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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形式逻辑上来说,结构两个维度的强弱程度通过交叉可以形成九种理想类型。然而,从现实经验来看,我们发现,血缘联结度较强的社会,其规则维控度往往也较强,反之,血缘联结度较弱的社会,其规则维控度也较弱。由是,利他型自杀与报复型自杀往往更容易在同样一种社会结构中发生,而利己型自杀与绝望型自杀则更容易在一种与之相反的社会结构中出现。换句话说,社会结构(社会)与自杀行动(个人)是紧密联系的。因此,结构的两个维度与自杀类型以及社会类型的关系实质上更多地会以平行并列的关系出现。当然,我们并不排除形式逻辑上的其他类型在经验现实中同样存在的可能性,但在本书中,我们主要根据已经收集到的材料来论证农民自杀的类型差异乃至区域差异的存在及其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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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1-5可见,在团结型社会,主要是以报复型自杀与利他型自杀的存在为主要特征,而在分散型社会则以绝望型自杀与利己型自杀的存在为主要特征,相应地,在分裂型社会则以这四种类型的同时并存为主要特征。由此,从社会结构上来说,团结型社会与分散型社会都基本导致了两种带有集聚色彩的自杀类型(分散型本质上也是团结型的一种理想状态,与团结型社会向宗族等超核心家庭单位方向集聚相同的是,分散型社会实际上就是向核心家庭单位方向集聚),而分裂型社会则同样构成自杀类型的离散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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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杀行为与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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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自杀行为”,从狭义来说,我们可以借鉴舒茨(1991)对“行动”(action)与“行为”(act)的区分,是指自杀者完成的自杀行动,或者说是自杀行动的完成式。从广义来说,主要是指“自杀事件”本身,它包括自杀者执行自杀行动的整个过程,和这个过程完结后所产生的意义效应以及自杀者所在社会里的人们对待其自杀的整套观念或看法等。广义上的这个定义与人文主义社会学中所说的社会行动的情境或意义脉络(context of meaning or complex of meaning)比较接近(韦伯,2005;舒茨,1991),但又比之更为宽泛。本书所说的“自杀行为”主要是从广义上来使用的,除了关注自杀行动的情境或意义脉络外(Douglas,1967),它还侧重关注自杀行动的意义效应,我将这种比较恒定的自杀行动的意义效应称为“自杀行为模式”。这种“自杀行为模式”的产生是由于自杀行动与社会结构两者交互建塑、型构而成的。在“结构—行动论”的分析框架中,上述三种社会结构类型基本对应着三种主导型的“自杀行为模式”[13]:一是分散型社会带有唯物论色彩的“应该死”的主导型模式,与之相对应的是,与这种社会结构类型互构以致产生这种自杀行为模式的自杀行动类型主要是绝望型自杀与利己型自杀;二是分裂型社会带有唯心论色彩的“该这样死”的主导型模式,与之相对应的是与这种社会结构类型互构以致产生这种自杀行为模式的自杀类型是离散的,即各种自杀类型均可能出现;三是团结型社会在实然层面的唯物与应然层面的唯心相结合的“被逼死”的主导型模式,与之相对应的是,与这种社会结构类型互构以致产生这种自杀行为模式的自杀类型主要以报复型自杀和利他型自杀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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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关于农民自杀的田野作业中,我发现分散型社会中主要是老年人的自杀现象十分严重。对于老年人的自杀,这种社会中的人们普遍以一种“应该死”的态度对待。这种“应该死”的自杀行为模式具有强烈的唯物主义色彩,在这种社会中,人们仅从经济算计的角度来衡量老年人是否应该死,而不会从鬼神观念等所谓在他们看来“迷信”、“封建”和“落后”的角度来衡量,他们“相信科学”,认为“人的生老病死就是一种科学现象和自然现象”。他们认为,老年人老了对家庭没有什么经济贡献了,就应该自行了断,不然,“老年人不死,难道还让年轻人去死”?老年人也基本接受这样一套“自杀秩序”(刘燕舞,2009a),即“人老了,丧失劳动能力了,该吞药的吞药,该吊颈的吊颈,无非也就是喝喝‘茶’,吃吃‘挂面’”。“反正老了,七十多了,总要死的,把药一吞去屁,算是顺条道吧!”“不然,我们还能把个儿子弄去坐牢?把媳妇拖出来杀哒?只能顾一头的时候,就顾后头呗,老了总是要死的嘛,顺路嘛。”正因如此,当老年人陷入生存困境时,他们纷纷选择自杀。这种社会结构中的年轻人则对此普遍表示他们“没有心理负担”,因为“不只是哪一个的爷妈走这条路,都这样也就无所谓了”。于是,在这一类型的社会中,普遍出现一种不利于老年人的意识形态,即“你老了就应该死,至于选择什么方式,那是无所谓的”。