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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传教士这种观念居然得以持续,民国初年的《缠足有害唱》里劝道:“男女分别从头上起,男女分别何曾在脚底。”这首歌里也说到“上帝造人是一样”,大致也是教会方面所做或至少是受教会影响之人所做。(注:《采菲录三编》,第3页。)这一观念的持续提示着后之反缠足者有时也不过是抄袭前人的言说,并未仔细研究各种观念的真义。当然,类似的误解后来在民间也确实存在,民国时期一位作者回忆说,“前十几年,我的乳母对我先母说:‘若不裹脚,怎能分别男女?’”(注:老宣:《对于〈采菲录〉之我见》,姚灵犀编:《采菲录》,天津书局,1934年,第14页。)可知在对传统观念的误解方面,传教士与老百姓倒接近。(注:老百姓的误解或者是西潮冲击导致中国传统崩散后的结果,或者是传教士的误解因西人的“话语权势”而成正解的后果;惟1870年时中国传统尚未受到强烈冲击,当时传教士持此说恐怕不是特意针对老百姓的观念,而是自己没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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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事变迁,以缠足约束妇女的士人观念后来却变成了趋新士人眼中的“世俗之论”。《皇朝经世文新编续集》在为《鄂抚端方劝汉人妇女勿再缠足说》写的编者按语中说:“世俗之论皆谓,缠足者,所以约束闺阃,使之不敢放纵之意。”(注:杨凤藻编:《皇朝经世文新编续集》(二),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影印本,第1500页。)再到北伐战争之后,类似观念已再降低为“怪议论”。天津妇女放足会的《放足歌》说:“还有一种怪议论,只把女子当玩弄,怕她水性与杨花,裹住足来关住她。”(注:《放足歌》,《采菲录续编》,第47页。)总的说来,进入民国后女子缠足以节步的观点已开始淡化,到北伐后逐渐消失。但四川南充县1932年禁止缠足的训令仍指出当地有“藉口礼教,曲为之辞,谓放足则行动易涉于乖张,缠足则进退始征乎闲雅”的见解。(注:《南充县政府训令》(1932年4月),南充县档案馆档案,全宗号2,目录号1,卷号6,第33页。)而缠足与“风化”的关联仍以不同的形式存在,1934年江西省的禁止妇女缠足条款就是包括在取缔奇装异服的禁令之中的。(注:《取缔妇女奇装异服》,1934年6月23日《新新新闻》(成都),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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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引宋恕提出用以比较的上海青楼女子则反映了当时反缠足士人的另一个重要观念,即缠足诲淫。据时人观察,光绪末年的“海上妓女,均为小足”。是时妇女皆重双足之修饰,“尤以娼门女子,更加推波助澜,于是纤足绣鞋之诲淫风气,遂靡所底止矣。盖彼时选色,首注裙下”,脚之大小胜过容貌,“因此娼家女子,无不盛饰厥足,以为迷客助淫之具也”。(注:藤窗寄叟:《莲钩碎语》,《采菲录》,“品评”,第22—23页。)反缠足者虽强调缠足与美丑无关,却又每斥缠足诲淫,实暗中承认小脚的性吸引力(即美)。(注:林维红教授已注意及此,不过她未将此与美丑联系起来看。参其《清季的妇女不缠足运动(1894—1911)》,《台湾大学历史学系学报》第16期,199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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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诡论意味的是,在士人与大众中一向更趋近大众的传教士在反缠足方面有时却更偏向士人的观念。早在同治年间,北京长老会的曹子渔就认为:“缠足乃诲淫,邪状与淫戏淫画何以异?”(注:曹子渔:《缠足论》,《教会新报》(约同治九年),第834页。当时伉爽子著《缠足辨》驳斥说:“必欲以缠足为诲淫,则中国节孝祠中节妇皆缠足者也,曷尝淫?”(《教会新报》,约同治九年,第882页)此时中国传统尚具正面形象,到19世纪末传统崩散后,以传统为武器来反驳新说者就越来越少见了。)光绪年间英教士秀跃春申说足不可缠的理由,仍包括“跬步不端,实贻诲淫之羞。吾恐风化从此衰,人心从此坏,是败俗也”。(注:秀跃春:《缠足论衍义》,《万国公报》第4卷(光绪十五年四月),第10366页。)这样的观念其实与许多传教士所反对的以缠足来维持风化的中国士人观念一脉相承,缠足与反缠足这竞争的两方面有时竟分享着同样的思想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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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9年四川嘉定府段太尊对全足会的训词说:“三代以后,遇有一种荒淫之人,创出缠足之法,使妇女行走娉婷,步生金莲。