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162760
其二,与之相连的是女性价值观念从多元向单元的演变。
1703162761
1703162762
刘《传》与《续传》的采选标准是多元的,作为褒扬对象的女性是多姿多彩的,换言之,作者的女性价值观是多元的。从作者褒扬的六类人物品行看,贤明、仁智、节义、辩通四种可以说同时也是男性的德行、才能标准。其中“节义”之“节”并非特指贞节,如传中的“魏节乳母”、“梁节姑姊”、“京师节女”之“节”,其事迹实际上都是舍己救人、舍生取义,而非贞节。《节义传》所收19位传主中属于贞节类的只有楚昭越姬、代赵夫人、鲁秋洁妇三人,并不占主要地位。“母仪”,虽专指女性,但是是就女性充当的母亲角色而言,并非女性独有的道德标准,事实上,母亲的深明大义、贤德有识,以忠孝节义教子等等也与男性德行标准完全一致。六类中只有“贞顺”是单独属于女性的道德标准。而将《贞顺传》与《节义传》中属于贞节类的人物合计,只有19人,在全传124人中并不占多数。总之,可以说,刘向及《续传》作者评判女性采用的是与男性道德、价值观大体一致的多元的价值标准。这应该并不仅仅反映刘向等的个人见识,因为《列女传》中的事迹皆采自前代载籍或为当世传颂者,由此完全可以窥见当时社会女性的角色行为及女性价值观是与男性大体相近与多元的。刘《传》及《续传》中各种人物均有,“贞顺”只占一小部分,但由于后世女性价值观的单元化,才使得后世流传最广、最为人熟知的就只有宋恭伯姬、楚昭贞姜、鲁秋洁妇等少数贞节模范人物了。
1703162763
1703162764
最有代表性的是,刘《传》还专设《辩通传》,表彰女性的机智与辩才。其中所收18人,除上文所举齐孤逐女、齐钟离春、楚处庄侄外,其他如齐管妾婧、楚江乙母、晋弓工妻、齐伤槐女、赵佛肹母、齐威虞姬、齐太仓女等有的是以巧妙言语或比喻议论国事,劝谏君主、大臣,有的是在大庭广众之下,驰骋辩才,为家人申诉冤枉。她们不仅机智善辩、议论风发,知晓大事与大义,而且出头露面,毫不怯懦。这无疑反映了先秦至汉代的社会风气。其后诸传已无专以辩才入传者,但后汉马伦、蔡琰,晋代谢道韫等都以“才辩”载于史册,其传中还记载了她们通理善辩的事迹。此后便再不见表彰女性辩才者。个中原因不难明白——后世女性价值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出头露面议论“外事”不仅不受推崇反而遭到贬斥,女性即使在家中也以“贞静”为美德,能言善辩和快言快语并不受欣赏、赞扬。明人所辑宋元话本中曾描绘了一位善说的“快嘴李翠莲”形象,虽然含有同情之意,却明显带有戏谑意味,其形象绝对不是受到推崇的理想美好女性形象。而“才慧”类的渐减直至绝迹,更反映了后世“无才便是德”观念的萌生发展及其影响的逐渐扩大。尽管后世并不乏才女,但单纯以才已很难进入《列女传》,后来诸传中记载的才女许多是因为有节孝等事迹才得以入传的。只有《清传》是个例外,不仅因为清代曾经出现了一个女性文学的高潮,同时更与《清传》为民国人所修有直接关系。
1703162765
1703162766
