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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8 分裂型社会分性别与年龄段自杀死亡人数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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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3-8的绝对数字来看,我们发现,老年人中60~69岁与70岁及以上的情况基本接近,差别不是十分显著。相反,我们考察青年与中年细分的4个年龄段的自杀死亡人数时可以看出,其中,15~24岁的青年段较之25~34岁的青年段更为突出一些,35~44岁的中年段较之45~59岁的中年段更为突出些。较之团结型社会的情况,分裂型社会的这些分布特征是比较明显的,我们对照察看前一章的表2-8便会发现,青年段中,两个类型的社会的表现刚好相反,中年段中团结型社会的表现比较平衡,不如分裂型社会那么突出,老年段中团结型社会70岁及以上相对更为突出一些,分裂型社会却较为平稳。应该说,这种结构差异是十分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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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进一步通过表3-9来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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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9 分裂型社会分性别与年龄段自杀率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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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3-9我们可以发现,尽管上述绝对数字能反映一些问题,但从自杀率的分布角度来看能够更为深刻地反映整体性的核心问题之所在。15~24岁的自杀率是比较高的,且这一年龄段的女性的自杀率尤其高,可以说在青年段分男女的这4个数据中最为明显。中年段中,35~44岁年龄段的自杀率比较突出,且性别差异不是十分明显。老年段中,尽管绝对数字相对较为平稳,但表现在自杀率上,差异还是比较显著的,7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自杀率较之60~69岁要高得多,同样的是,老年人的两个年龄段的性别差异均不是十分明显。从人的生命周期来说,35~44岁这一段是人生压力最大的时期,上有老,下有小,中间面临来自同龄人的激烈竞争和比较。但在团结型社会中,种种人生压力并没有将中年人逼至自杀的惨境,分裂型社会中,这一年龄段的中年人为何选择自杀行为这一极端做法,这显然是我们本章要着力分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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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表2-9团结型社会的数据,我们可以发现,两种社会类型的相同之处在于,老年人自杀率的趋势比较趋同,均为性别差异不明显,70岁及以上年龄段的自杀率较60~69岁年龄段的自杀率要高。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团结型社会中,青年人两个细分年龄段的自杀率差异并不十分明显,分裂型社会显然不同;第二,分裂型社会中年人自杀率在35~44岁年龄段较之团结型社会要突出得多;第三,分裂型社会老年人的自杀率在60~69岁年龄段与团结型社会基本接近,70岁及以上的年龄段则明显低于团结型社会。对于老年人的这些差异,我们需要在后续的关于自杀类型的分布中进行分析,此处暂且按下不表。对于中年人的差异,我想已经不用多说,其与团结型社会的差异已经十分清晰。有必要进一步考察的是,为什么两个年龄段的青年人的自杀率会有比较大的差异。为此,我们可以将青年段继续细分(见表3-10与表3-11)以便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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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0 分裂型社会青年人自杀死亡细分年龄区间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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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1 分裂型社会未婚青年自杀死亡细分年龄区间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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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表2-10、表2-11和表3-10、表3-11,我们就会发现差异之所在。首先,在15~19岁,两者的差别并不是太大,表现非常突出的是在20~24岁,这一段的差异又主要表现在未婚青年自杀死亡者所占的比例上,其中,在团结型社会中,20~24岁的未婚青年自杀死亡人数占这个年龄段自杀死亡人数的比例为21.05%,而在分裂型社会,这一比例为53.85%。两者的差异反映的一个经验事实是,在团结型社会中,这一年龄段的自杀主要为已婚女性,她们所关联的类型主要是公媳、婆媳和夫妻,换句话说,对于这个年龄段的女性而言,她们的自杀死亡发生在夫姓村落,在分裂型社会,这一年龄段的自杀却有为数不少的未婚女性,她们所关联的类型主要是父女和母女,也就是说,对于这个年龄段的女性而言,她们的自杀主要发生在父姓村落。这些差异背后显示的是,分裂型社会中父母干涉未婚子女的婚恋导致子女自杀的现象十分突出,团结型社会中远没有这样严重。其背后的社会机制,我暂且不表,后文讨论“为谁活着”命题时会回应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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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述至此,略微小结一下:分裂型社会分性别与年龄别的自杀情况总体呈离散态势,不如团结型社会那样集聚,中年人自杀现象比较突出,尤其是35~44岁的中年人的自杀现象相对更为突出,青年女性自杀现象仍较为严重,但较之团结型社会而言,20~24岁的未婚青年女性的自杀现象值得我们注意,老年人自杀现象相对而言并不十分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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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自杀研究 第三节 自杀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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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率是我们考察自杀现象的十分重要的分析单位,同时,我一再主张从综合进路出发,采取拿来主义,对于方法的态度是应能为我所用且能较好地解决问题,因此,我同样将自杀行动作为分析单位以更为全面地加强对自杀现象的考察。或许每到此时,实证主义者就要问:怎能刚从整体的分析单位中考察完毕突然又要转到个体性的分析单位呢?其实不然,当我们说自杀行动时,它是个体性的,但当我们说自杀行动的理想类型时,它还是个体性的吗?显然不是了。此外,我一再宣称的是,不管是个体也好,还是整体也好,或者说行动也好,结构也罢,从中国的传统文化脉络以及我们前述理论框架梳理的理论逻辑来看,我们认为个体与整体、行动与结构是一种互构关系,因此,我们秉持的理念就是摒弃非此即彼的论断,采取亦此亦彼、交互建塑、共变互构的立场。因之,转到自杀行动层面的考察是理所当然的事。我们在第一章与第二章已经阐述了自杀行动的基本类型及其经验类型的分类,本章我不再赘述,而是直接对分裂型社会的农民自杀行动类型进行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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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分裂型社会自杀理想类型的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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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根据农民自杀的经验事实将自杀行动按行动者的目的意图划分为利己型自杀、利他型自杀、报复型自杀和绝望型自杀4种基本类型。那么,分裂型社会农民自杀的基本类型是什么样态呢?其基本情况我们首先看表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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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3-12我们可以看出,在分裂型社会中,利己型自杀与绝望型自杀是两种主要的基本类型,利他型自杀占有一定的比例,报复型自杀较少。对照前一章表2-12中的数据分布情况,我们会发现分裂型社会更为意想不到的现象。在团结型社会中,占比最高的是报复型自杀,其比例达到该类型社会中整个自杀行动案例的一半稍强,而分裂型社会与之不同,报复型自杀占比并不突出,仅占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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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2 分裂型社会农民自杀基本类型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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