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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027 3.结构与自杀行动的互构化及其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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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029 自1980年以来的30年里,农民自杀的样态实际上是伴随着农村社会结构与农民自杀行动两者的变化而变化的。当然,自杀行为模式本身的变化也不断重塑着自杀行动以及较为间接地影响着农村社会结构的变迁。同样,在“互构化”的理念下,自杀行动、自杀行为模式与社会结构三者之间都不是二元对立或非此即彼的关系,恰恰是一种交互建塑、型构的关系。这种互构关系的作用方式表现在变动上。简言之,就是社会结构变动会影响自杀行动类型,自杀行动类型反过来也会通过自身的变动影响社会结构,作为它们两者互相影响与交互建塑的中间环节,自杀行为模式亦会因社会结构与自杀行动类型两者的变动而产生变动,并在变动的基础上进而影响社会结构与社会行动的变动。这三者的交互建塑、型构关系是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是一种亦此亦彼的关系。从时间序列上来说,很难说是结构先变从而影响行动,还是行动先变从而影响结构,并进而都影响自杀行为模式的变动。如果说结构先变动,那么结构的变动可能较大部分地是由于行动的变化而形塑成的,这样,行动的变动就又在结构之先了,反之亦然,如此一来就会陷入是蛋生鸡还是鸡生蛋的循环论证问题。互构化的理论逻辑不追求这一点,因而可以避免陷入循环论证的怪圈中去。但是,在理论表述上,却有一个先后顺序。换句话说,表述成理论文本的时候,先谈及结构变动并不表示结构在行动之先,同样,若先谈及行动的变动也并不表明行动在结构之先。在理论文本表述中,看似是循环往复的,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因此,如何表述仅是文本呈现的方便形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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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031 我们知道,由于现代性在近30多年中以前所未有的广度、速度与深度进入农村乃至整个中国社会,农村社会结构一直处于由传统到现代的快速转型过程中。这一转型的基本表征在我们前述框架下的表达就是,血缘联结度越来越弱化,血缘因素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越来越淡化,主导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规则逐渐被理性等现代性的核心规则所取代(陈嘉明,2006)。结果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疏离,这在家庭内部的表现及其冲击尤其明显,与之相伴随的是,利他型自杀正在减少,而利己型自杀正在增加。随着规则维控度越来越弱化,各种地方性共识及调解农村各类纠纷的舆论规则均被逐渐瓦解,并慢慢地被以市场算计、估量等理性法则所取代,与之相伴随的是,报复型自杀正在减少,而绝望型自杀正在增加。这种社会结构与自杀类型的变动既存在于当前每种社会类型中,也存在于整个更为宏大的社会中。其结果是,自杀的差异(包括在时间与空间两者上各种自杀特征的分布)在不同类型的社会中正由十分明显往更加趋同的方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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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033 结构变动之所以在改变农民自杀样态的同时也影响了农民的自杀行动,是因为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的双重弱化使得人们在关系与规则两个维度均难以寻求到有利于自己的社会支持。因此,即使在同样的社会结构中,从自杀行动的角度来看,较为传统的自杀行动类型(如报复型自杀)也越来越难以借助规则的力量来实现报复的目的;同样,由于关系的疏离,传统的利他型自杀也无法从自杀行动的角度获得“利他”的“社会意义”(Douglas,1967)。受此影响,自杀行为模式中“被逼死”的行为模式以及“该这样死”的行为模式均逐渐淡出现实中的自杀情境。相反,在结构变动越来越有利于产生利己型与绝望型等自杀类型的背景下,“应该死”越来越成为各社会类型中主导的行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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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035 自杀行动的变化同样会在一定程度上重塑或更新农村社会结构的变动。当报复型自杀因为越来越无法获得报复的社会意义,相反利己型自杀越来越多时,这两种自杀行动类型一种的减少和另一种的增多就会进一步弱化血缘联结度,进一步疏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使社会结构其中的一个维度发生变动。同样,当利他型自杀越来越无法获得利他的社会意义而绝望型自杀越来越多时,这两种自杀行动类型一种的减少和另一种的增多就会进一步弱化规则维控度,进一步消解规制人们行动从而获得良善秩序的社会规则体系,从而影响社会结构中另一个维度的变动。事实上,这两种情况在当下的社会中均是并进地发生的,因而,它们共同推动着社会结构的松动乃至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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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037 自杀行为模式的变动虽然是社会结构变动与自杀行动变动交互建塑而型构的产物,但它同样反作用于社会结构与自杀行动。“被逼死”和“该这样死”的自杀行为模式的淡出,无疑会加强人们对寻求关系与规则的救助的失望感与无力感,而“应该死”的自杀行为模式的普遍化则会加剧人们在个人抑或集体所遭遇的各类困境中陷入绝望,这种遭遇困境却无法获得任何社会支持以致采取自杀作为结果的集体焦虑更加快速地弱化和瓦解血缘的联结度以及规则维控度,从而使得关系与规则更为迅速地趋向解体。实质上也就是团结型社会越来越多地面临解体的困境,分散型社会则越来越多地成为当前社会的主要类型,从而也就必然会促使利己型自杀与绝望型自杀更多地产生。这种作用再一次反过来又会加剧“应该死”的自杀行为模式的出现。