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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810 所谓自杀率实际是指自杀死亡率,其含义即是指自杀死亡人数占整个人口数的比率。按照学术传统,这个比率的单位选择我们一般以十万分率为标准。在计算自杀率时,因涉及对人口数据的收集,我们一般又分粗自杀率和标化自杀率。所谓粗自杀率即是指以现有人口近似计算一段时期内的自杀率;标化自杀率即是根据标准的人口年龄结构进行调整后的数字与自杀死亡数来计算的自杀率。由于在资料的收集过程中,想收集到每一年的人口总数以及分年龄区间、分性别状况的详细的、标准的人口结构数据是有难度的,因此,我们一般就采用近似粗自杀率和标化自杀率的处理方式来考察。这种处理方式的具体办法就是,以现有的标准的人口结构数以及现有的人口总数作为恒定值来推算每年的年均水平。理论上,现有人口数一般会高于以往的人口数,但是,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由于人口增长率放缓,农村人口不断外流迁出等效应的影响,使得总体的人口数变化不会太大。尽管有些微差距,但由于我们所考察的并非自杀率的绝对数值,而是其“势”或“潮”,因此,我们考察的往往是数值的“显著变化”,对于“轻微波动”的情况,我们可以将之视为近似的粗自杀率和近似的标化自杀率本身所带来的误差。从另外一个层面来说,当我们在不同的社会类型和空间区域中均以同一种方式处理时,因为我们主要用于对不同类型之间的比较分析,因而也就不需要十分严格且精准的自杀率,尽管我们在研究过程中应该努力做到这一点,但在当前的研究条件下,我们这种处理方式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因此,本书如无特殊说明,在接下来的行文中,所说的自杀率均是指近似粗自杀率和标化自杀率的年均自杀率,同样,如无特殊说明,所收集的人口数据均以现有人口数据为基准,在人口的性别与年龄结构上,我们均以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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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812 对于自杀行动来说,我们所要做的是尽可能地理解其真实的意图或目的,即其社会意义。由于自杀现象本身的特殊性,我们在调查过程中无法与自杀死亡者进行对话,这对于我们如何理解自杀死亡者的自杀行动带来了巨大挑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无法理解自杀死亡者的真实意图。舒茨(1991)在分析如何理解社会行动时,将社会世界划分为两个层次:直接经验的社会真实世界(the world of directly experienced social reality)与直接经验领域外的社会真实世界。直接经验的社会真实世界由我们直接经验到的实体同伴所构成,我们之间可以发生互为主体(intersubjective)的理解关系。在这种世界里,我的此时此地包括你以及你对我的世界的认识,就如同我和我的意识内容属于你的此时此地的世界,它是我于每一刹那间能够直接经验到的片段(舒茨,1991:166~167)。直接经验领域外的社会真实世界由同时代人世界(contemporaries)、前人世界(predecessors)和后人世界(successors)所构成。所谓同时代人世界,是指我曾经直接经验过的且原则上我可以用相同的方式再次经历的领域,或者,尽管到目前为止我还不曾经历,但只要我愿意,我就可以去直接经历的领域。同时代人世界与我共同存在,并和我的绵延同步,虽然是共同生活,但我未必直接经验到或经验过(舒茨,1991:167)。而对于前人世界和后人世界,实际上都不与我的经验重叠,它们一个存在于我的生命存在之前,一个存在于我的生命结束以后(舒茨,1991:168)。对于直接经验的世界,我们可以通过互为主体的理解去体验把握,但对于直接经验的社会真实世界之外的三个世界,我们实际上可以通过建构理想类型去理解。就本书的研究而言,我所讨论的自杀行动或已经完成的自杀行动即自杀行为,实际上均属于我的同时代人世界中的经验片段。对于自杀死亡者而言,即自杀行动的完成状态,对我来说是完全隐匿的个体或复合体,我们无法像在直接经验的社会真实世界中一样,通过面对面的情境互动来理解把握,我们只能通过中介,即我们的访谈对象,这种访谈对象既可以是与自杀死亡者同时存在于他们所直接经验的社会世界中的同伴实体,或者说从同时代人中所转换出来的实在的个人客体,抑或可以是自杀未遂者,来理解匿名的同时代人,即我们所说的自杀死亡者,或者说自杀行动的完成状态。因此,我要理解这些自杀行动者执行自杀行动的意图或目的也只能在同时代人世界中来把握。我们能够做的就是访谈熟悉自杀死亡者的周围群体成员以及生活于同一社会空间中的自杀未遂者。所有自杀行动者对我而言,都是隐匿的。他们执行自杀行动时,我并不在场,因而也无法观察得到。自杀行动者执行自杀行动时的意义或目的,只能是经由当时的身体动作而呈现给与之相关的人。在这个世界里,观察者即对我讲述自杀行动者执行自杀行动故事的人,通过观察这些身体动作会赋予自杀行动一个意义或目的,然后,作为研究者,我也会根据观察者即我的访谈对象对我所讲述的自杀行动故事而赋予该自杀行动一个意义或目的。然而,我所赋予的意义或目的只能通过理想类型来理解。我的访谈者实际是以他自己的经验为基础来理解自杀行动者自杀行动的意义或目的的。用韦伯的话来说,自杀行动者自己赋予在自杀行动上的意义实际就是他的主观或意向意义,而我的访谈对象和我所理解的自杀行动的意义实际是自杀行动的客观意义。