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163508
1703163509
上元二年十二月 建议延长父在为母服丧期为齐衰三年,获得采纳
1703163510
1703163511
约在上元年间及其后 组织学者编写书籍,其中有五部与女性议题有关
1703163512
1703163513
仪凤三年(678)正月 在大明宫光顺门接受百官及四夷酋长的朝拜
1703163514
1703163515
调露二年(680)二月 与高宗谒拜少姨庙、启母庙,并命立碑
1703163516
1703163517
永淳二年(683)正月 高宗遣使祭祀西王母庙、启母庙
1703163518
1703163519
则天太后
1703163520
1703163521
光宅元年(684)九月 重新确认老子母亲为“先天太后”,并命立像
1703163522
1703163523
垂拱元年(685)三月《垂拱格》颁布,编入父在为母服丧期的新规定
1703163524
1703163525
垂拱四年正月至永昌元年(689)正月 邀请洛阳妇女参观明堂
1703163526
1703163527
武周
1703163528
1703163529
天授元年(690)九月 即帝位,改国号,在此前后宣扬女子为帝的正当性
1703163530
1703163531
关于上列行动,我想提出三点总体观察。首先,除了少数例外,这些行动可以粗分为两类。一类明显是提高妇女地位的措施,姑不论其动机为何;另一类可能有提升妇女形象或激励妇女的作用,但直接目的在伸张武则天的政治权势。前者如则天屡次接见妇女、更改嫔妃的名衔、父在为母服延为三年、尊崇老子的母亲、编写有关妇女的书籍。后者如亲祀先蚕、妇女参与禅礼、创建武周。以上把则天有关妇女权益的措施分为两大类,只是就表面现象做最初步的分析,并不是要为个别事件的性质下定论。个人在此想提出的基本论点是,本节描述的不是零散偶发的行动,这许多行动彼此关涉,串联起来,几乎形成了一个模式。这个情况显示,改进妇女的地位是武则天的长期关怀。则天对女性的重视,当然和她在政治上的奋斗密切相关。可是,我们也没理由说,所有的举动纯粹出于政治的计算。在这个问题上,由于史料零星,我们的认识有限,但已有的知识应该足以让我们得到这样的判断:武则天是一位具有女性意识的政治人物。
1703163532
1703163533
我的第二项观察是,武则天改进妇女地位的措施是持续进行的。她甫任皇后,就力求彰显妇女的形象,类似的行动不断出现,直到自立为帝为止。这些行动没有明显的高峰,虽然在7世纪70年代中后期显得比较密集。我们不了解,为什么武周建立后,史料中就不见这类的措施,也许是武则天缺乏继续提出女性议题的政治动机。无论如何,约在35年的时期中,则天显现了强烈的为妇女谋利益的倾向。这不是一段短的时间。
1703163534
1703163535
再者,则天的女性意识不能被过分强调。至少在现存文字中,她不曾明白表达提高女权的观念。相反地,在要求妇女参与封禅以及主张延长父在为母服丧期时,她宣称,她的要求不至于破坏家无二尊的格局,女性的角色还是应该局限于家庭。我们可以把则天的言辞解释成不得已的妥协,或为达成目的所作的掩饰,但这些话语也显示,她的女性意识大约是处于一种初生的、甚至不甚自觉的境地。总结而言,在掌权期间,武则天经常采取提高妇女地位的措施,但避免直接挑战男性独尊的文化原则。除了个人的政治行动,她基本上是在传统规范的范围内宣扬女德。
1703163536
1703163537
1703163538
1703163539
1703163541
中国妇女史读本 从韦后到太平公主
1703163542
1703163543