所以,社会结构与自杀行动不断相互作用、耦合,然后不断推动着各社会类型中的农民自杀朝向一个大体一致的方向发展。换句话说,各社会结构类型与自杀行动类型变动的趋同性使得这两者之间交互建塑与型构的互构模态即自杀行为模式越来越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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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039 (五)自杀行动的经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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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041 我们在前文已经完成了对自杀行动的理想类型的划分,这一划分对于我们简化理论的复杂性从而有利于我们在后文的章节中充分地就行动与结构的互构关系展开论述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要想对自杀的类型有一个更为清晰、深刻的认识,就必须要考虑尽可能地贴近经验现实进行考察。因此,在讨论完理想类型的分布后,我们有必要继续讨论自杀的经验类型。我们同样根据自杀行动者执行自杀行动的目的动机来对其行动进行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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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043 1.以“利”为目的标尺的自杀经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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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045 对于利己型自杀,我们根据对经验材料的梳理,将其细分为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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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047 一种叫“逃避性利己型自杀”。它是指自杀行动者执行自杀行动的目的动机是以自杀来逃避对家庭成员的责任从而减轻自己的身体与心理压力的一种利己型自杀。我们以家庭经济困难为例,某些家庭的中年男性是支撑整个家庭经济生产与生活的顶梁柱,但有些人考虑到经济困难、改善前景不佳,自己在家庭内部所要承担的责任与负担越来越重,为了逃避对家庭成员的责任,他们选择自杀。由这种划分类型,我们可以再进一步清晰地明白我所划分的类型与迪尔凯姆(1996)所划分的类型的区别所在。以迪尔凯姆的路径为例,对于这种自杀案例的划分,如果归类的话,那么它属于经济贫困所导致的自杀类型。显然,用舒茨(1991)的话来说,这种划分基于行动的原因动机。这种区别我们可以进一步用下面的简图进行表示,如图1-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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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052 图1-1 自杀行动类型划分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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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054 图1-1能够比较简要地区分我的类型划分与迪尔凯姆的划分的不同。迪尔凯姆强调的是自杀行动执行前的前导性因素,它主要是指促发自杀产生的因素,而我所强调的除目的动机对自杀产生的促发外,还强调自杀行动执行后能否实现自杀行动者的某种目的的后置性因素。因此,前者强调的是“原因动机”,而我强调的是“目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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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056 利己型自杀的第二种经验类型,我将其称作“脱苦性利己型自杀”。“苦”是指“痛苦”,既包括身体的痛苦,也包括心理的痛苦,因此,“脱苦性利己型自杀”就是指自杀行动者为了摆脱某种身心痛苦而执行自杀行动的利己型自杀。这种自杀类型常见于某些患有身心疾病且痛苦难忍的自杀行动者,周边家庭成员并没有营造迫使其自杀的客观环境,但自杀行动者个人为了摆脱这种身心痛苦要选择自杀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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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058 利己型自杀的第三种经验类型,我将其称为“出气性利己型自杀”。这种自杀类型,既不像逃避性利己型自杀是要逃避责任或负担,也不像要摆脱身心痛苦的脱苦性利己型自杀,它往往是因为与家庭成员或家庭以外的成员因各种日常生活纠纷而产生的“气”,自杀行动者单纯地为了“出气”的一种带有“冲动”色彩的利己型自杀。我们调查中经常听农民介绍说的“某某是不该死的,就是因为气量小,一时想不开就自杀了”大多属于这种类型。与上述两种经验类型不同的是,“出气性利己型自杀”的自杀行动者其实并不想死,很多这类自杀行动者在自杀后立刻后悔,甚至能够主动尽快采取自救与求救的措施来挽救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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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060 显然,相较于“利己型自杀”中基本的自杀行动的理想类型而言,“逃避性利己型自杀”、“脱苦性利己型自杀”与“出气性利己型自杀”三种经验类型与现实经验更为接近,这对于稍有农村生活经验常识,特别是那些具有农村自杀现象经验常识的研究者来说更不难理解。对于利己型自杀,就我所接触的经验材料而言,大体上都包含在上述三种类型中。与之相对应的利他型自杀又有哪些经验类型呢?