择是遵循他们的经验材料的,但未能在进路选择上做过多的交代。张杰教授与景军教授的研究,从目前他们所呈现的研究成果来看,主要仍是遵循实证主义的进路,对自杀的经验把握仍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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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796 二 综合性的研究进路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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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798 在研究进路的选择上,我认为应该实行“量体裁衣式”的“拿来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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