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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751 行文至此,我已用了较大篇幅来逐一展示团结型社会中另外三种基本的自杀行动类型及其经验类型的大致生成状貌,我们接下来有必要就此展开讨论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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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753 首先,对于自杀行动的理想类型的划分来说,我们可以更进一步发现,在中国语境下用自杀的目的动机来划分自杀行动的理想类型的合理性。我们知道迪尔凯姆(1996)是从原因动机的角度来划分的,如果从假设的角度来说,倒也未尝不可,但我们在经验研究中对自杀进行原因动机的划分事实上是很难完成的。仅就前述我们列举的若干自杀行动的案例来看就会发现,原因动机几乎是千差万别的,几乎每一例自杀都会有自己独特的直接原因。就利他型自杀的直接原因动机来看,有可能是子代患有疾病或意外死亡而让亲代殉节的,也有可能是亲代认为自己岁数太大害怕克死子代而殉节自杀的,还有可能是亲代自己患有疾病怕拖累子女为了减轻子代负担而自杀的,或者因为子代犯了错误,亲代以生命为代价替死而担责自杀的,等等。其他自杀基本类型与经验类型均一样可以区分出很多直接的原因动机。正是在这种纷繁复杂的现象上,考虑到理论框架建构的目的追求简要的原则,我才会反迪氏之道而行之,采取从目的动机的角度进行分类。前述的经验事实应可以证明,这种“反迪氏之道而行之”的办法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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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755 其次,我们再来看这几种自杀类型的产生与形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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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757 对于利他型自杀来说,其产生机制在于自杀者对有血缘关系的成员的高度责任感,更为深层次的因素在于团结型社会内部非常强的血缘联结度。在团结型社会中,这种血缘联结最核心的关系范围在亲代与子代之间,其次,则是在直系血缘与旁系血缘能够共同扩及的至少4~5代甚至更大的范围。以殉节性利他型自杀为例,对于年纪较大的老人来说,他们做出利他的自杀行动考虑的不仅仅是子代,当他们的孙代甚至曾孙代中有人遭遇困境,特别是诸如非正常死亡或因疾病死亡时,他们就会主动去思虑是否自己的寿数太高从而挤占了下一代甚至下几代的寿数,即民间常说的“克死”,并因此而促使老年人主动放弃生命,以此来为子代或孙代以后的人赢得生存空间,如案例2-8刘涌的自杀。如果没有这种基于血缘联结所生成的对血缘关系成员的高度责任感,要做出如此行动是比较难的。同样,对于担责性利他型自杀而言,如果不是基于很强的血缘联结关系,谁会以生命为代价替一个社会成员担当责任呢?如案例2-9中刘喜的自杀。对于减负性利他型自杀来说亦是如此。当我们说非常强的血缘联结的时候,就表明所联结的关系成员不可能是一个完全独立的个体,他一定是被置于具体的关系之中,当这种关系笼罩范围极广的时候,它就有可能是整个宗族。历史上可能存在为宗族而死的担责性或减负性利他型自杀,但我们现在所考察的转型时期的这30年,经历过“五四”洗礼和新中国成立后的革命改造的团结型社会,再度要求某些成员为宗族而献身自杀似乎已较为困难,但对于替较小范围内部的成员如三代、两代以内的血缘关系成员担责或减负自杀是完全有可能的。当然,极而言之,即使是近30年中,为宗族而献身的成员并非完全没有,如在报复型自杀中,一些宗族成员为宗族内部的某些人的自杀而去“打人命”时在宗族械斗中牺牲基本就可以看作是这种逻辑下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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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759 然而,超强的血缘联结度在造成利他型自杀的时候,同样也塑造出了利己型自杀中的逃避性利己型自杀。或许,这看起来似乎是一个悖论,既然我所建构的理论框架中过强的血缘联结度容易导致利他型自杀而过弱血缘的联结度则容易导致利己型自杀,为何在团结型社会中还会出现为数不少的利己型自杀呢?事实上,这个悖论并非谬论,而是有着悖论自身的逻辑自洽性。事实上,利己型自杀中出气性利己型自杀、脱苦性利己型自杀与逃避性利己型自杀的分布比重与社会结构有很强的关系。出气性利己型自杀与结构的关系程度较弱,它可能基于个体的心理因素存在于各种社会类型,至少在我所要叙述的这三种社会结构类型中均较为普遍地存在。脱苦性利己型自杀与较弱的血缘联结度关系更为紧密,当一个社会中的社会成员是较为独立的个体的时候,他可以不受制于任何结构性的社会力量,这种时候,当独立的个体遭遇人生困境,如遭遇身体或心理疾病所带来的巨大压抑或痛苦时,他的痛苦更具有个体性,他可以基于摆脱自身痛苦的考虑而选择执行自杀行动。当血缘联结度较强时,个体的痛苦就更具有社会性,个体是否选择自杀行动以摆脱痛苦就必须要考虑对社会或群体的影响。因此,在团结型社会中,脱苦性利己型自杀一定是相对较少的。事实上,我们前述数据已经表明,在利己型自杀的几种经验类型中,脱苦性利己型自杀在团结型社会中分布很少,如表2-19中所显示的脱苦性利己型自杀所占比例是“0”。然而,逃避性利己型自杀与之相比较就有一定的差异。