我同样根据在田野作业中所掌握的经验材料将利他型自杀划分为三种经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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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062 利他型自杀的第一种经验类型是“殉节性利他型自杀”。这种自杀类型的自杀行动者往往相信某种宿命式的说法或观念,为了不对家庭成员造成伤害特别是寿命等方面的伤害而采取的自杀行动类型。举例来说,在农村,一些年龄较大的老年人选择以自杀结束生命,是为了避免自己“寿数过高”而将晚辈“克死”,对于那些寿命较高而后代中有年轻人死亡的家庭的老年人来说尤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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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064 利他型自杀的第二种经验类型是“减负性利他型自杀”。与逃避性利己型自杀刚好相反的是,这种自杀类型的自杀行动者恰恰是怕自己不能为家庭经济或生活创造物质性利益,而且还要因为自己的存在而增加家庭物质与精神等多方面的负担而选择的自杀类型,其目的是减轻自己对家庭成员所造成的负担,如一些得了重病又不至于急速死亡者,考虑到不拖累家庭成员,为减轻家庭负担而选择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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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066 利他型自杀的第三种经验类型是“担责性利他型自杀”。这种自杀类型的目的就是选择以生命作为担责代价替家庭成员担当某种责任。通常来说,这种“责任”往往是家庭成员在日常生活中犯了某种错误而可能遭到外力惩罚的时候,自杀行动者主动以自杀来担当责任,避免家庭成员遭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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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068 2.以“害”为目的标尺的自杀经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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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070 “利己”与“利他”是从“利”的角度考虑的,那么,在这种角度之外,还有一种从“害”的角度考虑的“害己”与“害他”,绝望型自杀则是纯粹害己的产物,报复型自杀是一种害己以害他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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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072 对于绝望型自杀,我们亦可以根据经验材料将其划分为三种经验类型。因为绝望型自杀的目的动机与其他三种自杀类型存在根本性的不同,它本身就追求死亡,死亡就是唯一目的。因此,从经验类型的划分来看,导致这种实现死亡的目的的原因动机同时实质上也是一种目的动机,从这个角度来说,这种自杀的原因动机与目的动机是合一的,执行自杀行动的“社会意义”(Douglas,1967)就是原因动机的被实现,这是绝望型自杀与其他三种自杀类型有所区别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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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074 第一种绝望型自杀的经验类型是“价值性绝望型自杀”。它的产生是因为人活着的合法性或合理性被打破,换句话说,就是人活着但丧失了活着的合法性或合理性,因而选择自杀以结束生命的一种绝望型自杀。这种自杀所导致的死亡往往又会强化活着的合法性或合理性的一套规则体系,因此,它的社会意义本身就是促使它产生的原因动机,反过来说也就构成其目的动机,所以我们说原因动机与目的动机具有合一性。活着的合法性或合理性要回应的问题都是人为了什么而活着。合法性的层级比合理性要高,它要解决人活着更为根本的问题,更趋向于原教旨主义式的宗教般的信仰情怀,因而考虑的往往是纵向的长时段的意义。合理性则主要面向世俗的问题,它更注重横向的现世意义。举例来说,当我们问及农民为了谁或为了什么而活着的时候,我们经常听到的是两种说法:一种是活着就是为了子女;一种是活着就是为了过日子。当我们进一步问时,为什么是为了子女而活着或者为了过日子而活着,农民的理解同样有两种:一种是为了子女而活着就是要完成传宗接代的任务;一种是为过日子活着就是日子要过得比别人好。显然,这两种说法并不矛盾,它们其实是一个社会结构空间中同一套价值体系下的两个层次,即我们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层次。试想,一个没有子女甚至连婚都未结的人,其活着的合法性也就自然不存在了,因此,他的绝望型自杀其实是必然性下的偶然性产物。同样,如果一个人活着但总比与自己各方面都差不多的人过得要差,那么,其活着的合理性也就自然丧失,这种人的自杀同样是一种必然性下的偶然性产物。从这种类型的自杀的论述内涵来看,既有自杀研究中仅从价值观的角度论述自杀的(陈柏峰,2009a;杨华等,2009),主要只能解释一小部分的自杀死亡案例,而无法解释更大范围内更多的自杀死亡案例。而“过日子”的分析框架更多地停留在“合理性”层面论述自杀,对于(吴飞,2009)“合法性”层面涉及较少,因而解释的范围可能更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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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076 绝望型自杀的第二种经验类型是“情感性绝望型自杀”。这种自杀类型主要是在自杀行动者的情感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而采取自杀的一种绝望型自杀类型,也可以说这种自杀带有“殉情”的特点,但又不完全如此。因为单纯的“殉情”式自杀具有“利他”的成分,我们将之放入“殉节性利他型自杀”这一范畴考虑,“情感性绝望型自杀”主要表现在未婚青年的婚恋失败以及已婚青年的婚外情引致的冲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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