所以,一个老年人执行自杀行动的过程就会具有强烈的意义效应,众多同样境遇的老年人就会执行同样的自杀行动,这些行动无异于告诉遭遇同样困境的人们,原来还可以采取自杀来解决自己所遭遇的问题。当这些自杀行动的意义效应叠加时,就会型构成一种较为固定的“应该死”的自杀行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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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我在分裂型社会就农民自杀现象展开调查时发现其与分散型农村社会有接近的一面,即对自杀行为本身的漠然,自杀在这两种结构的社会中至多都只能算是“事情”(thing)而非“事件”(event)。不同的是,分裂型社会中的农民在自杀行为上却表现出其唯心论的一面,他们认为一个人的自杀是“注定了的”,所谓“先注死,后注生”,也就是说一个人在未出生之前就已经被注定了“他的死亡,包括寿数、死亡方式等”,并认为这些“注定”是一种超自然的力量,非人力所能改变或转移。“该要死在水里,就不会让你死在岸上!”“不该喝农药死的,就算是喝了也会是假药!”由是,对于每一例自杀现象,他们不会去寻找和定位生者的责任,而会去找寻一些灵异事件对之进行解释。我调查的一个村庄中有一个湾子在最近几年接连有三个年轻人自杀,从真实的直接原因层面来说,都与各自的婚姻家庭纠纷有必然关系,但人们在解释他们的自杀时总是说他们“该要这样死”。为什么呢?因为该湾子不久前在山对面的高地上装了一台变压器,他们认为钢铁之类的金属立在村落高处且面朝村庄是不祥之兆,是杀人利器,三个年轻人接连自杀就是由此导致的。众多类似的解释使得自杀在此类社会既构不成一个事件,也不会对造成自杀者自杀的关联者产生强有力的舆论非议或软性惩罚。因此,自杀行动的类型在这种村庄中很少以一种集聚的形态出现,而是呈现离散的状态,这种状态本身与这种分裂的社会结构类型是相互关联、交互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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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内在机制、不同的自杀行为模式还表现在团结型社会。我在田野作业中发现这种类型的社会主要存在的是以青年女性自杀为主的“被逼死”的自杀行为模式。在这一类型的社会中,青年女性特别是已婚青年女性的自杀在实然层面上被看作是“被逼死”的,在应然层面上,则认为此类自杀因其“被逼死”的特质,会使得自杀者的“鬼魂”飘荡在社会中,并寻找下一个“替死鬼”,使其同样以“自杀”的方式步其后尘。因此,每一个自杀者的自杀总能构成这种社会中的重大公共事件,由于其“被逼死”的特质,青年女性的娘家人往往会展开所谓“打人命”的做法,即要将造成自杀者自杀的直接关联责任人以“民间法”的方式将其“处死”的一种“执法”方式(刘燕舞,2010b),尽管这种“民间法”的执法方式在实践中往往难以付诸实现,但客观上其所引起的成百上千人的宗族械斗,却使得这种自杀的行为模式具有强烈的轰动效应。每个生活在这种社会类型中的人都经历过或习得过类似的自杀行为模式,因而,她们能够想象到她们死后能够产生的后果。正是这种自杀行为模式强烈的示范效应,使得遭遇家庭内部各种纠纷困扰的年轻女性采取了报复型的自杀行动。同样,因此还衍生出了对不孝顺父母从而造成父母自杀的子女的处理办法,如同一宗族内部要求不孝子女为其自杀死亡的父母“垫棺材底”(意即“殉葬”)的做法。“被逼死”的行为模式一方面会使得自杀者的自杀容易以“报复型自杀”的面貌出现,另一方面,正是因为“被逼死”这种行为模式的强烈后果,使得生者多会替亲密群体内部的其他成员考虑,因此,在另一个反面就会出现“利他型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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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构与自杀行动的互构化及其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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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0年以来的30年里,农民自杀的样态实际上是伴随着农村社会结构与农民自杀行动两者的变化而变化的。当然,自杀行为模式本身的变化也不断重塑着自杀行动以及较为间接地影响着农村社会结构的变迁。同样,在“互构化”的理念下,自杀行动、自杀行为模式与社会结构三者之间都不是二元对立或非此即彼的关系,恰恰是一种交互建塑、型构的关系。这种互构关系的作用方式表现在变动上。简言之,就是社会结构变动会影响自杀行动类型,自杀行动类型反过来也会通过自身的变动影响社会结构,作为它们两者互相影响与交互建塑的中间环节,自杀行为模式亦会因社会结构与自杀行动类型两者的变动而产生变动,并在变动的基础上进而影响社会结构与社会行动的变动。这三者的交互建塑、型构关系是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是一种亦此亦彼的关系。从时间序列上来说,很难说是结构先变从而影响行动,还是行动先变从而影响结构,并进而都影响自杀行为模式的变动。如果说结构先变动,那么结构的变动可能较大部分地是由于行动的变化而形塑成的,这样,行动的变动就又在结构之先了,反之亦然,如此一来就会陷入是蛋生鸡还是鸡生蛋的循环论证问题。互构化的理论逻辑不追求这一点,因而可以避免陷入循环论证的怪圈中去。但是,在理论表述上,却有一个先后顺序。