初时不过淫乱之家尤而效之,久之相沿成习,凡生女者均以缠足为美观;不问受者如何痛苦,总以愈小愈佳。”(注:《纪闻》,《广益丛报》第7年第17期,宣统元年(1909)六月初十日,第11页。)稍早署理四川总督的岑春煊在劝谕缠足的告示中说:“此事在做父母的,不过因为众人习惯的事;又怕女儿不缠足,将来不好对亲。”但“说到难于对亲这个念头,第一无廉耻,第二无知识”。无廉耻是因为“以小脚求媚于人,乃是娼优下贱的思想。世间喜小脚的,必是轻薄无行的男子,人有女儿,就不该许给他”。(注:《劝戒》,《采菲录》,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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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议论大致传承了道学家抑制“人欲”的观念,具有强烈的价值判断成分,只要与性吸引力相关,便是“无廉耻”、“娼优下贱的思想”和“轻薄无行”。这最可见趋新士人与大众的观念区别:对作父母的老百姓来说,缠足与否及缠的效果都与女儿的婚姻相关,正是所谓“终身大事”。他们恐怕还不一定先想到小脚的性吸引力,即使想到也未必就以为与“廉耻”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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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的区别提示了反缠足的宣传一开始就有现实针对性不足的特点,在这方面传教士与士人的观念又相当接近。同治年间,有些中国人本以为“缠足乃家庭猥鄙之事,所关非重,亦可随众”,传教士德贞却以“人事莫重于世道人心”来驳斥这种观点。其对个人生活方式的道德化,与一些儒生将缠足与“妇德”相连的思路非常接近。德贞显然也援用儒家正统“妇德”观来反对缠足:“或谓缠足为博翁姑之爱也。然德言功貌,未尝言足。使其足小如锥,人皆爱慕,而行如河东之吼,安贵有此足也。”(注:德贞:《施医信录缠足论》,《教会新报》(约同治九年),第826—8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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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原初的儒家学说如何,到近代则早已形成足即是貌的普遍认知,所以小足才会使“人皆爱慕”而可博翁姑之爱。小脚既已成为一种女性美的重要特征,人们的婚嫁选择必然与这种审美观密切相关。小足易嫁而大脚难以婚配,已是近代中国的社会风气,一般家庭或有意或无意皆会“随众”,个别与习俗相抗的家庭或许存在,但其通常不佳的结局恐怕更告诉别人“随众”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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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史读本 二、习俗、婚姻与近代中国的两个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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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西方传教士到中国后,小足与婚嫁的关系即引起了他们的密切关注。早在1876年,英人德贞就指出时人认为“天下民人皆系汉装,倘不缠足,势如鹤立鸡群,未能随众;将来受聘,因此恐难”。(注:德贞:《施医信录缠足论》,《教会新报》(约同治九年),第826—827页。此处“汉装”显然是针对“旗装”,其潜在的威慑性颇有力,当时传教士多有利用满汉意识做文章者,详另文。)德贞这篇早期的反缠足文章很值得细读,传教士要主动上门宣教,故多能得知民众缠足的真正理由(相比之下中国士人反不那么重视老百姓的观念),其说当较可信。综观全文,缠足一方的基本观点即落实在遵从风俗以“随众”之上。是否“随众”这一观察是深刻的,这意味着审美观念早已融化进社会习俗之中,脚与婚嫁的关系又更进一层。除个别愿意并且有经济社会等实力可以“遗世独立”者外,一般家庭不论是否在审美层面爱好小脚,仍不敢在社会习俗方面冒“鹤立鸡群”之险,因为结局是明确的,即“将来受聘,因此恐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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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贞反驳此观念的各种说法也颇有提示性,针对“风俗自古流传,势有不得不然”的观点,他认为“居家惟我为主,我行我法,安能附会他人。我不许我女缠足,我之外安得干预我事。是缠足一节,实在父母,权亦操之父母也”。这在当时西方恐怕都还是比较激进或理想的观念,生活于社会中的家庭,即使在那时的西方也不可能做到“我行我法”,不过有此主张存在罢了。这样的意见要让一般中国人接受,在当时可以说几乎不可能。德贞进而驳斥“足既云小,纵言貌稍陋,亦可涵容”的观点说,“人之聘娶,因人乎?