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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杀行动的理想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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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杀的分类,毫无疑问,迪尔凯姆(1996)的分类是自杀学史上最经典的模式。然而,如我们理论传统部分所说,迪尔凯姆的分类所采取的是病因学的进路,这种分类本身与经验容易产生隔离,以致他完成分类后却无法就所有这些类型进行详细论证(刘燕舞,2010a)。除此之外,即使迪尔凯姆排斥“意图”等他认为个体性的实在,然而,事实上其关于自杀的“利己”与“利他”的区分恰恰无法与之割裂(Giddens,1971)。吴飞先生(2009)同样注意到了这种缺陷,遗憾的是,他未能在此基础上对其所收集的自杀案例进行类型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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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迪尔凯姆所面临的研究条件截然不同的是,我恰好具备他所无法具备的翔实的自杀经验案例。因此,我基本具备从形态学而非病因学角度对之进行分类的条件。然而,我所获得的一个个的自杀案例表明,对于单个人的自杀而言,它首先是一种个体的社会行动。因而,在分类的变量选择上,与迪尔凯姆强调“原因”不同的是,基于将自杀当作社会行动的一种具体类型来考虑,我更倾向于从“目的”或者说“动机”的角度来分类。之所以如此,除现实经验条件外,还在于我前文梳理中国社会的传统文化关于自杀的讨论时所指出的,尽管先秦诸子讨论自杀时着重考虑的是自杀对“天下”或“社会”更为“整体”的单位意义或利益,但他们论述的起点更侧重于人们自杀时的目的动机,如我们前文所述的孔子对伯夷和叔齐不食周粟而饿死在首阳山上的自杀行为评价为“不降其志,不辱其身,求仁得仁”的壮举(《论语·述而》、《论语·微子》)。孟子则指出:“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章句上》)孟子还说:“志士不忘在沟壑,勇士不忘丧其元。”(《孟子·滕文公下》)又如,《孝经·开宗明义章》指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与此相同,墨家也从目的动机论的角度出发,肯定权衡利弊后的自杀行为,他们认为“杀己以存天下,是杀己以利天下”(《墨子·大取》)。而在道家的庄子看来,“小人则以身殉利,士则以身殉名,大夫则以身殉家,圣人则以身殉天下”(《庄子·外篇·骈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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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述及中国的儒、墨、道特别是先秦时期诸子关于自杀的讨论,除了能为我们考察自杀时论及社会结构与社会行动的互构共生外,实际上还可以为我们提供两个十分有用的思考方式,其一是从目的动机的角度来权衡和评价自杀,其二是以仁义与利害作为标尺来评价自杀的好坏或应该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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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我在调查中接触的自杀案例同样揭示了这两点,即农民为了什么而自杀,以及自杀对自己以及与己相关的人的利与害的关系。从现实经验出发,对于单个的自杀事件,就自杀者执行自杀行动本身而言,我认为这种行动实际上就是我们人文主义进路中所说的一种社会行动的类型,尽管其具有非常规性。因此,结合我们从儒、墨、道以及现实经验中所获得的自杀行动者关于自杀的利、害权衡分析,我们就可以建构一个自杀行动的理想类型。从目的动机上基本存在四种区分,即“利己”、“利他”、“害己”与“害他”。根据我们在农村的田野调查经验,我们将这四种目的动机分别对应的自杀行动类型区分为“利己型自杀”、“利他型自杀”、“绝望型自杀”与“报复型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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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利己型自杀”,就是指自杀行动者执行自杀行动的主观目的是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自杀类型。如一些得重病者,尽管家庭成员对他们很好或者即使不好至少也不坏,也没有让他们自杀的客观环境,但是,为了解除自己的病痛,他们选择了目的上利己的自杀行动。“我知道你们对我好,但我实在受不了这痛苦,我死了就解脱了。”这是这种类型的自杀者的理由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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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利他型自杀”,是指自杀行动者执行自杀行动的主观目的是有利于他人的一种自杀类型。如同样是一些得重病者的自杀,病情并非痛苦难忍,家庭成员也并非对他们不好,也同样不存在让他们自杀的客观环境,但是,为了其他人的利益,如减轻家庭成员的经济负担等,他们选择了目的上利他的自杀行动。“我知道你们对我好,看着你们我也想多活几天,但这不拖累你们吗?