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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2 户籍、土地和赋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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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汉末农民起义中,豪族地主势力进一步扩大,“豪右往往屯聚”,“起坞壁,缮甲兵”,田庄成为政治经济和军事单位。宗族、宾客成为豪强地主私人武装的重要力量,南阳豪族岑彭“将宾客战斗甚力”,邓晨“将宾客会棘阳”[328]。统一过程中,刘秀铲除一批豪强,也采取安抚手段,“营保降者,遣其渠帅诣京师,散其小民,令就农桑,坏其营壁,无使复聚”[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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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初,刘秀实施了检核土地人口的“度田”、“案比”制度,除为掌握名籍、田数和增加赋税收入外,更主要是检核和解散豪族武装。但州郡畏于豪族,“刺史太守多为诈巧,不务实核”。刘秀处死了一些州郡大吏,厉行度田,又引发豪族叛乱,“郡国大姓及兵长、髃盗处处并起”。在加强镇压的同时,又“徙其魁帅于他郡”,度田、案比才在形式上成为东汉的定制。同时,一些失去土地的自耕农、依附农民和奴隶在战争中也重新获得土地;朝廷也实行了招抚流亡、奖励生产等措施,也有“每至岁时,县当案比,(江)革以母老,不欲摇动,自在辕中挽车”的故事[330],但难以逆转豪强势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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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族官僚、富商大贾大量兼并土地、荫蔽人口。“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近亲”,这些地方也就“不可问”。马援子防“兄弟贵盛,奴婢各千人以上,资产巨亿。皆买京师膏腴美田”。灵帝时中常侍侯览“前后请夺人宅三百八十一所,田百一十八顷”[331];黄门侍郎张让“京畿诸郡数百万膏腴美田皆属让等”[332]。富商大贾“以末致财,用本守之”更加突出[333],“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形成“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件”[334]的大田庄。明帝以后,封国转向食租,但19个王国仍控制全国969万户4915万民中的169万户1031万人,也有侯国95个[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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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赋役方面,东汉初因用兵,土地税提高到什五税一,但很快恢复三十税一的“旧制”并维持到汉末。但依附田庄的“浮客输大半之赋”[336],户籍也附属于主人,不再由官府管辖,也不服徭役,东汉末济南豪族刘节“宾客千余家,出为盗贼,入乱吏治”,“节家前后未尝给繇(徭)”[337]。由于朝廷收入下降,和帝时,算訾范围扩大到以“衣履釜甑为赀”;桓帝时,“初令郡国有田者,亩敛税钱”,新增了一项田赋附加税。为防止免役扩大,在赐民爵的同时又都规定“爵过公乘”才能免役[338]。东汉后期增设的县侯、乡侯、亭侯,曹操增设的名号侯、关中侯、关内外侯、五大夫侯等都是“不食租”的“虚封”,以至“夺之民亦不惧,赐之民亦不喜,是设空文书而无用也”[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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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个体农民减少,除临时性征兵外,实行了募兵、募民戍边给予“赏募钱(赏直)”的制度。光武帝曾以“十二郡募士及弛刑四万余人征五溪”,又赐“装钱”发内地百姓实边;明帝“募兵戍陇右,赐钱人三万”[340],当兵开始成为一种谋生手段。东汉后期,职业兵制发展为父死子继、世代为兵的“世兵制”,兵民分离,并形成专门登记士兵及家属的“士籍”。东汉末,刺史、牧、守私自募兵,世兵与将领的人身依附关系加强,逐渐成为私人部曲。“夷兵”也是常备雇佣兵,董卓即凭恃“羌胡毕集”[341]的凉州军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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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罢盐铁之禁,纵民煮铸,入税县官”[342],改由各郡国主管,民营官税,其他官营手工业仍然存在,官营商业则基本消失。民间手工业、商业有一定发展,并影响到整个社会,“今举俗舍本农,趋商贾,牛马车舆,填塞道路;游手为巧,充盈都邑”,洛阳“资末业者,什于农夫;虚伪游手,什于末业”[343]。随着自给自足的大田庄成为东汉重要的经济形态,东汉末商品经济趋于下降,一定程度也是三国以后中原地区长期分裂割据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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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 三国到西晋的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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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1 三国的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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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末,在北方连续的自然灾害面前,统治者未采取有效措施,从而导致黄巾起义。战乱连年,“四民流移,托身他乡,携白首于山野,弃稚子于沟壑”。而豪强地主“大者连郡国,中者婴城邑,小者聚阡陌”[344],以镇压起义为借口公开发展私家武装,相互征伐,形成军阀割据,并发展为三国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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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大致仍保留三公九卿体制,但又逐渐形成尚书、中书、门下三省体制。