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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 参会者取得发言权后,可以采取下列三种行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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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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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没有待决实质动议,应该动议;如果有人取得发言权后既不动议,也不提问,却开始发表评论或感想,那么主持人应予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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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有待决实质动议,应该就待决动议发表评论意见、提出修改或其他程序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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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所有的发言(包括提问、动议、辩论等),必须面向主持人进行,以防止会员之间的言语冲突,但宣读文件或报告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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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 主持人有权在发言出现混乱的时候要求会议恢复秩序,可以喊“秩序”,如有木槌可以适当击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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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提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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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 提问需要首先取得发言权,不可以打断别人的发言,提问不需要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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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 问题必须面向主持人提出,但可以用第三人称指定由其他人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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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 如果提问人未指定回答者,主持人应询问谁来回答并请知情者回答。主持人不应该回答除议事规则类问题之外的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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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条 取得一次发言权只能提出一个问题,最多由一个人回答。但如果提问人认为回答者对问题本身理解有误,可以澄清问题并要求重新回答,主持人应根据自己的判断允许最多一次澄清和重新回答,重新回答时可以请不同的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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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 主动补充回答问题,或未经安排主动介绍情况,需以动议形式得到过半数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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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 对回答不满意者可以提出动议来处理,但必须在没有其他待决动议的前提下。例如,动议要求进一步整理信息并指定汇报的时间,或者动议纠正报告中的错误,或者动议通过“批评性质的决议”,把报告中的问题记录在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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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条 提问、回答、主动介绍情况的发言时间都不得超过一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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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动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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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条动议程序有六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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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议,即“提出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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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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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述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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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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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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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宣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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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 动议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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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议人取得发言权后,提出动议,语言是“我动议……”(请参阅第三章。)提出动议的时候不要解释理由(或者主持人根据自己的判断最多允许解释两句),动议人在辩论阶段有权选择第一个发言以解释自己动议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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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动议应该是具体的行动建议、是明确的书面语言。如果动议措辞不明确,主持人可以要求动议人明确措辞,或者帮其措辞,但必须询问是否符合动议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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