贞节尤其是节烈人数的剧增,不仅说明女性社会地位、家庭地位的低落与贞节观念的强化,更反映了男性社会的女性价值观念的单元化。除了与男性一样遵行孝道以外,女性只剩下一种最为重要、压倒一切的道德准则,那就是贞节。没有了贞节,其他一切德行才能皆不足论。后来《列女传》的采选标准自然也就以此为主了。上文已述,元、明、清三传的其他几类人物中也有许多守节者,只是因为有其他事迹才归入它类,如孝道类中许多人物都是守节孝亲,而仁义类中也有不少守节者。可以说至传统社会后期,贞节几乎成了入选《列女传》的唯一标准。明人曾批评前代《列女传》的采选标准,认为“二琰不当入列女传”,因为“蔡琰……初适卫仲道,在胡生二子,又嫁董祀,不特再醮而已也。虽天生知音……善书能文,不忘父书之遗,何系于四德哉?所谓大本已失。钟琰适王浑,生济,浑尝与之同坐,济过庭而浑曰:生子如此,足慰矣。琰笑曰:若使新妇得配参军,生子不翅如此。参军,浑弟沦也。琰心欲沦,何其淫也,不满于夫可知矣。虽聪慧弘雅,能文有识,妇人何贵于此哉?二琰入列女传,是故显其丑也。”(注:郎瑛:《七修类稿》卷一五。)此论正好道出了明代男性社会的女性价值观念之所重——女性最要紧的品德是贞节,如果没有贞节,其他一切德才皆不足取;同时也显示了传统社会前期与后世女性价值观念的迥然不同与演变。
1703162767
1703162768
其三,礼教禁锢日益加强,贞节观念日渐强化,至传统社会后期达到了灭绝人性的地步。
1703162769
1703162770
除了以上所述贞节类人数逐代增多,《列女传》渐成《烈女传》之外,再来具体观察一下贞节、节烈两类的人物事迹。从中可以发现,它们的内容也有明显变化。贞节类在《金传》以前共27人,其中夫死守节者合计有24人,其中包括4例因为丈夫坐罪、被害而反抗强权拒不改嫁者。而至元、明、清三传,不仅守节人数大增,自《元传》开始,还出现了未婚守节者,后二传中未婚守节人数继续增多。《元传》贞节类共34人,其中守节32人,未婚守节2人。《明传》贞节类共48人,守节37人,未婚守节9人。《清传》贞节类有100余人,除7人外,全部为守节者,其中未婚守节22人。至清后期,据郎潜《纪闻二笔》记载,咸丰、同治之后,未婚贞女受到旌表者每年不下数千百人。守节人数比例与宋、金以前相比,不可同日而语。这正证明了清人所论:“宋以前不以改嫁为非,宋以后则以改嫁为耻。”(注:钱泳:《履园丛话》卷二三。)而守节者中“苦节”者又特别受到彰扬,如《明传》中所言:“以至奇至苦为难能”,“节”得越苦,越受赞誉。有的苦节者近乎自虐,如《明传》中欧阳氏18岁守节,用针在额上刺了“誓死守节”四字,用墨染黑,人称“黑头节妇”。《清传》中更有多人都是遭丈夫凶悍虐待而丈夫死后为其守节,或遭婆母等迫害仍然苦守。如某王氏为了给病重的丈夫冲喜嫁到夫家,与丈夫没有过一天夫妻生活,丈夫就死去了。婆家人讨厌她,终日打骂虐待,抓得她血流满面,又让她干重活,晚间睡在湿地上,为的是赶走她,但她没有一句怨言,并且剪发毁容,誓死守节。后来因为睡湿地得了病,反而庆幸地说:“我知免矣。”另外,《清传》贞节类中还出现了两例因为受到男人触碰而自断手足者。
1703162771
1703162772
再看节烈类,《宋传》以前,此类总体比例并不太大,其中大多是抗拒强暴或因强娶、逼嫁而自杀者。《宋传》以后,此类人数明显增多,其中在兵乱中抗拒掳掠侮辱而被害或自尽者占了很大比例,这明显与宋、辽、金、元的战乱有关,但宋、金二传中自杀者尚不占多数。而自《元传》始,有了更明显的变化,除人数激增外,其中引人注目者,一是往往兵临城下尚未遭遇掳掠侮辱,妇女们便提前自尽,而且多是合家或合族女性,有的还包括婢佣一同自杀,以防被侮辱;二是殉夫者开始大量出现,自《明传》始,更出现了未婚殉夫者。《元传》节烈类共140余人,兵乱将至自尽者50余人,殉夫者45人;《明传》节烈类300余人,兵乱将至自尽者175人,殉夫者44人,未婚殉夫者11人;《清传》节烈类400余人,兵乱将至与兵乱中自尽者117人,殉夫者78人,未婚殉夫者28人(包括未婚夫离弃不归与拒绝家人改聘者9人)。以上还不包括兵乱中随同男子集体自杀的女性,有的是十几、几十,最多达数百,这在此前是没有的。
