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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政治经济特别是土地赋役制度相适应,形成了包括手实、户籍、乡账、计账等较严密和完整的籍账制度[647]。户籍先由民户自报姓名、户口、年龄、户及土地数量、坐落等编成手实,逐级审核汇总形成乡、州账后,送户部形成计账,除“县司责手实、计账,赴州依式勘造”[648]等外,还有分级保管及年限等规定。籍、账具有总分关系但内容和目的又有所区别,计账主要用于户部“具来岁课役,以报度支”,作下年收支预算;“凡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账”[649],三年一造,大致与授田有关[650]。同时为征收租庸调,户籍与手实之外的户等簿、貌定簿、差科簿、点籍样等也就日益发展起来,“各类籍账虽然各有不同的编制办法或具体用途,但其核心或主要目的大都在于使当时国家的赋税、徭役(包括兵役)的征敛有着足够的人丁”[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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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州县编民外,宗亲、后宫、宦官等及工、乐、官(番)户、杂户、官奴婢及寺观人户等均各有统属,不列州县。但佃户、佣工可以自立户籍,依附关系较南北朝时期松弛。官奴婢多为被籍没的罪犯家属,等同于资财、畜产,不授田,也不纳税,入奴婢籍[652]。官户多为“前代以来,配隶相生,或今朝配役”者,授田减百姓口分之半。部曲、客女等为私奴,附籍于主人[653]。官奴婢遇恩赦时,可升为官户[654],也可被赏赐为私奴,有“受有勋及入老者,并从良”,但很多仍“终身不沾恩泽”。贞观中,“改置胥士七千人,以诸州上户充,准防阁例,输课二年一替,计官员多少分给之”;高宗时“薄敛一岁税,以高户主之,月收息给俸”[655],形成负担料钱的“进奉官月料户”和“俸户”,开启了后世由专门的民户负担官府特殊需要的徭役的“官户役”制度[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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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兵“于六户中等以上,家有三丁者,选材力一人,免其身租庸调”[657]。二十一岁入役,军籍属折冲府,但户籍和垦田计账仍属于州县,只在家籍上注“卫士”;六十岁满龄退役,在役须自备或合备弓矢、军粮、铁马盂等。府兵“居无事时耕于野”[658],担任本地警戒,每年冬季由折冲府召集“教其军阵战斗之法”[659]。上番宿卫京师、出征、戍边时,“则命将以出,事解则罢,兵散于府,将归于朝”[660]。宿卫京师多调近京诸道府兵,负责宿卫宫禁、各王府、官府及京城警卫巡察等。戍边多调距京城较远诸道府兵,“以远近分番,皆以一月,恐太纷扰……如远在二千里外亦不免”[661],但实际是三年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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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租庸调相衔接,全国人户被分为课户和不课户。课户有按租庸调纳税服役的课口,无课口的是不课户。不课户包括王族和外戚的亲属、九品以上的职官和勋官、各级学校的学生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同户籍的人和有勋的百姓;不课口包括六十岁以上的老男及残废、重病人、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视流内九品以上官[662]。为落实赋役,对违犯户籍制度者处以重罚。户令规定了身体残疾、废疾、笃疾状况,私自增减年状、脱漏户口,对民户、里正和州县官吏均有处罚,如“诸脱户者,家长徙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女户,又减三等”;“脱口及增减年状,以免课役者,一口徙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徙三年”;“其增减非免课役及漏无课役口者,四口为一口,罪止徙一年半;即不满口,杖六十”[663]。但租庸调负担的极不均,唐初就存在隐瞒户口逃避赋税的问题。而由于“户口增加”是考察官吏政绩的重要标准,一些官员在户口逃亡后仍虚存丁口,造成户籍不实[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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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初承隋制,除禁私造武器外,矿、盐、酒、茶等的生产销售均不限制、不征税。但规定“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其市当以午时击鼓二百下,而众大会,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下,散”[665],仍是“日中为市”的传统。市场设官吏管理,负责评定物价,校定度量衡和征收商税。直接交易以私簿、通过牙商的交易有官簿登记完税[666]。店铺被限制在与住宅区的“坊”分开的“市”内,不得任意扩大店铺或向其他街区开门,如中宗时令“两京市诸行,自有正铺者,不得于铺前更造偏铺”[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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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业中,以蚕桑和纺织为主的家庭手工业仍是自然经济和纳税的重要基础和来源。手工业作坊称为坊、作、铺等,多按类聚集城市,组成行会,行头(行首)负责内部及与官府联系的事务等。“工巧业作之子弟,一入工匠后,不得别入诸色”,为世袭匠户。官府设置相当规模生产宫廷用品及军需等的手工业,工匠从民匠中征选,“散出诸州,皆取材力强壮,技能工巧者,不得隐巧补拙,避重就轻”[668],每年服役二十日,轮番服役称番匠。同时也使用官户、杂户等官贱民和官奴婢,官户“一岁三番”,杂户“二岁五番”。