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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910 庄子认为生和死就像天有昼夜循环一样是一种自然规律,生死本身由“道”所引导,作为自然规律,道是不生不灭的,这种关于死生的超脱性论述自然也影响了其在自杀问题上的态度。庄子在《庄子·外篇·骈拇》中谈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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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912 小人则以身殉利,士则以身殉名,大夫则以身殉家,圣人则以身殉天下。故此数子者,事业不同,名声异号,其于伤性以身为殉一也。(陈鼓应,2007: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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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914 对于庄子而言,不管是哪类人自杀,也不管自杀者追求的是利、名、家和天下,在毁伤生命这一点上,小人、士、大夫和圣人本质上都是一样的。道家对生命的关怀属于一种天然本性,因而不应人为终结,较之于西方文明中对“赤裸生命”的“自我保存”的逻辑起点来说更显超脱,这也可以说是庄子宁静致远思想的鲜明表征。他在同一篇文章中进一步论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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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916 伯夷死名于首阳之下,盗跖死利于东陵之上。二人者,所死不同,其于残生伤性均也。奚必伯夷之是,而盗跖之非乎?天下尽殉也。彼其所殉仁义也,则俗谓之君子;其所殉,货财也,则俗谓之小人。其殉一也,则有君子焉,有小人焉;若其残生损性,则盗跖亦伯夷已,又恶取君子小人于其间哉!(陈鼓应,2007:28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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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918 伯夷,我们前已述及,盗跖则是有名的盗贼,因利而死于东陵。如果按照儒家的标准,显然,前者是追求仁义而死,是值得肯定和赞扬的,后者则是追求利益而死,是值得批评的。但在庄子眼里,这两者的死亡并没有区别,因为他们都是残害生命、毁损天性,从这个角度来说,对于自杀者而言,没有君子与小人之分,也无所谓是取义还是取利。因为他们都违反了道家的最高准则,即生和死是自然规律,不应人为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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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920 (四)本土自杀理论建构的中国哲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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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922 综合来看,尽管儒、墨、道三家在对自杀的具体论述上有差异,但无一可作为如西方轴心时代乃至整个西方自杀学史上的关于自杀的“权利”(right)与“罪罚”(crime & punishment)这两者之间的对立讨论,相反,他们均从自杀行动的“动机”(motives)和“后果”(consequences)去讨论问题,可谓观点各有差异,思维方式却基本相同,这为我们建构具有本土化特色的自杀理论提供了哲学基础。儒家所追求的仁义、墨家所谓的权衡利弊、道家对生命的敬重都综合地影响了中国人的自杀态度或自杀观。其在日常生活中的表现就是,人们思考的是,自杀到底是为了什么,以及在目的、动机导向的自杀行动执行下,自杀行动执行的完成状态即自杀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后果,而较少思考自杀是因为什么。正是因为这些考虑,墨家所谓的权衡利弊的思考方式同样影响着人们选择自杀行动的心态,最常见的日常表达方式就是“就这样死了,值不值?”对于大人物如王侯将相或江湖侠客来说,他们思索自杀是否值得的内容更多是诸如“仁义”或“天下”或“社会”等超越个人的公共福祉,而对于匹夫匹妇来说,他们考虑自杀是否值得的内容更多是围绕家庭而产生的一系列支撑他们为什么活着以及为什么而活着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理据。当然,儒家相对中庸,鼓励求仁或取义的自杀,但反对没有超越性意义的自杀,如孔子所批评的匹夫匹妇自经于沟渎的自杀行为。墨家权衡利弊的思考方式会促使人们相对较为理性地面对自杀,也就是说不会随意残伤生命。道家对生命的敬重与追求长寿同样渗入上至王侯将相下至普通百姓之中。上述这些理由正是我们在建构本土的自杀理论时之所以需要回到轴心时代的中华文明中去搜寻合适的哲学基础的重要原因。