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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247 摊丁入亩使“寸土皆无”的佃农、小工商等基本免除了人头税,“丁多地少”的半自耕农、自耕农和中小地主虽“较诸原额为过之,然一切杂办丁徭尽行除豁,民止知有田赋一项。胥吏不得以为奸,则浮费省别无算,岂不名增而实减”[768]。而清廷不仅使征收困难的丁税得到了保证,还简化税赋,降低了制度的执行成本,限制了官吏私征、豪强“诡寄”,缓和了与农民特别是与佃农的矛盾,进一步稳定了统治。随着摊丁入亩的推进,地丁银从顺治时期每年二千万两左右,上升到康雍时期的二千五、六百万两,从乾隆时再增加到三千三百万两以上,达到总收入四分之三,并一直保持到清末,成为清廷维持长期统治的重要基础。但摊丁入亩“实与贫民有益,但有力之家,皆非所乐”[769]。浙江酝酿摊丁入亩时,布政使赵申乔就下令镇压宁波府“倡照地派丁之说,与巨室相持”的“黠民”[770];摊丁入亩后,一些地方甚至规定“租户完租者,每亩米加二升,银加二分,以助产主完丁之费”[771],以转嫁税赋。而在役重赋轻、摊入丁银多的西北遇到的反对也更强烈,山西即“以富人田少,贫民种地,代纳丁银不服”[772],拖到光绪初才实行摊丁入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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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249 耗羡归公后,对官员也给予了补偿,外官按官职高低、事务繁简、所在贫富甚至以往收受陋规等,另给高于正俸十到百倍的“养廉银”;京官实行“恩俸”和“双俸”制,但较养廉银低得多,京官多愿意外放。但“入愈丰而累愈重”,“纵倍给薪津,岁增经费,何补若人之挥霍,空益小民之负担”[773]。为压缩开支,又将大量汉人“出旗为民”。雍正时,定“非正身”旗人“验实开除”。乾隆时,定“八旗别载册籍之人”,“有原出旗为民者,其入籍何处均听其便,本身田产并许带往”;八旗汉军除“从龙人员子孙”外,愿出旗者“准其一例编入保甲”,“如有世职,仍许承袭”,又定有官爵者“本身及子弟均不得呈请出旗”,后改“五品以上,俱不许改归民籍”[774];内务府庄园除庄头亲生子弟及鳏寡老幼残疾、因罪发遣和少数委用年久有益农务的壮丁“仍令庄头留养”外,其余“转交该州县载入民籍”[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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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251 为扩大收入来源,开荒屯田得以延续,“雍、乾以来,各省军屯民垦,称极盛焉”,但随着人口增加,授田数已明显下降,四川从顺治时的“听民开垦”下降为雍正时“户给水田亩三十,旱田亩五十”。新疆等地还组织了少数民族军民屯。为避免冲突,禁止汉族购买、租佃、侵占少数民族土地,如云南“禁流民私佃苗田,并禁苗客户典售苗产”,即使“地多旷闲”也禁“流民覆棚启种”[776]。到乾隆中期,连云南等山区“可耕之地俱经垦辟无余”[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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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253 摊丁入亩和军屯民垦扩大,一度抑制了土地兼并和地价的上涨。但由于人口快速增长,地价不断提高。江苏无锡,崇祯末“每亩只值一二两,或田之稍下,送人亦无有受诺者”,“顺治初,良田不过二三两,康熙年间长至四五两不等,雍正间仍复顺治初价值,至乾隆初年,田价渐长”,到嘉庆中,竟“涨至五十余两矣”[778]。而“田益贵,则租亦重”[779],“以吴江之下下田而论,纳一升五合者,亦收租一石有余”[780],购买土地仍有利可图。康熙五十三年,湖南安仁县七亩五分地以五两四钱绝卖,按亩租谷一石,可收七石五斗,值银四至五两,一年可收回本钱。许多地方租佃要缴纳“押租银”[781],“稍不遂欲,即将田另佃,或藉以踞庄骗租名色,送县差拿究比,甚至威逼人命”[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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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255 随着缙绅地主发展,土地集中加剧。康熙时,陈元龙有田千顷[783];乾隆时,和珅占地五千余顷[784]。十三行的行商不仅大量捐官和购买土地,广利行的卢茂官“有巨大的地产”[785]。乾隆时,江南“州县田亩,百姓所自有者不过十之二三,余皆绅衿富贾之产”[786]。旗地私有进一步扩大,雍正时,因旗地典卖“相沿日久”,不得不“从宽免其私相授受之罪”,并“动支内库银,照原价赎出”,一部分设庄头管理,另一部分“令原业主照原价交官,还给原产,如原业主不愿承领,即准各旗官兵及闲散人”承买[787]。