首先,我们要看自杀者在逃避什么。前已述及,从逃避性利己型自杀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逃避性利己型自杀者所逃避的是被动抑或主动的社会责任,这些责任可以是高于家庭甚至超出血缘单位的较大社会单位的责任,也可以是很小的如核心家庭内部的主要限于血缘单位内部的责任。其次,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决定这些责任所形成的嵌入个体身上的责任感的大小或强弱与血缘联结度的强弱是相关联的。血缘联结强度愈强,个体对社会的责任感愈强,行动者在选择自杀行动时可能会考虑基于对社会特别是血缘关系成员的责任而放弃执行自杀行动,反之,血缘联结度很弱时,行动者就有可能基于对自身痛苦的考虑而执行自杀行动,这种自杀行动的边界就会移向甚至进入脱苦性利己型自杀。然而,事物都是辩证的。当血缘联结度过强时,它可能将人们对血缘成员的责任感压向另一个反面,即逃避责任。正因如此,团结型社会中逃避性利己型自杀的分布占有一定的比例,如表2-19中所显示的占比为6.67%。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继续考察年龄区间中某一群体的逃避性利己型自杀的分布来进行证明。一般来说,中青年群体对血缘关系成员的责任及其责任感都是最强的,因为他们对上要赡养老人,对下要抚育孩子,对中间要面临激烈的同龄群体的社会竞争或社会比较。因此,同样是尽责任的时候,他们的自杀更容易体现为逃避性利己型自杀,老年人如果在同样的情况下选择自杀则有可能转换成减负性利他型自杀。实际上,表2-20中的数据表明,我们所选择的团结型社会的三个代表性村庄中,逃避性利己型自杀确实主要发生在中青年人身上,案例2-11中杜陈氏的自杀就是这种自杀机制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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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761 因此,总的来说,我们可以做出的初步结论是,在团结型社会中,较强的血缘联结度生产和形塑出了利他型自杀与利己型自杀的分布特征,即利他型自杀的分布相对较为突出(在后面的章节中进行比较时就更容易发现这一特征),在利己型自杀中,逃避性利己型自杀较为突出,脱苦性利己型自杀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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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763 那么,又如何理解绝望型自杀在团结型社会中的分布特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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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765 与分析利己型自杀在团结型社会中的分布机制一样,我们同样需要考察绝望型自杀三种经验类型的分布占比情况,并据此来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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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767 如果说规则维控体系过强会导致报复型自杀产生的话,那么在规则维控体系很强的团结型社会中为什么又会产生绝望型自杀呢?与我们分析利己型自杀的产生机制一样,绝望型自杀在团结型社会中的出现,本质上仍是由于过强的规则维控体系所形塑的。理由是,我们通过回顾前文中关于绝望型自杀的三种经验类型的分布就会发现,在团结型社会中,由于规则维控体系崩溃从而无法获得任何救助以致绝望自杀的生存性绝望型自杀并不多见,2005年以来仅出现2例,而价值性绝望型自杀与情感性绝望型自杀比较多地出现在这一社会类型中,从表2-19中的数据便可知道这些经验类型占比的区别所在。价值性绝望型自杀的产生本质上与社会类型中较为完善和强大的价值体系(规则维控体系的一部分)有着密切关联。以案例2-13为例,杜森的死显然是这一社会类型中超强的传宗接代的本体性价值在他这一个体上无法获得实现而导致的。在这种结构的社会中,人们生存的意义在于通过成家、立业、生子来获得具体体现。正是在这样一套社会价值体系中,人们知道自己从何而来,该往何处而去,人生活在这种社会中,其一生主要都为三大循环任务而劳作乃至存在,即“养崽(生和养儿子)、起屋(建房子)、娶媳妇(娶妻再生子)”(杨华,2007a),对于杜森这种价值性绝望型自杀行动者来说,娶媳妇的希望破灭后,就意味着养崽这一环节也断裂了,从何而来、往何而去自然也就成了疑问,活着就丧失了合法性,当他一旦有自杀意念时,自杀就会成为一种偶然中的必然。反过来说,如果在团结型社会中没有一套如此强硬的价值体系,人们活在其间即使没有达到或完成目标任务,也不至于要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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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769 同样,对于情感性绝望型自杀而言,亦是附着于情感上的诸如亲情、爱情等人生的基本价值未能获得满足时而自杀的。以亲情为例,如果丧失了一整套基于亲情期待的规则体系,亲属之间特别是亲子之间就不会有所期待,因为他们对基本的行为模式已有预期。