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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率作为一种互构模态,其产生的本质机制与“打人命”这类自杀行为模式的产生机制是基本相同的。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均强的社会类型,其父权制色彩往往很浓厚。父权制社会的自杀现象的特点是,老年人不那么容易走上自杀之路,但作为这一类型的社会中的相对弱势群体,妇女,特别是青年妇女,却很容易在遭遇困境时选择自杀,沃尔夫(Wolf,1975)曾对此有过较为出色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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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类型的社会中,自杀行动的主体是青年女性,而非老年人,在前文的叙述中已经多次证明了这一点。由众多自杀行动者个体的自杀汇聚而成的自杀率当然也就同样离不开结构与行动两者的交互建塑。换句话说,当结构有利于产生的自杀行动主体是青年女性而非老年人时,那么,在这种类型的社会中,同样集聚的自杀行动类型因其行动者是青年女性,就会使得青年女性的自杀率非常突出。当众多青年女性的自杀大多以惩罚性报复型自杀或威胁性报复型自杀的面貌出现时,它们在另外一个角度就会影响“打人命”这类自杀行为模式,进而又进入我们上述结构与行动互构化的过程,从而产生出符合团结型社会的自杀特征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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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变动的角度来说,因为社会结构与自杀行动的互构化本身就是一个过程,因此,自杀特征在社会类型中同样会发生变动。自杀各种特征分布的变动既可以导因于社会结构,也可以导因于自杀行动,同样还可以导因于自杀行为模式即互构模态。因为各种互构变量都是交互建塑、相互影响的关系,即使在变动中,也同样无法确定出符合经验现实的先后顺序。从结构的角度来看,当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双重弱化时,它必定对应地影响自杀行动类型的分布,如结构转换过程中的逃避性利己型自杀的出现以及当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达到极端走向反面时而导致的价值性绝望型自杀与情感性绝望型自杀的出现。值得关注的是,这些结构强度的弱化在表明团结型社会不断趋向解体的同时,还会相应地产生出与之基本对应的更为突出的自杀行动类型,如生存性绝望型自杀的出现。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些自杀行动类型的变动本身可能就是因为结构变动已经走到了某一步而顺其自然的产物,反过来,我们也可以说,这些自杀行动类型的出现可能会有某些偶然性和突生性,正是行动的这种特性不经意中又在重塑和建构新的结构变动。如生存性绝望型自杀的出现与逃避性利己型自杀的出现,既可能进一步加剧规则维控体系的瓦解和血缘联结度的弱化,也可能在使得这些结构发生变动后更进一步地产生出同样的自杀行动类型。同理,自杀行为模式与自杀率亦随着社会结构与自杀行动的互构变动而变动,并反过来同时散射作用于社会结构与自杀行动。例如,如果将“打人命”现象视为一种刑事案件而非此前地方政府基本默许的合理的出气机制,就会很大程度地改变这一自杀行为模式的更为普遍和更为广泛地出现的可能,一旦这种情况越来越成为普遍形式,那么,青年妇女通过报复型自杀行动来达到救济的目的就不那么容易实现,如此一来,就会减少这种自杀行动类型的出现。碰到同样的困境时,年轻女性可能会诉诸离婚等一些现代方式的救济而不再以生命为代价来达到目的。这种情况的变动不仅影响着结构与行动,同时反过来影响自杀行为模式自身的变化。自杀率的变动同样是基于此种逻辑,如青年女性的自杀率的下降就可以看作是这种变动的逻辑的产物。同时,我们会看到,伴随生存性绝望型自杀的出现,团结型社会很可能会出现另外的自杀行为模式(或者说互构模态)以及另外的自杀率特征分布,届时,团结型社会将不再是团结型社会,可能会是另外一种类型或向另外的类型过渡。我们在接下来的章节中讨论分散型社会的自杀问题时会更为深刻地体会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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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我一同参加调查的还有桂华和钟琴等人,他们亦分别就丰村的自杀现象撰写了论文。其中,桂华等人(2010)的《家庭矛盾中的妇女自杀》一文主要从家庭纠纷的角度展示了家庭关系变化与妇女自杀的关系;而钟琴(2010)的硕士论文《社会变迁视角下的农民自杀现象研究》则从社会变迁的视角出发,认为20世纪八九十年代国家主导的社会变迁是丰村地区农民自杀潮出现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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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章在数据分析上运用了杨华与袁松所收集的材料,特此表示感谢,当然,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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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口数据以现有人口数据为准,收集时间即我从事田野调查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