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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48 手工工匠这时已出现,可能也有军队一样的编制,如“其令又(右)工于”、“卜余左工”。工匠以手工产品完成赋役,形成工匠之“籍”,是后世“匠籍”的直接渊源。还有官员进行管理,如“王其令山司我工”[77],似乎已有了后世“工商食官”的制度[78]。白寿彝认为从“甲寅卜,吏贞,多工亡尤”、“癸未卜,又祸百工”[79]等看,对“工”或“百工”与对“众”或“众人”贫民一样卜问是否有尤、无尤或亡尤,“工”不是工奴[80]。而周灭商后随周的诸侯就封的“条氏”、“陶氏”[81]等商族在商代也应不是工奴,而且是举族为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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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50 商代战俘开始主要被用于做祭祀的人牲,武丁时期用人牲五千四百多人,“但说明不了奴隶制的‘发达’,却正表明了商殷奴隶制的初期阶段性”[82]。到帝乙、帝辛时期杀祭的人牲急剧减少,这是“生产已经发展到这样一种程度:人的劳动力所能生产的东西超过了单纯维持劳动力所需要的数量;维持更多的劳动力的资料已经具备了;使用这些劳动力的资料也已经具备了;……战俘获得了一定的价值;因此人们就让他们活下来,并且使用他们的劳动”[83]。早期来自战俘的“臣”、“仆”等,后被使用于各种生产领域特别是畜牧业(如“羌臣”)和内侍(如“仆”)。一些仆、臣等近侍也被委以要职,但被统治阶级要逾越等级极其困难。“有莘氏女师仆”[84]的伊尹、“筑于傅险”的传说[85]等特殊人才的使用,只是偶尔打破早期国家亲贵合一的等级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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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56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3.4 西周集团控制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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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58 周初实行分封制,“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中央形成了处理日常政务包括负责行政事务的卿事寮和宗教事务的太史寮的外廷及负责宫廷事务的内廷。由于内廷在王的周围,宰、善夫等也代王出纳王命等甚至开始向外廷官转化。武王时,“周公为太宰”[86];灭商以后,“周公不就封,留佐武王”;“为冢宰,摄政”;八年成“王始躬政事”[87],“召公为太保,周公为太傅,太公为太师”[88],成为百官之首的“三公”,成王时“自陕以西,召公主之;自陕以东,周公主之”,分别是宗周和成周卿事寮的首脑。但这也为君臣矛盾留下隐患,以致出现“周公旦走而奔于楚”[89]的情况。周公摄政时期[90],还形成规范的礼仪、法令、赋役和土地制度体系即所谓“周公之典”[91],强化了从天子、诸侯、士到庶人均以嫡长子为“大宗”其余为“小宗”的宗法等级。由于大宗只能有一个,就“必须首先严格区别嫡庶关系”[92],也就形成了“大宗”[93]、“公族”[94]等管理宗族事务的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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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60 贵族巨室的子嗣或在外建国成为诸侯,或在王室辅政成为“世卿”[95]或“嗣卿”[96],因此“贵族的官职和采邑互为表里,官既是‘世官’,禄也就是‘世禄’”[97]。封国与官职成为诸侯贵族“守其官职,宜族宜家”的资本,“弃官则族无所庇”[98]。因此,只要周王与贵族一方出现变动,封国与官职的传递就要通过周王“再封”来认可,一般只要没有罪过都不会被剥夺。但王室强大时,凭王的好恶就可决定诸侯的命运,密国被共王灭国仅是因为三女子[99];相反,强大的贵族则强调“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100],“不有君子,其能国乎”[101],并以此挟王室和诸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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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62 周初分封时,人数较少的“小邦周”仍没有力量完全控制商的核心区域,只能把纣子武庚、禄父分封在商的王畿附近,统治殷商遗民,并派管叔、蔡叔、霍叔作为“三监”[102]。管蔡因不满周公摄政,鼓动商裔和东夷人“作乱叛周”。平叛后,周公营建了成周,又分封同姓、异姓功臣和古帝王之后于新占领的东方“以藩屏周”[103]。同时迁“殷顽民”于洛邑附近,成为中国历史上一次大规模的政治性移民。殷族仍由“殷遗多士”控制,“尚有尔土”,“宅尔邑,继尔居”,“永力畋(田)尔田”[104]。对于其他族属,周“征天民名三百六十夫”[105],即以“三百六十个有名的氏族长”[106]控制各自族属。葛剑雄因此也指出,“直到西周初年,国君还只掌握所属的氏族数量及其首领,而不是直接管理这些氏族的全部人口,所以也没有必要调查或登记这些人口”[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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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65 但殷族随后就被分割,部分并随分封的诸侯一起“就国”,如“分鲁公以大路,大旂,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分之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分康叔以大路、少帛、茷、旃旌、大吕,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108]。殷族被分割和随诸侯就封显示,周的分封制已经不同于商完全委托原氏族部落管理基层的模式。