所以,我们需要沿着轴心时代中国哲学关于自杀问题的思考方式去追寻自杀行动的“社会意义”或者说“目的动机”,从而理解中国人自杀的机理,而非继续沉湎于西方自杀学史中关于自杀的“权利”与“罪罚”的讨论中,以至于迷失自我乃至无法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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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924 二 社会互构论与自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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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926 根据上述梳理与讨论,我们可以发现,西方社会学在研究自杀时仍然未能走出二元对立的困局,要么单一偏重社会的因素,要么单一侧重个人的因素。中国的自杀研究因为很少去梳理西方自杀社会学的理论传统的长处及其局限,尤其是梳理其文化源头上的窠臼,因此基本都存在未加思索地照搬西方自杀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的做法,仍然在西方社会科学的逻辑中转圈圈,未能跳出个人与社会的二元对立关系,要么过于注重社会结构的影响,要么过于注重个人的影响,不管是心理学、精神医学、文化人类学还是社会学等关于自杀的研究,几乎都未能逃脱西方社会科学二元对立思维的宿命。在前文中,我们已经论述了要从综合的进路结合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办法来研究中国农村的自杀问题,那么,在理论上,我认为同样可以尝试建构兼顾整体与个体即社会与个人两者的自杀社会学理论。这样,一方面可以弥补西方自杀社会学长期以来的二元对立困局,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地从中国传统文化关于自杀的思想中吸取适合中国自己的自杀学理论的学术养料,这就是既重视从个人的目的动机的角度出发来讨论自杀,同时又重视自杀的社会意义与“天下”或“社会”的关系,用汉儒董仲舒的话说就是追求“天人合一”,即追求个人与社会的统一,而不是二元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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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928 (一)社会互构论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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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930 在国内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学理论中,郑杭生教授及其学术助手杨敏教授(2010)提出的“社会互构论”(social mutual-construction theory)正是克服个人与社会二元对立的一种综合性社会学理论。他们在对古典社会学和当代社会学理论脉络的把握和对其内在理论逻辑的梳理与研究上,通过建设性的反思批评与审视,形成了本土特质与世界眼光兼具的社会互构论这一社会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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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932 社会互构论主要是形成了关于社会与自然、个人与社会关系系统的基本理论预设。这一理论认为,这种关系系统不是“二元对立”的,不是简单的因果关系,也不是主观建构的结果。社会互构论在理论预设上不主张对个人与社会其中一方的优先性选择,在实践中不赞同个人与社会关系在具体层面上的主导与从属、支配与服从、强制与被制的观念,反对各种各样的宿命论,也反对形形色色的唯意志论,对于困扰社会学历史100多年的自然主义与历史主义、社会中心主义与个人中心主义、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宏观主义与微观主义、唯名论与唯实论、实证主义与人文主义等对立性思考,社会互构论不主张对之进行任何形式的简单化、片面化,以及对之持有的孤立、割裂或还原论的立场(郑杭生,2010:前言,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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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934 社会互构论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作为社会学的元问题和基本问题,它是关于个人与社会这两大社会行动主体间的互构共变和交互建塑的社会学理论。所谓互构,就是指对参与互构的主体间的关系的刻画,具体来说就是指社会关系主体之间的交互建塑与型构关系。