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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265 第38条“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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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267 1.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且“休会”优先于“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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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269 2.“休会”是会员的一项权利。当过半数的参会者希望休会的时候,任何人不得强制会议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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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271 第39条“秩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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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273 1.任何时候,只要认为有违反章程、议事规则或其他规则的现象发生,任何会员都有权直接指出,无须取得发言权也无须附议,要求主持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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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275 2.主持人必须立刻裁定所指现象是否违规,是则立即纠正,不需要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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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277 第40条“重新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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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279 1.在没有待决动议的时候,任何人可以提出重新考虑某个当天刚表决过的实质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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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281 2.如果会议决定重新考虑,那么立即回到该实质动议的辩论阶段,但同一天内每个人对同一动议的辩论不超过两次的约束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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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283 第41条 取消或修改已通过的决定要求“三分之二表决”,请参阅第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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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285 第42条 被否决的动议,可以在下一次会议上重提,并按照新动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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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287 第六章 辩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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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289 第43条 同一天内,对同一个动议,每个人的辩论发言不得超过两次,每次辩论发言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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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291 第44条 发言人应该首先表明自己的立场(赞成或反对),然后阐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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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293 第45条 如果发言人的立场难以分辨,主持人可以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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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295 第46条 辩论必须切题,发言必须是关于“是否应该通过当前的动议”;主持人应该制止显然与当前待决议题无关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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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297 第47条 禁止人身攻击,禁止质疑或评论他人的动机、习惯或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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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299 第48条 如果对已经发生的事实存在争议,应展开调查,而不是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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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301 第49条 如果对未来某项行动的可行性存在争议,应展开调查,为争论提供客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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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303 第七章 表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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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305 第50条 只有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以发起表决,只有主持人可以发起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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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307 1.没有人再要求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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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309 2.所有人都用尽了发言权(发言次数已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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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311 3.刚刚通过了“立刻表决”的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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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97313 第51条 表决时先请赞成方表决,再请反对方表决,不要请弃权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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