换句话说,表述成理论文本的时候,先谈及结构变动并不表示结构在行动之先,同样,若先谈及行动的变动也并不表明行动在结构之先。在理论文本表述中,看似是循环往复的,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因此,如何表述仅是文本呈现的方便形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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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由于现代性在近30多年中以前所未有的广度、速度与深度进入农村乃至整个中国社会,农村社会结构一直处于由传统到现代的快速转型过程中。这一转型的基本表征在我们前述框架下的表达就是,血缘联结度越来越弱化,血缘因素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越来越淡化,主导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规则逐渐被理性等现代性的核心规则所取代(陈嘉明,2006)。结果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疏离,这在家庭内部的表现及其冲击尤其明显,与之相伴随的是,利他型自杀正在减少,而利己型自杀正在增加。随着规则维控度越来越弱化,各种地方性共识及调解农村各类纠纷的舆论规则均被逐渐瓦解,并慢慢地被以市场算计、估量等理性法则所取代,与之相伴随的是,报复型自杀正在减少,而绝望型自杀正在增加。这种社会结构与自杀类型的变动既存在于当前每种社会类型中,也存在于整个更为宏大的社会中。其结果是,自杀的差异(包括在时间与空间两者上各种自杀特征的分布)在不同类型的社会中正由十分明显往更加趋同的方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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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变动之所以在改变农民自杀样态的同时也影响了农民的自杀行动,是因为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的双重弱化使得人们在关系与规则两个维度均难以寻求到有利于自己的社会支持。因此,即使在同样的社会结构中,从自杀行动的角度来看,较为传统的自杀行动类型(如报复型自杀)也越来越难以借助规则的力量来实现报复的目的;同样,由于关系的疏离,传统的利他型自杀也无法从自杀行动的角度获得“利他”的“社会意义”(Douglas,1967)。受此影响,自杀行为模式中“被逼死”的行为模式以及“该这样死”的行为模式均逐渐淡出现实中的自杀情境。相反,在结构变动越来越有利于产生利己型与绝望型等自杀类型的背景下,“应该死”越来越成为各社会类型中主导的行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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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行动的变化同样会在一定程度上重塑或更新农村社会结构的变动。当报复型自杀因为越来越无法获得报复的社会意义,相反利己型自杀越来越多时,这两种自杀行动类型一种的减少和另一种的增多就会进一步弱化血缘联结度,进一步疏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使社会结构其中的一个维度发生变动。同样,当利他型自杀越来越无法获得利他的社会意义而绝望型自杀越来越多时,这两种自杀行动类型一种的减少和另一种的增多就会进一步弱化规则维控度,进一步消解规制人们行动从而获得良善秩序的社会规则体系,从而影响社会结构中另一个维度的变动。事实上,这两种情况在当下的社会中均是并进地发生的,因而,它们共同推动着社会结构的松动乃至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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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行为模式的变动虽然是社会结构变动与自杀行动变动交互建塑而型构的产物,但它同样反作用于社会结构与自杀行动。“被逼死”和“该这样死”的自杀行为模式的淡出,无疑会加强人们对寻求关系与规则的救助的失望感与无力感,而“应该死”的自杀行为模式的普遍化则会加剧人们在个人抑或集体所遭遇的各类困境中陷入绝望,这种遭遇困境却无法获得任何社会支持以致采取自杀作为结果的集体焦虑更加快速地弱化和瓦解血缘的联结度以及规则维控度,从而使得关系与规则更为迅速地趋向解体。实质上也就是团结型社会越来越多地面临解体的困境,分散型社会则越来越多地成为当前社会的主要类型,从而也就必然会促使利己型自杀与绝望型自杀更多地产生。这种作用再一次反过来又会加剧“应该死”的自杀行为模式的出现。所以,社会结构与自杀行动不断相互作用、耦合,然后不断推动着各社会类型中的农民自杀朝向一个大体一致的方向发展。