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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为一年“正卒”和每年“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264]。正卒在本地为“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士”,“习射御骑驰战阵”[265],承担地方警备及劳役。期满归农,或返上京师作“卫士”,或赴边地作“戍卒”,二者互抵,均是“一岁一更”,虽期满“不候代者,法比亡军”[266],但卫士也常“劳于非业之作,卫于不居之宫”。边郡居民主要在本郡服兵役,一般只有“六郡良家子”才能赴京作卫士,且高爵者也不免役,役龄也超过内地。汉初诸侯国各自确定兵役,景武后大体与郡县一致,但王国士兵只能作王府卫士。由于每年一月和三日更役的个人成本极高,三日戍边可由一人以“一岁一更”代役,“诸不行者”可“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形成“更赋”(代役钱);一月的役则可出二千“雇更钱”,雇“次直者”去“践更”[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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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时,由于战争规模扩大,南军增加了职业兵和贵族兵形成地位较高的期门军和羽林军;北军中也增加了职业兵。募兵成为重要的组军手段,“八校”已基本上是募兵,兵民合一的制度开始变化。王莽时也募天下丁男、吏民奴为“猪突豨勇”。汉初即有“赦死罪,令从军”[268]。武帝时,由于兵源不足,多次征发罪人、死罪、京师亡命、郡国恶少年以及谪民、七科谪从军[269]。另外,在官府和军队中服“吏”役,比更卒、戍卒地位略高、服役时间更长、廪给也更多,已具有职役和低级官吏的性质,但承担的工作并不固定[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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徭役与兵役表面“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也有丞相盖宽饶之“子常步行自戍北边”[271]的记载,但对宗室亲故、诸侯官吏、通经名儒、博士弟子、三老力田、节妇宫人、高年老人及其子弟及从军有功者的“赐复”,因爵级的“爵复”及入粟、奴婢、羊于官的“买赐”,使包括部分农民在内的人口获得一定免役[272]。由于影响到统治者的收益,对免役又有相当的控制。如文帝时,把免役和不免役的高低爵的界线,由刘邦时的“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调整为“受爵至五大夫以上,乃复一人”,八级公乘以下的民爵完全成为空衔,但到元帝时,又出现“民多复除,无以给中外徭役”的状况。而隐匿人口、冒充官吏弟子等非法免役及“身为豪杰而役使乡里人”[273]等,更扩大了徭役的不均。武帝在财政压力下恢复了“武功爵”,并以“级十七万”买卖武功爵,至千夫(五大夫)可免役。由于卖爵减少了调发之士,又调发千夫、五大夫为小吏,不去的出马一匹[274],武功爵逐渐失去价值,不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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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少数民族多有特殊赋役制度。如秦对廪君蛮,“其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文,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幏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镞”,汉“一依秦时故事”[275];板楯蛮因“从高祖定乱有功,高祖因复之,专以射虎为事,户岁出賨钱,口四十”[276]。还吸收降汉的匈奴、羌等作为汉军辅助,“两军相为表里,各用其长技”。武帝以后“胡骑”引入军队建制,对外战争几乎完全使用边地的“属国”兵[277]。王莽还以妻、子为质驱乌桓攻匈奴[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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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以后个体家庭成长、户籍和基层控制制度的推行,使家族控制减弱。但由于地域交通等限制,聚族而居仍很普遍。“汉承战国余烈,多豪猾之民,其并兼者则陵横邦邑,杰健者则雄张闾里”[279]。刘邦“虽都关中,实少人。北近胡寇,东有六国之族宗强”[280],于是“徙齐诸田,楚昭、屈、景及诸功臣家于长陵。后世,世徙吏二千石、高资富人及豪杰并兼之家于诸陵。盖亦以强干弱枝,非独为奉山园也”,“徙者十余万口”[281],形成“邑里无营利之家,野泽无兼并之民”的状况[282]。随着经济的发展,“富商大贾或贮财役贫,转毂百数,废居邑,封君皆低首仰给。冶铸煮盐,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公家之急,黎民重困”[283]。大量占有土地人口,“豪民占田,或至数百千顷,富过王侯”[284],“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大抵尽收放流人民也”[285]。虽然“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远高于政府的三十税一,但由于可免除赋役,农民也“乐于”沦为“徒附”。“豪杰大姓相与为婚姻,吏俗朋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286],甚至“以资强暴,遂其贪心,众邪群聚,私门成党”[287],威胁到了国家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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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以“天下豪杰兼并之家乱众民”[288],“出告缗令,豪强并兼之家”,“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各置农官,往往即郡县比没入田田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同时令“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僮”;还以贾人、故有市籍、父母和大父母有市籍者为“七科谪”,罚充戍边[289];还镇压了一些豪强之家,如义纵“族灭其豪穰氏之属”,王温舒“捕郡中豪猾,相连坐千余家”,直到哀帝时仍规定“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等[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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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还改变了对匈奴的和亲政策,通过一系列战争夺取了自朔方以西至张掖、居延海的大片土地,迫使匈奴主力西徙,基本解除了北方农业区受到的袭扰。