但汉末有董卓、曹操自封汉丞相。之后,蜀汉诸葛亮、曹魏司马昭、司马炎,西晋司马伦、司马颖、司马彤、司马保等权臣居丞相,总揽军政大权。鉴于东汉的教训,对外戚、宦官有严格限制。曹丕规定阉宦只能在后宫任职,官不过“诸署令”,且“金策著令,藏之石室”[345],永为准则;臣下不得向太后奏事,后族不许辅政,不许无功受禄,若有违背者,天下共诛之。但仍有蜀汉宦官黄皓乱政,西晋又引发了“八王之乱”的贾后政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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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州之上置都督诸州军事[346],之后都督兼当州刺史、郡守,统军理民,自辟僚佐掾属,军府由军区转而兼有特别行政区的性质。地方政权的军事化,往往形成方镇与中央的对抗,如曹魏末有镇守寿春的王凌、毋丘俭、诸葛诞的三次叛乱;东晋、南朝则有近三百年的“荆扬之争”。司马炎讨诸葛诞时,尚书省开始派出机构随军行使职权形成“行台”,西晋司马越率众许昌以行台自随[347],成为后世行省制度的先导。此外,遥领州、郡开始出现,曹魏置不在境内的梁州、益州刺史;吴、蜀策划灭魏后平分魏版图,并置刺史遥领;魏平蜀后,徙蜀豪强及家属于济、河之间,立济峨郡[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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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操“挟天子以令诸侯”,通过一系列措施,在三国中保持了政治、经济和军事优势。针对“户口耗减,十裁一在”的情况,曹操“招怀流民,兴复县邑”。沿袭东汉以来人口分籍管理,曹操将人口划为各有统属且不能随意流动的郡县民、屯田户、士家,贾逵“疑屯田都尉藏亡民。都尉自以不属郡,……逵怒,收之”。只有褒奖死节之士时才“各除士名,使子袭爵”,但改变身份需“奏除驺名”[349]。为避免人口向高收益阶层流动,对三部分人口进行了相对分工并努力使其权利义务和收益成本大体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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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郡县及基层组织相对完整的地区,人口主要由郡县控制。在赋税方面,“曹操始制新科,下州郡,又收租税绵绢”,用成本更低的“税亩制”取代了汉朝按产量三十税一的标准,“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并以绢、绵户调取代了算赋(人头税)。曹操“以己率下,每岁发调,使本县平赀”[350],所谓“书为公赋,九品相通”[351]。由于评资的需要,“资簿”出现并延续到两晋、北魏和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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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流亡归附人口实行半军事化的民屯,屯民“专以农桑为业”,不服其他徭役。初期是“计牛输谷”或“僦牛输谷”,即按租赁官牛数量的固定税率。后实行“分田之术”[352],“持官牛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353],一定程度回到按产量收租。租税虽较重,但能保证民众的安全和稳定,因此“归附者日多”、“流民越江山而归”。泰山太守吕虔,“诸山中亡匿者尽出安土业”;冯翊太守郑浑,“前后归附四千余家”[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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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讨和收编豪强基础上,曹操禁私兵,重建了国家化的军队。但开始也沿袭了“士家”父子相袭为将帅征战,将帅赡养士兵家属并作为随营人质的制度。在建立稳固基地后,兵士家属被移居一处,形成“人役居户,各在一方”的“错役”[355],军人逃亡则“没其妻盈及男女为官奴婢”。军屯开始只是解决“每大军征举,运兵过半,功费巨亿,以为大役”的临时性措施[356],后期得到推广[357]。由于战争需要,对“士家”也有一定优待,如强制寡妇、士女与士兵婚配,“有已自相配嫁,依书皆录夺”;规定“将士绝无后者,求其亲戚以后之,授土田,官给耕牛,置学师以教之”,同时开通了士及其子嗣通过宦学为官的渠道,也使“本出自兵伍”的杨俊等得以出仕[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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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分割土地、人口和赋役的豪强,曹操倾向于打击政策,“重豪强兼并之法”,“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其中有“宗强,自为营堑,不肯应发调”的公沙卢,“旧族豪侠,宾客千余家,前后未尝给繇”的刘节等。支持打击豪强的地方官,如以“抑强扶弱,明赏罚,百姓称之”的王修为魏郡太守;称惩治曹洪宾客“征调不肯如法”的杨沛为“能”。而对于能为政权服务的人才,曹操实行了不论门第出身甚至不问品行“唯才是举,吾得而用之”的政策,于是“拔于禁、乐进于行阵之间,取张辽、徐晃于亡虏之内,皆佐命立功,列为名将。其余拔出细微,登为牧守者,不可胜数”[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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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炎汉自居的蜀汉,较多承袭了两汉的制度体系。人口虽有分籍管理,但由于人口规模的限制[360],士兵仍主要来自集兵,否则就难以维持军力;除少数“食禄复除之民”[361],一般民户都要承担赋役,军屯也仅是临时性措施[362]。但蜀汉恢复汉制的努力,也仍然受到益州豪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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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豪强支持下建立的孙吴,不得不实行了向豪强妥协的“大族将领世袭领兵制”[363],将领“死,兵当分给”。但“边屯守将皆质其妻子,名曰保质”,且随军屯垦,“诸将出部伍,……各率所领人会佃毗陵,男女各数万口”,屯兵“不给他役,使春唯知农,秋唯收稻,江渚有事,责其死效”[364]。