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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232 与土地、赋役制度的变化相衔接,西魏时形成了一套新的户籍制度,苏“绰始制文案程序,朱出墨入,及计账、户籍之法”[543]。户籍则完整记载了户主及家庭成员的姓名、生年、年龄、官职,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家庭成员死亡、出嫁情况,奴婢的姓名、性别、年龄以及牛的颜色和大小;与均田制度结合,记载了授田丁男、丁妻、丁婢的口数,应授、未授及授麻田、正田、园宅数量及授田各段的亩数、方位及四至;与赋役制度的结合,记载了课户、不课户和上、中、下户等及丁、中、老、小、黄的划分,全家并良、贱、牛应纳租、布、麻数量。土地、奴、牛列入户籍后,资簿即被取消[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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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234 北周代西魏后,周武帝为加强对军队的控制,扩大征兵范围,“改军士为侍官,募百姓充之,除其县籍。是后,夏人半为兵矣”。同时,将番役改为“十二丁兵”即十二番役,是原来丰年才执行的“率岁一月役”,而“匠则六番”。对人口土地和赋役的分割进行了严格控制,规定“正长隐五户及丁以上及地顷以上,皆死”。灭齐后,“帝欲施轻典于新国,乃诏凡诸杂户,悉放为百姓。自是无复杂户”[545],并将灭梁、齐的过程中大量被“掠为奴婢者”及“良人没为奴婢者”,“不问官私,并宜放免”,“所在附籍,一同民伍”,但“若旧主人犹须共居,听留为部曲及客女”[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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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236 另外,魏晋南北朝时期佛教寺院对人口、土地和赋役的分割也特别突出。统治者首先是看中了佛教服务统治的作用,后赵石虎认为“朕出自边戍,……应从本俗。佛是戎神,所应兼奉。其夷赵百姓有乐事佛者,特听之”[547]。北魏“仍令沙门敷导居俗”[548];南朝也认为“适道固自教源,济俗亦为要务”,“传此风教以周寰区,编户千亿则仁人百万”,“此明昭所谓坐致太平者是也”[549]。为推广佛教,统治者往往以大量土地、金钱、人户供养寺院和上层僧侣。宋明帝以僧瑾为“天下僧主”,给“亲信二十人,月给钱三万,冬夏四时赐并车舆、吏力”。齐高帝对沙门玄畅“敕蠲百户以充俸给”[550]。梁武帝施大爱敬寺良田八十顷,施阿育王寺钱一千万为基业[551]。陈宣帝“割始丰县调,以充众费。蠲两户民,用给薪水”给天台寺[552];南燕主以二县租税给神通寺[553]。北魏规定“平齐户及诸民,有能岁输谷六十斛入僧曹者,即为僧祇户,粟为僧祇粟”,又以“民犯重罪及官奴以为佛图户,以供诸寺扫洒,岁兼营田输粟”[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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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238 在统治者带动下,富家布施“糜费巨亿而不吝”,民众也大量投身佛教。后赵百姓“多奉佛,皆营造寺院,相竞出家”[555]。北魏全盛时人口五百万户,而魏末僧尼就有二百万人[556]。北齐、北周编户民有二千万和九百万,僧尼达三百万和二百万[557]。梁武帝时,僧尼之外,“道人又有白徒、尼则皆畜养女,皆不贯民籍。天下户口,几亡其半”[558]。除战乱时期对“来世”追求和精神安慰外,民众更看重寺院的免役免税特权。因此“所在编户,相与入道,假慕沙门,实避调役”[559],造成政府租税收入大减,北齐文宣帝时“乃有缁衣之众,参半于平俗;黄服之徒,数过于正户。所以国给为此不足,王用因兹取乏”[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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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240 寺院还大肆猎取土地财产,北魏时“天下州镇僧寺,侵夺细民,广占田宅”[561];僧众“估货求财,与商民争利”[562];“本期济施”的僧祇粟变成了高利贷,“或偿利过本,或翻改券契,侵蠹贫下”。下层僧众和附民受到役使和压榨,北魏门统昙曜“奏凉州军户赵苟子等二百家,为僧祇户”,“而都维那僧暹、僧频等”任情役使致使“自缢溺死,五十余人”。北魏后期接连出现僧众暴动,“往在北代,有法秀之谋;近日冀州,遭大乘之变”[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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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242 寺院对人口赋役的分割引起了统治者的担忧。梁武帝规定“唯年六十,必有道心,听朝贤选序”[564]。北魏文成帝规定“率大州五十,小州四十人,其郡遥远台者十人”;孝文帝规定“大州度一百人为僧尼,中州五十人,下州二十人”;太武帝先禁私养沙门、师巫,又令“沙门无少长悉坑之”[565]。北周武帝为“求兵于僧众之间,取地于塔庙之下”[566],“断佛道二教,经像悉毁,罢沙门、道士,并令还民”[567],使“国境僧道反俗者二百余万”[568];灭齐后尽废齐境佛教,“五众释门,减三百万,皆复军民,还归编户”[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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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247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1703201395]