工匠有组织,“凡工匠,以州县为团,五人为火,五火置长”;对培训、生产也有规定,“细镂之工教以四年,车路乐器之工三年,……岁终以监试之,皆物勒工名”[669];“在官司造作,辄违样式,有不如法者,笞四十”等[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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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开国百年的积累,唐朝达到全盛的“开元盛世”。天宝三年,“海内富实,米斗之价钱十三,青、齐间斗才三钱,绢一匹钱二百。道路列肆,具酒食以待行人。店有驿驴,行千里不持尺兵”[671]。在农业出现“耕者益力,四海之内,高山绝壑,耒耜亦满”的同时[672],手工业、商业也进入繁荣。长安有东西两市,东市“货财二百二十行,四面立邸,四方珍奇,皆所积聚”,相邻的崇仁坊“一街辐辏,遂倾两市,昼夜喧呼,灯火不绝。京中诸坊莫之与比”[673]。两市仅丝织业中就有绢行、大绢行、小绢行、新绢行、小彩行、丝帛行、丝绵彩帛行、总绵丝织行等。长安“东至宋汴,西至岐州”,“南诣荆襄,北至太原、范阳,西至蜀川、凉府,皆有店肆,以供商旅”[674]。洛阳有三市,长安、扬州还有“波斯邸店”。玄宗时,“定州何明远大富,主官中三驿,每于驿旁起店停商,专以袭胡为业,资财巨万”[675]。邸店等吸引了大批官僚,以致玄宗“禁九品已下清资官置客舍、邸店、车坊”[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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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盛世之下是均田制的破坏和地主庄园的兴起。“王公百官及豪富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兼并,莫惧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夺,置牧者唯指山谷,不限多少。爰及口分永业,违法买卖;或改籍书,或云典贴”,“乃别停客户,使其佃食”,“远近皆然,因循已久”[677]。官僚中李林甫“京城邸第,田园水硙,利尽上腴”,李憕“丰于产业,伊川膏腴,水陆上田”,“与李彭年皆有地癖”[678],卢“从愿盛殖产,占良田数百顷”,称“多田翁”[679]。“相州王叟者,家邺城,富有财……庄宅尤广,客二百余户”[680]。农民则“暂因规避,旋被兼并”,“积此艰危,遂成流转。或因人而止,或庸力自资”[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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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均田制相衔接的户籍赋役也开始瓦解。“籍账之间,虚存户口”,税收因“丁口转死,非旧名矣;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682]。天宝十四年,全国课户五百三十余万,不课户三百五十余万,不课户约占总数的40%;课口八百二十余万,不课口四千四百四十余万,不课口约占总数的85%。由于“法令不行,所在隐漏之甚”,“约计天下人户少犹可有千三四百万矣”[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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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宗初,义仓粟提高并改按户等征收,上上户五石,但仍“不许杂用”[684]。随着朝廷开支增加,其他收入大量被挪用,义仓粟由备荒转向地税,户税也提高到平均四十文。开元后期,地税负担面扩大,自王公以下亩纳二升;商贾及无田少田户依户等,从上上户五石递减至下中户五斗,下下户及逃户免。到天宝时,户税进一步提高,八等户征四百五十二钱,九等户征二百二十钱。年地税入粟一千二百多万石,户税二百多万贯,已大致与租调相等[685]。由于财政困难,玄宗时,初税伊阳五重山银、锡;矿冶、盐、酒、茶、交易等工商杂税逐渐开始征收,“盐每斗十钱”,“除陌钱(交易税)每贯二十文”[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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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初府兵立功按勋赏上限给田。高宗以后,长期作战使“授勋者动盈万计”,但可授土地不足造成“虚有赏格而无其事”[687];“其家又不免杂徭,浸以贫弱,逃亡略尽”[688],且“番役更代,多不以时”,“番上宿卫者曰侍官”,但“卫佐悉以假人为童奴,京师人耻之,至相骂辱,必曰侍官”[689],“至蒸熨手足,以避其役”[690],于是番上者多为“贫羸受雇而来”[691]。玄宗时,开始招募“长从宿卫”,一年两番,随后改为“骑”,为六番[692]。安史之乱前,又在京师募十万“天武健儿”[693]。边兵“能更住三年者,赐物十二段”,称“长征健儿”[694],戍边年限则延长至四年、六年以至“无有还期”,之后又“于诸色征人及客户中,召募丁壮,长充边军,增给田宅”,非募集的边兵全部遣返,募集的职业兵取代了强制征发的府兵。此外,为应付吐蕃、契丹等,剑南道等地以“团结兵”自卫,朝廷则在“有团结之地,则置团练使”[695];山东近境州及河南、河北也“置武骑团”[696]。募兵困难时,仍有“三丁点一丁”[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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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官府手工业中的番匠和杂户“当番请纳资者,亦听之”,由期满不愿下班的“长上匠”代役,“凡诸州匠人长上者,则率其资纳之,随以酬顾”[698]。之外,也大量雇用“明资匠”、“巧儿匠”和“和雇匠”,“雇者日为绢三尺”[699]。番匠和杂户一定程度成为征税的依据,世袭匠户也趋于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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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4.4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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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考察和讨论了春秋时期到唐前期户籍制度的出现,及以田制为中心的户籍控制的变迁。