这种办法既省去了魏、蜀吏士之家的“分休”[365]、“更下”[366]和运输军粮的负担,也有利于兵户人口增殖。为保持军事力量,又以“强者为兵,羸者补户”,不断将大量民户、屯田户划为大族将领支配,偶尔“方外无事,其下州郡,有以宽息”。同时,还实行使大族将领合法占有免除赋役人口土地的“复客制”,对“故将军周瑜、程普其有人客,皆不得问”;对吕蒙“赐寻阳屯田六百人,官属三十人”,死后又“与守冢三百家,复田五十抨”。但孙皓时,不仅“一家父子异役”,“调赋相仍”,兵家也“供给众役,廪赐不赡”。吏户服役外,还要进行生产,“有五人,三人为役,……为留一人,除其限米,军出不从”[367],成为后世“三五占丁”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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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曹操把附汉的南匈奴三万余落分成五部,以汉人为司马(都尉)进行控制,以匈奴贵族为帅[368],还将官员和军人家属数万口迁于邺,于是“单于恭顺,名王稽颡,部曲服事供职,同于编户”;而散居各郡氐和羌,“虽都统于郡国,然故自有王侯在其虚落间”[369],保存了一定的部落组织。类似的,诸葛亮平服南中后,“皆即其渠帅而用之”[370],但“移南中劲卒,青羌万余家于蜀为五部”[371]。而孙吴则把山越人中强壮者收编为士兵,羸弱者划归郡县;诸葛恪征山越,一次得兵四万;陆胤征蛮夷,招纳“贼帅百余人,民五万余家”[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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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丕称帝后,虽实行了分封制,但“空名而无其实”,“又为设防辅监国之官以伺察之。王侯皆思为布衣而不能得”[373]。由于限制王族,曹丕也不得不转向世家大族的支持。在政治上,否定了“唯才是举”的政策,把汉末选拔官员以社会舆论为主的“月旦评”制度,改为由官家设置的“中正”评定的“九品官人之法”,使形成中的门阀世族特权进一步制度化,陈群、司马懿等世家高门因此获得了与魏宗室曹真一样的地位。在经济上,既一定程度认可世家高门利益,又试图进行限制,“给公卿以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自后小人惮役,多乐为之,贵势之门动有百数”[374]。但一般士族仍不能免役,明帝时百役繁兴,“使公卿大夫并与厮徒共供事役”;太学生“本亦避役,竟无能习学,冬来春去,岁岁如是”。同时,否定了曹操的社会平衡原则,把“分田之术”用于吏士之家,“寄军政于农事,吏士大小,并勤稼穑,止则成井里于广野,动则成校队于六军”[375],士家成为“出战入耕”的“田兵”,赋税也进一步加重为“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无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376];而且吏士之家皆给官役,出征之士鼓吹宋金“有母妻及二弟皆给官”;“吏遭大丧者,百日后皆给役”[377],吏士之家的地位迅速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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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魏后期,北方各族中不少人已沦为大地主的田客,“太原诸部,亦以匈奴胡人为田客,多者数千”[378],甚至被卖为奴隶,陈泰任并州刺史、护匈奴中郎将时,不少“京邑贵人多寄宝货”让他购买匈奴人为奴婢[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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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2 西晋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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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吴后,司马炎令“州郡悉去兵,大郡置武吏百人,小郡五十人”[380],限制地方势力。西晋代魏后,置门下省,除出纳诏命、弹劾纠察外还掌禁中,总理皇帝事务,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制与三公九卿制并行并向三省制过渡。鉴于曹魏“内无深根不拔之固,外无盘石宗亲之助”[381],司马炎恢复两汉王侯两级的封国,又以周制度设“五等爵”。诸侯王“徒享封土,而不治吏民”[382],民户“凡属诸侯,皆减租谷亩一斗,计所减以增诸侯。绢户一匹,以其绢为诸侯秩;又分民租户二斛以为侯奉”[383]。诸王还任一方都督和刺史,既理民事又握重兵,但对皇权的分割最终演成“八王之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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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户籍、土地和赋役方面,司马昭执政时,“罢屯田官,以均政役”[384],西晋代魏后又“罢农官为郡县”,废除了民屯制;军屯的赋税也恢复到曹操时代的水平,“削百姓不至于七八”[385]。灭吴后,司马炎废止了士家屯田,又以五百家设乡、百户置里,恢复基层组织。同时,颁布了占田法、课田法和户调式,“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386];还以“家有五女者给复”,鼓励多养女孩解决兵士婚娶问题。役法保留了曹魏的错役;赋役恢复由郡县编户和吏士之家负担,十六至六十的正丁全役;十三至十五六,十一至六十五为次丁,“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387],徭役有所减轻。这些政策吸引了大量流民和荫户,伴随着检括户口、整理户籍,西晋人口从太康元年“大凡户二百四十五万”[388]至“二百六十余万”[389]间,陡增至三年的“户有三百七十七万”[390]。土地与农民的直接结合,也使“人成安其业而乐其事”[391]。民籍通称“黄籍”,规定“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392],登载内容大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在家庭中的地位,死、叛、逃、病、在役,官职、婚姻、门第等级及合法的荫户状况[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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