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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农村则不同,婚后居处还是延续了数千年的从夫居制(虽然很多人婚后会在很短的时间内与父母公婆分开居住),家庭中男性中心的思想也还保留下来比较多一些。表现在寡妇再嫁的问题上,就是反对寡妇再嫁的人还比较多(其中还包括许多女性),更不同意带走本应属于女方的一半财产和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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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只要婚后从夫居制这个制度安排没有发生变化,妇女的再婚自由权、法定财产权、未婚子女的归属这些本来已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权利,就还是会同男权制的习俗继续发生冲突,而且往往会落败。这是法律遭遇到有经济基础和制度基础为依托的习俗时所发生的尴尬局面,也是中国妇女的法定权利遭遇男权制习俗时所发生的尴尬局面。这种尴尬局面只有到婚后居住制度这一类基本制度发生变化之后才能最终得以改变,就像在我国城市社会生活当中所发生的改变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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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闵家胤主编.阳刚与阴柔的变奏——两性关系和社会模式.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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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洪兴等编.妇女风俗考.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1.53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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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杜芳琴.中国社会性别的历史文化寻踪.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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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洪兴等编.妇女风俗考.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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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沙吉才主编.当代中国妇女地位.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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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妙清等编.性别学与妇女研究.香港: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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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陶春芳等主编.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概观.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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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村的女人们:农村性别权力关系 第4章 作为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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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各国、各种文化中,公领域大都主要是男性的领域,而私领域则大都主要是女性的领域,所谓“男主外,女主内”。这种人类社会数千年的传统习俗所塑造的观念根深蒂固,影响深远。正如波伏瓦所指出的那样:“女人的不幸在于,她没有和那个劳动者一起变成同类的工人,于是也就被排斥在人的伙伴关系之外。男性之所以没有把她当成和他一样的人,是因为她没有去分享他的工作和思维方式,是因为她仍被禁锢在生命的神秘过程中。”[1]“使女人注定成为附庸的祸根在于她没有可能做任何事这一事实,所以她才通过自恋、爱情或宗教孜孜不倦地徒劳地追求她的真实存在。当她成为生产性的主动的人时,她会重新获得超越性;她会通过设计具体地去肯定她的主体地位;她会去尝试认识与她所追求的目标、与她所拥有的金钱和权利相关的责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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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主外女主内的问题一直是女性主义对男权制家庭的批评焦点。19世纪的女性主义作家沃尔芙曾经提倡用给母亲发工资的办法,使其从经济专制下解放出来。弗里丹鼓励女性将家庭责任减到最小程度,但不回避这些责任。费尔斯通(Shulamit Firestone)则把妊娠和做母亲本身就看成受压迫,得出结论说生殖技术的进步最终将把女性从生物学的约束中解放出来。对于激进女性主义来说,放弃家庭以及与男人分离是女性唯一可忍受的答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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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主义学者萨克斯对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劳动分工做过一个很严重的评价,认为它是男女不平等的根源。她说:妇女进行家务性劳动,男人从事交换性的社会劳动,这种两分法的形成,产生了性别的划分,它成为统治阶级分而治之、性别统治做出的组织基础。男人通过劳动成为社会成人,妇女则成为家庭里受赡养者。这样就产生了几种后果。首先,妇女被降低到社会的最底层。男人在家里是皇帝。其次,因为妇女被孤立、排斥在公共领域以外,她们很可能成为一支保守力量,会无意识地保持现状,信奉持家教子的传统观念。最后,家庭成了唯一具有消费力、供养家庭成员、培养未来劳动力的机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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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女性进入公领域,参加了家庭之外的工作,她们的地位才真正得到改观。因此,社会生产与性别的关系首先表现在女性在有酬劳动中所占的比例。表4-1是一些主要国家的女性在有酬劳动中所占比例的排行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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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 女性在有酬劳动中所占比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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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女性在有酬工作中占到43%,虽然这个水平不是最好的,但是超过了一些发达国家,如法国、德国和日本;高于与我们发展水平相近的印度;更远远高于阿拉伯国家。这个统计数字是在中国妇女的生活模式发生剧变之后的数字。此前,中国女性就业经过了一个急剧的增长期:在1950年时,女职工仅占全部职工的7%;1992年,全国有5600万女职工,约占全国职工的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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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女性劳动力在所有劳动力当中所占的比例,对女性参与社会生产劳动程度有另一种统计角度——参与社会生产劳动的女性在所有适龄女性中所占的比例(劳动参与率),如表4-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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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2 若干国家分性别的劳动参与率和就业比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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