公元705年,武则天被迫退位,唐室复辟,女子参政的局面不但没有消散,反而更形兴盛。许多皇家妇女——包括后妃、公主、女官——继续扮演重要的政治角色,并在宫外活动。她们之中,权势最盛的是:中宗皇帝的妻子韦后、武则天之女太平公主、中宗与韦后的幼女安乐公主。再者,上官婉儿极富盛名。婉儿是上官仪的孙女,上官仪因为反对武则天被杀,婉儿与母亲没入掖庭。则天晚年时,婉儿成为她的重要助手,中宗继位后,又专掌制命,深受信任,拜为昭容。上官婉儿词才甚高,是当时的文坛领袖。(注:参见《通鉴》卷二〇七至卷二一〇﹔《旧唐书》卷五一,第2171—2175页;段塔丽:《唐代妇女地位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76—79页。)以上诸人而外,还有其她女性参与政务,甚至包括少数宫外妇女。这个情势也是启自武则天。在她当政时期,已有士人家庭的妇女入宫任事、谋议,玄宗朝宰相裴光庭之母库狄氏就是一个例子。(注:见《通鉴》卷二〇九,第6623页;《新唐书》卷一〇八,第4089页;颜真卿:《杭州钱塘县丞殷府君夫人颜君神道碣铭》,《全唐文》卷三四四。参考新城理惠《唐代先蚕礼の复元─〈大唐开元礼〉先蚕条译注を中心に─》,《史峰》第7号,1994年3月,第25页。)这个女性参政的局面以玄宗皇帝击溃太平公主的势力而告终,时当玄宗先天二年(713),共历时8年。
1703163544
1703163545
如同前节,本节的主题不是女性掌政,而是后武则天时代政局中所显露的女性意识。首先要指出,则天退位后妇女仍积极参政的现象本身,就可以算是女性意识的一个表现。中宗朝的政局并不单纯是武则天时代的延续。则天是被政变推翻的,此后最具权势的女性韦后原本不属于武周的统治集团。她在中宗登位后,立即仿效则天所为,施幔临朝,与丈夫共治天下,显然是受到则天前例的鼓舞,认为女性和男人一样,有掌政的权利。毫无疑问,她周围的许多妇女都有相同的想法。
1703163546
1703163547
武周之后的女性政治领袖当中,韦后最有机会成为正式的执政者,她也不断试图朝这个目标前进。在此过程中,她采取了一些明显具有提高女性地位意味的措施。约在神龙元年(705)中,中宗登基后仅几个月,根据上官婉儿的建议,韦后奏请中宗,将子女为出母(被父亲离异的亲生母)服的丧期由一年延为三年。皇帝下诏允许。这个新订的丧期未被纳入开元二十年(732)颁布的《大唐开元礼》,但在天宝六载(747),玄宗下诏,子女为出母与再嫁母服应为三年。(注:玄宗敕令残文见《唐会要》卷三七,第680页;《通典》卷八九,第2452页;《宋史》卷一二五,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第2928页。《唐会要》、《通典》中的遗文没有明言为出母服丧三年,只及于再嫁母,《宋史·礼志》则具体包含两者。按,唐代官方礼文中,子女为出母与再嫁母服丧属于同一类目(《大唐开元礼》卷一三二,页5a),这两个问题应该通常是一起处理的。)玄宗的敕令在唐代实施情况如何,不得而知,但应有相当的效力。北宋以降,除了金朝的一个可能例外,为出母服一直维持在齐衰一年。(注:金世宗大定八年(1168)有制,子为改嫁母服丧三年。或许也及于出母。见《金史》卷六,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第141页。另参藤川正数《唐代における母亲主义的服纪改制について》,第56页;吴坛原著,马建石等编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卷三,第118—119页。)韦后与上官婉儿要求延长为出母服为三年,完全是模仿武则天的延长父在为母服。揣度其用意,也许主要是发出政治信号,表明又有女性当政,就行动内容而言,则是一个明确——甚至激烈——的男女平权举措。
1703163548
1703163549
中宗景龙二年(708),韦后上奏要求:“自妃主及五品以上母妻,并不因夫子封者,请自今迁葬之日,特给鼓吹,宫官亦准此。”皇帝下制应允。(注:《旧唐书》卷二八,第1050—1051页。另参见《旧唐书》卷八五,第2813—2814页;《新唐书》卷七六,第3487页。)韦后奏表已不存,从这段简略的摘要看来,意思大概是,嫔妃、公主、五品以上官员的母妻、非因丈夫与儿子之故而封爵的命妇、宫官等人,身后行葬礼时,由朝廷赐给鼓吹。这又是一个从礼仪上提高妇女地位的做法,以下略做解释。首先,关于这项规条适用的范围,公主与五品以上母妻的意思很明确。从现有资料看来,五品以上母妻至低限度可以比照夫、子的品秩,享有五品的地位。至于“不因夫、子封者”,主要是指由女性本人的因素而封爵的。在唐代礼律中,她们通常被称为“不因夫、子别加邑号者”,邑号(即爵位)之前,都有品阶,如某品夫人、某品郡君。妇女封爵者都等同五品以上。