分封过程中“祝、宗、卜、史”等宗教文化官员的随行,促进了文字的扩散,降低了诸侯实施更细致控制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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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67 分封也仍是土地和赋役制度,周代仍实行井田制,不同的是周人“很早就注意征税的比例和限额”关系[109],“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110],“分地薄敛,农民归之”[111]。灭商后,周公把这种制度推广到了全国。但为减少推行成本,又采取了一些结合各地氏族传统的做法,如对鲁、卫两国“启以商政,疆以周索”,对晋国“启以夏政,疆以戎索”[112];税收制度也沿袭了各族群的传统[113],即“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但周族要为周王或诸侯“藉田”,而夏、商后裔则以公田完成税赋,因此说“虽周亦助”[114]。由于土地名义上属于周王,因此“田里不鬻”[115]。但几代以后逐渐松弛,共王时期出现了土地交易的记载,如卫盉、卫鼎、格白簋等。但“首先是从荒山野林开始的”,“土地转让时还得报告王廷,至少取得形式上的认可”,林地“只要私下达成协议,不通过官府即可易主”;卫盉提供了当时土地的价格,每田大致值七至八朋[116]。梁方仲认为“在土地还是‘予取予求’的状态下,谁也没有需要对它的数量进行调查计算;只有农村公社土地共有制已为土地私有制所排斥和代替的时候,这个需要才会逐渐加强起来”[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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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69 周初的分封实际是一个武装拓殖的过程,诸侯就国大致都遇到了姜太公“夜衣而行,犁(黎)明至国,莱侯来代,与之争营丘”的情况[118]。周的统治虽然渗透到了全国,但由于周族的人口仍然较少,只能采用建“城”作为武装据点的办法。这样,地域控制与集团控制几乎完全重合的情况也有了变化,周人武装拓殖的“国”与被征服者居住的“野”、“乡”、“遂”[119],周人贵族及与之有血缘关系的“国人(小人)”与被征服“野人(鄙人、庶人或甿、萌、氓)”也被区别开来,并以各自的公社实施控制。国人是统治阶级,有当兵和讨论政治的权利。但当兵也是义务而且作战时所需要的武器、马匹、粮食等都要自备,在滕国“国中什一使自赋”[120]。“野人”没有政治权利,也不能接受教育,也就“懵懵无知”[121],承担的赋役也不同。鲁国伯禽伐淮夷、徐戎时,要求对“国人”要“善敹乃甲胄,敿乃干……备乃弓矢,锻乃戈矛,砺乃锋刃,无敢不善”;而要求“三郊三遂”的“野人”则要“峙乃糗粮……峙乃桢干……我惟筑……峙乃刍茭”,否则“汝则有大刑”[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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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71 但“国中自七尺(年二十)以及六十,野自六尺(年十五)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等具体的赋役制度还不能够完全证实。但要区分不同人口情况就需要对人口的各种属性有更加详细的记录,而且即使仅为避免错漏也需要有一定的核查机制,因此完全可能不仅要“稽国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而且要“颁比法于六乡之大夫,使登其各乡之众寡”,作为一个宗族也要由“族师……以邦比之法,帅四闾之吏,以时属民,而校登其族之夫家众寡”[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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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73 梁方仲对分封过程中的金文的研究表明[124],封赏中的人口除以“人”、“夫”、“白”计算外,如“锡女邦司四白,人鬲自御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锡夷司王臣十又三白,人鬲千又五十夫”[125];开始出现以“家”来计算的,如“锡……臣二百家”[126]。封赏中还大量出现以“田”为单位计算的土地,如“易(锡)于敔五十田,于早五十田”[127]。又有“里”、“邑”等包括土地与人口的赏赐,如“王……赏毕土方五十里”,“侯氏锡之邑二百又九十又九邑,与*[素+命]之民人都鄙”[128]。还有更为复杂的赏赐,如“锡■鬯一卣、商瓒一口,彤弓一,彤矢百,旅弓十,旅矢千。锡土:厥川三百……,厥……百又……,厥宅邑三十又五,(厥)……百又四十。锡在宜王人(十)又七里。锡奠七伯,厥(庐千)又五十夫。锡宜庶人六百又……六夫”,“余锡汝……县三百,……造国徒四千为汝敌寮,……余锡汝车马戎兵,厘仆三百又五十家”[129]。这些金文还显示,这时总体上虽还维持着以族为单位对人口进行控制的方式,但“家”的出现也显示氏族力量的减弱与独立的家庭地位的上升;人与土地的分列,一定程度显示商代人口与田地直接对应关系的削弱;“里”、“邑”、“县”等的出现,也显示人口属地控制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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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75 诸侯的政策也引起了人口流动。太公因“齐地负海舃卤,少五谷而人民寡,乃劝以女工之业,通鱼盐之利,而人物辐溱”[130],“人民多归齐”[131]。这些人口的性质、来源虽不得而知,但势必打破原有集团的控制。而人口逃亡或诱惑人口逃亡(包括奴隶)都是不被允许的,“臣妾逋逃,……越逐不复,……诱臣妾,汝则有常刑”[132],这也需要有更细致的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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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77 由于长期的分封,周王实际控制的土地和人口越来越少,实力越来越弱;同时,贵族内部的分化也越来越严重,许多失势贵族和贫困的士阶层也与平民、百工、商贾一起成为“国人”的一部分,所以称昭王以后,“王道微缺”。到夷王时,出现了“诸侯或不朝,相伐”的情况,楚等一些诸侯已称王,噩侯更是联络南淮夷和东夷部落打到东都成周附近。厉王(金文称刺王,即烈王)继位后,发动包括攻噩和平定淮夷等一系列战争并取得胜利,楚王熊渠和很多诸侯一样“畏其伐楚,亦去其王”[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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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79 为应对大规模战争,“厉始革典”。