前文述及的两位老人因为媳妇在端午节没有将包子蒸熟就送给她们吃而自杀的情况,其背后所反映的是,作为亲代的老人对于子代的儿子媳妇是有强烈的情感期待的,并能将之细化到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细节中,端午节媳妇所应然的行为模式只是众多生活细节中的一个环节。显然,婆婆不仅对端午节媳妇应该送包子有强烈的情感期待且有比较稳定的判断预期。我们可以试想,假如媳妇在那一天连包子都不会送给婆婆,那么,婆婆所遭受的情感性绝望将更为严重。但是,当婆婆接到媳妇送来的包子时,她所期待的就更高了,如包子一定要好。因此,当她接到没有蒸熟的包子时,她猜想媳妇是故意的,因为没有蒸熟的包子打破了婆婆心中预期的规则体系。例如,其中有一例婆婆自杀时就对她老头说:“平时都是将包子蒸熟了送给我们吃的,今天她(指媳妇)这样做,是故意不让我们吃,就是让我们晓得吃她的已经到头了,我们也要识相(知趣),不碍她眼,死了算了。”对于爱情的期待亦是同样的逻辑,父母干涉婚姻导致子女自杀的情况,一方面反映了亲代对子代的宰制,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青年对爱情本身的期待。这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是十分突出的,刚从旧体制中解放出来的青年开始大胆地追求自己美好的爱情,当遭遇挫折时不少青年选择了自杀,如案例2-14王桂云的自杀死亡即是如此。同时,除父母的干涉与包办所导致的自杀悲剧外,还有一些则是在恋爱过程中遭到失败(如遭男友或女友抛弃的情况)后采取自杀的行动。对于已婚者来说,爱情中的干预和挫折主要来自婚外情,他们中部分会以威胁性报复型自杀的面貌出现,部分则是在绝望中采取自杀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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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771 归根结底,团结型社会中价值性绝望型自杀与情感性绝望型自杀的分布相对突出,生存性绝望型自杀分布则很少,所能反映的同样是,这种类型的社会中规则维控度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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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773 在解释完这三种自杀类型及其经验类型的产生机制后,我们需要进一步重点解释的是:为什么在不同的时间段中各自杀类型的分布变动较为明显?从自杀率的角度来说,也就是我们需要解释不同的时间段中不同的自杀潮是如何形成的。当然,这个“潮”既可以是“潮涨”,也可以是“潮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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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775 毋庸赘言,我们前已述及团结型社会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较高的自杀率,主要是由于报复型自杀的出现较为密集特别是青年女性的报复型自杀突出地密集出现,是拉高整体自杀率的最为主要的原因。在利己型自杀的分布中,如表2-28所示,出气性利己型自杀的分布占比相对较为稳定,逃避性利己型自杀在2000年以后有明显增长的趋势。利他型自杀尽管在2000年以后较之90年代也有较为明显的增长,如表2-25所示,但其背后的实质是以青年女性为主体的报复型自杀的急剧减少而老年人的自杀在这段时期逐渐上升所导致的,这在图2-5中有十分清晰的变动曲线显示出其关联状况。对于绝望型自杀而言,情感性绝望型自杀与价值性绝望型自杀均在2000年以后没有再出现,生存性绝望型自杀却在2000年以后出现2例,而此前并没有。所有这些变动的本质是由于团结型社会的血缘联结度不断弱化所致,换句话说,团结型社会正面临的解体趋势形塑了这些自杀类型的变动机制。首先,出气性利己型自杀类型总体比较稳定,我们不对其变动进行分析,前文强调过这种自杀类型也许与自杀者个体的心理因素有重要关联。其次,对于逃避性利己型自杀而言,本质上是由于血缘联结度过强所导致的,实际上这种自杀类型的出现主要是产生于变动中,最主要的变动就是由过强的血缘联结度向更弱的血缘联结度发生微妙转变时将行动者个体对社会的责任感疏离的一面释放出来了。超强的责任感转而就变成了逃避性的行为,血缘联结度在由强到弱的转变过程中,其速率越快,逃避性利己型自杀的增长也就会越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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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777 与规则维控体系的变化趋势相同,团结型社会中的血缘联结度尽管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仍然很强,但人民公社体制的功能使得很多1949年以前需要根据血缘联结的强弱所构成的家庭或家族关系才能解决的问题都能在国家行政组织中获得较好的解决,换句话说,就像国家的规则维控体系在这段时期内暂时压制住地方规则维控体系而发挥主要作用一样,这段时期中的团结型社会里的村民在调解和处理各种生活事务如纠纷等问题时,暂时都在援引国家层面的组织体系解决问题,因而也就暂时没有过多地诉诸社会内部的血缘联结关系。如家庭纠纷,此前可能会诉诸宗族房头势力来调处,此时则主要诉诸生产队、大队和公社等几级组织来解决问题。