又大兴水利,把荒废的土地或不毛之地变成官田。为经营这些官田,在边郡“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的同时[291],“募民徙朔方十万口”、关东贫民“七十二万五千口”进行民屯。每人二十亩[292],由官府供给种子、工具及家属的衣食住宅,每年纳租四斗,余粮由官府收购。在内郡实行“假民公田”制,把官有土地租佃给无地和少地农民,官佃农又迅速增加,“假税”大致“高于郡国田租的租谷”。武帝晚期又把官有土地正式赐予农民,实行了“赋民公田”制[293],大量官佃农转为自耕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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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宗室、外戚、勋贵等又通过买卖、横赐、假贷、请射等兼并土地。土地买卖最普遍且多是强买贱买,如萧何“贱强买民田宅数千万”[294]。横赐即制外赏赐,如武帝以官田百顷赐其姨;哀帝赐董贤“公田二千余顷”[295]。假贷即租借,请射即请求使用,实际都是“公田转假”,即以“公家有鄣假之名,而利归权家”[296],如武帝时,宁成“贳贷陂田千余顷”租佃给农民;成帝时,红阳侯立“使客因南郡太守李尚占垦草田数百顷,颇有民所假少府陂泽”[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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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朝廷的腐朽,“大兴徭役,重增赋敛,征法如雨”,豪族势力又趋扩大,聚族而居,拥有大量族众、宾客、徒附、奴婢的田庄进一步发展。族众仅仅在地位上虽略高于“徒附”,而宾客与主人的依附关系则逐渐加强,到昭帝时,“霍光秉政,诸霍在平阳奴客,持刀兵入市”,奴客已并称。为解决豪强地主对土地人口的分割,王莽宣布更名天下田为“王田”,“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故无田,今当受田者”。王田法受到大地主的强烈抵制,也没有真正得到各级官府贯彻,农民反而被剥夺了土地,只得宣布“诸名食王田,皆得卖之,勿拘以法”[298],王田法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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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接秦之弊,丈夫从军旅,老弱转粮饷,作业剧而财匮,自天子不能具钩驷,而将相或乘牛车,齐民无盖藏”,而“不轨逐利之民,蓄积余业以稽市物,物踊腾粜,米至石万钱,马一匹则百金”。出于“排富商大贾”的需要,刘邦“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299],并逐步建立了大规模的官营工商业。官营手工业主要服务宫廷和官府需要,包括器物、军械、煮盐、矿冶、铸币等。工匠多是“更卒”和从民间征调的手工业者,如阳城延“以军匠”从刘邦起兵,王莽“博征天下工匠”作九庙;武帝时,“工阳光,以所作数可意,自致将作大匠”,列九卿。也使用刑徒和奴隶,主要用于矿冶和修建宫室、陵墓等,“卒徒攻山取铜铁,一岁功十万人以上”[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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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工不出,则农用乏;商不出,则宝货绝;农用乏,则谷不殖;宝货绝,则财用匮”[301],惠帝、高后时,虽“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但“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而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于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焉”[302];“文帝之时,纵民得铸钱、冶铁、煮盐”[303],由盐铁官征“山海池泽之税”[304],民间手工业、商业逐步发展。民营手工业以家庭纺织业最为突出,如“河南一郡,尝调缣、素、绮、縠才八万余匹,今乃十五万匹,官无见钱,皆出于民”[305]。一些小农家庭也兼营小手工,如“以手工所作以卖之”的大量“末作”、“诸作”。大手工业如邯郸郭纵“以铁冶成业”;吴王刘濞“即山铸钱”[306],“邓通专西山”以铸钱,以致“吴、邓钱布天下”[307]。民营商业中,行商“转谷以百数”,“贳贷行贾遍郡国”[308];坐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309],大商人刁间,“逐渔盐商贾之利”,“起富数千万”[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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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时,“举行天下盐铁,作官府,除故盐铁家富者为吏”,“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即卖之,贱则买之……,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311],还“初榷酒酤”,一定程度起到了增加收入、控制物价、抑制富商大贾的作用,但也出现“贱取于民,民甚患之”等情况。武帝以后,民营工商业又有发展,“郡国富民,兼业颛利,以货赂自行,取重于乡里者,不可胜数”。官营盐铁“宣、元、成、哀、平五世亡所改变”。王莽时,“诸取众物……于山林、水泽”,“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昭帝时,“罢榷酤官,令民得以律占租,卖酒升四钱”,改征酒税;成帝时,又复“卖酒醪”,恢复官府专卖。王莽时,官营工商业又进一步扩大,盐、酒、铁、名山大泽、五均赊贷、铁币铜冶“六者,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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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税在武帝时期也基本形成定制,主要是算訾、算缗钱、市租及关津、六畜、山海池泽税等,但算缗钱等仅存在于武帝时期。算訾是资产税,“以訾征赋”[313],“訾万钱,算百二十七也”[314],包括土地、房产、奴婢、牛车等,如“候长觻得广昌里公乘礼忠年卅,小奴二人直三万,用马五匹直二万,宅一区万,大婢一人二万,牛车二两直四千,田五顷五万,轺车二乘直万,服牛二六千,凡訾直十五万”[315]。