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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学者对于女主的性别态度渐感兴趣,不再只从“牝鸡司晨”或“礼教沦丧”的角度加以评断。学者剖析武则天的言行举止,虽不否认她对竞争者残酷打压,却从制度改革的角度一探她的女性意识。研究发现武则天透过邀集官夫人,后宫女眷一齐参与先蚕、封禅等国家祭典,以及将内官名称从性别意味(如“九嫔”、“美人”)变更为功能取向(如“宣仪”、“承旨”)等手段,表现了改善妇女形象和地位的企图。(注:Jo-shui Chen(陈弱水),“Empress Wu and Proto-feminist Sentiments in T’ang China,”in Frederick Brandauer and Chun-chieh Huang eds.,Imperial Rulership and Cultural Change in Traditional China,Seattle: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95,pp.77-116.其实,邀请贵族妇女参与公开活动,似非始自武后。《魏书·灵太后传》称她“幸嵩高山,夫人、九嫔、公主已下从者数百人,升于顶中”。)然而,武则天各项改革中最引起注意并且与本篇主题最密切相关的,其实是将父在为母之丧,从齐衰一年改为三年。并且影响所及,当中宗皇后韦氏欲效法武则天时,亦从母子关系上着墨,于神龙元年(705)表请通准天下士庶为出母终三年之丧。(注:韦后为师法武则天而上表请准天下士庶为出母终三年之丧,见《旧唐书》卷五一《中宗韦庶人传》,第2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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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仪礼·丧服》,子为父服斩衰三年之丧,为母则分父在与否。倘若母逝之时父仍健在,则为尊父之故,为母仅能服一年之丧,唯有父亲去世而后母丧,才得伸服三年。(注:《仪礼》卷三〇《丧服传》,页2(352),6(354)。)窦瑗据此申论夫尊妻卑,要求为人子者揭发杀父之母。东晋诸王为庶生母服重,努力争取方才获得孝武帝大功九月的妥协。唐玄宗夺回李氏皇权,因群臣上疏争议,主张尊父崇夫以防妇权女主,终于在开元七年(719)下敕,以为“周公制礼,当历代不刊”,而武则天之制乃“有为而为”,因此规定“诸服纪宜一依丧服文”,一度恢复父在为母服丧一年的旧制。(注:父在为母之丧,在武则天时代由一年改为三年;玄宗开元初年卢履冰等上疏,廷议之后则依《仪礼·丧服》之文恢复为一年的旧制;而后因卿士之家行服不同,议者是非纷然,终于开元二十年又改回“父在为母齐缞三年为定,遂为成典”。其中波折发展,乃至尊父权与报母恩两方面的议论,见《通典》卷八九《齐缞杖周》,第2448—2451页。至于韦后表请而制订的终出母三年之丧,玄宗在位初期亦曾废止,却在天宝六年(747)下令恢复。关于此点,顾炎武称:“礼教之沦有繇来矣!”而陈弱水则以之说明唐代李姓宗室并不坚决反对武韦女主之政。两种议论,分别见顾炎武著、徐文珊点校原抄本《日知录》,台北:明伦书局,1970年,卷七“三年之丧”条,第145—151页;Jo-shui Chen,“Empress Wu and Proto-feminist Sentiments in T’ang China,”pp.100-101。)固然,母权并不等于女权,但母职却是女性的特殊经验。从上述自皇帝诸王至达官贵人的言论思维看来,尽管人人皆同意母子情深,母恩当报,然而倘若不是女主当朝,则父在为母,乃至为出母终三年之丧的提议,是否有机会在历史上首次成为制度,不无疑问。而女主以母权为基础发挥其性别意识,更是有迹可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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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征引多篇台湾学者近作,介绍并检讨“父系伦理法制化”或“刑律儒家化”的问题,一方面增强瞿同祖书中对唐代以前的描绘,另方面以律令、刑案和判决等具体内容来补充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仅以刑律世家人物分析刑律制度传承的不足。(注: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22(1944),收入《陈寅恪先生论文集》,台北:九思出版社重印,1977年,第四部《刑律》,第94—109页。)从这些研究看来,父系家族伦理中涉及女性的两个重要面相(女性婚后的夫家认同和夫尊妻卑的地位),在日常生活与信仰实践方面固然难以确立,即使在法制化的过程中,也因南北政权立场判定不一,同一政权内不同政治人物的看法和对经典的解释未必相同,而时起变化。其中影响力可能涉及族群文化,阶级利益与性别的差异。而且,所谓父系伦理法制化或法制儒家化,是一个不同利害关系人或团体的角力协商过程,并不是一个必然的定向发展。(注:Jen-der Lee,“The Death of a Princess:Codifying Classical Family Ethics in Early Medieval China,”pp.1-37.事实上,伦理观念既渗入律令之中,也影响执法者的心态,乃至于左右适用条文的选择。笔者曾以汉代的复仇风气为例,分析法律和伦理观念的冲突与妥协,指出复仇既有伦理基础,便难以伦理化的法制观来扼止。到曹魏时,法令律例对于为父兄复仇的案子,也不得不采取某种程度的接纳。此外,笔者在研究汉魏六朝的“生子不举”问题时亦发现,虽然自先秦以来律令都主张惩处擅杀子孙之人,但在执法时以孝义之名弃养子女者,不但未遭刑罚,反而可能受到褒扬。复仇的研究,见Jen-der Lee,“Conflicts and Compromise between Legal Authority and Ethical Ideas: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Revenge in Han Times,”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and Philosophy 1:1,Taipei:Sun Yat-sen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s and Philosophy,Academia Sinica,1988,pp.359-408。弃杀子女的伦理与法律冲突,见李贞德《汉隋之间的“生子不举”问题》,第772—775页。关于制度的出现和确立,并非仅赖大儒之思想启发和规范,而是随着时势因缘,经融汇协调而来,这方面的观察,在本次大会邓小南教授讨论北宋祖宗之法的文章中也曾论及。)由此观之,武则天之举,乃至韦后的行动,不免令人重新想起谢安夫人刘氏的不平之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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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是男子,相为尔,若使周姥撰诗,当无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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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不然乎!