它强调,在互构关系中,客观地存在着互构主体的多元性、互构时空的多维性、互构内容的二重性(如客体与主体、客观与主观、外在的社会结构与内在的主体心智结构)的具体统一,互构形式的同时、相应、谐变,互构效应的不确定性等;而所谓共变,就是指社会关系主体在互构过程中的相应性变化状态,这种状态的基本形式主要包括正向谐变、逆向冲突等(郑杭生、杨敏,2010:198~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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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936 社会互构论的基本观点是:“个人和社会分别表现了人类生活共同体相互关联的二重含义:个人是社会的终极单元,社会则是个人存在的方式;从共同体的构成而言,它是众多的个人,从众多个人之间的关系上看,它就是社会。人类生活共同体的发展就是个人与社会的互构关系的演变过程,这些观点贯穿着整个社会互构论的本体论和方法论预设。”(郑杭生、杨敏,2010:199)对于社会学的两大元事实——个人与社会来说,社会互构论认为:“两者同为人类生活共同体的两重属性和表征,对于它们之间的基本关系,社会互构论既确认两者的区别,又强调它们在区别基础上的相互联系,这种相互联系既是差异的、对立的和冲突的,也是适应的、协调的和整合的,是互为前提、互为存在条件、不可分割的,换句话说,这两个方面既是对立的统一,也是统一的对立。因此,社会互构论的本体论和方法论预设,既确定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共时性和共变性的互构关系,也排除了在个人与社会间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性陈述的必要。这构成了社会互构论的整个理论前提和基础。”(郑杭生、杨敏,201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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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938 (二)社会互构论的应用与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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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940 社会互构论不仅是一种社会学理论,同时,它还是一种社会学方法论(郑杭生、杨敏,2010:201~202)。此前已有一些学者对社会互构论进行了运用,如潘鸿雁(2008)对非常规核心家庭的研究。对于自杀研究来说,社会互构论的应用同样体现在理论与方法论两个层面。在理论层面,我想通过对近30年来中国农民自杀的动力机制的考察来检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论及自杀的具体层面,我会结合西方自杀社会学理论主要在社会结构与社会行动两者之间的张力中寻求一种跳出结构与行动二元对立的理路,在个人与社会交互建塑、型构的社会互构论的理念下建构一种结构与行动在自杀命题上的互构关系理论。在方法论层面,因为我同样吸纳社会互构论关于个人与社会两者互构的理论逻辑来思考,既重视个人又重视社会的综合性进路的选择,所以,如我在前文中所说的,在研究自杀的具体方法上,我既会从整体主义的角度去把握自杀率的形貌及其变化,同时也会从个体主义的角度去把握自杀行动的逻辑。基于社会互构论的理论逻辑,整体意义上的自杀率与个体意义上的自杀行动并不是二元对立的,而是交互建塑与型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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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942 从社会互构论的视野来看,自杀率与自杀行为模式是自杀所发生的社会及个体行动者所共同交互建塑的两种重要的互构模态。在这里,自杀率就是指一段时期内自杀死亡人数占相应人口总数的比率,按照国际惯例,这个比率单位我们一般以十万分率来计算。而自杀行为模式则是指自杀行动完成后的一切行动意义效应所模化的一种比较固定的社会事实,关于这个概念的分析,我们在接下来的理论建构框架中还会仔细述及。所谓互构模态则是指社会行动主体交互建塑和型构的一套比较固定和稳态的社会事实。在本书的逻辑中,互构模态类似于郑杭生教授等在社会互构论中所说的“社会互构类型”,他们区分出的三种社会互构类型分别是:正向谐变,主要强调协调和一致性的共时性变化,其后果是互惠互利的良性状态;反向递变,主要指互构各方朝相反的方向的变化过程,其后果是冲突恶化的恶性状态;悖向同变,即一种互构过程中具有两种完全相反的变化趋势,其后果比较复杂,既可能体现协调一致,也可能体现冲突分裂(郑杭生、杨敏,2010:529~530)。不过,他们所提的这三种类型是一种比较总括性和框架性的表述,他们在框架表述中还提出了根据不同的视角和标准还可以划分出更多次级类型。鉴于自杀问题本身的特殊性,我考虑用“互构模态”这个词来专门表述本书中两个十分重要的分析单位,即自杀率与自杀行动;又由于我的分析更侧重通过自杀行动来上升到对行动的后续意义效应的固定状态的探讨,因此,我提出“自杀行为模式”这个概念进行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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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944 同时,为了分析方便,我们还提出“互构化”的概念。