乾隆时,定“丁贫无以赎”的军屯地,“在军归军,在民增租给丁”。由于屯地“转售纷纭”,最后只得“令除弁田名,准民产授受”[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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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257 永不加赋后,户丁编审和里甲制度丧失赋役职能。康熙虽以“欲知人丁之实数”仍要求“另造清册题报”[789],但“增丁之州县官员议叙停止”[790]。摊丁入亩后,“编丁之增损,与一定之丁银全无关涉”[791],雍正四年停编审之法。但基层控制不可或缺,雍正又“严饬力行保甲”,并以半官方的族正弥补保甲组织,规定“凡有堡子、村庄聚族满百人以上,保甲不能遍查者”立族正[792]。乾隆时定“直省各州县设立保甲门牌,土著流寓一切胪列”[793],每户发记录成员和出入等的印牌,编查户口改由保甲执行。之后正式废除编审制度,更定保甲法,“自是立法益密”[794]。嘉庆中,还推行了康熙时出现的保甲循环册[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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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259 清初,对工商业的政策虽更加宽松,除军器、铸钱外均允许私营,但织造有“一户所领之织机不得逾百张”的禁令[796];金、银多遣官监采,铜、铁等时禁时弛,禁海也是在统一台湾后才解除。工商业税主要是盐税和关税,另有酒、牙、当、契、门面等杂税。盐课分场课和引课,初期淮南每引六钱七分、淮北五钱五分,后增至一两五分[797]。内地关税以商税、船料为正税,“则例不一,有征商税者,有征船料者,有商税船料并征者”[798]。还有各种杂课和私索。“自海禁开,常关外始建洋关”[799]。商税、船料为正税,也有各种杂课和私索。雍正时,私索报出归公但并未绝迹,关税盈余也成为固定税目。海关商税“按斤科税者为多,有按丈匹个件者,各因其物,分别贵贱征收”[800];船料按船只大小征收,初定实征八成,且“西洋船”比“东洋船”要高,康熙中期改按“东洋船”例;本国出洋船是同等外船的二成,沿海贸易船更低[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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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261 乾隆初,随着财富的积累、人口的增加和控制的放松,工商业全面繁荣,工商业内部制度和技术也有改进。如鱼尾锉、财神锉等新型钻具,可使盐井深达三四百丈;在投资大、风险大、收益期长的矿业、盐井业中,合股制成为主要投资形式;在明隆庆间“朋合营利”的基础上[802],山西票号形成了“顶人身股”制;很多商人通过包买等形式打破牙行控制,促进了商业资本向产业资本转移。织机之限解除后,道光时南京出现“五六百张织机”的大机户[803],而官营织造也不过每处六百张多至八百张[804]。乾嘉时,云南有大铜厂四十八处,大厂七八万人,“合计通省厂丁,无虑数百十万”[805],且“非独本省穷民,凡川湖两粤力作功苦之人,皆来此以求生活”[806]。四川虽“为各省流徙之所聚”,“幸井灶亦岁盛一岁”[807],保持了“近年边腹之安靖”[808]。城市“五方杂处,如戏馆、游船、青楼、蟋蟀、鹌鹑等局,皆穷人之大养济院”[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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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263 随着雇工的普遍化,“雇工人”范畴逐渐缩小,乾隆二十四年,定未立文契、未议年限、受雇不足五年者依凡论;三十二年,在“官民之家”,“受雇在一年以上者,即依雇工人定拟”,但“若只是农民雇请亲族耕作、店铺小郎以及随时短雇,并非服役之人,应同凡论”。乾隆五十三年,“素无主仆名分者,亦无论其有无文契年限,俱依凡人科断”[810]。实际上,很多雇工多能与雇主“同桌吃饭,平等称呼”,但技术和体力也引起了分化,富荣盐场普通帮工“每日四十五文工钱,按月支给”[811];而有技术的山匠、灶头不仅“其值益昂”[812],还有招工等权力。除工商业行会外,工人也有行帮,如“京师瓦木工人多京东之深、蓟州人”,“凡属工徒,皆有会馆”[813]。富荣盐场烧盐工和整灶工的“炎帝会”等也规定,入会才能从事相关工种[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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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265 工商业和城市的发展,力役转为雇佣,农民流动可能性的提高,促进了永佃、转佃权的发展,一些地方地租趋向减轻。