(注:有关“不因夫、子别加邑号”妇人的基本资料,见《旧唐书》卷四三,第1821页;卷四五,第1957页;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卷二,名例十二“妇人有官品邑号者”,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152—156页;仁井田陞:《唐令拾遗》,《衣服令》第十七,第467页。)嫔妃和宫官何所指呢?对照其他的条件,可能是指五品以上的内官和宫官,而非涵盖宫中所有的女官。依当时的制度,嫔妃之中,“才人”为五品,“美人”以上更高;宫官方面,只有最高级的“六尚”(尚宫、尚仪等)和“宫正”是五品。(注:六尚、宫正的品阶,见《旧唐书》卷四四,第1867—1869页。)
1703163550
1703163551
其次,对妇女葬礼赐予鼓吹的新规定,不但提高了女性的礼仪地位,待遇甚至超过男性高官。中宗下令实施这项制度后,太常博士唐绍强烈反对。他上疏指出,鼓吹原是军乐,连郊祀之礼都不使用。妇女葬礼用鼓吹,不但不合法,而且历代未闻。根据“令”,五品官婚葬,基本上也无鼓吹,只有京官五品得以借用四品的鼓吹当礼仪。五品以上母妻享有特殊地位,是因丈夫、儿子而来的,现在她们的葬礼都可以用鼓吹,许多五品官反而不能,实在错乱。唐绍希望中宗收回成命,仍行常典,没有被接受。(注:《旧唐书》卷二八,第1050—1051页;卷八五,第2813—2814页。)从唐绍的分析,可以清楚看出,韦后的提议有激烈突显妇女地位的作用。
1703163552
1703163553
《旧唐书》中宗本纪载,景龙三年七月,“皇后表请诸妇人不因夫子而加邑号者,许同见任职事官,听子孙用荫。从之”。此事亦见《通典》、《唐会要》,唯《唐会要》系于景龙二年七月,大概是错误的。(注:《旧唐书》卷七,第147页;《唐会要》卷八一,第1498页;《通典》卷三四,第950页。《新唐书》也将此事系于景龙三年,但相关文字因删减而颇失原意。)这又是一件韦后提高妇女地位的作为,以下试行讨论。
1703163554
1703163555
关于“妇人不因夫、子而加邑号者”,前文已略有说明。唐代妇女封爵,绝大多数与丈夫、儿子有关,但还是有妇女独自封爵。譬如,武德初,妇人王氏杀死薛仁杲旧将房企地,乱因以平,被高祖封为崇义夫人。武周时期,有妇人奚氏、高氏,分别因抵御契丹、突厥有功,受封爵位。(注:《旧唐书》卷一九三,第5140、5145—5146页。唐代后期的例子,见同卷第5149、5150—5151页。其他朝代妇女独立受封的事例,参见刘开《广列女传》卷一九(半亩园丛书同治八年刊本)。)另外,皇帝嫔妃的母亲受封也是惯例,这是因女儿而加邑号。至于“妇人不因夫、子而加邑号者”荫子孙的问题,《唐律疏议·名例》规定,原则上,有爵位的女性不得荫亲属,但不因夫、子加邑号者为例外,适用于一般(即男性)封爵的情况。换句话说,这类妇女可以荫亲属。这是唐律的法条,所指的“荫”显然是刑事方面的特权,如减轻罪罚、赎免罪刑。(注:以上说明参见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卷二,名例十“七品以上之官(减章)”;名例十一“应议请减(赎章)”;名例十二“妇人有官品邑号者”。)韦后所要求的“荫子孙”,可能是指高阶职事官荫补之类的特权,如某品官的子、孙得任某品官。根据唐代的法令,封爵者也有资荫之法,可以让子孙任官,后人也可继承爵位。(注:参见《唐六典》卷二,第32页;《唐会要》卷八一,第1493、1499页;仁井田陞:《唐令拾遗》,《封爵令》第十二,二乙,第305—307页。)从韦后的要求看来,或许这方面的规定本来排除了女性,韦后要增加她们的权益。总之,从现存的零星资料判断,韦后的目的是在使妇女独立受爵者与男性高官享有平等的待遇。
1703163556
1703163557
中宗的诏令发布后不出数年,女性政治势力就溃败了,韦后提出的新规定大概很少得到实施的机会。但这项规定具有重要的文化意义,它使得母亲的身份在制度上得以成为政治权位的来源,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肯定了女性在政治领域的独立人格。
[
上一页 ]
[ :1.703163508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