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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户籍制度变迁中的成本和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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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度成本方面,部落和部落联盟对以集团为单位的控制模式的选择,实际上也受制于控制成本。从唐后期的“两税法”到清前期的“摊丁入亩”,对人身自由的控制逐渐放松,实际上是人口规模扩张、流动性提高,导致了以人口为对象的赋役征收成本相对上升,而以土地为对象的税收征收成本与传统力役的替代成本相对下降的结果。很多户籍类型的出现也出自于统治者增加收益的制度设计,但统治者常常会忽视整个社会的成本问题,如官役户制度发展到顶峰的元代的诸色户籍制度,造成了过高的制度成本。而明清对役户制度的调整,又均是为降低制度成本做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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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度竞争方面,春秋时期齐国对土地、赋役、基层控制和户籍制度的改革,因齐桓公的称霸迅速引起各诸侯国的模仿,推进了户籍制度全面确立。战国时期,包括户籍制度在内的制度效率更高的秦国最终战胜六国,完成了统一。三国时期,曹魏的收益成本相对平衡的人口分籍管理,同样为西晋的统一奠定了基础。新中国在改革开放后对户籍制度的调整,实际上也是为提高制度竞争力做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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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7.2 户籍制度变迁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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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户籍制度的起源、确立、发展,已经历了数千年的历史,在户籍制度的演进过程中也呈现一些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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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控制单位逐渐缩小,控制更加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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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义的户籍制度控制的角度看,中国户籍制度经历了从以集团为控制单位向以家庭为控制单位再向以个人为控制单位的演进,显示了控制单位逐渐缩小的趋势,但各种控制单位可能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存在交叉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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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和部落联盟时期,集团内部和集团之间的分化进一步扩大,层级体系开始形成。但由于生产力的限制,集团仍维持着各自的排他性公有产权,大集团也还不可能直接控制所有的成员,而是采取了委托次级集团控制各自成员的模式。夏代以后形成了中央王朝,王室户籍开始出现,但部落方国仍然是基本的社会单位。至西周初,集团控制模式仍得以延续。但由于金属工具的发展和耕作技术的改进,提高了土地产出和个体家庭产权能力,氏族控制减弱,以“人”、“夫”、“家”等作为控制单位已逐渐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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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末期,井田制趋于崩溃,私有产权逐渐取代氏族公社的排他性公有产权,以氏族为单位完成的赋役转化为由家庭承担的田赋、户税、人头税、兵役和劳役。春秋以后,各诸侯国相继以授田制取代井田制,以郡县等地域性组织取代封国和氏族公社,以集团为单位控制模式的终结,由国家直接控制个体家庭的户籍制度全面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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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年以后,以机器生产为标志的近代工业文明被植入中国,中国的经济社会结构开始改变,社会流动性增强。宣统《户籍法》除维持家庭信息的“户籍”外,还规定了反映个人信息的“人籍”,西方个人主义原则首次引入中国的制度体系。20世纪上半期,国民政府、汪伪政府和中共先后在一些地区实行了身份证、居民证制度;1985年,大陆全面实施了居民身份证制度,但“户籍”仍是与身份证并行的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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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单位从集团缩小为家庭,再从家庭缩小为个人,显示了个体家庭和个人资源能力和独立性的提升,同时也显示了随着国家的控制能力的增强和技术的改进,国家(统治者)为获取个体由于家庭和个人资源能力提高的新增收益,不断使控制从集团延伸至家庭并向每一个个体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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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控制内容逐渐放松,个人权利平等趋势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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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流动方面看,部落和部落联盟时期,社会分化使得一些家族、氏族实际控制了部落及联盟首领的职位。夏代以后贵族把持着逐渐产生出来的、作为最高统治权若干代理层级的官僚系统。春秋战国时期,出于竞争需要,在世卿世禄制逐渐废除的同时,各国制定了大量奖励耕战的措施,官、爵几乎向所有人开放,秦国甚至规定皇族无军功也不得属宗室籍,教育也开始成为社会下层入仕的新途径。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开始了经学入仕。