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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268 均田之外,在边境地区也有军民屯田,文帝时,“令朔州总管赵仲卿,于长城以北大兴屯田,以实塞下。又于河西勒百姓立堡,营田积谷”;炀帝时,“谪天下罪人,配为戍卒,大开屯田”[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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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270 租调包括“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絁,麻土以布,绢絁以匹,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课。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赋役年龄“男女三岁已下为黄,十岁已下为小,十七已下为中,十八已上为丁。丁从课役。六十为老,乃免”。开皇三年,“初令军人以二十一成丁。减十二番每岁为二十日役。减调绢一疋为二丈”,调减至北魏以来的一半;赋役年龄从北魏十五岁、北齐和北周的十八岁改为二十一岁,进一步保证了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同时,“罢酒坊,通盐池盐井与百姓共之”,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空间,使朝廷收入几乎完全仰赖于租、庸、调。简明的赋税制度减少了征收和监督成本,也为“输籍定样”提供了条件。开皇十年,“又以宇内无事,益宽徭赋。百姓年五十者,输庸停防”[577],为后世徭役的庸化打下了基础,但还只是对老年的“怜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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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272 针对以壮丁诈老诈小逃避赋役的“疲敝”及世家大族荫庇大量“浮客”,使国家编户和财政收入减少的问题,推行了按户籍登记年龄、相貌与本人核对的“大索貌阅”、强制分家的“析籍”和依家产定额以统一格式登记税额的“输籍定样”。地方官也积极括户,如乞伏慧在曹州括户“得户数万”,在齐州“得隐户数千”[578]。但由于妇人、奴婢半授田出赋,隐丁问题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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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274 炀帝“以二十二成丁”,进一步放宽了赋役年龄,并“除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课”,也停止对他们的授田。同时,又“开相纠之科”,“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许民相告,若纠得一丁者,令被纠之家代输赋役”,“若一人不实,则官司解职,乡正里长皆远流配”,地方“亡失户口”官吏要“竟坐免官”[579]等规定,“使人知为浮客,被强家收大半之赋;为编甿,奉公上蒙减轻之征”,大量依附民“悉自归于编户”[580]。炀帝大业二年人口达到八百九十多万户,较开皇九年增加四百余万户[581],个体家庭经济重新取代了庄园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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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276 另外,根据授田与赋役主要以人丁为本,“大索貌阅”、“相纠之科”和“计账”需注明“进丁”和“新附口”数,葛剑雄认为应更重视“丁”,但“给禄制”即“官人禄力”,“役力理出所部”,并“于所管户内,计户征税”[582],“势必使地方官员对增户的关心超过对口的关心”[583],且还有按户等征收的义仓粮,“上户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升”[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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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278 虽然制度规定的徭役较北周减少三分之一,但文帝、炀帝先后大修长城、开运河、修驰道、筑宫苑、伐高丽,滥征徭役兵役,使民众“皆惧罪亡命”,“耕稼失时,田畴多荒”,“疆场之所倾败,劳敝之所殂殒,虽复太半不归”,“乡亭绝其烟火,人相啖食,十而四五”,加上大业七年漂没山东、河南四十余郡的大洪水,对社会经济和人口造成极大破坏,“百姓困穷,财力具竭,安居则不胜冻馁,死期交急,剽掠则犹得延生,于是始相聚为群盗”[585],在最低的生存都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出现了全国性的大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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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280 当然,筑长城、修驰道等有军事战略的需要,建东都、开运河等客观上适应了中国经济重心南移长江下游的趋势。