这一时期,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联系紧密,统治者试图保持个体家庭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限制土地兼并,以保证国家的赋役,对人身自由的控制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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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春秋到西汉:户籍制度的出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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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期,铁器和牛耕的使用和推广,降低了垦荒成本,劳动力需求扩大和收入提高,促进了人口增长。为从个体家庭拓置私田中获取收益,各国统治者逐步实行了“履亩而税”。周室衰微,无力提供制度框架或限制制度创新,诸侯竞争加剧。齐国首先对土地、赋役和基层控制制度进行了改革,个体家庭成为国家的授田和赋役单位,由国家直接控制个体家庭的户籍制度取代以集团为单位的控制模式。在称霸的诱致和竞争的强制下,制度创新迅速被各诸侯国模仿和再创新,户籍制度全面确立。新兴社会阶层改变贵族与平民的等级划分,打破了贵族对政治和文化权力的垄断,对赋役和人口的直接控制也扩大了国家行动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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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变化和竞争的需要,各国统治者进一步完善了代理人制度,以官僚制取代世卿世禄制,以郡县乡里组织取代封君制和氏族组织。加强对人口、赋役控制的需求也促进了户籍分类、什伍编制及连坐等控制制度的发展。各国统治者吸引人口和人才、奖励耕战的措施以及私人讲学的发展,为社会下层提供了广泛的上升空间。虽然各国总体倾向于重农抑商,但个体家庭经济特别是大规模战争的军事需求,仍促进了官私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制度竞争的结果是更富激励性、严密性、效率更高的秦国完成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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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承秦制”不仅包括制度框架也有大量制度安排,但一些制度又做出与秦朝和项羽相反的选择。与郡县并行的分封制造成对皇权的威胁和对人口、赋役的分割。平民表面是“编户齐民”,实际又按资财分等征税,资产在户籍中的地位开始加强。对豪强、商贾虽然采取了压制、打击政策,但仍有入粟为官爵,经济实力可以直接转化为政治权力。“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在察举、征辟、任子制之外开始了经学入仕,意识形态控制与上升渠道相互衔接。随着土地兼并扩大和赋役加重,大量农民转为豪强的依附人口,豪族势力与国家争夺土地、人口和赋役进一步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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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东汉到南北朝:分割状态下的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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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末的战乱中,豪族田庄进一步发展为政治、经济和军事单位。东汉在打击旧豪族的同时新豪族又不断成长,并把持了政治资源,豪族田庄成为主导经济形态。东汉末,地方大吏逐渐形成军阀割据。三国时期,孙吴受豪族影响最突出,曹操则努力平衡各类人口的收益成本,对豪强也倾向于打击。在依靠皇族或世族之间,曹丕开始,试图以制度化的方式在维护门阀世族政治特权的同时,一定程度限制世族对人口、赋役的分割,致使门阀世族力量不断扩张,高门甲族长期把持高级官职。西晋、刘宋的分封制及以皇子为方镇,又造成了中央与地方和皇室内部的争斗。刘裕对豪族荫附户口的打击成为南朝士族由升转降的转折,梁朝则从制度上混淆高、低级士族的界限。宋齐多以“寒人掌机要”,但寒人要上升为高门仍极为困难。“士庶天隔”使篡改户籍成为南朝改变身份等级和资源状况的出路,不断“检籍”成为南朝落实赋役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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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在“五胡十六国”的混乱时期,各个政权互相征伐,大量屠杀、掠夺人口,并以胡汉杂糅的体制,实行民族歧视的“胡汉分治”,并一定程度接受了士族门阀制度。北魏初期,部分维持了部落控制形式。以后实行了“计口授田”,但维持了鲜卑贵族对人口土地的控制权。孝文帝废了鲜卑部族制,实行了汉制的土地、户籍和基层控制制度;同时转向门阀制,后期学校和察举开始容纳寒人,一些官职可通过考试直接取得。西魏进一步发展了汉制,对人口土地和赋役的分割采取了严厉的制裁,还放免了大量掠奴。此外,一些统治者对严重分割人口、土地和赋役的佛道寺院也进行了限制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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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隋到唐前期: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的最后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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