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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承秦制”不仅包括制度框架,也包括大量制度安排,但刘邦集团成员多出身微贱,了解社会下层,较多地吸取秦朝和项羽的教训,对很多制度又做出与秦朝和项羽完全相反的选择。如与“政苛刑峻”的秦朝和“为人僄悍”、“诸所过无不残灭”的项羽相反,刘邦要求军队“所过毋得掠卤”,对所遇秦军大部采取了“约降”的办法;入关后即废秦苛法,颁布“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的约法三章[206]。而“制度,要富有效率,就必须易于理解”[207],由于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刘邦集团平民化的语言反而使制度信号得以清楚表达。之后,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也远比秦律宽缓、简明。随着统治的“成熟”,特别是“尚法”的武帝“条定法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208]。郡国一级既可引用免死也可引用重判的条款。莽新时期数次改变币制和地名,造成了社会生活和管理的混乱,人为增加了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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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央,大体维持三公九卿制,但汉初是丞相制。武帝为削弱相权,由加尚书衔的大将军为主官,侍中、尚书等亲信组成参与机密的“中朝”,与丞相及诸卿的“外朝”相对。成帝将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三公制度正式形成,相权一分为三,之上还有仅为虚衔的太师、太傅、太保。王莽还设四辅,又加少傅。地方主要是郡县制,县辖乡里;什伍仍是最基层社会控制单位,“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209],但文帝“除收孥诸相坐律令”[210]。武帝“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211]。在少数民族地区,一些为归附的民族设置了王侯国,一些同时设置了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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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秦战争中的分封制是政治现实,也是传统意识形态赋予项羽的政治理想,成为诸侯中的“霸王”已达到项羽的预期收益。秦亡后,项羽名义上以楚怀王为“义帝”,但徙诸故王于原据地的边缘,分封亲信于各王国的“善地”;违背怀王与诸将“先入定关中者王之”的约定[212],改封率先占领关中的刘邦为汉王;三分关中,封秦降将堵死刘邦。由于不存在共同的血缘基础,也不存在一个强大的共主,田荣、彭越、陈余很快起兵,项羽的分封制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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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对宗室、外戚和功臣进行了分封,“上致之王,次为列侯,下乃食邑”[213],但异姓封国的存在也有韩信等势力的强制。为防止觊觎帝位,虽对诸侯设有大量限制性规定[214],但王国“地既广大,且至千里”[215],侯国相当于县或乡,仅七个异姓王国就占据一半疆域[216],指挥不灵的事实,让刘邦寝食不安。无论真反、假反或被逼而反,异姓王先后被消灭,只留下长沙王与南越缓冲。刘邦听到吕后处死韩信时,亦“且喜且怜之”[217]。鉴于亡秦孤立之败,刘邦又封九个同姓王国,与长沙国共据地三十五郡,大大超过朝廷直辖十五郡[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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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帝和吕后时期,吕后废除和分割了一些刘姓王国,又分八个吕姓王国。文帝初又恢复了一些同姓王国,诸侯国力量随即膨胀。济北、淮南谋反事件后,文帝分割齐和淮南。诸侯则加紧了与朝廷的竞争,如吴王刘濞“则招天下亡命者,益铸钱,煮海水为盐。……岁时存问茂材,赏赐闾里,他郡国吏欲来捕亡人者,公共禁弗许”[219]。景帝用晁错削藩策引发“七国之乱”,平乱后朝廷乘势“令诸侯不得复治国”。武帝为进一步削弱封国,行“推恩令”,使朝廷“不行黜陟而藩国自析”,从此“诸侯惟得衣食租税,不与政事”[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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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宗室、外戚、宦官任官也有限制,如“宗室不宜典三河”[221];“后宫之家,不得封侯与政”[222],“不为三公”、“不宜备九卿”[223];“中宫子弟不得为牧人职”[224],但吕氏之后,霍氏、上官氏、王氏等又先后形成外戚集团,成帝时王太后家,“乘朱轮华毂者二十三人”,“大将军秉事用权,五侯骄奢僭盛”,“尚书九卿州牧郡守皆出其门”[225]。汉初“仍袭秦制,置中常侍官”,“及高后称制,乃以张卿为大谒者,出入卧内,受宣诏命”,“至于孝武,亦爱李延年”,元帝时“张恭、石显以佞险自进,卒有萧、周之祸”[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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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是军队的最高统帅,调动军队必须有皇帝的玺、符、节等。太尉虽位列三公级,但只是高级军事顾问。战时由皇帝任命将军统军,将军统帅的军队称部,部以下设为曲、屯、队,基层是什伍。平时军队分中央和地方两部分,中央为皇帝禁卫军,分南、北军,分别负责宫廷和首都安全,互不隶属,且北军士兵多为三辅正卒,南军士兵多征自其他郡县,以相互牵制。