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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601 第十三条 居民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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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603 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其申请1年内不再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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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605 第十四条 居委会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并自收到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2日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查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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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607 (一)组织3名以上(含3名)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入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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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609 (二)居委会城市低保评议小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进行集体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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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611 (三)经评议认为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将其家庭成员就业、收入等情况和评议结果,在社区公告栏内或者便于群众监督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5日;认为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将有关调查材料和评议结果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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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613 (四)对经过公示的,将有关调查材料、评议结果和公示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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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615 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居委会可以适当延长初审时限,但最长不超过10日。申请人居住地居委会有义务配合户籍地居委会调查了解情况并出具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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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617 第十五条 居委会应当建立由群众代表组成的群众监督组织,完善城市低保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公开城市低保对象的名单以及所领取城市低保金数额,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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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619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居委会上报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书面申请、有关调查材料、评议结果和公示情况等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核查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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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621 (一)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城市低保评审小组组织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员进行入户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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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623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城市低保评审小组根据核查情况进行集体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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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625 (三)经评审认为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将评审结果在便于群众监督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5日;认为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将有关核查材料和评审结果上报所属区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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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627 (四)对经过公示的,将有关核查材料、评审结果和公示情况上报所属区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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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629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受理尚未成立居委会的新建小区居民提出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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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631 第十七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上报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书面申请、有关核查材料、评审结果和公示情况等之日起8日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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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633 (一)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和入户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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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635 (二)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和领取城市低保金的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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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637 (三)对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将不予保障的通知书委托居委会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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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639 第十八条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在市区内迁移户籍,应当自户籍迁移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低保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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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641 (一)由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下同)将《低保证》交回户籍迁出地所属民政部门,户籍迁出地所属民政部门将其城市低保档案复印件交其本人并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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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643 (二)由本人将城市低保档案复印件和证明交户籍迁入地所属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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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645 (三)户籍迁入地所属居委会在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上报所属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核实后,由所属区民政部门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发给《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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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647 在本区内迁移户籍的,由本人持《低保证》和居民户口簿到所属区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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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9649 办理《低保证》手续变更期间,城市低保金照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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