因足乎?”故“缠足之事与受聘毫无干涉也”。但足即是人的一部分,而且是那时与聘娶甚有关联的一部分;这既是事实也已成“常识”,不是简单的否认可以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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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元年王伯辰在天津组织改良社会图书馆,其友阿辛作《缠足苦》俚词说:“要是不把脚来裹,人人都说真万难。有的说:为母的不把女儿管,任着意儿教他疯颠,好好的成了大脚片,将来的亲事怎么办?有的说:谁家的姑娘模样好,两只大脚讨人嫌;谁家媳妇倒亦俏,可惜脚大不十全。”(注:阿辛:《津门莲事记略》,《采菲录三编》,第69页。)据民初《晨报》所论,在北京,仍有“那些腐旧的人们,替他儿子订新妇,总要拣一个小脚的姑娘”。(注:李荣楣:《中国妇女缠足史谭》,《采菲录续编》,第25页。)在1914年的成都,“提倡天足者虽多,而顽固不化者亦复不少;每值议婚之始,必问是否天足;往往有一闻天足二字即掩耳却走者,犹以不开通之商贾人家为最甚”。(注:《禁售女鞋示文》,《娱闲录》第5期(1914年9月16日),“游戏文”,第46页。)可知到民国初年,“若不缠足,难以找婿”(注:《劝戒》,《采菲录三编》,第2页。)的观念并未见大的改变,大致仍是时人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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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北伐后的国民政府统治时期,这样的观念仍广泛存在。1933年云南一位女作者分析父母为女儿缠足的观念,其中之一即“女儿不缠足,恐寻不到女婿”。反之,“不但可以找到女婿,并且可以找到好女婿”。当地一位读过书的女性自述其何以要缠足的原因,首先就是父母希望她嫁个好姑爷。(注:坚贞女士:《一般父母为女儿缠足之心理的误谬》、乡姑娘:《致缠足女同胞的信》,《民众生活周刊》第50期,1933年5月20日,第28、23页。)1932年有成都记者偶至四川绵阳所属各县乡镇,发现“缠脚之风仍盛,不但成年妇女无不小脚蹒跚、弱不胜衣,甚至一般幼女,年龄在十岁左右者,其父母仍强迫为之缠裹”。驻军长官虽一再严禁,却无实效。经多方调查,始知主要因为当地通行童年议婚风俗,而男方“只以脚之大小而定其爱憎。爱憎不在乎人,而在乎脚;故强令女家,竭力缠脚,否则拖延不娶,或以退婚为要挟”。女方遂不得不将女儿缠成小脚,“以迁就两家婚姻之圆满”。(注:《绵阳缠足风盛》,1932年7月29日《新新新闻》,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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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问题当然是最根本的考虑,但习俗本身也具有相当的影响力。1895年立德夫人即注意到缠足的原因之一即是“此旧俗也”。两年后四川有女性给《万国公报》投稿述及缠足原因,也说“吾祖宗累代如是,今改易之,是背本也”。到1900年有人论禁缠足之阻力,首先仍是“虑联姻之不合俗”。(注:天足会闺秀:《缠足两说·匡谬》,《万国公报》第77卷,第15275页;蜀南赵增泽润琴氏:《劝释缠脚说》,《万国公报》第99卷(光绪二十三年正月),第16785页;冯守之、顾子省:《天足旁论》,《万国公报》第139卷,第19492页。)立异似乎从来不是中国大众的行为习惯,在大家都如此的时代,一般老百姓是很少会有意去违抗习俗的。正如清季四川巴县知县劝戒缠足的告示所说,“从前之碍难解放者,不过以独不异众、互相观望;兹既立会禁止,远迩一律,自可无庸过虑”。(注:《巴县出示禁戒妇女缠足文》(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档案宣统卷,案卷号647,缩微号5。)实际的情形当然不像这位县官预测的那样简单,但他显然看到了问题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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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世纪30年代,云南一位“曾经热烈的参加过”放足运动、但感其“迄无多大成就”的人,将“一般人保守缠足陋俗的理由”搜集了数条,一是“缠足自古流传,不能违背祖宗”,倘违背则“变成忤逆不孝的罪人”。同时,也有观念已改变,有心要解放,却“不肯开先例”,倘先别人而作,“深恐被人笑骂,而一般闺秀又是最怕人议论的”。当地另一观察者也将“社会非议”列为不能不缠足的一条主要理由。因为真实行放足者少,“自己不敢轻易试尝,盖恐受社会间一般人之非议也”。且因大脚女子甚少见,不仅社会非议,倘上街,则“街头小儿亦将追随而嘲笑之”。(注:济民:《辟缠足的理由》、朱伯庸:《解放缠足与妇女解放》,《民众生活周刊》第51期,1933年5月27日,第56—57、71页。)“怕人议论”的确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对于婚姻关系圈维持在相对狭窄区域的人来说,闺秀的名声是极为要紧的(其实男子亦然)。