同样,80年代初期以来,特别是在刚开始的15~20年中,此前被压制的依靠血缘联结关系调适日常生活的形势伴随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而重新被释放出来,血缘联结强度在短期内恢复到较强的状况,这种现实变化使得人们依随血缘联结而建立起来的责任连带关系发挥到较高的水平,人与人之间都具有很高的期待。在这种变化的情况下,80年代和90年代的20年时间中,利他型自杀、利己型自杀中的逃避性利己型自杀、绝望型自杀中的价值性绝望型自杀与情感性绝望型自杀均出现较为明显的上升态势。然而,这段时间是此前血缘联结关系与规则维控体系两者互相作用的恢复期,同时,在现代性的侵蚀下,特别是以理性为核心特征的市场法则的前所未有的侵蚀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依随血缘联结而形成的高度责任连带关系逐步演变成开始依靠理性算计而形成的市场理性关系,情感与价值等观念亦逐渐世俗化,宗族色彩开始不断淡化,婚恋观念中由原来认为离婚是一种耻辱逐步过渡到认为个人幸福最为重要,“跟谁过都是过,离了谁都可以活”逐步成为当地的主流观念,生育儿子等传统的传宗接代观念亦开始在“男女都一样、男女平等”观念的不断冲刷中得到淡化。正是这些变化,使得逃避性利己型自杀有增长趋势,价值性绝望型自杀与情感性绝望型自杀则在不断下降。但是,这些变化也很可能会带来另外一种形式的自杀潮,如脱苦性利己型自杀、生存性绝望型自杀会逐步增多,甚至很可能会成为未来的主要类型。从团结型社会的经验材料来看,2例生存性绝望型自杀对人们观念的冲击无疑是十分巨大的,这种自杀行动同样具备一定的突生性和偶然性。正如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20年间的报复型自杀潮一样,生存性绝望型自杀的突生性和偶然性同样很可能会改变整个结构,进一步加速原本已经逐步走向解体的团结型社会的解体速度,其后果就是,这些突生的、偶然的生存性绝望型自杀行动很可能会如报复型自杀一样,形成一种新的绝望型自杀潮。进一步地,我们会发现,在以宗族等父权制度为核心的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双重弱化的变动过程中,宗族与父权日益式微,这与青年人特别是青年女性的自杀率急剧下降、老年人的自杀率却逐步上升的态势相随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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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779 三 团结型社会的互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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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781 结构与行动一直是社会学史上两个十分关键的范畴,偏重其中任何一端者均形成了自己的社会学传统,如偏重结构的迪尔凯姆所形成的实证主义传统,偏重行动的韦伯所形成的人文主义传统。在社会互构论的视野中,行动与结构是相互作用、交互建塑的关系,而非二元对立的关系。我在第二章中专门就结构与行动的互构化建构了一个初步的理论分析框架,本节则是结合团结型社会的自杀机制就这一理论框架的分析运用作一初步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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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783 我们简要地从理论的角度察看团结型社会的自杀现象的基本特征分布是如何在其特别的结构与行动两者之间互构化而成的。在展开基本分析前,我们先将团结型社会中与自杀相关的几个基本概念进行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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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785 第一,团结型社会的结构,在本章的叙述中,我们用强血缘联结度与强规则维控度两个维度来界定。第二,自杀行为模式(即互构模态),在本章叙述中,主要对应“打人命”或“被逼死”以及“自杀率”。“打人命”和“被逼死”实质上指同一内容,即自杀行动者自杀死亡后的系列后果,也可以称为自杀行动的效应,自杀率或“打人命”在一段时期内相对较为固定,在较长时间段上则又可以发生变动,其相对固定的形成及其变动就由结构与行动两者互构而成,这个过程即是我们所说的互构化,而行动在本章中即我们要说的第三个概念——自杀行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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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787 显然,在结构与行动的互构化这一具体的理论逻辑下,由于结构与行动两者是交互建塑的关系而非简单的决定关系,因此,我们很难在结构与行动两者之间及其与自杀行为模式之间选定一个合乎经验事实的叙述起点,如到底是先有结构再决定行动,还是先有行动再决定结构,抑或是自杀行为模式决定着结构与行动两者的运作。但就文本表述而言,我们可以假定这三者的对应关系然后展开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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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789 首先,强血缘联结度与强规则维控度对应着利他型自杀与报复型自杀。