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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操作的民主:罗伯特议事规则下乡全纪录 附3:独立运用议事规则的普及推广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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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天鹏议事规则精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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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根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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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每个参会者表达意见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每个人也应尊重他人表达意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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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每个参会者有权利把自己的意见努力变成会议的意愿,但是会议中的意见表达要遵循约定的规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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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每个会议议题应该在参会者充分的表达、讨论和修改之后,才可以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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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在有不同意见的情况下,我们承认多数方的意见为会议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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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会议授权主持人分配发言权、提请表决、维持秩序并执行程序,但主持人在主持期间不得参与内容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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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为了进行建设性的讨论,会议遵循“先动议后讨论、没动议不讨论、讨论则只讨论当前动议”,会议应把“动议”作为议事的基本单元,避免没有动议的发散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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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动议应该是具体的行动建议、是明确的书面语言,而不应是模糊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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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参会者应该在会前仔细阅读会议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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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发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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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发言要首先向主持人申请发言权。在没有其他人发言的时候,或者在上一位发言人交回发言权之后,最先举手并称呼“主持人”者获得发言权,主持人应宣布“请某某先生/女士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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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参会者在其他人发言时举手或发言,主持人应不予理会或立即裁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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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如果几个人同时举手申请发言权,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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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没有待决实质动议,那么最先举手者获得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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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有待决实质动议,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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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动议人在主席刚刚陈述议题之后,有一次发言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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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针对同一动议尚未发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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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连续两个人发表同一种意见(赞成或反对)之后,主持人应当询问有没有不同意见,此时持不同意见者优先于持同样意见者。主持人应尽可能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权,以保持平衡的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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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除上述三种情况之外,主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请最先举手者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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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发言人在取得发言权后应起立发言,并首先介绍自己,“发言人就座”标志着“交回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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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发言权由主持人分配,但如果参会者认为主持人分配有误,可以提出“秩序问题”,请主持人纠正;如果主持人不纠正,参会者还可以进一步提出“申述”,请会议表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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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 除执行和解释议事规则之外,主持人不应发表任何意见,不应总结或者评论任何人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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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 如果主持人确实希望对当前动议发表评论或者因利害关系而需要回避,则主持人需要让出主持之位并指定一位临时主持人来主持,直到本动议得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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