地方有郡(国)县兵,由郡守、县令(长)指挥,但仅负责地方治安、训练和向中央输送兵源。边郡还设置了边郡兵、屯田兵,边郡太守有较大的指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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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刘邦治国依靠跟随他征战和各处网罗的人才。由于人才缺乏,刘邦颁布《求贤诏》要求郡国推荐“贤士大夫”,吕后、惠帝也多次诏举“孝悌力田”,文帝“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察举、征辟制初步形成。文帝时,“子弟以父兄任为郎”、“大臣任举其弟为官”的任子制形成定制。武帝六次大规模征召人才,严诏“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227];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察举制,方式有岁举和特举,标准称“四科取士”[228],但实际还有诸多临时特殊科目。此外,文景时,卫绾、周仁等以方伎为官;武帝时,李广、甘延寿等以材力为官,东方朔、主父偃等上书拜官。卖官爵也盛行,文帝时,“令民入粟于边,六百石爵上造”,至“万二千石为大庶长”;景帝时,将“訾算十以上乃得官”降为“訾算四得官”[229];武帝时,则用卖武功爵和纳资授官来弥补连年战争引起的财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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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尚有干戈”,“未暇遑庠序之事”,但汉二年,刘邦即在关中置县乡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文景时立诗书博士。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学成为汉代以降两千年的正统意识形态;同时“兴太学,置明师,以养天下之士”;并“令天下郡国,皆立学校官”[230],开始经学入仕,以儒学起家的累世公卿的儒宗逐渐发展起来。宣元以后,十八名丞相中十四人以明经起家,韦贤、韦玄成及平当、平晏均是父子为相。官学分太学与郡国学。太学是中央最高学府,开始“为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复其身”,“择民年十八已上,仪状端正者,补博士弟子。郡国县道邑有好文学,敬长上,肃政教,顺乡里,出入不悖所闻者”,“得受业如弟子”,优秀的得奏闻,“不事学”、“请诸不称者”或罢或罚[231]。随着太学不断扩大,元帝时“能通一经者皆复。数年,以用度不足,更为设员千人”;成帝末“增弟子员三千人”。平帝时王莽为争取士人,“增元士之子得受业如弟子”,“筑舍万区”[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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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2 户籍、土地和赋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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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邦入咸阳时,萧何“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汉王所以具知天下阨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233]。之后,《户律》“单独成章,成为封建国家根本法的重要篇章之一,并被后世法典所继承”[234]。特殊户籍在秦“宗族籍”、“宦籍”、“市籍”等上,增加了“后妃籍”、“侯籍”、“博士弟子籍”等。平民户籍第一次被称为“编户民”、“齐民”或“编户齐民”[235],实际又按资财划分了户等,成为后世户等制度的先导。大致“赀不满千钱者”为贫民,可“赋贷种食”;“赀不满二万”、“民赀不满三万”[236]为“小家”,十万为“中家”和“大家”的界线[237],百万以上为“高赀富人”[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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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登记一般为姓名、籍贯、爵级、住址、年龄等,但不同“名籍”又有差异。如计赀名籍登记财产及估价,低级官吏名籍记任职单位,官吏功劳名籍记劳赐等级、数量,戍卒家属名籍记人口和用谷量,逃犯名籍记体貌特征等,户籍迁移也有一定的程序[239]。还制定了“舍匿(首匿)”法[240],打击范围从逃亡者扩大到藏匿者,不少王侯因此被削爵下狱。中央仍以上计检查地方的户口等,核实人口延续了“案比”,“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241]。武帝好大喜功、用法严酷,地方官吏隐瞒逃亡,丞相公卿明知“流民愈多,计文不改”。以后土地兼并扩大,隐漏也趋严重,“上计簿,具文而已,……以避其课”,宣帝令“御史察计簿,疑非实者,按之,使真伪毋相乱”[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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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秦末“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人相食,死者过半”[243],“大城名都散亡,户口可得而数十二三”的情况[244],汉初实施了鼓励和强制婚育政策,增添丁口者免二年徭役,“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但平帝时,提封田中“三千二百二十九万九百四十七顷,可垦不可垦。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顷”[245],“出现这种情况有复杂原因,但主要原因之一,应是劳动力的不足”[246]。