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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刘纪华发表这篇文章的同年,在中国西部四川省一个偏远的县,一个地方志的编纂者正好完成该地方志的第六章——记录节妇的《列女志》。在完成这一章后,他加了一段后记。这篇短文的开头以官样文章式的语气告诉读者,这一章里所列的人物之所以被记载,是因为他们的孝义(对男子而言)或节烈(对女子而言)。然后,他笔锋一转,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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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之后,吾人常闻有非孝非节者。察其言论,盖反对以孝为道德之中心之根本,而对于谴责妇女以片面之贞节一点,加以非难。非孝非节之余,即主张不孝不节也。耳食之流,不考其说,乃仅就字面而接受之,欣然色喜,嚣嚣然以新派自号于众,于是见有主张孝节者,即群议以迂腐。呜呼!此世道人心之大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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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继续解释,为什么孝、节等教导牺牲自我以利他人的美德是多么的重要。然后他最终向读者交代了这个话题引起他注意的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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咦!余尝九岁丧父矣。先母魏氏,以家“无一瓦之覆,一土之载”之故,手自操作,育孤事舅。每当家无余粮甘旨有阙时,尝抚余顶而泣,泪下沾襟,双目全肿。至今思之,历历如昨,而余母又已弃养矣,伤哉!遥思他日故邑有修志者,若仿此例,或亦不过草率书之曰:“魏氏某某,某某之妻,某某之母,守节二十六年而卒”而已。谁复知此寥寥数十字中,尚有几许艰辛,若干血泪乎?余修汶志,多沿旧书,每恨其过于简略,不足以尽昔日孝义节烈者之艰苦于万一。(注:民国祝世德等纂修《汶川县志》卷六,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370号,据民国三十三年铅印本影印,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第156—1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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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两位学者写作的同时,小说家老向发表了他的短篇小说《全家村》。在林语堂的英译本中,女主人公的形象对美国读者来说非常难忘(或许因其品行不良),她是一个寡妇。对她的描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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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妇门前是非多”,现在还是这样儿。大小的工夫,人们的眼睛都注视在寡妇的身上,没缝儿生蛆,她的是非怎么会不多呢?一作寡妇,最好是整天家掩面痛哭,一揩干眼泪就有笑的嫌疑。寡妇而笑,那是多么血化的事情?寡妇最好不吃饭,否则吃酸喝辣,也会成了话靶。……到了寡妇的境界,死了实在比活着美得多。不过话又说回来了,全家这位寡妇祖宗,是完全不怕那一套,她是惟恐自己的门前是非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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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五个女孩子,真称得起大方,除了不曾提倡裸体运动,什么样的自由都有她们的分儿。四个出嫁的:除了一个实行生育节制,胎没有坠下来,人先死了;其余的三个也都离了婚,各自都有较美满的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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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一样的作孤儿寡妇,盖西门家却永远不曾冷锅冷灶的过着一天。哈喽全,全飞,时根,小虎子以及全家的远族,不给她们纳香火的不很多。(注:Lin Yutang trans.,Widow,Nun,and Courtesan,New York:John Day,1950,pp.24-25,27.全家村中的姓氏“全”亦是双关语,意指“所有的农村”。见老向《全家村》,上海:宇宙风社出版社,1940年,第22页及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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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的中国寡妇会乐意反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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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史读本 清代社会的守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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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文中,我会从三个方面来考察清代社会中的守寡,上述20世纪的三个例子体现了这些方面。首先,我将以精英话语中的贞节观为背景来考察守寡。在此观念下,妇女一旦结婚,她就不能再和另一个男子发生性关系以及为其生育子嗣。其次,我将从玛格丽·沃尔夫(Margery Wolf)所称的“母系家庭”(uterine family)的背景中来考虑守寡,“母系家庭”这种说法,表达了母亲和儿子之间强烈的感情联结。(注:Margery Wolf and Roxane Witke eds.,Women in Chinese Society,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75.)