算缗钱是对工商业主“储钱”的课税,“一贯千钱,出算二十”[316]。占租是“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居邑、稽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一算。诸作有租及铸,率缗钱四千一算。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轺车以一算。商贾人轺车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317]。成帝时,六畜税按“牛马羊头数出税算,千输二十也”[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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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颁布了一些赦奴、改善奴隶地位的诏令,如文帝时“去奴婢,除专杀之威”;王莽令奴婢“不得卖买”。但奴隶仍被广泛使用,官府手工业中,如王莽时“伍人相坐,没入为官奴婢。其男子槛车,儿女子步,以铁锁琅当其颈,传诣钟官,以十万数”。私营工商业中,如张汤子安世“夫人自纺绩,家僮七百人,皆有手技作事”[319]。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奴隶,如刁间以“桀黠奴……逐渔盐商贾之利”,“豪奴自饶而尽其力”[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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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4.2 东汉到南北朝:分割状态下的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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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东汉到南朝的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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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 东汉的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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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1 政治结构与权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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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表面维持了三公九卿体制,但刘秀“愠数世之失权,忿强臣之窃命,矫枉过直,政不任下。虽置三公,事归台阁”。尚书台成为统管军政、吏治、司法等的决策机构,但尚书台官员品秩低,因此称“以吏士责三公”。而皇帝高度集权又为外戚、宦官势力的发展提供了条件。章帝以后,窦氏、邓氏、阎氏、梁氏等外戚集团先后掌权,桓帝时,梁冀“一门前后七封侯。三皇后,六贵人,二大将军。夫人、女食邑称君者七人,尚公主者三人。其余卿、将、尹、校五十七人”,抄家后“收冀财货,县官斥卖,合三十余万万,以充王府用,减天下税租之半”。东汉起,“宦官悉用阉人,不复杂调它士”。和帝借中常侍郑众控制的禁军诛除外戚,郑众封侯,“由是常与议事,中官用权,自众始焉”[321]。随后出现宦官专权,酿成“党锢之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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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秀罢郡国常备兵,“令还复民伍”,重要地方要由中央军驻防,起到了强干弱枝的作用。宗室王国保留了卫士,但“皆北军胡骑”[322],已不由王国居民担任。但首都禁卫人数下降,士兵又多来自洛阳及附近地区,安帝以后还吸收了商贾惰游子弟,实力更加削弱。在地方,州由监察区域渐变为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组织。随着中央控制的削弱,州刺史(牧)掌控了驻防各地的军队,控制民政、军事、司法、人事和财政大权。以后州牧父子相袭,地方军队变成私人武装,形成军阀割据,地方长吏与属吏也普遍以君臣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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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武帝时,建太学,“内外讲堂,诸生横巷”。和帝时,“令缘边郡口十万以上岁举孝廉一人,不满十万二岁举一人,五万以下三岁举一人”,一定程度纠正了机会不均。顺帝时,太学增加公卿子弟及明经下第者,太学生增加了官禄。东汉中期,又创立“先试之于公府,又覆之于端门”的复试制度[323]。质帝初,梁太后为争取支持,太学扩大到六百石以上官吏子弟,太学生达到三万余名,但很多只挂名。东汉还创立了招收外戚子弟的“四姓小侯学”及招收宫人的学校。桓灵间,宦官集团为对抗太学生,创建了专门教授辞赋、小说、尺牍、字画的鸿都门学,学生多为平民子弟,学成多授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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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后期,“选士而论族姓、阀阅”[324],保任对象从子、弟、孙扩大到门、族、宗等,数量从一人扩大到二至三人,察举征辟成为世家大族和各级官吏分割做官权利的手段。由于私人讲学盛行,高官也以传经标榜门第,“为之师而无以教,弟子亦不受业”,不过“求志属托,规图仕进”[325]。大小官吏之间既是授业经师与门生又是荐主与故吏,形成累世公卿的家族和官吏集团,成为“魏晋士族先行阶段的形态”[326]。沛郡桓氏,桓荣以后五世,“父子兄弟代作帝师,受其业者皆至卿相”;汝南袁氏,袁良以后四世中有五人居三公,“门生、故吏遍于天下”;弘农杨氏,“自震至彪,四世太尉”。卖官也趋扩大,桓帝时,“占卖关内侯、虎贲、羽林、堤骑、营士、五大夫钱各有差”;灵帝时,“初开西邸卖官,自关内侯、虎贲、羽林入钱各有差。又私令左右卖公卿,公千万,卿五百万”,“其以德次应选者半之,或三分之一”[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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