政治上改变周、召二公世为卿士惯例,起用了有经济、军事专长的荣夷公和虢公长父,经济上改变了“周公之藉”[134],即周公确认的包括礼仪、赋役的籍田制度。在礼制上,革典抛弃了周族君民共耕、酒食同享的耕作方式和平等形式,“使反映宗公利益的王道遭受破坏”[135]。在赋役上,“‘革典’就是‘变籍’,也就是指的变革自古以来的只剥夺‘公田’上的收获物而‘私田’上的收获物归公社农民所有的传统习惯”[136],而不仅是“把公田分给国人而采取征税的办法”[137],但如何剥夺并没有得到说明。实际上,由于铁制工具出现,生产力和农作物产量提高,公社农民对“私田”的兴趣和家庭作用增大,出现“公田不治”[138]的情况。一些诸侯贵族已经放弃了“惟助为有公田”[139]的传统赋役形式,转而采用“彻”,即“择其善亩谷最好者税取之”[140]。这时“彻”成为一种不仅是田税从力役形态向实物形态转化的过渡方式[141],而且是田税和军赋、力役的分离,所谓“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共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142]。厉王革典可能是把“彻”制推行到了王畿未封的土地甚至诸侯国,也是以个体家庭取代集团作为赋役单位的尝试,这样“彻”法才成为“天下通法”[143]。因此形成的所谓“专利”[144],也不只是“独占山泽之利”[145],或是改变了畿外“名山大泽不以封”、畿内“名山大泽不以盼”的传统[146],所以芮良夫才说“天地百物,皆将取焉”,“夫王人者,将导利而布之上下者也”,“王而行之,其归鲜矣”[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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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81 革典不仅遭到了贵族大宗的强烈反对[148],连“国人”也“谤王”。但厉王采用简单、粗暴的手段“止谤”,“得卫巫,使监谤者,以告,则杀之。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149]。这又违背了国家大事要“谋及卿士,谋及庶人”[150],即源于部落时代的贵族议事会和民众大会对首领制约的传统,剥夺了国人议政的权利。于是国人暴动,“王流于彘”。但厉王确认的土地赋役制度却得到了延续,到“宣王即位”时已“不籍千亩”。对人口、赋役控制不得不采取了新的方式,宣王晚年,“既丧南国之师,乃料民于太原”[151]。正如葛剑雄指出的,“料民”是在一个地区逐人登记的新的人口调查制度[152]。更为重要的是,它是籍田制度以及“百亩一夫”的人地对应关系破坏的结果,而且,由于以族为单位的公有产权制度和基层控制体系已被打破,而新的社会组织和控制制度还没有建立,“料民”也只能由王直接组织实施,实际上也是对基层,包括个体家庭实施直接控制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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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83 而葛剑雄认为此前周的人口调查制度(或只是一种从未实施过的理想),是根据不同身份的对象,由不同的官员分别负责登记,并根据百工人数、库房的储存和粮食的消耗等数字综合推算大致获得全部“民数”,“而大部分奴隶是不直接列入人口调查的,而是根据他们所创造的财富及消耗的粮食来作估计的”。这也许是西周的中央机构的情况,但并不表明在诸侯的封国或在一个氏族内部不对人口进行直接控制。即便是只从葛剑雄所举的《夨簋》和《大盂鼎》来看,不仅“分类是相当严格的”[153],统计也是严格的。一次受封赏赐的严格分类统计,实际上显示了在更多范围内严格分类统计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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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89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3.5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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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91 本章考察和讨论了以集团为单位的控制模式的产生及其在夏、商、西周的发展、变化和终结。这一时期,人类集团规模和分化的扩大,形成大集团(国家)及其从属集团,并采取了次级首领控制各自成员模式。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在国家不断向次级集团渗透的同时,家庭的私有产权逐渐取代公社的排他性公有产权,集团控制模式趋于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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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93 第一,部落(联盟)时期集团控制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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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95 定居农业引发了人类集团规模和分化的扩大,在氏族之上形成部落、部落联盟等大(强势)集团,但由于生产力和制度成本的限制,大集团仍没有能力直接控制所有次级集团的成员,而是采取了委托次级首领控制各自成员模式。在部落、部落联盟形成以及其首领逐渐为一些家族把持后,大集团对次级集团、集团首领对集团成员的赋役要求逐渐转向强制,对首领家族甚至其家庭人口的记录也逐渐从普通集团成员中独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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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97 第二,夏的集团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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