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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多么难啊。俺娘儿仨,一到过年过节,就娘仨一起哭。这些年没(给孩子)买过一根雪糕,没穿过一件新衣裳。孩子小的时候不懂事,大街上拾过别人扔的柿子皮吃。别人家的孩子还让大人看着,俺两个孩子就跟着我下地干活了。秋后苹果熟了,家家户户都买苹果,村里有好几家种苹果树的,我骑着车子到离村最远的林子里去买,就因为那一家是当家(本家族)的一个兄弟种的。在他那里买,他能给算便宜点儿……这些年为了孩子,嘛(什么)也干过。孩子上中学,学习成绩好,天天吃不饱饭,那老师们对孩子好,俺也没嘛(什么)给老师,秋后收了棒子,就磨成棒子面,给老师送去。老师说嘛(什么)也不要,还给俺20块钱……(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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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年龄比较大的寡妇是由于对夫家亲属已经有了归属感和亲近感,所以才不愿意再嫁。51岁的寡妇义目前仍旧独居,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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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现在就得算丧偶。没想过再嫁,再嫁也不见得是好事。在这村里过了二三十年,这就是自己的村,一大家子百十口人都混得挺好的。要是改嫁,往哪去?还能把自己的家扔下,上别人家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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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是改嫁到后村的寡妇,她用简短但无限辛酸的话语总结自己的改嫁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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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总得嫁人,像俺这个,还嫁两回。嫁一村,就感觉着重新活一辈子,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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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寡妇再嫁的问题上,节烈的观念是数千年男权制家庭制度在观念上的反映。按照我国的婚姻传统习俗,从婚后居住形式到财产和子女的归属,在传统家庭体系中一直是男性中心的,男权至上的。节烈观念因此成为对女性财产权利、人身自由权利、改嫁权利的一种压抑性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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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是从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被攻击男权制的人们反复论证的一个话题,也是在法律中做了明确规定的,可是它至今仍像一个幽灵在中国的婚姻文化中游荡。有专门研究寡妇守节习俗的学者提出,清代县志资料显示,寡妇守节的现象不是数百年不变的,而是在18世纪大幅度增加的。被表彰的守节寡妇,往往是寒士家庭里上下两代唯一的依赖;她们守节与否,对该家庭的存亡有关键作用;而寡妇再嫁以后的生活,无论在感情上或物质上,都不一定比留在亡夫家里好些。清政府表扬寡妇守节的政策,一向是针对中下层的。至于上层,自清代初年,已经有好些士大夫发表言论反对强求寡妇守节的规范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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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种习俗的存在,在一开始总有它存在的理由,也就是它存在的功能。要求寡妇守节的习俗也是这样。它存在的理由有:中下层家庭的上下两代人需要寡妇照料抚养,再嫁家庭不如元配家庭条件好等等。这些经济理由造就了寡妇守节的习俗和观念。但是在这些经济理由不再存在时,习俗和观念也就应当改变了。比如,当上一代人不需要寡妇抚养而是有自己的养老金时;当下一代已经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时;特别是当最初的婚姻已经不是男人把女人娶进男人家庭,而是男女双方成立了一个新的小家庭时——这位寡妇在丈夫死去时,根本就不是男人家庭的一个成员,而是一个独立的个人,她从来也没有成为过那个男人家庭的成员,那个家庭对于她来说只是姻亲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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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寡妇财产权的问题上,男权制家庭观念认为,寡妇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人,她没有创造过家庭财富,她的孩子不属于她而属于亡夫的家庭,因此她再婚时应当把财产留给前夫的孩子和家人。从下面中国妇女地位调查中人们对寡妇再婚应不应当把财产留给前夫的孩子和家人的态度上可以明显看出男权制家庭观念的强大影响。(详见表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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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2 对寡妇再婚应把财产留给前夫的孩子和家人的态度(%)[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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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们的回答来看,有将近半数的人赞成寡妇再婚时把财产留给前夫的孩子和家人,城市人中有28%、农村人中有51%持这种观点;不同意这种做法的才有两成人:城市人中的30%和农村人中的18%。令人感到痛心的是,赞成这种做法的女性竟然超过了男性。中国女性在如此损害自身利益的观念面前的软弱和无知令人感到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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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问题上,有几个原则需要澄清:第一,按照法律规定,在丈夫去世时,他的财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寡妇再嫁时,财产已经处理完毕,根本不存在是否应当把财产留给前夫的孩子和家人的问题。第二,配偶去世后,寡妇可以选择是否保持与前夫家的关系,在脱离关系的情况下,是否留财产应当属于自愿赠予的行为范畴。第三,这种说法假定孩子是属于丈夫家庭的,而不是属于其父母的,这是一个错误的假定。第四,这个说法假定中国所有的家庭都是从夫居的主干家庭或扩大家庭,而目前中国有60%~70%的家庭是夫妻单独居住的核心家庭。第五,丈夫财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包括其父母是农业社会和乡村的法律,而不是现代工业社会和都市社会的法律,因为它假定父母是没有养老手段,要靠子女来养老的;它假定中国的家庭是包括父母、夫妻及其子女的三代主干家庭,他们是共同居住和经济上合一的。而实际情况却早已不是如此,在城市尤其不是。60%~70%的中国当代家庭是与父母家庭分开居住的、经济上独立核算的单位,因此配偶财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只包括配偶和子女才更合乎中国家庭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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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中国城市生活当中,在婚后居住模式和财产权利上都已经实现了男女平等,男权制家庭模式已经转变为夫妻平等的家庭模式。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节烈的观念、反对寡妇再嫁的观念已经失去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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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农村则不同,婚后居处还是延续了数千年的从夫居制(虽然很多人婚后会在很短的时间内与父母公婆分开居住),家庭中男性中心的思想也还保留下来比较多一些。表现在寡妇再嫁的问题上,就是反对寡妇再嫁的人还比较多(其中还包括许多女性),更不同意带走本应属于女方的一半财产和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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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只要婚后从夫居制这个制度安排没有发生变化,妇女的再婚自由权、法定财产权、未婚子女的归属这些本来已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权利,就还是会同男权制的习俗继续发生冲突,而且往往会落败。这是法律遭遇到有经济基础和制度基础为依托的习俗时所发生的尴尬局面,也是中国妇女的法定权利遭遇男权制习俗时所发生的尴尬局面。这种尴尬局面只有到婚后居住制度这一类基本制度发生变化之后才能最终得以改变,就像在我国城市社会生活当中所发生的改变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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