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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140 第9条 发言要首先向主持人申请发言权。在没有其他人发言的时候,或者在上一位发言人交回发言权之后,最先举手并称呼“主持人”者获得发言权,主持人应宣布“请某某先生/女士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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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142 第10条 参会者在其他人发言时举手或发言,主持人应不予理会或立即裁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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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144 第11条 如果几个人同时举手申请发言权,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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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146 1.如果没有待决实质动议,那么最先举手者获得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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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148 2.如果有待决实质动议,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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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150 (a)动议人在主席刚刚陈述议题之后,有一次发言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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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152 (b)针对同一动议尚未发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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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154 (c)在连续两个人发表同一种意见(赞成或反对)之后,主持人应当询问有没有不同意见,此时持不同意见者优先于持同样意见者。主持人应尽可能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权,以保持平衡的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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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156 (d)除上述三种情况之外,主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请最先举手者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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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158 第12条 发言人在取得发言权后应起立发言,并首先介绍自己,“发言人就座”标志着“交回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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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160 第13条 发言权由主持人分配,但如果参会者认为主持人分配有误,可以提出“秩序问题”,请主持人纠正;如果主持人不纠正,参会者还可以进一步提出“申述”,请会议表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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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162 第14条 除执行和解释议事规则之外,主持人不应发表任何意见,不应总结或者评论任何人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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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164 第15条 如果主持人确实希望对当前动议发表评论或者因利害关系而需要回避,则主持人需要让出主持之位并指定一位临时主持人来主持,直到本动议得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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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166 第16条 参会者取得发言权后,可以采取下列三种行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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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168 1.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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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170 2.如果没有待决实质动议,应该动议;如果有人取得发言权后既不动议,也不提问,却开始发表评论或感想,那么主持人应予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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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172 3.如果有待决实质动议,应该就待决动议发表评论意见、提出修改或其他程序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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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174 第17条 所有的发言(包括提问、动议、辩论等),必须面向主持人进行,以防止会员之间的言语冲突,但宣读文件或报告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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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176 第18条 主持人有权在发言出现混乱的时候要求会议恢复秩序,可以喊“秩序”,如有木槌可以适当击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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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178 第三章 提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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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180 第19条 提问需要首先取得发言权,不可以打断别人的发言,提问不需要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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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182 第20条 问题必须面向主持人提出,但可以用第三人称指定由其他人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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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184 第21条 如果提问人未指定回答者,主持人应询问谁来回答并请知情者回答。主持人不应该回答除议事规则类问题之外的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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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186 第22条 取得一次发言权只能提出一个问题,最多由一个人回答。但如果提问人认为回答者对问题本身理解有误,可以澄清问题并要求重新回答,主持人应根据自己的判断允许最多一次澄清和重新回答,重新回答时可以请不同的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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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188 第23条 主动补充回答问题,或未经安排主动介绍情况,需以动议形式得到过半数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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