另外,封国人口及繁衍的人口均归封国,汉初,“大侯不过万家,小者五六百户”,文景“户口亦息,列侯大者至三四万户,小国自倍”[247],“逋逃而归诸侯者已不少”[248]。到西汉晚期,二十个王国仍控制全国1223万户、5959万民中的134万户、638万人,此外还有侯国241个[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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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为官田和民田,官田主要来自秦的大量官有和无主土地,分官府直管和军民屯田,均不能买卖。民田主要来自封赐、继承、买卖和兼并。统一后,为迅速恢复社会稳定,刘邦令“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承认了秦民原有的爵位和土地、房屋;“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和功臣、军吏卒等一起授田[250]。刘邦晚年,因“长安地狭,上林中多空地弃,愿令民得入田”[251]。景帝时“郡国或硗陿,无所农桑毄畜;或地饶广,荐草莽,水泉利,而不得徙。其议民欲徙宽大地者,听之”[252],还一定程度改变了郡国对人口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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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刘邦将秦“收泰半之赋”的田租减到“什五而税一”,随后又有增加;惠帝元年“复什五税一”;“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形成定制。田赋附加税大致同秦一样,“已奉谷租,又出稿税”[253],刘邦“令民得入田”上林,“毋收稿为禽兽食”[254]。人口税有算赋、口钱等,刘邦“初为算赋”,“人年十五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文帝时改为“民赋四十”。武帝以后,恢复“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元帝时改“年二十乃算”。口钱“三岁则出口钱”,元帝时改为“令儿七岁去齿乃出口钱”,“民年七岁至十四岁出口赋钱,人二十三。……其三钱者,武帝加”。汉初还有诸侯和地方向朝廷贡献“人岁六十三钱”的“献费”,文帝“止岁贡”[255],“郡国诸侯各以其方物充输”[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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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包括徭役和兵役,服役时间汉初为“民年十五以上”,景帝时令“二十始傅”[257],昭帝时改“二十三始傅”[258],“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259]。徭役有每年一月在本地服役的“更役”,离开本地则为“外徭”[260],还有被罚服役的“赀徭”及以劳役抵罚款、赎金、债务的“居役”[261]。服徭役者可为杂役,如“公卿以下至县三百石长”都有“伍伯”、“辟车”、“铃下、侍合、门兰、部署、街里走卒,皆有程品,多少随所典领”;可用于生产,如“其郡有盐官、铁官、工官、都水官者”,“均给本吏”[262];也可从事工程,如惠帝两次“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城长安[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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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为一年“正卒”和每年“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264]。正卒在本地为“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士”,“习射御骑驰战阵”[265],承担地方警备及劳役。期满归农,或返上京师作“卫士”,或赴边地作“戍卒”,二者互抵,均是“一岁一更”,虽期满“不候代者,法比亡军”[266],但卫士也常“劳于非业之作,卫于不居之宫”。边郡居民主要在本郡服兵役,一般只有“六郡良家子”才能赴京作卫士,且高爵者也不免役,役龄也超过内地。汉初诸侯国各自确定兵役,景武后大体与郡县一致,但王国士兵只能作王府卫士。由于每年一月和三日更役的个人成本极高,三日戍边可由一人以“一岁一更”代役,“诸不行者”可“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形成“更赋”(代役钱);一月的役则可出二千“雇更钱”,雇“次直者”去“践更”[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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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时,由于战争规模扩大,南军增加了职业兵和贵族兵形成地位较高的期门军和羽林军;北军中也增加了职业兵。募兵成为重要的组军手段,“八校”已基本上是募兵,兵民合一的制度开始变化。王莽时也募天下丁男、吏民奴为“猪突豨勇”。汉初即有“赦死罪,令从军”[268]。武帝时,由于兵源不足,多次征发罪人、死罪、京师亡命、郡国恶少年以及谪民、七科谪从军[269]。另外,在官府和军队中服“吏”役,比更卒、戍卒地位略高、服役时间更长、廪给也更多,已具有职役和低级官吏的性质,但承担的工作并不固定[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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徭役与兵役表面“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也有丞相盖宽饶之“子常步行自戍北边”[271]的记载,但对宗室亲故、诸侯官吏、通经名儒、博士弟子、三老力田、节妇宫人、高年老人及其子弟及从军有功者的“赐复”,因爵级的“爵复”及入粟、奴婢、羊于官的“买赐”,使包括部分农民在内的人口获得一定免役[272]。由于影响到统治者的收益,对免役又有相当的控制。