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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 对回答不满意者可以提出动议来处理,但必须在没有其他待决动议的前提下。例如,动议要求进一步整理信息并指定汇报的时间,或者动议纠正报告中的错误,或者动议通过“批评性质的决议”,把报告中的问题记录在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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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条 提问、回答、主动介绍情况的发言时间都不得超过一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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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动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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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条动议程序有六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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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议,即“提出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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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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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述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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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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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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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宣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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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 动议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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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议人取得发言权后,提出动议,语言是“我动议……”(请参阅第三章。)提出动议的时候不要解释理由(或者主持人根据自己的判断最多允许解释两句),动议人在辩论阶段有权选择第一个发言以解释自己动议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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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动议应该是具体的行动建议、是明确的书面语言。如果动议措辞不明确,主持人可以要求动议人明确措辞,或者帮其措辞,但必须询问是否符合动议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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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持人不可以提动议,但可以提示参会者当前情况下可以提哪些程序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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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条 附议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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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主持人和提议人之外,任何其他会员如果认为现在应该讨论这个动议,则不用取得发言权,直接举手并喊“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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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动议之后无人马上附议,主持人应该、且只应该询问一遍“有人附议吗?”如果仍然没有人附议,则动议无效,自动忽略、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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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动议提出过程之中和刚刚提出之后,动议的反对者应该保持沉默,因为如果无人附议,动议自然无效;如果有人附议,则可以发表反对意见,或者动议“搁置”(请参阅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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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条 陈述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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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议得到附议之后,主持人必须请会议讨论,可以这样宣布:“有人提议有人附议……请大家发表意见。”该动议成为“当前动议”或叫“待决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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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持人陈述议题之后,动议成为“整个会议的财产”,供会议讨论和修改,其利弊优劣与动议人或附议人无关,所有评价只能针对动议,而不能针对动议人或附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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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条 辩论阶段:针对当前动议的利弊展开讨论和修改,遵循“发言规则”(请参阅第二章)和“辩论规则”(请参阅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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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 表决阶段:主持人提请会议就“是否通过当前议题”进行表决,遵循“表决规则”(请参阅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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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条 宣布结果:主持人宣布动议“得到通过”或是“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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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程序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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