但在传统农业需要大量劳动力投入的情况下,巨大的非生产民力投入必然导致农业的停滞。而且公共工程收益长期性与投入一次性的矛盾,完全超出了社会承载力,使得隋还未得到收益就已支撑不起巨大的成本,更何况许多工程仅是为了满足帝王的游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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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282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1703201397]
1703203283 4.3.2 唐前期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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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285 4.3.2.1 政治结构与权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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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287 唐初,沿袭三省六部制,六部确定为吏、户、礼、兵、刑、工。三省长官兼为相,但尚书省长官权集决策和执行,地位最高。高宗武后时,设“北门学士”,“以分宰相之权”。中宗时,本为皇帝幕僚的“同中书门下三品”成为宰相加衔。开元后,事务繁杂,“宰相数少,始崇其任,不归本司”[586];又设翰林学士院,“凡大诏令,大废置,丞相之密画,内外之密奏,上之所甚注意者,莫不专对,他人无得而参”[587];因事设置的巡察、转运、盐铁、租庸等使差不断扩大,以致“兵部无戎帐,户部无版图,虞水不管山川,金仓不司钱谷”[588];宦官势力扩大,“中官稍称旨者,即授三品左右监门将军”,“监军则权过节度”[589],“宦官之盛自此始”[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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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289 地方为州、县两级,太宗初袭隋中枢驻外道行台,设以监察性质的道[591]。少数民族地区设都护府及所属羁縻州,保留各族原有统治机构,派官参治或监临[592]。县下为乡里,贞观时乡“置长一人,佐二人”,后只设耆老,里设正。城内分坊、郊外为村,均设正,其下“五邻为保,保有长,以相禁约”[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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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291 军事上,高祖时仿隋制设置军府和各道府兵。太宗时,中央设十六卫直属皇帝,各地改设折冲府,以卫统府。出征时皇帝任命将领,兵部将诏令与符契一并下发折冲府或州郡发兵。睿宗时,沿边各地设节度使。节度使从掌兵权开始,逐步控制了政权、财权。为拉拢部下,“丧师者失万而言一,胜敌者获一而言万”,不断向朝廷求官要禄,“关辅及朔方、河、陇四十余郡,河北三十余郡,每郡官仓粟多者百万石,少不减五十万石,给充行官禄。暨天宝末,无不罄矣”[594],边防经费由开元初每年两百万贯,增加到一千四五百万贯;北方八个节度使中,范阳等三镇节度使为安禄山,终于酿成安史之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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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293 鉴于隋末弊政,强调“用法务在宽简”[595]。唐初,“采定《开皇律》行之”,但“尽削大业所用烦峻之法”,要求“本设法令,使人共解,而往代相承,多为隐语,执法之官,缘此舞弄。宜更刊定,务使易知”[596];“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597],“诏令格式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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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295 唐初,士族仍强大,李唐“创业君臣,俱是贵族”[599]。为笼络士族,一度“依周、齐旧制”[600],维持了九品中正制。但为打破世族豪门和地方官员垄断选举权,使“天下英雄入吾彀中”[601],“武德四年,复置秀才、进士两科”[602],并迅速把科举定为“岁举之常选”[603]。除“工、商之家不得预于士”外[604],几乎“任何人只要埋头读书,就有资格应考”[605]。针对一些“新官之辈”,“慕其祖宗,竞结婚媾,多纳货贿,有如贩鬻”,太宗定“天下嫁女受财”数,甚至令“凡七姓十一家”高名大姓“不得自为婚姻”,“其夫家不得受陪门之财”[606],还以“止取今日官爵高下作等级”修《氏族志》[607],形成“以皇族为首,外戚次之,降崔民干为第三”的新谱系。