最后,我会从阶级差异的角度来讨论守寡,因为如同在印度(注:Pauline Kolenda,“Widowhood among‘Untouchable’Chuhras,”In Akos Ostor,Lina Fruzzetti,and Steve Barnett eds.,Concepts of Person:Kinship,Caste,and Marriage in India,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2,pp.172-220.),上层和下层阶级会被期待遵守不同的规范寡妇行为的准则。我认为,关于守寡的观念是具有延展性的,不仅受到阶级差异的影响,而且清王朝所发生的种种历史事件,改变了寡妇守节的涵义,从而也影响了守寡观念。(注:本研究的长期目标,是要勾勒一张涵括了时间和空间上变化的清代妇女行为的图表。我希望以后的研究可以允许我根据施坚雅提出的模型进行量化研究,并证明中心—边缘地区和区域之间的差异。参见G.William Skinner,“Regional Urbanization in Nineteenth-Century China,”“Introduction:Urban and Rural in Chinese Society,”in Skinner ed.,The Ci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Stanford,Calif.: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77,pp.211-49,25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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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史读本 寡妇守节:精英的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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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刘纪华和其他学者所指出的,禁止寡妇再嫁,给清代中国人的家庭生活带来了越发重要的意义。(注:参见高迈:《我国贞节堂制度的演变》;乔健:《中国文化中的妇女贞节》,《中央研究院民族所集刊》第31辑,1971年,第205—211页;Mark Elvin,“Female Virtue and the State in China”;T’ien Ju-k’ang,“Male Anxiety and Female Chastity:A Comparative Study of Chinese Ethical Values in Ming-Qing Times,”Presented(in part)at the Southern California Colloquium in Chinese Studies,Californi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Pasadena,March 3,1984.关于早期寡妇再嫁的讨论,如Jack L.Dull,“Marriage and Divorce in Han China:A Glimpse at‘Pre-Confucian’Society,”in David C.Buxbaum ed.,Chinese Family Law and Social Change in Historical and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eattle: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78,pp.23-74,特别是第64—67页;明代时期的有Ann Waltner,“Widows and Remarriage in Ming and Early Qing China,”In Richard W.Guisso and Stanley Johannesen eds.,Women in China:Current Directions in Historical Scholarship,Youngstown,N.Y.:Philo Press,1981,pp.129-46。以及在清朝时期的台湾,如Tai Yen-hui,“Divorce in Traditional Chinese Law,”In David C.Buxbaum ed.,Chinese Family and Social Change in Historical and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eattle: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78,pp.103-104。)尽管我们也许能在儒家经典中找到鼓励寡妇守节的例证,且清代学者也频繁地引用经典来支持或提倡寡妇守节,但地方史料中关于节妇的传记到18世纪才剧增。在此之前,尽管贞节女子常在地方志的列女部分被赞誉,但多是因为她们在面临被强暴的威胁时自杀,或者殉夫而死。(注:这个结论基于阅读来自中国4个大区域(包括四川成都,山东济南,广东广州,以及浙江宁波及其腹地)的地方志史料的经验,因此还是初步的。量化和证实这个假设还需要计算机编程和分析。)相比而言,清代地方志中关于节妇的详细传记,以及长串的节妇名字,迅速增至数百乃至数千。这些节妇通常拒绝再嫁,但也很少自杀,相反,是将自己的一生忠心地奉献给了夫家。(注:尽管18世纪时人口迅速增长,地方志中所录节妇的增长率,仍然远远高于人口的增长率,而在我考察过的清朝初年的方志中,有关节妇的传记比例(相对于其他类型的贞节女子)经常是戏剧性地跳跃增长。很可能,寡妇的比例增加所反映的,不仅仅是寡妇绝对数量的增加,更是由人口增长带来的间接压力。特别是从16世纪的最后25年开始,低级文官的竞争日益激烈,何炳棣估计,从14世纪晚期到1600年,人口可能从6500万增加到1.5亿,但生员数目可能在同期增加了二十倍(Ho Ping-ti,The Ladder of Success in Imperial China,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62,p.182)。我在下文指出,在清代前半期,竞争科举考试中举者资格的野心勃勃的家族,流动比率在下降,这可能部分解释了逐渐增强的对妇女贞节的重视,因其在地方社会中是地位的标志。关于这些要点,另参见乔健《中国文化中的妇女贞节》;Elvin,“Female Virtue and the State in China”;Andrew C.K.Hsieh and Jonathan D.Spence,“Suicide and the Family in Pre-Modern Chinese Society,”in Arthur Kleinman and Tsung-yi Lin eds.,Normal and Abnormal Behavior in Chinese Culture,Boston:D.Reidel,1981,pp.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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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清代节妇的数目有明显的上升?学者们对其原因有诸多争论。