但是,事实上,我的访谈者所赋予的意义与我自己通过理想类型所赋予的意义均只是与我的访谈对象和我自己有关的客观意义,因此,即使是在最佳的理解条件下,我们实际上仍然无法通过我的访谈对象或我所赋予的自杀行动的意义来理解自杀行动者执行自杀行动时所赋予的意义,但是,我们可以做到尽可能接近真实,尽可能理解真实。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在后文的研究叙述中,除了要考察自杀率的基本分布外,我们还会不厌其烦地如同格尔茨(1999)所说的以“深描”般的办法描述翔实的自杀既遂与自杀未遂的案例,尽可能充分、全面地展示一个自杀事件的情境(context),以达到对自杀行动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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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817 农民自杀研究 [:1703155453]
1703155818 农民自杀研究 第四节 理论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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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820 本节主要论述本书的理论框架,初步尝试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自杀社会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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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822 在经验现实与理论传统上,本书在前述部分已经较为充分地展开过论述,本节则首先从理清自杀的文化源头开始,尝试论述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自杀社会学理论。具体来说,中国传统文化中关于自杀的理念应上溯至先秦时期诸子百家的学说,其中又以儒家、墨家和道家三家为要,而西方则大体在中国先秦时期同时代的古罗马和古希腊时期,那个时期关于自杀的讨论基本奠定了西方后来在自杀观念上的争论。无论自杀观念如何演变,都能从中寻找到其具体的文化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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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824 一 中西方传统的自杀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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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826 公元前6世纪到公元前3世纪的中国春秋末年到战国时代,中国传统的文化思想进入了一个也许就是卡尔·雅斯贝尔斯(1988:68~70)所谓的“轴心时代”,与同处轴心时代的西方文化渊源中的古希腊产生了诸如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先哲一样,中国的这个时代亦产生了中国文明源头的诸如儒家的孔子、孟子、荀子,道家的老子、庄子和墨家的墨子等先哲巨贤。这些至圣大师们在那个所谓礼崩乐坏和战乱连绵的特殊年代思考着人类秩序的众多基本问题,其中关于人以及人的生与死(包括死的非正常方式——自杀)的思考同样发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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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828 在冯友兰(2000:49)先生看来,轴心时代的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及他们所形成的哲学宗派可视为西方哲学的正统,而中国哲学则经由孔子、孟子和荀子等及他们所形成的哲学宗派可视为中国哲学的正统。因此,对照梳理他们的自杀观可以相对完整而简要地呈现轴心时代人类文明对自杀问题的思考。之所以要回到轴心时代先哲巨贤关于自杀思考的讨论中去吸取养料,还在于即使是建基于近代西方文明基础上的近现代西方自杀学(包括自杀的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也很难有证据表明其思想仅受以“上帝”为核心的一元论的基督文明的理论影响。事实上,从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开始,人们思考的源头均回到了轴心时代。中西方尽管存在各种各样的差异,但每当遭遇人类生存发展的危机、困境或风险时,人们都习惯于从肯定或否定的角度回到轴心时代各自的文明中去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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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830 (一)西方轴心时代的自杀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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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832 对待生与死特别是如何生与如何死的问题上,西方文明所面临的一直是哈姆雷特式的拷问。