1703162773
1703162774
对于那些于国破家亡或兵临城下之际殉节的女性当然不可一概而论,许多女性是抱着尽忠报国心理不屈而死,即使是为保护自身不受侮辱,其抗拒强暴、维护人格尊严的精神也自有其价值;但是应该看到,对绝大多数女性来说,刻骨铭心的贞节观念还是起了决定作用,它是促使她们赴汤蹈火、从容就死的强大精神动力,也是最沉重的精神压力。元代李顺儿在乱军逼近之际,听父亲在背后说:我家以诗礼相传,此女必会牵累我家。于是选择了自缢。诸传中许多女性殉节前都表示誓死不玷污父母、家族尤其是丈夫的名誉。可见保持贞节以维护家族特别是丈夫的尊严是女性殉节的主要心理原因,也是迫使她们不得不选择死亡的巨大外界压力。
1703162775
1703162776
至于殉夫,元代以前虽有个别殉夫者,但多事出有因,或是因为丈夫尽忠被害或是反抗强暴,并未成为普遍现象。元、明、清三传显示,这一时期殉夫已成普遍现象,成为理所当然的“妇节”。如《明传》中一高烈妇称:“妇殉夫为得正。”某张烈妇则说:“有子则守志奉主,妻道也;无子则洁身殉夫,妇节也。”更令人深思的是,殉夫者不仅不同于以往的事出有因,也与夫妻情义无关。三传中不仅有大量未婚女子为素昧平生的未婚夫殉节者,而且特别推崇被丈夫、未婚夫遗弃或遭丈夫虐待而殉夫者。似乎夫妻越是无情无义,其殉夫行为的节烈价值就越大。如《明传》中的宣氏,丈夫素来狂悖,夫妻不睦,丈夫死后,她誓以身殉,要与另一寡妇一同缢死。有人劝道:“彼与夫相得,故以死报,汝何为效之?”她叹道:“予知尽妇道而已,安论夫之贤不贤。”遂缢死。可见在其心目中,殉节与夫妻情义无关,只是妇女应该恪尽的“妇道”。与守节者以“苦节”为上相类,殉节妇女也是死得越惨越受赞誉。《明传》中谢玉华以刀自刎,尚未死去,见家人来救,急于刀口处拉出喉管用刀割断,才痛苦地死去。尤氏于夫死之后听恶少说她美目流盼,便用石灰揉瞎眼睛,自缢未死,又撞石而死。
1703162777
1703162778
明、清二传节烈类中更出现了在水、火等灾难中,因为不愿抛头露面或衣衫不整,不愿与男性杂处或不愿受男性救援而情愿就死者。《明传》中有5人,《清传》中有17人。其中如二女子在洪水中挣扎,救援船到,因见船上有男子裸身,两人不肯上船,甘愿沉入水中;另一女子则因屋顶上有男子,不肯上去,放弃了逃生机会。火灾不出者更多。有的则因为不愿外出接受赈灾食粥而投水自杀。《清传》中还有4位女子因受到诬蔑自尽,其中一女子仅仅受到男子轻薄语言冒犯便自杀。另有一女子到法庭上为自己与其他女子申辩受僧人诬告事,事已辩明,但她认为自己已成“废人”而自杀。更有一人只是因为睡觉时帘子开了,疑心被人偷窥,于是自杀而死。明、清二传给人的印象是,贞节观念已走向极致与病态,在贞节面前,女性命如草芥,动辄轻生。
1703162779
1703162780
以上种种现象再清楚不过地表明,元、明、清尤其是明清时代是贞节观念最为严重、最泯灭人性的时期,也可以说是妇女地位最为低下的时期。这首先是由于以宋明理学为核心的礼教极度强化并日益普及、深入人心,由上至下控制了整个社会。至明清时代,“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已是“村农市儿皆耳熟焉”。清人方苞感叹说:“自是以后,为男子者,率以妇人之失节为羞而憎且贱之,此妇人之所以自矜奋欤!呜呼,自秦皇帝设禁令,历代守之,而所化尚希;程子一言,乃震动乎宇宙,而有关于百世之人纪若此!”