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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当时,丰村还与桃村、官村合并在一块,丰村本部约有2000多人,此后不久才分开成三个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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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丰村的宗族色彩与社区记忆的讨论,更详细的论述可参见刘燕舞(2009c),刘燕舞、田孟(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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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我在《国家法、民间法与农民自杀——基于一个地域个案农民自杀现象的分析》[《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年第5期,第108~113页]一文中曾以前述案例2-1为例展开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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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自杀研究 第三章 分裂型社会的农民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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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叙述和考察完团结型社会的农民自杀问题后,本章我们将开始就分裂型社会的农民自杀问题展开讨论,并在讨论中逐步展开对不同类型、不同结构的社会中农民自杀的异同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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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如同我们在理论框架中对分裂型社会的界定一样,这种社会类型主要是指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均为适中的结构类型。如果从学术传统来说,这种社会类型如同迪尔凯姆(1996)在《自杀论》中所界定的却未展开研究的社会整合程度适中的结构类型。从经验角度来说,分裂型社会的社会关系联结最紧密的范围一般为三代或两代以内,即同祖父或父亲以内的兄弟、堂兄弟结成较为有力的关系联结单位,这种情况一般亦类似于学界所说的小亲族型社会(贺雪峰,2007b;申端锋,2005)。因为认同的血缘联结范围有限,这种社会类型的祖先崇拜较之宗族色彩浓厚的团结型社会来说要弱得多。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十分鲜明的特征是,在村庄政治选举中,分裂型社会因为其联结范围主要限定在三代或两代以内,因此,任何一个血缘联结单位都不足以获得村庄内部压倒性的选票优势(而这在宗族型社会中是完全可能的),所以,这种社会类型的村庄中的政治选举就会上演众多三代或两代以内为了竞选胜出而“合纵连横”的有趣图景,且选举竞争十分激烈,众多参加选举的血缘联合体就如同分裂的一个个群体,因此,我将之叫作分裂型社会。导因于这种社会的结构性力量配置的差异,使得任何一个血缘团体即使选举胜出也无法凭借一己之力来治理村庄,因此,这种社会类型往往又容易形成几个较大的血缘联合体联合主政村庄的情况,在形态上就有如在村庄中建立的基于各血缘联合体的“联合政府”。那么,在具有这样一种特点的社会类型中,农民自杀现象是否与我们上一章所探讨的团结型社会的农民自杀相同呢?其本身的表现形态及其机制又如何?这即是我们本章需要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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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自杀研究 第一节 田野与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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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考察分裂型社会的自杀现象及其机制,我选取了四个社会结构、类型与之接近的村庄作为田野调查点。其中有两个村庄位于河南省南部的信阳市某地,两个村庄人口规模基本接近,各方面情况均基本相似,且处于同一个乡镇,相隔约3公里远。为了表述方便,我将这两个村庄合并成一个学术意义上的村庄——豫村来进行考察。另外两个村庄位于河北省东北部的秦皇岛市某地,与对豫村的处理一样,我将这两个村庄合并成一个学术意义上的村庄——冀村进行考察。冀村的两个村庄属于同一个乡镇,相隔约6公里。我在豫村的田野作业开始于2010年7月初,结束于2010年8月初,前后持续时间近一个月。在豫村的田野作业除我之外,参加者还有罗兴佐教授、王德福、田孟、邢成举、刘升、徐嘉鸿和雷望红等人。[1]我在冀村的田野作业始于2011年4月9日,结束于5月6日,持续时间近一个月。冀村的田野作业由我一个人完成。