在婚姻主要靠媒人联系的时代,只要成为别人议论的目标,先已变成当地有争议的人物,于说亲实大有妨碍。而且,不从众随俗的不利后果非常明显,云南有些地方的女性即为妇女解放付出了代价:“首先倡议放足的先烈们,是已经失去了她嫁人的资格”了;而主张天足的男性“从别处娶回的大脚妇人,也为人所不齿”。有人注意到,确有“某家因父亲的思想很新,不主张替女儿缠足;后来废了多少力,才嫁得一个穷苦人,而且还赔嫁了一些家产”。有此先例,一般人“更拼命地去把自己的女儿的脚缠小,以免将来的此种不幸”。其结果,虽然云南的天足运动几乎与民国肇基同时,但在实施20年后,反“不敢有人作再度的尝试”。(注:印其:《缠足问题与妇女解放》、张仄人:《天足运动与妇女解放运动》,《民众生活周刊》第51期,1933年5月27日,第64、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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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897年,张之洞在《戒缠足会章程叙》中已说“父母非不慈其子也,为其戾俗则难嫁也。是故俗之所染,可以胜礼;俗之所锢,可以抗令”。他主张“化民成俗必由学”,必使“其俗已动于学,然后以法从之”,方易生效。(注:《南皮张尚书戒缠足会章程叙》,《贵州文史丛刊》1981年第10期。)辛亥革命前的革新派也注意到婚姻与缠足的关系:“缠足一事,虽慈母之于儿女,不得不忍心害理以行之。揣其本意,亦甚可笑,盖恐将来不能嫁耳”。他们提出的解决方案也与张之洞的差不多:“夫女子无学不能自立,虑其见弃于人,至残其肢体而不悔,亦足悲矣!”(注:竹庄:《论中国女学不兴之害》,《女子世界》(三)(1904年3月),张枬、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0年,第9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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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之洞提出的“化民成俗必由学”是以士为社会表率的传统四民社会积累下来的经验,在四民社会走向解体的近代中国(注:参见罗志田《权势转移:近代中国的思想、社会与学术》,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61—190页。),这一历史经验也越来越失去实际的效力。后来兴起的反缠足宣传也可算是“学”的一种新方式,但其效力似乎也未超过传统方式。关键在于,“学”主要作用于观念的改变,而习俗虽包括观念又远不仅仅是观念,它更多是一种生活方式、一种社会行为。要转变“可以抗令”的深厚习俗,最主要的恐怕是在生活方式层面提供选择的机会和余地。后者虽一直在反缠足者的考虑之中(如各时期的不缠足会多订有关于婚姻的条款),却很少落到实践的层面。女儿出嫁问题是一般家庭中父母考虑的首要问题,在革新者却以为“甚可笑”,最可见反缠足者思虑高远而不切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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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在述及清季剪辫的新人物遭社会的非议(注意他讲的主要不是来自官方的压制)时说,“推想起来,正不知道曾有多少人们因为光着头皮便被社会践踏了一生世”。故他认为,提倡女子剪发“又要造出许多毫无所得而痛苦的人”,因为她们难以得到社会的接纳:“改革么,武器在哪里?工读么,工厂在哪里?”所以女子最好还是将头发“仍然留起,嫁给人家做媳妇去”。这些人“忘却了一切还是幸福,倘使伊们记着些平等自由的话,便要痛苦一生世”。(注:鲁迅:《头发的故事》,《鲁迅全集》第1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第462—465页。)鲁迅虽然说的是反话,但却看到了问题的实质,尤其是社会没有给向往“平等自由”的女子多少出路供其选择这一关键因素。女性在缠足问题上正面临同样的困扰,读书大概是惟一的出路,但若生于无经济实力的家庭便只能在“脚的痛苦”和“被社会践踏”而“痛苦一生世”之间做出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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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缠足是因“女子无学不能自立”对清季革新派还只是一种理想型的思考,那么在女子教育逐渐开展的民国,这已成为一个实际的社会现象。民国初年赛珍珠在安徽农村时,一小镇女子告诉她:女子若已受教育,则可不必缠足;反之则必须缠足,不然就嫁不出去。(注:PearlBuck,My SeveralWorlds:A Personal Record,New York:JohnDay,1954,p.147.)也就是说,小脚女子的潜在婚配对象只能在传统男子中选择,而天足女子则可寻觅新式夫婿。