换句话说,各社会结构类型与自杀行动类型变动的趋同性使得这两者之间交互建塑与型构的互构模态即自杀行为模式越来越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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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杀行动的经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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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前文已经完成了对自杀行动的理想类型的划分,这一划分对于我们简化理论的复杂性从而有利于我们在后文的章节中充分地就行动与结构的互构关系展开论述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要想对自杀的类型有一个更为清晰、深刻的认识,就必须要考虑尽可能地贴近经验现实进行考察。因此,在讨论完理想类型的分布后,我们有必要继续讨论自杀的经验类型。我们同样根据自杀行动者执行自杀行动的目的动机来对其行动进行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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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利”为目的标尺的自杀经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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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利己型自杀,我们根据对经验材料的梳理,将其细分为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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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叫“逃避性利己型自杀”。它是指自杀行动者执行自杀行动的目的动机是以自杀来逃避对家庭成员的责任从而减轻自己的身体与心理压力的一种利己型自杀。我们以家庭经济困难为例,某些家庭的中年男性是支撑整个家庭经济生产与生活的顶梁柱,但有些人考虑到经济困难、改善前景不佳,自己在家庭内部所要承担的责任与负担越来越重,为了逃避对家庭成员的责任,他们选择自杀。由这种划分类型,我们可以再进一步清晰地明白我所划分的类型与迪尔凯姆(1996)所划分的类型的区别所在。以迪尔凯姆的路径为例,对于这种自杀案例的划分,如果归类的话,那么它属于经济贫困所导致的自杀类型。显然,用舒茨(1991)的话来说,这种划分基于行动的原因动机。这种区别我们可以进一步用下面的简图进行表示,如图1-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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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自杀行动类型划分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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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能够比较简要地区分我的类型划分与迪尔凯姆的划分的不同。迪尔凯姆强调的是自杀行动执行前的前导性因素,它主要是指促发自杀产生的因素,而我所强调的除目的动机对自杀产生的促发外,还强调自杀行动执行后能否实现自杀行动者的某种目的的后置性因素。因此,前者强调的是“原因动机”,而我强调的是“目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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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己型自杀的第二种经验类型,我将其称作“脱苦性利己型自杀”。“苦”是指“痛苦”,既包括身体的痛苦,也包括心理的痛苦,因此,“脱苦性利己型自杀”就是指自杀行动者为了摆脱某种身心痛苦而执行自杀行动的利己型自杀。这种自杀类型常见于某些患有身心疾病且痛苦难忍的自杀行动者,周边家庭成员并没有营造迫使其自杀的客观环境,但自杀行动者个人为了摆脱这种身心痛苦要选择自杀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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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己型自杀的第三种经验类型,我将其称为“出气性利己型自杀”。这种自杀类型,既不像逃避性利己型自杀是要逃避责任或负担,也不像要摆脱身心痛苦的脱苦性利己型自杀,它往往是因为与家庭成员或家庭以外的成员因各种日常生活纠纷而产生的“气”,自杀行动者单纯地为了“出气”的一种带有“冲动”色彩的利己型自杀。我们调查中经常听农民介绍说的“某某是不该死的,就是因为气量小,一时想不开就自杀了”大多属于这种类型。与上述两种经验类型不同的是,“出气性利己型自杀”的自杀行动者其实并不想死,很多这类自杀行动者在自杀后立刻后悔,甚至能够主动尽快采取自救与求救的措施来挽救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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