武则天时,修改《氏族志》,以“后族为第一等,其余悉以仕唐官品高下为准”[608]。中宗复辟再修《氏族志》,玄宗时修成,“取德、功、时望、国籍之家,等而次之”[609],士族阀第逐步和官品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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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297 延续隋科举与学校共同培养人才的方式,学校包括国子监及所属学校、贵族学校、中央机构附设技术学校及地方州县儒学。国子监所属有国子学、太学及广文、四门、律、书、算学。国子学收三品以上、太学收五品以上官子孙,广文馆收报考进士的国子学生,四门学收七品以上、侯伯子男之子及庶人子弟中的俊秀者,律学、书学收八品以下及庶人子弟,算学收七品以下及庶人子弟。门下省所属弘文馆,东京崇文馆收皇帝缌麻以上亲,皇太后、皇后大功以上亲,京官从三品、中书黄门侍郎以上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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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299 科举每年一次,科目繁多。凡博识高才、强学待问、无失俊选为秀才,通三经以上为明经,明娴时务、精熟一经为进士。贞观中,被推荐应试而未取中的要处分州长官,秀才科由于无人应试而废绝。进士百取一二,明经十取一[610]。校内考试合格的国子监、弘文馆、崇文馆和州县儒学生徒,可直接参加尚书省“省试”;“举选不由馆学者,谓之乡贡,皆怀牒自列于州县”[611]。“省试”取中者经吏部“释褐试”任官,但技术学校毕业可直接任技术官。科举之外,还有制举、辟召、荐举、门荫等。武则天时,创殿试和武科,开自举,凡“抚使所举人,无问贤愚,悉加擢用”,以致卖饼为业的文盲侯思止等也做了侍御史,“然不称职者,寻亦黜之,或加刑诛。挟刑赏之柄以驾御天下,政由己出,明察善断,故当时英贤亦竞为之用”[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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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301 4.3.2.2 土地、户籍和赋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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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303 隋末动乱后,土地荒芜,国家控制的人口“至武德有二百余万户”,“贞观初户不及三百万”[613],仅为隋炀帝时的22%和33%。特别是隋末主战场的“黄河之北,则千里无烟,两淮之间,则鞠为茂草”[614],成为唐初最大的宽乡。为增加人口,唐初“放奴婢为良及部曲客女者,并听之”[615],“敕天下括浮游无籍者,限来年末附毕”[616];并规定“男年二十,女年十五已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奖励能使“婚姻及时”、“户口增多”的地方官[617]。还以数年免役招抚流出边外的人口,用金帛赎回被掳掠的人口,招徕、收降甚至劫掠突厥、党项、羌等各族人口充实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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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305 唐初,基本延续了隋的均田制,贵族官吏除依爵勋、品阶和官职获得远大于普通农民的永业田外,还有职分田与公廨田,且免课役。允许工商业者在宽乡减半授田,实际承认了工商业者可兼地主,提高了工商业者的地位。妇人除寡妻妾和户主外一般不授田,降低妇女经济地位,只是由于魏晋以来受北方游牧民族习俗影响,封建礼法限制少特别是较开放和自由的婚姻制度[618],缓解了妇女地位的下降。奴婢不授田,限制了因占有奴婢而占有土地,但不授田者不承担赋役,又可能扩大对奴婢的占有。男女僧道分别授田三十亩和二十亩,使寺院占有一定田亩,如太宗赐少林寺柏谷坞庄四十顷土地[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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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307 唐的租庸调承袭北朝和隋的户调制,以“人丁为本”和“庸”的制度化为特点[620]。但“人丁为本”并不完全,如岭南诸州的租以户为单位,“纳米,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621]。正役二十天,输庸代役从隋“五十以上”全面推开。由于役的根本性,按绢布代役,一天合绢三尺,加役十五天免调、三十天免租调的规定,以贞观十年“一匹绢可换粟十余石”计,庸远超过租粟二石和调绢(或绫、絁)二丈、绵二两的总和[622],使庸成为最基本、最重要的收入,但庸的制度化使农民可以有更多时间投入土地。正役之外,还有“修筑池城,缮造兵甲,州县役使,十倍军机”的杂役,负担也不平衡。