从经验类型来看,强血缘联结度对应着殉节性利他型自杀、担责性利他型自杀、减负性利他型自杀以及利己型自杀中的因血缘联结度的弱化转换而产生的逃避性利己型自杀;强规则维控度则对应着惩罚性报复型自杀、威胁性报复型自杀和辩诬性报复型自杀以及因过强的规则维控走向极端后所制成的价值性绝望型自杀与情感性绝望型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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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791 其次,在结构与行动对应之间,则是自杀行动完成后的自杀行为模式,即我们所说的“打人命”或被逼死以及自杀率的自杀行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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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793 我们所要讨论的社会结构与自杀行动是互构关系,因此,我们既可以遵循“结构—行动—互构模态—结构与行动”的逻辑链条,也可遵循“行动—结构—互构模态—结构与行动”的逻辑链条。也就是说,我们从左叙述至右或从右叙述至左,其本质是一样的,它只是叙述上的一种先后关系,而非经验事实上的先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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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795 显然,强的血缘联结度与强的规则维控度产生了利他型自杀与报复型自杀这两种基本的自杀行动类型,以及相应的逃避性利己型自杀与价值性绝望型自杀和情感性绝望型自杀几种自杀行动的经验类型。在这些自杀行动类型中,最主要的是报复型自杀,包括惩罚性报复型自杀和威胁性报复型自杀两种经验类型。报复型自杀行动的效应即其所形成的自杀行为模式,就是团结型社会中特有的“打人命”现象以及特别突出的青年女性的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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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797 此外,我们还需要明白的是,尽管报复型自杀主要对应于较强的规则维控体系,但这并不表明其与较强的血缘联结度没有关联。相反,规则维控体系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还在于紧密的血缘联结关系使得人们基于血缘的义务或责任能够联动起来展开“打人命”这一非常突出的自杀行为模式。同理,较强的血缘联结度对应着利他型自杀以及因结构转换而生成的逃避性利己型自杀,其背后同样是因为基于较强的规则维控度所建构的一套基于血缘联结而应承担的责任或义务等规则维控体系。正是基于此,我们在理论框架的建构中才没有按照形式逻辑上的交叉分类办法,而是采取符合经验现实的平行分类法,即双强的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共同形塑着团结型社会的自杀特征,这也是我在考察自杀类型与社会类型的关系时与迪尔凯姆(1996)很不相同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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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56799 报复型自杀在团结型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因而,“打人命”这种独特的报复方式即我们所说的自杀行为模式就成为这一类型的社会中的主导型的自杀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的出现,加剧了潜在的自杀者对自己自杀死亡后的场面的想象,通过他们或她们的身体实践和生活中“打人命”这种具体的操演(保罗·康纳顿,2000),可以将人们关于自杀死亡后的记忆传承下来,并因此可能去实践这种行为模式。反过来说,“打人命”这种自杀行为模式,让遭遇同样困境的潜在自杀者可能会执行相应的报复型自杀行动以获得“打人命”这种行动的特别效应,这即是自杀行为模式建塑自杀行动的一环。同样,通过“打人命”这种具体的操演,基于血缘联结与规则维控而将相关人员联结在一起的情况会进一步得以维系和加强,“打人命”一方面可以强化这一调处自杀的民间法律规则维控体系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的宣传、想象乃至实践,另一方面,也可以借此来强化血缘联结,对于疏离于血缘联结的关系人员,很可能会因为“打人命”这种特殊的行为模式的操演而重新将之联结起来。这两方面的作用可以达到由自杀行为模式建塑结构的一环。被强化的血缘联结与规则维控体系更进一步地形塑出相应的自杀行动类型,自杀行动类型又进一步地因其后续效应而强化自杀行为模式,自杀行为模式再散射影响结构与行动两者,如此循环往复,就构成了社会结构与自杀行动的互构化过程。显然,团结型社会的自杀特征分布就是这个互构化过程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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