1703203248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4.3 隋到唐前期: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的最后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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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250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1703201396]
1703203251 4.3.1 隋的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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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253 4.3.1.1 政治结构与权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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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255 杨坚废北周六官制,确立了尚书、门下、内史三省及吏、礼、兵、都官、度支、工六部,后改度支为民部、都官为刑部。但总体上还是“朝之众务,总归于台阁,尚书省事无不总”,尚书左仆射“论者以为真宰相”。皇帝伯叔昆弟皇子为亲王,无封土,封食由朝廷供给。见于“当今郡县,倍多于古。或地无百里,数县并置;或户不满千,二郡分领。具僚已众,资费日多;吏卒增倍,租调岁减;民少官多,十羊九牧”,杨坚“存要去闲,并小为大”,改齐周以来州、郡、县三级为州(炀帝时又改郡)、县两级,节约了成本,减少了代理人的层级和藩镇挑战统治者的可能。承袭北魏三长制,畿内设“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以相检察焉”,后又“制五百家为乡,正一人;百家为里,长一人”[570],完善了基层控制体系,提高了基层代理人出现代理风险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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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257 同时,杨坚“不欲权分,罢州郡之辟,废乡里之举,内外一命”[571],废除了州郡自辟佐吏和九品中正制,在南北朝后期寒门入仕的基础上,创立了科举制,从地方豪强和士族手中夺回选拔人才的权力,缓和政治矛盾。但刚开始的科举制仍残留着大量选举制的痕迹,特别是隋朝的短暂,使科举制在社会管理的专业化等方面的效益还未及发挥,显示了制度收益的延时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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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259 但士族门阀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杨坚出身关中望族、西魏和北周的藩镇世家,本人又是周宣帝、静帝的外戚,对杨坚“有佐命之功”的也主要是士族大姓。门第观念也继续发挥着社会影响,杨坚、杨素分别以虏姓士族首望元孝矩和汉族大姓的崔儦“重其门地,娶其女为”子妻[572]。隋末农民战乱中,一些士族因内部斗争和农民战争遭受打击;一些则由于李密、窦建德、李渊等的笼络而得以延续。董景珍起义时认为自己“素寒贱,不为众所服”,而推荐“罗川令萧铣,梁室之后,宽仁大度,请奉之以从众望”[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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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262 鉴于北周“刑政苛酷,群心崩骇,莫有固志”的教训,两次将齐周法律修订为《开皇律》,“蠲除前代鞭刑及枭首裂之法。其流徙之罪皆减从轻”,还允许“有枉屈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诣阙申诉”,但凡在八议(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之科的皇亲国戚、勋臣及七品以上官员犯罪可“例减一等”;九品以上官员犯罪可铜赎罪[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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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264 4.3.1.2 土地、户籍和赋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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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266 为安定民众,获得收入,杨坚承北周推行了均田制和租调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开皇十年,隋完成统一,下诏“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账,一与民同”,且战死士兵的土地不收回。十二年,针对“户口岁增,京辅及三河,地少而人众,衣食不给”的问题,又“发使四出,均天下田。其狭乡,每丁才至二十亩,老小又少焉”。但王族和官吏“自诸王已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亩”,永业田可世袭和买卖;“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575]。