浙江临海乡例“租人田种,原有佃价与田主的”,“若田主把田卖与别人,仍旧是旧佃户耕种还租”;福建宁德“乡例:收了佃户的钱,田主不得另佃”[815]。转佃进一步发展,连孔府土地“有佃户无力耕种者,许其寻人顶租转种”[816]。江浙南浔等地丰年亩租纳稻谷一石甚至六七斗,歉年则纳三四斗,而所谓“顽佃”平年也只纳歉年的租数,而且要业主自行到乡间量取[817]。嘉庆时,在“闽佃尝赤贫赁耕”的江西宁都,“田主既费重价,复输重粮”,而“佃户省去二重,一切不与,所收四倍于田主”,因此“往往驯至富饶”,“比比皆是”,“若使额外科索,佃不堪命,彼又何难轻去其田”[818]。但一些人的上升往往伴随着另一些人的下降,“旧时有田之人,今俱为佃耕之户”[819]。绝大多数农民“终岁勤动,所得粮食,除充交田主租息外,余存无几”[820],与地主的矛盾也就不可避免。一些“奸佃”,“顺成之岁,且图短少。稍涉旱涝,动辄连圩结甲,私议纳数”[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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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267 乾隆中期,清廷日趋腐朽。乾隆六度南巡,“供亿之侈”,“转十倍于康熙之时”[822];阁臣“奢汰异常,舆夫皆著毳毭之衣,姬妾买花日费数万钱”[823];广州行商潘家“穷奢极侈,以云石为地,以金、银、珠、玉、檀香为壁”[824]。和珅、穆彰阿先后专权,吏治逐渐败坏;官场陋习因因相循,官员外放要贿赂京中大员,“大小京官,莫不仰给于外官之别敬、炭敬、冰敬”,所谓“廉者有所择而受之,不廉者百方罗致”[825]。捐纳泛滥,乾隆十九年捐纳近占户部收入的40%[826],嘉庆九年上升到近80%[827]。地方官员“欲藉案件索赃,多方搜剔”,“有钱则正犯纵令他逸,无钱则旁人亦被牵连”[828]。财政亏空日益严重,乾隆后二十年间,仅江西就亏空八十三万两,嘉庆以后“屡经饬催,报解寥寥”[829],但嘉庆十七年各省积欠正杂税达一千九百余万两[830]。“永不加赋”逐渐破坏,“乾隆初,州县征收钱粮,尚少浮收之弊。其后诸弊丛生,初犹不过斛面浮收,未几,遂有折扣之法,每石折耗数升,渐增至五折、六折,余米竟收至二斗五升”[831]。商人“且贩自东市,既已纳课,货于西市,又复重征”[832],而遇军需、灾赈又要求“商人报效”,而最终又以加价、加耗转嫁百姓[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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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269 乾隆末,社会矛盾开始激化,白莲教在川、陕、鄂等省蔓延。在搜捕教徒中,地方官吏借端勒索,“不论习教不习教,只论给钱不给钱”[834],引发白莲教大起义。而八旗长期养尊处优,战斗力严重削弱,清廷不得不招募数十万乡勇参战。之后,在京畿和直鲁豫又爆发了天理教起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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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274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1703201409]
1703205275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5.4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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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277 本章考察和讨论了唐后期到清前期以役法为中心的户籍控制。这一时期,户籍制度主要与力役相联系,统治者倾向于不再限制土地兼并,对人身自由的控制逐渐放松,户籍制度最终与赋役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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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279 第一,唐后期到宋:以役户为主的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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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281 安史之乱后,藩镇、大庄园严重分割了人口、土地和赋役,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被迫转向以资产为宗的“两税”。