对于本书的分析来说,“互构化”是一个十分核心的概念,它主要是指支撑自杀产生的社会结构以及自杀行动本身这两者在交互建塑与型构自杀率和自杀行为模式的整个过程。因为我们并不强调运用单一的社会或单一的个人这种二元对立的非此即彼的思维来理解中国农村的自杀问题,因此,我们会着力展示作为社会的核心概念范畴的社会结构是如何影响作为个人的核心概念范畴的自杀行动特别是其类型的,或者说揭示社会结构与自杀行动类型两者之间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同时,在此基础上分析这两者是如何“互构化”出自杀率的形貌以及自杀行为模式,进而再考察自杀率与自杀行为模式又是如何影响社会结构及自杀行动类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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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946 提出“互构化”这一概念后,我们在此有必要就其与著名的社会学家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中的“结构化”概念做一区分,以更明晰社会互构论的理论逻辑与结构化理论的理论逻辑有何不同。结构化理论的出发点是想弥合甚至是消解结构主义或功能主义与解释社会学特别是行动之间的对立,因此,吉登斯(1998:60)在建构其结构化理论时,开篇便从这两者之间的冲突与对立说起。在吉登斯看来,在结构化理论的视野下,社会科学研究的主要领域既不是个体行动者的经验,也不是任何形式的社会总体的存在,而是在时空向度上得到有序安排的各种社会实践(吉登斯,1998:61)。他认为,社会行动者通过反复创造社会实践的途径,来表现作为行动者的自身,同时,行动者还借助这些活动,在活动过程中再生产出使它们得以发生的前提条件。在他的视野中,人类的社会活动与自然界某些物种的自我再生一样,都具有循环往复的特性,也就是说,它们虽然不是由社会行动者一手塑造而成的,却是持续不断地由其再创造出来的(吉登斯,1998:61~62)。对于“结构”这个概念本身,吉登斯在反思结构主义和功能主义的缺陷后,将之定义为使社会系统中的时空“束集”(binding)在一起的那些结构化特性,正是这些特性,使得千差万别的时空跨度中存在相当类似的社会实践,并赋予它们以“系统性”的形式(吉登斯,1998:79)。在界定这些基本概念后,他认为结构化理论主张以社会行动的生产和再生产为根基的规则和资源同时也是系统再生产的媒介,即他所谓的结构二重性(吉登斯,1998:81~82)。进一步而言,在他看来,结构或结构丛就是指作为社会系统的特性组织起来的规则与资源或一系列转换关系,而系统则是指作为常规社会实践组织起来的、行动者和集合体间再生产出来的关系,结构化则是指支配结构维续或转换的条件,从而也构成了社会系统再生产的条件(吉登斯,1998:89)。理清这些基本论点后,吉登斯试图克服结构与行动的二元对立的办法就是将结构与行动理解为结构的二重性,这种观点进一步揭示出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对于它们反复组织起来的实践来说,既是后者的中介,又是它的结果。相对于个人而言,结构并不是什么“外在之物”,因为从某种特定的意义上来看,结构作为记忆痕迹具体地体现在各种社会实践中,“内在于”人的活动(吉登斯,1998:89)。所有这些论述,其终极目的在于打通建构主义社会学理论与结构功能主义社会学理论两者之间的关系,吉登斯将结构与行动的二元对立建构成结构的二重性的努力最终目的是试图以此来取代二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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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948 然而,本书所说的“互构化”与“结构化”的区别就在于,我们并非试图要取代和消弭结构与行动的二元对立,将之建构成一个事物的两个面相。相反,我们在自杀研究的经验调查中发现,结构是客观存在的,自杀行动的客观存在同样自不必言,但是,这两者并不是一种对立关系。它们一方面各自发挥着对型构与建塑互构模态(如自杀率和自杀行为模式)的影响和作用,另一方面,它们也通过互构模态来影响彼此,因而形成一种交互建塑与型构的关系。此外,在吉登斯那里,所谓社会行动,其范围是比较宽泛的,特别是包括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常规社会行动,因而,他特别强调社会实践之类的概念。然而,本书所研究的自杀行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属于一种非常规的社会行动,特别是其意图、目的等主观维度并非那么容易把握。因此,我在考虑建构理论框架时没有选择诸如“自杀实践”之类的概念来比照“社会实践”,而是采用了“自杀行为模式”,从这个角度来说,我所考察的“互构域”(即自杀本身)因其特殊性,使得我的论述仍与社会互构论的一般性论述略有差异,因此,我更愿意将本书所建构的理论框架看作是社会互构论的理论逻辑更加具体化的演绎与运用。