但东汉后期开始,世家大族几乎垄断了做官权利。到魏晋时期,形成士、庶天隔的士族门阀制度。隋唐之后,科举制度逐步成为入仕的主要方式,户等政治功能逐渐丧失,绝大多数人都可以通过科举提升社会地位。明朝后期,宗科设立,宗室下层获得了通过科举上升的渠道,但同时也丧失了法定贵族地位。随着封建制度的覆灭,贵族户籍也退出了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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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迁移流动方面看,春秋以后“定民之居”成为户籍控制的原则,甚至以什伍、保甲、连坐制度加以强化。为维持赋役和社会的基本稳定,历代均倾向于限制迁徙。清末,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宣统《户籍法》放弃了对迁移自由的限制,在控制的意义上也意味着从出生地控制转为居住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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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役的方面看,西周以前,实行部族兵制,但在西周,只有属于统治集团的氏族成员才有当兵的权利。随着国家对家庭的直接控制和氏族公社的解体,开始在被统治阶层中征兵,刑徒、奴隶也常被征调从军,由自然分工形成世袭的手工业氏族转为世袭的职业户籍。秦汉时期,手工业者和商人下降到与刑徒、奴隶相当的贱户地位。东汉后期,职业化的世袭兵户逐渐形成,魏晋时期兵户地位逐渐低于普通民户。南北朝后期,官府手工业部分实行了雇佣制度,征兵制也逐渐恢复。中唐以后,职业兵再次取代征兵制,对工商户的控制则进一步放松。五代以后,商人、官役户和兵户均上升为民户,但官役户、兵户不能随意变更,实际地位又有所降低。宋元时期,役户发展到高潮。明代,役户类型有所减省。一条鞭法后,世袭匠户制度瓦解,至清初彻底废除。此外,辽、金、元和清等一些由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前期均维持部族兵制,随着汉化程度的提高也逐渐开始募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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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后,通过政治、经济和社会改造,在总体上形成了较平等的社会,但忽视了不同身份间的平等,一些“非革命阶级”在升学、招工、参军和提干等方面受到了限制。在完全依靠农业积累的条件下,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导致了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的实行。改革开放后,政治身份隔离逐步取消,在个人收入渠道得到拓宽的同时,人权、产权的尊重和保障不断取得实质性的进展,社会公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问题逐步受到重视,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改革逐步从小城镇、小城市、中等城市向大城市展开,向着更加平等、自由方向努力的户籍与社会改革正在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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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户籍制度与其他制度联系逐渐减弱,户籍功能呈现单一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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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的制度实际上是一个多种控制制度的集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度本身也逐渐分化。如夏商时期的祖社制度既是氏族部落进行组织和意识形态控制的基本形式,是登记族众、分配土地、落实赋役、赏罚族众的制度集合。家庭成为承担国家赋役载体后,户籍制度成为联系土地制度、赋役(田赋、军赋、兵役、劳役)制度和等级制度的枢纽。从春秋战国的授田制到唐前期的均田制,统治者都试图保持个体家庭拥有一定的土地,以维持从个体家庭中获取田租、户税和力役。两税法以后,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脱钩,兵役、劳役多为雇募制所取代,但无地户仍承担着户税。一条鞭法后,户籍制度与役法脱钩,力役部分摊入地税、部分转为丁税。至摊丁入亩,最后将剩余的丁税全部摊入地税,户籍制度与赋役制度完全脱钩。清末,随着人口国际流动的扩大,户籍制度中的国籍功能也被分离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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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中国户籍制度变迁表现出极强的路径依赖和路径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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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户籍制度变迁表现出强烈的路径依赖。仅从中国户籍制度的确立至今,也近三千年的历史。历朝历代制度设计虽不尽相同,但通过控制人及其权利(资源能力)进而控制其他资源的属性并没有根本变化。而且即使是在以家庭作为控制单位的时期,某些户籍制度仍然带有家族的属性。如“宗室籍”就始终是以家族为控制单位的,东汉以后的田庄、坞堡、门阀很大程度也是家族性的,明初军户也具有家族性;清前期户籍与赋役脱钩后,清廷仍试图通过强化家族制度来弥补保甲组织,维持基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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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户籍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又表现为路径反复。如作为与户籍制度相连接的制度,什伍、保甲甚至连坐制度从管仲时代开始,往往在社会动荡的时期就会不断被重新运用,以至清后期为应对太平天国等起义、国民党为应付共产党,均重新启用了保甲和连坐制度。在清末放弃对迁徙的控制、取消贵族户籍后,新中国又形成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重新对迁徙自由进行了限制,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居民一定程度成为与农民甚至小城镇居民相对的“城市贵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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