(注:《方苞集》卷四。)另一方面,统治者的大力表彰奖励也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如《明传》所言:“明兴,著为规条,巡方督学岁上其事。大者赐祠祀,次亦树坊表,乌头绰楔,照耀井闾,乃至僻壤下户之女,亦能以贞白自砥。”清朝沿袭其制,每岁旌表节妇烈女等达数千人。遍及穷乡僻壤的礼教熏陶教化使得女性心灵受到浸染毒化,朝廷的旌表彰扬造成一人节烈,合族光耀、荣及乡里,更使女性受到鼓励督促。不仅如此,这种社会环境也使女性承受了男性社会与家族亲属的沉重压力。有的家长甚至明确鼓励女儿殉节,以光耀门庭。如《明传》中某王氏丈夫亡故,父亲来吊唁时对女儿说:“事有三等,在汝自为之。其一从夫于地下为烈,次则冰霜以事翁姑为节,三则恒人事也。”王氏于是绝食殉夫而死。社会与家族的压力无疑是迫使许多女性走上绝路的重要原因。
1703162781
1703162782
其四,通过以上观察,可以明显地看到,以上诸史《列女传》内容的演变大体都可以以宋、金为一过渡时期,而以元为一重要转折点。
1703162783
1703162784
这既与当世妇女生活与行为的变化有关,更与撰著者所处时代及所持女性道德观有关。作为转折点的明人所著《元传》最有代表性,可以说它既是元代社会礼教强化的表征,又是撰著者所处明代礼教观念达到极致的体现。此外,从历代《列女传》所反映的妇女生活、地位与价值观念的演变角度观察,或者还可以有助于对整个古代妇女史发展演变的宏观思考。似乎可以说,中国古代妇女史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为先秦至唐五代(辽可归入),第二阶段为宋、金,第三阶段为元、明、清三代。这与近些年来从其他角度进行中国古代妇女史研究的一些学者的研究结果也基本相合,本文的考察可以作为一个印证。
1703162785
1703162786
由于以宋明理学为核心的所谓“礼教”被公认为传统社会后期禁锢、压迫妇女的元凶,以及宋儒“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这一流恶后世的著名言论,人们往往认为理学出现的宋代是古代妇女生活及地位下降的转折点,但当我们认真考察历史事实时,却发现并非完全如此。宋代妇女生活、地位及女性观念与汉唐相比无疑有很大变化,但并不像人们以往认为的那样大,而有些地方更与唐代相近。应该说,宋、金时代只是向礼教达到极致与顶峰的明清时代的过渡时期。
1703162787
1703162788
宋代理学的出现确实使得礼教上了一个台阶,但从其出现到真正被尊奉为万世不易之道,还有着相当长的时间距离。事实上,理学在宋代的影响是有限的,并未占据绝对统治地位,甚至还曾被视为“伪学”,直到南宋中后期它才获得一定地位。对此,一些学者曾从不同角度进行过论述。郑必俊先生指出:儒学礼教对妇女的束缚从比较宽松向逐步严紧方向过渡为总趋势。从宋代妇女的社会地位、享有的权利和受约束程度看,她们与较自由、开放的唐代妇女同处于这个总趋势较宽松的阶段,与程朱理学思想统治下的明代妇女处境迥异。屈超立先生也认为,儒家礼教有其发展演变过程,作为一种观念形态真正作用于妇女,需要一个历史过程,并非同步,而存在着历史的“时间差”。理学作为宋学的一个流派出现于南宋,至宋理宗时才受到统治者重视,取得学术思想上的统治地位,但终宋一代并未成为政治统治与社会文化的主导思想。(注:郑必俊:《儒学礼教与两宋妇女》、屈超立:《从宋代婚姻立法和司法实践看宋代妇女的社会地位》,均见《国际宋代文化研讨会论文集》,四川大学出版社,1991年。)