在“to be”与“not to be”之间做出决策,从一开始的文化源头思考上似乎就是一个更接近二元对立的问题。而这种选择的艰难也许并不在于“生”与“死”这两个词本身所具有的意义,更在于“权利”与“罪罚”的讨论(李建军,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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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834 在古希腊历史上,精英自杀者众多。如爱国自杀者有梅内塞、地米斯托克利、德摩斯梯尼;愧疚自杀者有阿里斯托代莫;荣誉自杀者有克利奥蒙尼;忠教自杀者有毕达哥尔;逃避衰老的自杀者有德谟克利特和斯佩西浦;为爱情自杀者有潘特、海罗、萨福;为贞洁而死的有希波;为公民荣誉而死的有卡龙达斯;鄙视生活的哲理而自杀的有芝诺、克利安瑟、赫热西亚斯、第欧根尼、伊壁鸠鲁,甚至包括拒绝逃跑而可能死于自杀的苏格拉底(米诺瓦,2003:46~47)。也许正是如此多的哲人和精英的自杀,使得人们在思考哲学问题的时候不得不将自杀附带作为一个重要的哲学问题进行讨论。苏格拉底应当是反对自杀的,他认为人是神的属下,自杀是对神的逃离,因而也是对神的亵渎,而这显然是应该被禁止的。苏格拉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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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836 “这个关于禁止自杀说法的道理是,我们人是在某个岗位上,不能擅自脱离岗位逃走。这说法在我看来很重大,不易理解。但是,科比斯,其实我看这说法很好:神在照看我们,我们是诸神的属下。你不觉得是这样吗?”“我觉得是。”科比斯说。“那么,”他(苏格拉底)说,“如果你没有表示你想让你的属下死,而这属下杀死了自己,你一定很恼火,如果你能惩罚,你一定会惩罚,是吗?”“完全如此。”他(科比斯)说。“同样,这说法不是没道理的,在神表示有必要——就像现在对我显示的——之前,人不该先自己杀害自己。”(转引自吴飞,2007b:18~19;亦可参见柏拉图,2012:1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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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838 苏格拉底的观点表明,他认为人并没有权利做出自杀的选择,决定一个人如何死,其权利在神而不在人。同时,苏格拉底也暗示了,人如果没有得到神意指示而擅自自杀是应该接受惩罚的。在反对自杀问题上,柏拉图基本继承了其师苏格拉底对自杀的基本立场并进一步具体化和深化了相应论述,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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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840 至于杀死所有人中自己最亲密的和据说自己最爱的人,应该遭受什么惩罚?我说的是杀害自己的人,他们强行褫夺自己应得的那一份,而不是遵从城邦法律的安排,不是因为无法忍受的痛苦,也不是因为无法逃避的厄运降临,不是因为让他无法活下去的羞耻,而是因为懒惰、无男子气、懦弱,要不正义地惩罚自己。在这种情况下,众神知道,别的法律应该如何清洗和埋葬他们,他们的亲戚中的头面人物要就此思考和追问相关的法律,从而自己清楚如何处理此事:首先,这样死去的人的坟墓就应该孤零零的,不能和别的坟墓在一起;其次,应该埋葬在那二十个(应为“十二个”,译者此处应属笔误[5])我们看到的醒目的区域之间没有名字的地段,不封不树,不志名字。(转引自吴飞,2007b:41;亦可参见柏拉图,2003:6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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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842 柏拉图对自杀的反对虽较之其老师苏格拉底的论述来说要更为严苛,但是,柏拉图仍然为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自杀留了后路,相反,其学生亚里士多德则更进一步严苛地反对自杀,认为不应该对自杀者留有任何例外或余地。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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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844 一类正义的事情就是所有法律要求的符合德性的事,比如法律不允许人们杀死自己,凡是法律没有要求的事,就是禁止的。每当一个人违背法律,有意伤害某人(知道被害人,也知道用什么手段,就是有意),而又不是防卫,那就是行不义。一个人杀害自己时是有意这么做的,违背了正确的道理,就是法律不允许的,那么就是行了不义。但这是对谁的不义呢?针对的是城邦,不是自己。