而且作为官员俸禄的一部分的“职分田”和作官署的办公支出的“公廨田”(出贷经商,弥补官府支出和官禄的公廨本钱)虽与北魏“更代相付”即离职后交传后任的要求一样,但会促使在职官员扩大对土地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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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268 均田之外,在边境地区也有军民屯田,文帝时,“令朔州总管赵仲卿,于长城以北大兴屯田,以实塞下。又于河西勒百姓立堡,营田积谷”;炀帝时,“谪天下罪人,配为戍卒,大开屯田”[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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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270 租调包括“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絁,麻土以布,绢絁以匹,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课。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赋役年龄“男女三岁已下为黄,十岁已下为小,十七已下为中,十八已上为丁。丁从课役。六十为老,乃免”。开皇三年,“初令军人以二十一成丁。减十二番每岁为二十日役。减调绢一疋为二丈”,调减至北魏以来的一半;赋役年龄从北魏十五岁、北齐和北周的十八岁改为二十一岁,进一步保证了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同时,“罢酒坊,通盐池盐井与百姓共之”,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空间,使朝廷收入几乎完全仰赖于租、庸、调。简明的赋税制度减少了征收和监督成本,也为“输籍定样”提供了条件。开皇十年,“又以宇内无事,益宽徭赋。百姓年五十者,输庸停防”[577],为后世徭役的庸化打下了基础,但还只是对老年的“怜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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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272 针对以壮丁诈老诈小逃避赋役的“疲敝”及世家大族荫庇大量“浮客”,使国家编户和财政收入减少的问题,推行了按户籍登记年龄、相貌与本人核对的“大索貌阅”、强制分家的“析籍”和依家产定额以统一格式登记税额的“输籍定样”。地方官也积极括户,如乞伏慧在曹州括户“得户数万”,在齐州“得隐户数千”[578]。但由于妇人、奴婢半授田出赋,隐丁问题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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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274 炀帝“以二十二成丁”,进一步放宽了赋役年龄,并“除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课”,也停止对他们的授田。同时,又“开相纠之科”,“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许民相告,若纠得一丁者,令被纠之家代输赋役”,“若一人不实,则官司解职,乡正里长皆远流配”,地方“亡失户口”官吏要“竟坐免官”[579]等规定,“使人知为浮客,被强家收大半之赋;为编甿,奉公上蒙减轻之征”,大量依附民“悉自归于编户”[580]。炀帝大业二年人口达到八百九十多万户,较开皇九年增加四百余万户[581],个体家庭经济重新取代了庄园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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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276 另外,根据授田与赋役主要以人丁为本,“大索貌阅”、“相纠之科”和“计账”需注明“进丁”和“新附口”数,葛剑雄认为应更重视“丁”,但“给禄制”即“官人禄力”,“役力理出所部”,并“于所管户内,计户征税”[582],“势必使地方官员对增户的关心超过对口的关心”[583],且还有按户等征收的义仓粮,“上户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升”[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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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278 虽然制度规定的徭役较北周减少三分之一,但文帝、炀帝先后大修长城、开运河、修驰道、筑宫苑、伐高丽,滥征徭役兵役,使民众“皆惧罪亡命”,“耕稼失时,田畴多荒”,“疆场之所倾败,劳敝之所殂殒,虽复太半不归”,“乡亭绝其烟火,人相啖食,十而四五”,加上大业七年漂没山东、河南四十余郡的大洪水,对社会经济和人口造成极大破坏,“百姓困穷,财力具竭,安居则不胜冻馁,死期交急,剽掠则犹得延生,于是始相聚为群盗”[585],在最低的生存都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出现了全国性的大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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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280 当然,筑长城、修驰道等有军事战略的需要,建东都、开运河等客观上适应了中国经济重心南移长江下游的趋势。但在传统农业需要大量劳动力投入的情况下,巨大的非生产民力投入必然导致农业的停滞。而且公共工程收益长期性与投入一次性的矛盾,完全超出了社会承载力,使得隋还未得到收益就已支撑不起巨大的成本,更何况许多工程仅是为了满足帝王的游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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