如文帝时,把免役和不免役的高低爵的界线,由刘邦时的“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调整为“受爵至五大夫以上,乃复一人”,八级公乘以下的民爵完全成为空衔,但到元帝时,又出现“民多复除,无以给中外徭役”的状况。而隐匿人口、冒充官吏弟子等非法免役及“身为豪杰而役使乡里人”[273]等,更扩大了徭役的不均。武帝在财政压力下恢复了“武功爵”,并以“级十七万”买卖武功爵,至千夫(五大夫)可免役。由于卖爵减少了调发之士,又调发千夫、五大夫为小吏,不去的出马一匹[274],武功爵逐渐失去价值,不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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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少数民族多有特殊赋役制度。如秦对廪君蛮,“其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文,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幏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镞”,汉“一依秦时故事”[275];板楯蛮因“从高祖定乱有功,高祖因复之,专以射虎为事,户岁出賨钱,口四十”[276]。还吸收降汉的匈奴、羌等作为汉军辅助,“两军相为表里,各用其长技”。武帝以后“胡骑”引入军队建制,对外战争几乎完全使用边地的“属国”兵[277]。王莽还以妻、子为质驱乌桓攻匈奴[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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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以后个体家庭成长、户籍和基层控制制度的推行,使家族控制减弱。但由于地域交通等限制,聚族而居仍很普遍。“汉承战国余烈,多豪猾之民,其并兼者则陵横邦邑,杰健者则雄张闾里”[279]。刘邦“虽都关中,实少人。北近胡寇,东有六国之族宗强”[280],于是“徙齐诸田,楚昭、屈、景及诸功臣家于长陵。后世,世徙吏二千石、高资富人及豪杰并兼之家于诸陵。盖亦以强干弱枝,非独为奉山园也”,“徙者十余万口”[281],形成“邑里无营利之家,野泽无兼并之民”的状况[282]。随着经济的发展,“富商大贾或贮财役贫,转毂百数,废居邑,封君皆低首仰给。冶铸煮盐,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公家之急,黎民重困”[283]。大量占有土地人口,“豪民占田,或至数百千顷,富过王侯”[284],“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大抵尽收放流人民也”[285]。虽然“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远高于政府的三十税一,但由于可免除赋役,农民也“乐于”沦为“徒附”。“豪杰大姓相与为婚姻,吏俗朋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286],甚至“以资强暴,遂其贪心,众邪群聚,私门成党”[287],威胁到了国家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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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以“天下豪杰兼并之家乱众民”[288],“出告缗令,豪强并兼之家”,“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各置农官,往往即郡县比没入田田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同时令“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僮”;还以贾人、故有市籍、父母和大父母有市籍者为“七科谪”,罚充戍边[289];还镇压了一些豪强之家,如义纵“族灭其豪穰氏之属”,王温舒“捕郡中豪猾,相连坐千余家”,直到哀帝时仍规定“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等[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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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还改变了对匈奴的和亲政策,通过一系列战争夺取了自朔方以西至张掖、居延海的大片土地,迫使匈奴主力西徙,基本解除了北方农业区受到的袭扰。又大兴水利,把荒废的土地或不毛之地变成官田。为经营这些官田,在边郡“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的同时[291],“募民徙朔方十万口”、关东贫民“七十二万五千口”进行民屯。每人二十亩[292],由官府供给种子、工具及家属的衣食住宅,每年纳租四斗,余粮由官府收购。在内郡实行“假民公田”制,把官有土地租佃给无地和少地农民,官佃农又迅速增加,“假税”大致“高于郡国田租的租谷”。武帝晚期又把官有土地正式赐予农民,实行了“赋民公田”制[293],大量官佃农转为自耕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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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宗室、外戚、勋贵等又通过买卖、横赐、假贷、请射等兼并土地。土地买卖最普遍且多是强买贱买,如萧何“贱强买民田宅数千万”[294]。横赐即制外赏赐,如武帝以官田百顷赐其姨;哀帝赐董贤“公田二千余顷”[295]。假贷即租借,请射即请求使用,实际都是“公田转假”,即以“公家有鄣假之名,而利归权家”[296],如武帝时,宁成“贳贷陂田千余顷”租佃给农民;成帝时,红阳侯立“使客因南郡太守李尚占垦草田数百顷,颇有民所假少府陂泽”[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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