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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持人不可以提动议,但可以提示参会者当前情况下可以提哪些程序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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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条 附议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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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主持人和提议人之外,任何其他会员如果认为现在应该讨论这个动议,则不用取得发言权,直接举手并喊“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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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动议之后无人马上附议,主持人应该、且只应该询问一遍“有人附议吗?”如果仍然没有人附议,则动议无效,自动忽略、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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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动议提出过程之中和刚刚提出之后,动议的反对者应该保持沉默,因为如果无人附议,动议自然无效;如果有人附议,则可以发表反对意见,或者动议“搁置”(请参阅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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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条 陈述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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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议得到附议之后,主持人必须请会议讨论,可以这样宣布:“有人提议有人附议……请大家发表意见。”该动议成为“当前动议”或叫“待决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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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持人陈述议题之后,动议成为“整个会议的财产”,供会议讨论和修改,其利弊优劣与动议人或附议人无关,所有评价只能针对动议,而不能针对动议人或附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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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条 辩论阶段:针对当前动议的利弊展开讨论和修改,遵循“发言规则”(请参阅第二章)和“辩论规则”(请参阅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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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 表决阶段:主持人提请会议就“是否通过当前议题”进行表决,遵循“表决规则”(请参阅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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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条 宣布结果:主持人宣布动议“得到通过”或是“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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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程序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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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条“程序动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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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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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改”的内容即“修正案”也必须是明确的文字,必须直接、准确地描述如何修改,例如把指定的词句换成指定的文字,增加或删除指定的词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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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实质动议而言,“辩论”本身就涵盖着“修改”,因为创新地提出多赢方案、通过修改实质动议而让它能够被更多的人接受,正是“辩论”最重要的意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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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填空”是一种特殊的“修改”动议,用于“三者或三者以上选一”的情况(请参阅第十一章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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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条“调整辩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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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能在“待决的动议可以辩论”或“没有待决的动议”两种情况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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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条“申述”:只能在主持人做出某项裁定之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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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条“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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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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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休息的时候可以进行“自由讨论”以帮助大家整理思路,这段期间可以随意发言,不受发言权、发言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主持人应该保护会场不陷入混乱,并在指定的休息时间到了以后恢复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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