本文对《列女传》的考察证实了以上论点,从《宋传》中守节者只有三人或可略见一斑。另外,经过研究,人们基本都认为明清时代对妇女来说是最黑暗、礼教压迫最为严重的时代;而清代由于满族的入关并成为统治者,与明代相比,礼教对妇女的禁锢在某些方面、地区又有一定的松弛趋向。以上考察不仅证明了这一观点,而且显示,礼教的强化事实上从元代已经开始,至明代则达到顶峰。至于元代礼教的加强,颇值得注意,笔者揣度,或许元代正因为统治者是少数民族,所以更加注重提倡汉族传统礼教文化,以强化其统治和正统地位;而上层汉族礼教人士可能也更注重强化自己的文化传统,以抵御夷狄之风。是否如此,应该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1703162789
1703162790
【原文出处】 张国刚主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一卷,天津古籍出版社,1999年。
1703162791
1703162792
【后记】
1703162793
1703162794
此文草成已有十余年,此间妇女史有了很大进展,现在看来显然存在诸多粗糙与欠妥处。文章发表后,曾陆续见到一些相关评论,主要质疑实际上并非只针对本文,而是牵涉妇女史甚至史学的方法问题,即如何对待和使用历史文献记载。有学者主张,历史文本不能视作当时历史的真实记载,它主要是书写者主观意念的体现。具体到本文,则质疑《列女传》记载的真实性,认为它是书写者表达自身价值观与男性主体意识的文字,不能当作真实历史记载。本文虽也注意到了撰著者所处时代与观念问题,但立论显然更多建立在将其当作真实历史的基础上。笔者觉得,以上批评意见是有价值的,对历史文本的质疑与对书写者自身观念之于文本真实性的影响确应提起注意;但同时认为,这种质疑不能走向极致,不宜完全否定史载仍具有一定真实性与客观性。若走向极致,我们几乎只能研究“观念史”,而很难书写“生活史”。《列女传》所记虽然肯定包含作者出于自身价值观念的取舍、渲染甚至扭曲,但多半还应该不是凭空杜撰,而在相当大程度上是社会真实状况的反映。此外,笔者也认为,对于史载,各个时代、每个人可以有不同的解说,各种解说都有其存在的理由,并不存在绝对正确与终极真理。特补此说明,供读者思考。
1703162795
1703162796
高世瑜
1703162797
1703162798
2010年12月31日
1703162799
1703162800
【延伸阅读】
1703162801
1703162802
刘静贞:《刘向〈列女传〉的性别意识》,《东吴历史学报》1999年第5期。
1703162803
1703162804
衣若兰:《旌表制度、传记体例与女性史传——论〈清史稿·列女传〉贤母传记之复兴》,《台大历史学报》第41期,2008年6月。
1703162805
1703162806
Beverly Bossler,“Faithful Wives and Heroic Maidens:Politics,Virtue,and Gender in Song China,”邓小南主编:《唐宋女性与社会》,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
1703162807
1703162808
1703162809
[
上一页 ]
[ :1.70316276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