当然,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对本书的分析框架的建立同样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如不简单地将结构或行动两者作为唯一尺度进行论述,又如其对结构的“规则”与“资源”两个层次的论述一定程度上也对我后文中论述社会结构的“关系”与“规则”两个维度的抽离与建构具有重要的启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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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950 本书还可以在运用社会互构论的同时,对这一理论在经验研究中的适用性进行检验。从理论逻辑的假设来说,如果社会互构论的理论逻辑成立的话,那么,社会结构不同、行动类型不同,就应该能够互构化出不同的自杀率及自杀行为模式。换句话说,如果我们能够证明,不同的社会结构与自杀行动类型会互构化出不同的自杀率和自杀行为模式,那么就意味着社会互构论作为中国的特色社会学理论是可以指导经验研究的,同时也是能够证明理论自身的逻辑自洽性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本书首先在尝试从社会结构与自杀行为模式的理想类型的角度来初步论证自杀现象的时间与空间差异的同时,也能初步检验和论证社会互构论的理论逻辑的自洽性。在此基础上,本书将尝试进一步从区域的角度探讨更大的空间差异,则可以从更大的程度上论证社会互构论在指导经验研究中的合理性以及理论自身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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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952 三 “结构—行动论”与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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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954 对于迪尔凯姆(1996)来说,自杀更多地受社会因素制约,尤其与社会结构关系甚大。因此,他从社会整合与社会规范两个变量的角度来讨论自杀类型。而道格拉斯(1967)则更多地从个体的体验来讨论人们的自杀行为,强调人们自杀的目的,也探寻其社会意义。实际上,正如我前文所述,探讨自杀的决定性社会因素,同样无法完全离开自杀者个人的体验及其目的、追求,同样,探讨每个个体的自杀所追寻的社会意义时,也无法脱离对支撑这种社会意义存在的社会结构的讨论。这两个方面的学理传统是我们建构适合中国的自杀实际情况的理论的重要学术资源。同时,中国的传统文化观念中对自杀问题的理解与评述也体现了这种个人与社会同时受到重视的景况,因此,不管是从中国自身的文化传统来说,还是从西方自杀社会学的两套理论传统及其方法传统来说,在上述社会互构论的理论逻辑的观照下,基于一种对综合性的研究路径的考虑,我们有必要建构一套个人(社会行动)与社会(社会结构)两者交互建塑和型构自杀特征的理论框架来理解近30年来中国农村的自杀现象的时空差异及其背后的机制。基于此,本书试图提出“结构—行动论”的理论框架来解释中国农村的自杀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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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956 (一)社会结构的两个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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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5958 从学术传统的角度来看,社会结构历来存在两种主要认知:一是强调其关系性的一面,这在斯宾塞的社会有机体论、迪尔凯姆对集体关系等的表述、齐美尔关于社会是如何可能的论述、滕尼斯关于社会与社区的分割以及人类学领域、拉德克利夫·布朗关于亲属制度的研究等方面均体现出这一点(洛佩兹、斯科特,2007:16~25);二是强调其制度性或规则性的一面,从迪尔凯姆关于集体表征的论述、帕森斯及其后继者如默顿、巴伯、戴维斯、列维在结构功能主义的表述中对文化、制度等的强调,亚历山大、卢曼等新功能主义者对制度结构的重要性重新进行理论化等努力中,我们同样可以看到这一清晰的脉络(洛佩兹、斯科特,2007:27~29)。试图对结构与行动进行综合再建的吉登斯,他在讨论结构的二重性的时候,将结构与规则和资源两个维度联系起来(吉登斯,1998),而这两者亦有关系与制度或规则自身的影子。因此,基于这些传统,对于社会结构的把握,我认为可以从两个最为重要的维度出发:其一是“关系”维度,从狭义来说,即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及其联结程度;其二是“规则”维度,即规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一套价值、规范体系。这两个维度既紧密相连,同时又具有各自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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