你们要做事,要养家糊口,负担又重,我都这把年纪了,不能害了你们,我也活得差不多了,该走了。”这是这种自杀类型者的心态的典型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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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望型自杀”是指自杀行动者执行自杀行动的主观目的是有害于自己的一种纯粹害己的自杀类型。如一些得重病者,不仅自身病痛难忍,而且家庭成员也嫌弃他们,认为是受他们所累,因而,客观上具备了使他们选择自杀行动的环境,这种类型的自杀者其主观目的就是死亡,人们常说的“活着没有意思,死比活着幸福”就是这种类型的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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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型自杀”则是指自杀行动者执行自杀行动的主观目的是有害于他人的。如一些得重病者,他们自己想积极治疗,家庭成员却认为这种做法是拖累家庭因而不予配合,也同样具备让他们选择自杀行为的客观环境,他们的目的就是要报复这些不予配合的成员。“我死给你看”、“我死了让你们落下不孝的骂名,让人们骂你们,让人们知道我是被你们害死的,是被你们逼死的”、“我死了让我娘家人来打人命,来抄你们的家”、“我要让别人知道你是个恶棍(恶婆婆),我这个做媳妇(儿媳妇)的是被你逼死的,让别人不敢再把闺女嫁给你(你儿子),让你(你儿子)永远都打光棍,你就等着断子绝孙吧”等说法就是对这种自杀类型的经典刻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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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结构与自杀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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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构与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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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传统上来说,本书所讨论的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均强的团结型社会与迪尔凯姆(1996)所探讨的利他型自杀的社会结构比较接近,而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均弱的分散型社会则与迪尔凯姆所探讨的利己型自杀的社会结构比较接近,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适中的分裂型社会则基本介于其所要探讨的前述两种自杀类型的中间地带。遗憾的是,迪尔凯姆没能就这中间地带的社会结构的自杀现象展开详细而又扎实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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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血缘联结度主要决定了自杀者在选择自杀行动时从目的上是考虑利他还是考虑利己的动机。马克思(1979:305)在其《珀歇论自杀》的经典文献中,曾重点标记指出“一个人生活在千百万人之中竟感到极端孤独,一个人竟能被不可动摇的自杀念头所征服而无人察觉,像这样的社会实际上是个什么东西呢?这种社会不是个社会,正如卢梭所说,它是野兽栖身的荒漠”。事实上,在中国主要以家庭为单位展开生产生活的过程中,如果血缘联结度很强的话,人们首先是不会轻易考虑自杀的,因为基于联结的紧密性,彼此有很强烈的连带责任感,选择自杀这种行动势必要考虑到其对家庭成员的影响。其次,即使一些特殊的个体因素导致自杀者要选择自杀行动,那么,同样基于十分强的血缘联结度,他们会更多地从“利他”的目的动机出发。其动机在于,在联结紧密的情况下,自杀者从反向角度履行自己对家庭成员的责任。因此,在这种结构的社会里,利他型自杀相对比较容易出现,特别是对于老年人的自杀而言,他们更容易从利他的角度考虑和决定自己是否执行自杀行动。相反,如果血缘联结度很弱的话,社会的疏离程度同样会更强,因此,这种结构本身就利于自杀的产生。当处于这种社会结构中的人们一旦选择自杀行动时,从目的动机来看,因为疏离程度强,并非主要考虑对彼此的责任,而更多地会考虑自己个体的权利,他们更倾向于从利己的角度去决定是否选择自杀。所以,利己型自杀往往会在这种结构的社会中产生。介于血缘联结度两个端点之间的以适中的联结强度为基础的社会,就更倾向于混合考虑,在各种分裂的小亲族或宗亲团体中,有些联结度较为紧密的更有利于利他型自杀的产生,而那些联结度相对较为松散的更有利于利己型自杀的产生。因而,利己型自杀与利他型自杀均可能出现在这种结构的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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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血缘联结度决定利己型自杀还是利他型自杀的产生相对应的是,规则维控度往往与绝望型自杀和报复型自杀关联在一起。毛泽东(1919)早年在论述长沙市区赵五贞女士的自杀时指出:“社会之所以有自杀,是社会将他的‘希望’尽行夺去,而给予以‘完全失望’。