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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4428 在后村,除了男性针对女性的暴力,也有女人打男人的情况发生。问题在于,男性对女性施暴被当做正常现象(只是稍微有点过分),而女性对男性施暴却被当做反常现象。这样的女人被明显地列入违反规范的范畴,被称为“泼妇”、“悍妇”。人们都把这样的称呼自然地接受下来,从来意识不到其中的问题。只有当打老公的女人不再被叫做“泼妇”、“悍妇”,就像打老婆的男人并没有被单列出来被叫做“泼夫”、“悍夫”之后,当平等的夫妻关系成为普遍模式之后,女性在家庭中的人身安全权利才能真正得到保障,家庭暴力现象才能最终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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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4430 [1]French,M.The War Against Women.Summit Books,199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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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4432 [2]陶春芳等主编.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概观.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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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4434 [3]闵家胤主编.阳刚与阴柔的变奏——两性关系和社会模式.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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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4436 [4]佟新.不平等性别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对中国家庭暴力的分析.社会学研究,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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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4441 后村的女人们:农村性别权力关系 [:1703180935]
1703184442 后村的女人们:农村性别权力关系 12.丧偶与改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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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4444 中国传统文化中所谓守贞大致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婚前守贞,也作守童贞;二是婚后守贞,反对外遇;三是丧偶后守贞,反对寡妇再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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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4446 中国人的守贞观念虽然是在宋明以后才格外强烈起来,但是早在秦汉时已经萌芽。例如东汉班昭在公元87年左右作《女诫》,反映了当时社会已经形成了男尊女卑的风气。她在书中写道:“《礼》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故曰夫者天也,天固不可违,夫固不可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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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4448 宋儒程颐是竭力反对寡妇再嫁的,他有一句名言:“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有人问程颐:“孀妇于理似不可娶,如何?”程颐答道:“然。凡娶,以配身也。若娶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程答:“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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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4450 清代蓝鼎元著《女学》,全书分四篇: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在妇德篇敬身一节,他说:“男女之防,人兽之关,最宜慎重,不可紊也。女子守身当兢兢业业,如将军守城。稍有一毫疏失,则不得生……可贫可贱,可死可亡,而身不可辱。”在守节一节他说:“妇道从一而终,岂以存亡改节?夫死不嫁,固其常也。不幸而遭强暴之变,惟有死耳。玉洁冰清,可杀不可辱,千载而下,有余荣焉。若畏死贪生,至于失节,则名虽为人,实与禽兽无异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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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4452 在世界各国的历史中,由政府表彰守贞一类的个人行为的做法是极为罕见的。在我国有文字的历史记载中,几千年来,绝大多数记载的都是男人的事迹,而女人出现在史书中的形象,除了少数后妃,就是节妇烈女了。关于节妇烈女的记录从周代就开始了,在宋代形成一个小高潮,在明代更出现一个大高潮。(详见表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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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4454 表3-20 周代至清代历代妇女节烈统计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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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4459 在清代,旌表节妇烈女的范围包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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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4461 甲:节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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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4463 自三十岁以前守节,至五十岁;或年未五十而身故,其守节已及十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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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4465 乙:烈妇、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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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4467 妇女遭寇守节致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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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4469 妇女因强奸不从致死,及因人调戏羞愤自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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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4471 节妇被亲属逼嫁致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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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4473 童养之女尚未成婚,拒夫调奸致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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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4475 丙:贞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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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4477 未婚夫死,闻讣自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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