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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见李娃的营生以赢利为目的。到公子成了穷人之后,姥与李娃设计将公子骗至外面,而她们当天就搬了家,使公子无从寻找她们的踪迹,公子遂流落街头。如果李娃是官妓,此计就行不通——公子仍可很容易地打听到她们的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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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世的唐诗中,咏及妓女的篇什甚多;虽然其中大部分都是反映文士与官妓之间的应酬交往,但也有一些诗篇透露出私妓的光景。比如施肩吾《襄阳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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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堤女儿郎莫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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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五五结同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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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晨对镜冶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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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欲取郎千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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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张潮《襄阳行》中的“襄阳传近大堤北,君到襄阳莫回惑,大堤诸女儿,怜钱不怜德”等句,这些以赢利为目的“大堤女儿”,应属私妓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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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总的情况而言,官妓在唐代娼妓业中显然占主导地位。这虽无法获得社会学的统计资料作为直接佐证,但从唐代诗文、小说中所反映的情况推断,也可知其大概。另一方面,私妓也已出现,且与官妓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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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时代,官妓制度依然盛行,这从宋词和宋人笔记中的大量有关作品和记载不难看出。但私妓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特别是到了南宋时,私妓中的高级妓女似乎已与官妓平分秋色,宋人笔记中有不少材料可以证实这一点。比如宋代的酒楼,普遍以售色来促进业务——让妓女在酒楼陪客侑酒,周密《武林旧事》卷六记其事:杭州城“和乐楼”等十一座官营酒楼用官妓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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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库(那时酒楼常被称为“库”)设官妓数十人,……饮客登楼,则以名牌点唤侑樽,谓之“点花牌”。……然名娼皆深藏邃阁,未易招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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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熙春楼”等十八家“市楼之表表者”(可以理解为私营酒家之有名者)则用私妓侑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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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处各有私名妓数十辈,皆时妆袨服,巧笑争妍。夏月茉莉盈头,春满绮陌,凭槛招邀,谓之“卖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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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自牧《梦粱录》卷二十亦记有这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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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景定以来,诸酒库设法卖酒,官妓及私名妓女数内,拣择上中甲者,委有娉婷秀媚,桃脸樱唇,玉指纤纤,秋波滴溜,歌喉婉转,道得字真韵正,令人侧耳听之不厌。官妓如……(列举金赛兰等十一人),及私名妓女如……(列举苏州钱三姐等二十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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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与酒有关的庆典仪式中,官妓与私妓更要联手出场,《梦粱录》卷二“诸库迎煮”记其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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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府点检所,管城内外诸酒库,每岁清明前开煮,……各库预颁告示,官私妓女,新丽妆著,差雇社队鼓乐,以荣迎引。……其官私妓女,择为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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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有一些卖唱、卖艺的流动私妓,可能是较为下等的妓女。耐得翁《都城纪胜·酒肆》还记载有一种“庵酒店”,是“有娼妓在内,可以就欢,而于酒阁内暗藏卧床也”,这种可以和客人在酒阁内成就云雨之欢的陪酒女郎,应是较下等的私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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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和明前期在继续官妓制度的同时,曾在法律上禁止私妓——当然不可能在实际上真正禁绝。至晚明,私妓更趋繁荣,已出现纯以出卖肉体为业的下等妓女,《梅圃余谈》记其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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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世风俗淫靡,男女无耻。皇城外娼肆林立,笙歌杂遝。外城小民度日难者,往往勾引丐女数人,私设娼窝,谓之“窑子”。室中天窗洞开,择向路边屋避作小洞二三,丐女修容貌,裸体居其中,口吟小词并作种种淫秽之态,屋外浮梁子弟过其处,就小洞窥,情不自禁则叩门入,丐女队裸而前,择其可者投钱七文,便携手登床,历一时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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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进入“花钱—泄欲”模式的下等妓女的出现,可视为娼妓业恶性发展的标志。清代雍正朝曾从法律上禁娼,但结果只是终止了千余年的乐籍制度——亦即取消了官妓,却未能禁止私妓,最终使得清代中叶以后成为私妓的一统天下,一直延续到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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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家妓及其特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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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古时家妓的性质,李敖的尖刻之语说得最为简捷明白:“家妓是养在豪门中的妓女,算是自备的歌星、舞女兼酒家女。”【18】不过从现代学者对古时家妓的论述中看,有一点似乎需要特别提请注意:即家妓与主人的姬妾实际上往往很难明确区分开来,因此在采择古籍中史料进行论述时,应留意甄别,尽量避免“扩大化”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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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时帝王本有宫妓之制,教坊—乐籍的传统,即源出于此。官妓之设,是为一批官员们服务;而将宫妓“平民化”,使诸侯、外戚、大臣乃至富豪之家亦可蓄而有之,专为男性一家之主服务,就成为家妓。故家妓既可视为宫妓的扩大化,亦可视为官妓的私有化。持此观点以察家妓之发端,则齐桓公宫中“女市”之设,设或如高罗佩所说仅为侍奉桓公一人,自可视为桓公的家妓;而认为晋悼公赐魏绛女乐八人是为家妓之始【19】,也应可以成立。将晋君赐魏绛女乐事作为家妓之始,还有着一种征象意义——君主将自享的特权赐给部分臣下,正表明家妓是宫妓的扩大或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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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养家妓既为某种“恩自上出”所赐下的特权,在理论上自然不能人人都随意享用,而是要依据等级有所区别。比如唐中宗曾下令“三品已上听有女乐一部,五品已上女乐不过三人”;后来唐玄宗大展恩波,又诏“五品已上正员官、诸道节度使及太守等,并当听家蓄丝竹,以展欢娱”(俱见《唐会要》卷三十四),扩大了蓄家妓的范围。但是事实上官员违制而蓄家妓的事例多不胜举,因为理论上的等级限制并无多大的约束力,再说帝王也常因臣下有功等故而特赐女乐,而且上文已经指出过,家妓与姬妾是很难明确区分的。总之这基本上只是官员在私宅之内的私事,清心寡欲还是纵情声色,都不是“大是大非问题”。不过偶尔也可见到因违制蓄家妓而受罚的,例如《南史·王晏传》载其弟王诩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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