当然,如遭受水、旱、虫蝗等,也会按灾害程度免租、免租调、租庸调全免[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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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309 租庸调以外,唐还袭隋,强制民间设备荒的义仓,太宗时自王公以下亩纳二升[624]。唐初“文武官给禄”[625],有禄米和料钱(官俸外的津贴)。后官俸改以税户钱支出。税户钱“以钱输税而不以谷帛,以资力定税而不问身丁”[626],自王公以下依户等征收(武德九年由三等改九等),具有资产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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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311 “授田,先课役后不课役、先无后少、先贫后富”,使无地、少地农民优先得到了土地。唐律对土地兼并也有限制,如超授田限额占田、官员侵夺私田要受笞、杖[627];卖地者不授田;除在远处服役或任职无人守业,田地不得赁典;土地买卖须报官除附,否则“财没不追,地还本主”,但也规定狭乡买地可按宽乡授额,“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听卖永业田”[628],由狭乡迁往宽乡、为买住宅和邸店等时可卖口分田,官员永业和赐田可自由出卖。土地买卖的放宽,也就为均田制的败坏埋下了伏笔。一些地方也将括出富家的“籍外占田”分给无地或少地贫户[629],但均田“非尽夺富者之田以予贫人也”[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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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313 由于人口和土地不平衡,虽然“狭乡新授者,减宽乡口分之半”,但人口迅速扩大使土地回流远小于授出,太宗时即发现灵口每丁才授田三十亩[631],很多地方授田不足。为鼓励狭乡迁往宽乡和开荒,规定迁居一千、五百、三百里外免课三年、二年、一年;开荒达到授田标准后,有剩土可多垦;土地荒芜,户主或州县官都要受罚。移民开荒还使原先的一些宽乡新置了州县,如贞观时南州的夜郎县、丽皇县等,但“军府之地,户不可移;关辅之民,贯不可改”[632]。统一的环境,特别是以人丁为本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使唐初人口逐年增长,经济迅速繁荣。太宗时,出现“频致丰稔,米斗三四钱,行旅自京师至于岭表,自山东至于沧海,皆不赍粮,取给于路”[633]的“贞观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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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315 高宗以后的朝廷变乱,削弱了制度执行,土地兼并扩大。高宗时,大商人邹凤炽“邸店园宅,遍满海内”[634];武后、中宗时,太平公主“田园遍于近甸膏腆”。由于武则天的推崇,“公主外戚皆奏请度人为僧尼,亦有出私财造寺者,富户强丁,皆经营避役,远近充满”[635]。同时,人口增加加剧了授田不足,由于“应退应授之人,对共给授”[636],整块退田可能被分成若干份,如开元四年,西州江义宣一户应授田九十一亩,实授十三亩八十步,不足规定的十分之一,且分成八段,其中一段在城东六十里,一段在城西三里[637]。土地的零碎和分散,加大了生产成本,土地对换、买卖也就不可避免[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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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317 为维护均田制和租庸调制,高宗重申“禁买卖世业、口分田。其后豪富兼并,贫者失业,于是诏买者还地而罚之”[639]。武后时,针对“天下户口,亡逃过半”[640],提出“逃人有绝家去乡,离本失业,必乐所住,情不愿还,听于所在隶名,即编为户”,承认了佃户、佣工等,但实际采取了“殷富者令还,贫弱者令住”的办法[641]。玄宗废王公征收封户租调的制度,转由朝廷定额供给;令伪妄僧尼者还俗,“蠲徭役者给蠲符”。由于“天下户未尝升降”,开元九年又“括籍外羡田、逃户”[642],“准令式合所在编户情愿住者,即附入簿籍,差科赋敛于附入令式,仍与本贯计会停征。若情愿归贯及据令式不合附者”,“容至秋收后递还。情愿即还者,听待本乡讫免今年赋租课役”[643],有土地的客户的合法性,核定了户籍、赋役,所谓“新附客户,则免其六年赋调,但轻税入官”[644],实际上是“自占者给复五年,每丁税钱千五百”,“诸道所括得客户八十余万,田亦称是”,“岁终,籍钱数百万缗”,部分无田者以新括土地进行安置,但有的“州县希旨张虚数,以正田为羡,编户为客”。开元二十二年,为增加人口,“诏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得嫁娶”[645];又令“天下逃户,所在特听归首”,“其本贯旧有产业者,一切令还。若先无者,具户数奏闻,当别有处分”[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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