豫村的人口总规模为4846人,冀村的人口总规模为2790人,两村人口合计为7636人(人口数据均为2009年在村户籍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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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豫村作为田野点是一种便利因素的偶然。2010年6月份我决定将自杀作为我的研究选题,其时,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安排进行集体调查,我到豫村带队。在调查的过程中,我发现,尽管豫村处于地理意义上的南北过渡地带,但其结构形态则颇似我们以前调查过的山西、山东、河北以及河南周口、河南安阳等地的北方村庄,按照我此前所积累的田野经验,我当时在田野调查中便思考:豫村的自杀现象与我在大冶调查中的自杀现象有什么异同?我发现豫村自杀者的年龄结构与我在大冶调查中的丰村等村庄有很大差异,在以丰村为代表的团结型社会中,中年人的自杀最不突出,然而,在豫村的调查中却发现,中年人的自杀较为突出,这与我们以往在北方村庄调查时总判断说当地中年人压力最大因而容易自杀大体一致,如陈柏峰等在差不多同属南北过渡地带的皖北农村的调查便与之较为相似(陈柏峰、郭俊霞,2009)。同时,我到豫村调查之前已经阅读过吴飞(2007b,2009)关于河北农村的自杀研究成果,我发现豫村的自杀形貌和机制与吴飞调查的地方存在诸多相似的地方。豫村的田野调查使我确立了做类型比较乃至区域比较的初步想法。我当时有一个基本假设是,如果这一类型真能成立,那么,我到吴飞(2007b,2009)所调查的地方去调查一次,应该能发现同样的自杀形貌及其机制。后来因为各种原因,想到吴飞调查的田野点做调查的愿望搁浅,但后来关于自杀的区域差异的思考使我决定,既然一个大的区域成立的话,那么,在这一个大区域内找一个类型相同的村庄应该也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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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想法让我根据调查的便利因素考虑,首先找到的是山西省河津市某地的村庄,并于2010年9月至10月完成了对河津的调查,与我同行的有耿羽。河津调查基本验证了我此前的想法。循此路径,我于2011年3月选择了同属南北过渡地带的江苏盱眙某地进行调查,同行的有陈锋和王会。盱眙调查更进一步地证实了我关于豫村作为一种异于大冶的类型乃至区域的想象和判断。因为我一直想从结构上对吴飞将自杀抽离出时间与空间的研究进行对话和批评,因此,我始终未放弃到河北调查一次的努力。恰好在2011年4月初时偶然性的因素使我得以有单独到河北省秦皇岛市某地做调查的机会。调查的结果使我发现,我学术化处理为冀村的这一地域的自杀现象从个体逻辑上来说,与吴飞所讲的“过日子”的分析极为“形似”,“过日子”的背后有着十分强烈的村庄社会结构在形塑与宰制冀村的自杀现象及其机制。冀村的调查使我发现,从类型甚至区域的角度来说,它的表现比豫村更为突出和典型,但从机制上来说,两者极为“神似”。考虑到一方面我的分析需要一定的样本量,仅以豫村一地作为类型分析无法更好地展示这种类型的自杀现象在时间与空间两维上的纵深(因为以豫村为代表的分裂型社会的自杀率较之团结型社会的自杀率要低一些,同样规模的人口所收集到的绝对数案例要少得多);另一方面,对于分裂型社会的自杀现象的研究,我始终可以吴飞在河北的调查为参照系进行一些讨论,因此,我将冀村同样合并纳入关于分裂型社会的自杀现象中进行考察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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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地,我们可以从考察自杀最重要的变量之一性别与年龄别两者的数据分布来看豫村和冀村的相似性,见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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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 分裂型社会两村分性别与年龄别自杀死亡人数所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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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3-1我们可以看出,从自杀死亡人数分性别与年龄别的占比来看,与我们前述的团结型社会各村庄相比(见表2-1),分裂型社会两个村庄的情况总体是比较离散的,也就是说,各方面占比的差距并非如团结型社会那样明显呈集聚状态。但是从表3-1中我们可以发现,两个村庄在中年人的自杀死亡占比上比较类似,尽管从性别差异来说,两者有些差距,但总体上中年人的自杀死亡占比是基本一致的,其中,冀村中年人自杀死亡占比男女合计为34.29%,豫村中年人自杀死亡占比男女合计为36.37%,可以说,两个村庄的情况十分接近,均占整个村庄自杀死亡人数的1/3略强。相反,我们在团结型社会的三个村庄的调查数据显示,各自中年人自杀死亡所占比例均在1/10左右。这一方面说明,我们将冀村和豫村合并为同一类型是基本合理的,另一方面也说明,分裂型社会较之团结型社会的这种差异一定有其特殊机制。从老年人与青年人的自杀情况来看,两者略有差别的是,冀村老年人自杀比豫村略轻微一些,而冀村的青年人自杀比豫村略严重些,这与我们前述冀村具有更纯正的北方村落特征有关,而豫村更多地因其处于南北过渡地带,以致其老年人自杀形态更多地与我们后文所说的分散型社会的中部农村的村庄有点类似。不过,从结构上特别是自杀的核心特征——中年人自杀比较突出来说,豫村和冀村是一致的。我们在前文已经一再强调,我们所要解释的是自杀的“大势”,而非其细微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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