社会尽行夺去某一个人的希望,而给予以完全失望,则某一个人必至自杀。社会尽行夺去某一团体或某一族类的希望,而给予以完全失望,则某一团体或某一族类必至自杀。某处的社会多给人以失望,则某处社会里多自杀的人;某处的社会少给人以失望,则某处社会里少自杀的人。”这段话深刻地阐明了社会结构的规则维度对自杀的制约与影响作用。在一个规则维控度较强的社会里,人们的生活有基本的精神体验,有近似于宗教般的情怀,如对祖先的崇拜,以及因此而衍生出的一系列可以规制与惩罚社会中危害秩序者的地方性的共识性规则,社会舆论在这种社会结构里能够起到十分有效的作用。吊诡的是,规则维控度本身就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太强或太弱均容易产生问题。当一个社会里规则维控度过强时,处于其间的人们因为深知规则对危害自己的利益乃至危害整个社会秩序的越轨者的惩罚效力,容易在遭遇困境时选择自杀这种极端手段来寻求规则的救济,这种结构往往是报复型自杀产生的社会基础。自杀者深知自己的自杀可以带来一定程度的报复,使得与其自杀相关者受到社会秩序的惩罚,因此,容易倾向于选择这种极端手段来达到报复的目的。相反,在一个规则维控度很弱的社会里,人们即使遭遇困境,也看不到相应的规则维控体系为其带来救助,这时,人们就容易陷入“完全失望”(毛泽东,1919),这种“完全失望”实际就是本书中所说的“绝望”,绝望型自杀往往就在这种结构的社会里普遍产生。介于这两者之间的,两种自杀类型均可能出现,总体而言,即使出现任何一种自杀类型,其严重程度也会比团结型社会和分散型社会轻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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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是,我们可以建构一个理解结构的两个维度与自杀行动的理想类型以及社会结构的理想类型的关系的理论分析框架,如表1-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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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5 结构维度、自杀类型与社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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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形式逻辑上来说,结构两个维度的强弱程度通过交叉可以形成九种理想类型。然而,从现实经验来看,我们发现,血缘联结度较强的社会,其规则维控度往往也较强,反之,血缘联结度较弱的社会,其规则维控度也较弱。由是,利他型自杀与报复型自杀往往更容易在同样一种社会结构中发生,而利己型自杀与绝望型自杀则更容易在一种与之相反的社会结构中出现。换句话说,社会结构(社会)与自杀行动(个人)是紧密联系的。因此,结构的两个维度与自杀类型以及社会类型的关系实质上更多地会以平行并列的关系出现。当然,我们并不排除形式逻辑上的其他类型在经验现实中同样存在的可能性,但在本书中,我们主要根据已经收集到的材料来论证农民自杀的类型差异乃至区域差异的存在及其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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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1-5可见,在团结型社会,主要是以报复型自杀与利他型自杀的存在为主要特征,而在分散型社会则以绝望型自杀与利己型自杀的存在为主要特征,相应地,在分裂型社会则以这四种类型的同时并存为主要特征。由此,从社会结构上来说,团结型社会与分散型社会都基本导致了两种带有集聚色彩的自杀类型(分散型本质上也是团结型的一种理想状态,与团结型社会向宗族等超核心家庭单位方向集聚相同的是,分散型社会实际上就是向核心家庭单位方向集聚),而分裂型社会则同样构成自杀类型的离散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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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杀行为与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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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自杀行为”,从狭义来说,我们可以借鉴舒茨(1991)对“行动”(action)与“行为”(act)的区分,是指自杀者完成的自杀行动,或者说是自杀行动的完成式。从广义来说,主要是指“自杀事件”本身,它包括自杀者执行自杀行动的整个过程,和这个过程完结后所产生的意义效应以及自杀者所在社会里的人们对待其自杀的整套观念或看法等。广义上的这个定义与人文主义社会学中所说的社会行动的情境或意义脉络(context of meaning or complex of meaning)比较接近(韦伯,2005;舒茨,1991),但又比之更为宽泛。本书所说的“自杀行为”主要是从广义上来使用的,除了关注自杀行动的情境或意义脉络外(Douglas,1967),它还侧重关注自杀行动的意义效应,我将这种比较恒定的自杀行动的意义效应称为“自杀行为模式”。这种“自杀行为模式”的产生是由于自杀行动与社会结构两者交互建塑、型构而成的。