税收转向“舍人税地”,对“口”的统计失去意义,客户得到认可,商人、役户地位得到提高,对人身的控制趋于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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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283 大量不受赋役制约的人口以雇佣方式进入农业、工商业和军队,支持了藩镇割据和五代十国的分裂,兵士从事夫役逐渐扩大。宋形成中央及与地方的分权制衡,保证皇权,但降低了行政效率,也放松了对民间的控制。农业技术的发展、不抑兼并和鼓励开荒的政策及大量不受赋役制约人口,维持了宋的繁荣和偏安。与土地制度和城乡变化相适应,形成了区分城乡、有产户和无产户的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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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285 第二,辽、金、元时期按民族和社会经济形态设定的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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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287 辽以游牧民族进入中原,从控制区的民族构成和社会经济形态出发,以南北面制分治汉人和契丹,并保留了大量部落制、奴隶制的制度安排。户籍大致按民族和承担的赋役分类,同类人口可以分属不同的阶层。随着汉化程度的提高,户籍和赋役逐渐转向汉制。辽按不同民族和社会经济形态设定制度体系,为金、元直接提供了制度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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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289 金开始以传统集团控制模式的猛安谋克制来改造占领区,因遭到广泛抵制转向辽的南北面制。控制中原后,开科举,开创了“南北选”。与南宋对峙后,实行了杂糅辽制和女真制的汉制,按民族和承担的赋役设定了户籍制度,税收较北宋轻,赋役负担在汉族和女真族中相对平衡。迁入中原后,女真族封建化和分化加速,猛安谋克传统特权逐渐受到限制,户籍制度也逐渐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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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291 蒙古建国后在游牧部落集团控制模式的基础上,实行了千户制、分封制。忽必烈继汗位后推行“汉法”,实际是以金制为蓝本的制度体系。同时大致按草原畜牧制、北方投下食邑制和南方佃耕制三种社会经济形态实行不同的赋役制度。人口在按民族、等级的基础上,又按分工、赋役等形成世袭的诸色户计。复杂、混乱的户籍赋役制度,提高了制度的执行成本,中期以后多数户计从完成专业性役使转向“随产一体均当”。蒙古贵族形成注重商品交换的风气及规模空前的统一等因素刺激和促进了工商业发展,商人地位空前提高。科举长期停废,改变了社会下层的上升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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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293 第三,明初户籍制度与力役脱钩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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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295 明初,右贫抑富、大规模的移民及以官田租授给无地农民的政策,形成以自耕农、官佃户和中小地主为主的社会结构。沿袭了元朝的户役制,但形成赋役不分混合体系。由于仅仅对赋役“不失原额”的关注,对土地、人口的控制很快趋于混乱。中期以后,随着经济繁荣、人口增长,兼并也日益突出,赋役严重不均造成农民、卫所军队大量逃亡,使朝廷收益下降。朝廷与大小土地所有者不断博弈,推动了田赋官民一则和赋役折银等改革。一条鞭法改革进一步将徭役摊入人丁田粮,户籍制度与力役脱钩,人身控制进一步放松。明后期番薯、玉米等高产作物的引入,大量“自由”劳动力的出现,支撑了明朝的繁荣。此外,中国开始面临来自海上的威胁,而欧洲传教士带来的科学知识则未引起统治者的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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