研究者可不慎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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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の歴史世界——統合のシステムと多元的発展》,东京:汲古书院,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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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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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贞德:《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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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弱水:《唐代的妇女文化与家庭生活》,台北:允晨文化,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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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贞德:《妇女、性别与历史研究》,氏编《中国史新论·性别史分册》导言,台北:中研院·联经出版公司,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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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增贵:《画像与性别——汉画中的汉代妇女形象》,李贞德主编:《中国史新论·性别史分册》,台北:中研院·联经出版公司,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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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雅如:《中古时期的母子关系——性别与汉唐之间的家庭史研究》,李贞德主编:《中国史新论·性别史分册》,台北:中研院·联经出版公司,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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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史读本 历史记述与历史论述——前后《汉书》中的王昭君故事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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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贞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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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受凯斯·詹京斯等人的启发,通过对《汉书》、《后汉书》所载王昭君故事文本的分析和书写脉络的爬梳,提出王昭君虽然是一位曾具体存在过的历史人物,但在历代传写的过程中不断被渲染、被扭曲、被修整,进而解析书写者的心态,思索社会实况与书写者/发声者理念之间的互动与分际。作者提出来的一连串问题与一些认知历史的原则,对于我们在后现代的历史思维中去看待历史记述与历史论述大有帮助,一些史料传抄过程中的扭曲和改写因此而有了具体讨论的空间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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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贞,台湾大学历史学博士,现为台湾成功大学历史系教授,研究专长为宋史、中国妇女史、史学理论、历史教育。著有《皇帝和他们的权力——北宋前期》、《不举子——宋人的生育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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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史读本 一、为什么我正在阅读的历史是我正在阅读的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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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小标题出自凯斯·詹京斯(Keith Jenkins)那本名为《历史的再思考》的小书,原文是“为什么你正在学习的历史是你正在学习的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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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京斯认为,就一个学生而言,这是在后现代世界做历史,必须先学会分析思考的问题。在后现代思潮的冲击下,为了回应后现代主义“对后设叙述的怀疑”,以及“过去可以无限重新描述”,甚至“无过去”的说法,詹京斯不能不对原本乐观寻觅史料,企图找出真相的历史研究方式泼上一整本书的冷水,从理论、实践以及和历史性质有关的各个问题指陈:“历史和过去绝对有别”,“历史论述过去,但绝不等于过去。”(第56页)同时,正因为“世界/过去总是以故事的形态来到我们眼前”,致使“我们无法走出这些故事(叙述)去查看它们是否对应真正的世界/过去”(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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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詹京斯提出了新的历史研究方法,那就是以精细的历史编纂研究,好好地审视“历史是如何写成的”。对詹京斯而言,在后现代世界“做”历史的起点,乃是去看清“过去与历史之间的各种区别”,并且要知道“为什么你正在学习的历史是你正在学习的这种?为什么你是以现在所用的这种方式,而非别种方式在学习历史?”(第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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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京斯当然不是第一个发现“历史”无法如实重现“过去”的历史学者,柯林伍德(R.G.Collingwood)曾宣称:“一切历史都是思想的历史”,卡尔(E.H.Carr)也说:“历史是历史家和事实之间不断交互作用的过程,现在和过去之间无终止的对话。”他们都承认,在“过去”被编纂成为“历史”时,历史学者必然有所介入的事实。至于海登·怀特(Hayden White)则从叙事的角度提醒大家:史料不是太多,就是太少,当史学家设法重建某一历史时代所发生之诸事时,他们必须将不合其叙事目的的某些部分从其叙述中舍弃,或是用推论、臆测弥补资料的缺漏。于是,在舍弃与弥补之间,史家们不得不加入了他们的“诠释”。(注:见氏著,Tropics of Discourse:Essays in Cultural Criticism,Baltimore and London: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78,p.51。)罗文塔(David Lowenthal)更努力从认识论切入说明:过去的庞大,使得全面又完整的历史根本不可能出现;更何况没有一种记述方式足以真实地反映过去,因为过去本身并不是一种记述,而是事件或是情势。因此,我们所认知的历史与历史人物,不可能是过去真实的再现,而是史家以今日思想方式“诠释”与“论述”的作品。(注:David Lowenthal,The Past is a Foreign Countr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pp.21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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