因为他有意遭受,而有意的都不算遭受不义。而城邦遭到了损害,于是以不名誉来惩罚自杀者,因为他们对城邦行了不义。(转引自吴飞,2007b:44~45;亦可参见亚里士多德,2003: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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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846 综合来看,从苏格拉底到亚里士多德关于自杀的论述实质背后都隐藏着自杀者当然也包括更为广泛意义上的个体——人——是否有“权利”处理自己的肉身。他们都将其置于法律的角度去讨论这一人生哲理问题,并根据自己对自杀反对的立场而主张运用法律对自杀者的尸体进行侮辱性惩罚。受此影响,雅典的法律将自杀当作谋杀的一种,认为这是褫夺自己生命的犯罪(吴飞,2007b:43;何兆雄,1997:91;米诺瓦,2003:46)。我们认为古希腊三哲对自杀问题讨论的最核心的逻辑在于他们均从“权利”的角度来论述自杀的应该与否,其所谓的“义”大多指一种比个体更为抽象的“正义”(justice)问题。这种思维方式显然一直影响着此后整个西方自杀学在建构理论或论述立场时所呈现的一种主流状态,其后从圣·奥古斯丁到托马斯·阿奎那乃至文艺复兴以及启蒙运动甚至一直到当代,西方哲人或神学家或思想巨匠或一般学人均是从“权利”的角度去讨论自杀问题,其选择也一直在个人与社会、个体与城邦或国家、个体的人与主宰之神即上帝等二元对立之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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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848 (二)中国轴心时代儒家的自杀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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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850 在中国的轴心时代的前后几百年间,自杀者同样众多。《春秋》记载,国君自杀死亡2人、贵族自杀死亡6人、士大夫自杀死亡5人;《国语》亦记载,国君自杀死亡2人、贵族自杀死亡2人、大臣自杀死亡4人、侠客自杀死亡3人;《史记》记述的自杀死亡案例更多(何兆雄,1997:41):伯夷、叔齐、比干、晋平公、陈哀公、卫太子余、里克、庆父、申生、豫让、聂政、白起、燕将、孟胜、韩非、文种、伍子胥、夫差、吕不韦、屈原、项羽等王侯将相乃至江湖侠客均因各种原因而自杀死亡,如果算上普通不具名姓者,则自杀死亡者不可胜数。当然,较之西方轴心时代的先哲们对自杀问题的讨论相对比较集中来说,中国轴心时代的先哲们讨论这一问题则相对比较分散,但其背后仍能反映出与西方文明的差异。如果要建构真正具有本土特色的自杀社会学理论框架,较之思考西方轴心时代的文明关于自杀的讨论而言,理解轴心时代中国文明对自杀的讨论显得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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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852 同样,作为中国哲学正统的先秦儒家是我们讨论的最重要的起点。相较于苏格拉底对自杀的禁止态度相对明确,不同的是,孔子关于自杀的态度相对模糊一些。孔子并没有像苏格拉底那样直接讨论自杀问题,而是在一些涉及对自杀死亡者或未自杀死亡者的态度或评价中间接表达出来的。孔子对自杀相对较为直接的评价见于其在《论语·卫灵公》中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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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854 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杨伯峻,2006: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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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856 “仁”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哲学的核心,在孔子看来,“生”固然重要,但如果因为“贪生”而损害到了“仁”,那么这种“生”就是不道德的,也是没有意义的。相反,如果对“仁”来说,“死”是必须的,那么自杀(即所谓“杀身”)就是应当且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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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858 而在对自杀死亡者伯夷与叔齐两人的评价时,更进一步体现出了孔子对自杀的态度。《论语·微子》中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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