在“结构—行动论”的分析框架中,上述三种社会结构类型基本对应着三种主导型的“自杀行为模式”[13]:一是分散型社会带有唯物论色彩的“应该死”的主导型模式,与之相对应的是,与这种社会结构类型互构以致产生这种自杀行为模式的自杀行动类型主要是绝望型自杀与利己型自杀;二是分裂型社会带有唯心论色彩的“该这样死”的主导型模式,与之相对应的是与这种社会结构类型互构以致产生这种自杀行为模式的自杀类型是离散的,即各种自杀类型均可能出现;三是团结型社会在实然层面的唯物与应然层面的唯心相结合的“被逼死”的主导型模式,与之相对应的是,与这种社会结构类型互构以致产生这种自杀行为模式的自杀类型主要以报复型自杀和利他型自杀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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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关于农民自杀的田野作业中,我发现分散型社会中主要是老年人的自杀现象十分严重。对于老年人的自杀,这种社会中的人们普遍以一种“应该死”的态度对待。这种“应该死”的自杀行为模式具有强烈的唯物主义色彩,在这种社会中,人们仅从经济算计的角度来衡量老年人是否应该死,而不会从鬼神观念等所谓在他们看来“迷信”、“封建”和“落后”的角度来衡量,他们“相信科学”,认为“人的生老病死就是一种科学现象和自然现象”。他们认为,老年人老了对家庭没有什么经济贡献了,就应该自行了断,不然,“老年人不死,难道还让年轻人去死”?老年人也基本接受这样一套“自杀秩序”(刘燕舞,2009a),即“人老了,丧失劳动能力了,该吞药的吞药,该吊颈的吊颈,无非也就是喝喝‘茶’,吃吃‘挂面’”。“反正老了,七十多了,总要死的,把药一吞去屁,算是顺条道吧!”“不然,我们还能把个儿子弄去坐牢?把媳妇拖出来杀哒?只能顾一头的时候,就顾后头呗,老了总是要死的嘛,顺路嘛。”正因如此,当老年人陷入生存困境时,他们纷纷选择自杀。这种社会结构中的年轻人则对此普遍表示他们“没有心理负担”,因为“不只是哪一个的爷妈走这条路,都这样也就无所谓了”。于是,在这一类型的社会中,普遍出现一种不利于老年人的意识形态,即“你老了就应该死,至于选择什么方式,那是无所谓的”。所以,一个老年人执行自杀行动的过程就会具有强烈的意义效应,众多同样境遇的老年人就会执行同样的自杀行动,这些行动无异于告诉遭遇同样困境的人们,原来还可以采取自杀来解决自己所遭遇的问题。当这些自杀行动的意义效应叠加时,就会型构成一种较为固定的“应该死”的自杀行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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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我在分裂型社会就农民自杀现象展开调查时发现其与分散型农村社会有接近的一面,即对自杀行为本身的漠然,自杀在这两种结构的社会中至多都只能算是“事情”(thing)而非“事件”(event)。不同的是,分裂型社会中的农民在自杀行为上却表现出其唯心论的一面,他们认为一个人的自杀是“注定了的”,所谓“先注死,后注生”,也就是说一个人在未出生之前就已经被注定了“他的死亡,包括寿数、死亡方式等”,并认为这些“注定”是一种超自然的力量,非人力所能改变或转移。“该要死在水里,就不会让你死在岸上!”“不该喝农药死的,就算是喝了也会是假药!”由是,对于每一例自杀现象,他们不会去寻找和定位生者的责任,而会去找寻一些灵异事件对之进行解释。我调查的一个村庄中有一个湾子在最近几年接连有三个年轻人自杀,从真实的直接原因层面来说,都与各自的婚姻家庭纠纷有必然关系,但人们在解释他们的自杀时总是说他们“该要这样死”。为什么呢?因为该湾子不久前在山对面的高地上装了一台变压器,他们认为钢铁之类的金属立在村落高处且面朝村庄是不祥之兆,是杀人利器,三个年轻人接连自杀就是由此导致的。众多类似的解释使得自杀在此类社会既构不成一个事件,也不会对造成自杀者自杀的关联者产生强有力的舆论非议或软性惩罚。因此,自杀行动的类型在这种村庄中很少以一种集聚的形态出现,而是呈现离散的状态,这种状态本身与这种分裂的社会结构类型是相互关联、交互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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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内在机制、不同的自杀行为模式还表现在团结型社会。我在田野作业中发现这种类型的社会主要存在的是以青年女性自杀为主的“被逼死”的自杀行为模式。在这一类型的社会中,青年女性特别是已婚青年女性的自杀在实然层面上被看作是“被逼死”的,在应然层面上,则认为此类自杀因其“被逼死”的特质,会使得自杀者的“鬼魂”飘荡在社会中,并寻找下一个“替死鬼”,使其同样以“自杀”的方式步其后尘。因此,每一个自杀者的自杀总能构成这种社会中的重大公共事件,由于其“被逼死”的特质,青年女性的娘家人往往会展开所谓“打人命”的做法,即要将造成自杀者自杀的直接关联责任人以“民间法”的方式将其“处死”的一种“执法”方式(刘燕舞,2010b),尽管这种“民间法”的执法方式在实践中往往难以付诸实现,但客观上其所引起的成百上千人的宗族械斗,却使得这种自杀的行为模式具有强烈的轰动效应。每个生活在这种社会类型中的人都经历过或习得过类似的自杀行为模式,因而,她们能够想象到她们死后能够产生的后果。正是这种自杀行为模式强烈的示范效应,使得遭遇家庭内部各种纠纷困扰的年轻女性采取了报复型的自杀行动。同样,因此还衍生出了对不孝顺父母从而造成父母自杀的子女的处理办法,如同一宗族内部要求不孝子女为其自杀死亡的父母“垫棺材底”(意即“殉葬”)的做法。“被逼死”的行为模式一方面会使得自杀者的自杀容易以“报复型自杀”的面貌出现,另一方面,正是因为“被逼死”这种行为模式的强烈后果,使得生者多会替亲密群体内部的其他成员考虑,因此,在另一个反面就会出现“利他型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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