伊懋可认为,这是帝国晚期一个更广泛的“道德普及化”过程的一部分;这个过程的顶峰,是满族统治者极其成功地在地方社会中劝诫和奖励儒家行为规范的教化运动。(注:Mark Elvin,“Female Virtue and the State in China.”)高迈则倾向于一个社会经济的解释,他用19世纪晚期节妇堂(为守寡妇女提供公共住处和支持的机构)的普及,来作为士绅阶级应对困难时期的例证。他提出,地方士绅不但为太平天国造成的男性人口锐减所困扰,且还面临着维持本阶级寡妇荣誉的需要,于是他们被迫支持节妇堂等新的公共机构,用以维护那些标志并表现他们社会地位的价值观。(注:事实上,在一些地区,节妇堂早在1820年代就建立了。参见高迈《我国贞节堂制度的演变》,第103页;Raymond D.Lum,“Aid for Indigent Widows in Nineteenth-Century Canton,”Papers presented at the annual meeting of the Association for Asian Studies,March,1984,Washington,D.C.。进一步的研究需要解释它们出现的区域和时间。)刘纪华则将寡妇守节增加,明确地与政府支持和保护寡妇家庭的激励机制联系起来。(注:刘纪华:《中国贞节观念的历史演变》。)政府激励机制的重要环节发生在明代。明朝政府颁布了旌表节妇的详细、明确的规定,以寡妇为户主的家庭可免服徭役,这使得核实的程序必不可少。1368年明太祖发布的一份诏令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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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孝子顺孙义夫(注:我将“义夫”翻译成“righteous persons”是因为它出现在明代的一个文本中;下文中,当我提到道光时期使用的同一个词时,我将其译成“faithful widowers”。按照伊懋可的研究,这个词的意思在清代发生了变化(Elvin,“Female Virtue and the State in China,”p.126)。)节妇志行卓异者,有司正官举名。监察御史、按察司体覆,转达上司,旌表门闾。凡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注:引自刘纪华《中国贞节观念的历史演变》,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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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世纪以后,一连串舞弊的申请,使政府不得不威胁地方官员和主持旌表事务的地方耆宿,如果他们歪曲事实真相的话,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注:田汝康引了明代旌表制度中的贿赂及其影响的例子,表明明清统治者力图禁止官僚家庭的妇女获得表彰,但没能成功(T’ien Ju-k’ang,“Male Anxiety and Female Chastity:A Comparative Study of Chinese Ethical Values in Ming-Qing Times,”pp.4-5)。另参见Elvin,“Female Virtue and the State in China,”pp.117-1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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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为了避免这些问题,清朝时不同版本的《清会典》和《礼部则例》都阐明了颁发旌表与建造节妇牌坊的详细程序。这些规定明确了妇女牌位可以被列入官方所立节孝祠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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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会典则例还规定了合格的标准,以及授予表彰的方法或程序。在清前期合乎标准的妇女包括:(1)节妇:在30岁与50岁之间守节,或者守节超过十年但在50岁之前去世的妇女;(2)烈妇、烈女:包括为避免被强暴而自杀的妇女,在抵抗强暴中死去的妇女,以及被性侵害后因羞辱而自杀的妇女,被亲戚强迫或威胁再嫁时自杀的妇女,以及为避免与其幼时被许配给的男子发生婚前性关系而自杀的童养媳;(3)贞女:包括在其未婚夫死后殉夫的女子;为死去的未婚夫守节的女子(这些女子在经过规定的年份后与节妇享受同等待遇)。(注:刘纪华:《中国贞节观念的历史演变》,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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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这些妇女的官方程序是很细密的。朝廷礼部负责监察地方教育和考试的仪制清吏司,同时也负有监督授予旌表的责任。清会典规定,都城和包括军事卫所的所有行政治所都要建节孝祠,祠外树大坊以刻受旌表妇女的名字。这些妇女也可能有资格入祀于祠中,享受地方的春秋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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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获得这些荣誉的资格,部分地是由阶级决定的。满洲皇室以及满洲八旗的妇女不仅可以从政府那里得到银两、丝绸以及其他祭祀物品(如羊、酒及其他礼器),还可以获得建立牌坊和立庙的津贴。另一方面,各省的节妇可以从地方官那里得到30两银子的赠礼,但修牌坊、立庙及所有祭祀费用都要由她们本家族负担。被迫为奴、被贩卖的以及出家的妇女,可以在墓前立石坊,但被禁止入祀地方祠庙。(注:同上文,第3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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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道光年间(1820—1851),为政府认可的节妇已在地方社会中成为家族荣誉的象征之一,地方志的编纂者们为区分正当的和欺骗性的申请头疼不已。地方家族之间申请节妇的竞争,困扰了很多地方志的编纂者,其中一位为此恼怒的编纂者在列女志前言之后附了这样一段话:“节妇:先旧志,次旌表,次里邻、乡党、亲族举报核实纂修,随核随纂。先后莫能依次。既免错误,尤便续增。”(注:1758年《新修广东县志》,卷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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