以前许多人认为受过教育的女子不缠足是教育的结果,这只见到问题的一方面。实际上也只有受过教育、有各级学校的文凭、获得“女学生”的身份认同,才可以不必缠足就能较容易地论婚嫁。然而在全民教育没有普及之前,能读书的女子终是少数,多数人即使有此愿望,也并无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实际能力,结果大多数女子仍处在“女子无学不能自立”的境地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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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无学不能自立”的社会现象提示着缠足与社会阶层的区分有直接的关系。这也有一个转变的过程,以前是上层人必缠足而下层人可以不缠,后来则反成为上层人才有能力选择是否缠足。同治年间一篇为缠足辩的文章指出:“中国士大夫家贤女,但主中馈,以不预外事不出闺门为德,正不必放足以便大踏步日奔走于道路也。而且中国不缠之女多有之,乡间村妇、下贱女奴,不烦禁而多不缠矣,便奔走也。贤否不系此也,此固各行其是也。必欲一而禁之,其说未可厚非,其势万不能行。”作者主张以“和而不同”的原则,法“存而不论”的方式来处理缠足问题。(注:伉爽子:《缠足辨》,《教会新报》,第8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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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或者更多还只是理论的申说,但在等级社会之中,因婚嫁而改变社会身份是中外皆然的一种取向,这又与美是天生不变的还是后天可变的这样一个重要观念相关。日本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即曾有一个审美观的大转变,从以前认为美是天生不变的转化为美是可以通过美容修饰而改变的。更重要的是,与此相关的是一种“美丽可以变幸福”(这里的幸福当然是在一定时空限制之内的)的社会观念,即通过美容修饰来增加女性的吸引力,从而以婚姻方式改变身份和社会地位。正是在这样的审美观和社会观念下,出现了专门的美容书籍和早期的时尚杂志。(注:参见铃木则子《江户时期日本的镜子与美人》(Reflecting Beauty:Mirror and Beauties in Edo Japan),“健与美的历史”学术研讨会(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99年6月11—12日)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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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脚的大小与美丑直接相关的中国,缠足恰使女子具有“美丽可以变幸福”的可能性。一般贫家女欲以嫁人而改变社会身份者,常凭姿色。但姿色是先天的,缠足则是后天的努力。过去俗语说“脚小能遮三分丑”,方绚在《香莲品藻》中也说,“丑妇幸足小,邀旁人誉”。(注:《丛钞》,《采菲录》,第21页。)换言之,只要脚缠得好,即使相貌丑陋,也能博得人们的赞誉。故“贫小之家,望作门楣;而姿首平常,妆饰绵薄,极力缠剥,务求胜人”。(注:番禺愚叟:《卫足说》,《万国公报》第97卷(光绪二十三年三月),第16658页。)可知缠足已成为一种上升性社会变动的途径,虽然真正成功实现社会地位转换者或不过是少数人,但到底提示了一个为更多人所向往的可能性和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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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社会身份这一愿望体现了实际的社会区分,但在总体趋新而区域发展差异甚大(包括社会变化速度及思想和心态发展的不同步)的近代中国,这一区分还不完全是以经济实力和社会名望为基础的上下层社会的区分,而部分是从价值观念到生存竞争方式都差异日显的两个“世界”的区分(这一区分与近代日趋明显的城乡差别有相当多的共相,但也未必总是一致)。要能够沿社会阶梯上升,在不同的新旧“世界”中生活竞争方式已有所不同。(注:说详罗志田《权势转移:近代中国的思想、社会与学术》,第172—202页。这里所谓“两个世界”的区分是大体言之,若细分则也可以说有多个“世界”,参见罗志田《新旧之间:近代中国的多个世界及“失语”群体》,《四川大学学报》1999年第6期。)但对身处“新世界”或向往“新世界”的女性来说,家庭的社会经济实力仍是最关键的因素之一:通常只有那些上层家庭的女性和有条件进新式学堂、或受新思想影响的女子才有可能放脚;因为她们放脚后,基本不存在嫁不出去的危险(即这一世界的男性审美观在受新思想影响后,有可能发生变化,转而喜欢天足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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