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3208052e+09
1703208052 控制单位从集团缩小为家庭,再从家庭缩小为个人,显示了个体家庭和个人资源能力和独立性的提升,同时也显示了随着国家的控制能力的增强和技术的改进,国家(统治者)为获取个体由于家庭和个人资源能力提高的新增收益,不断使控制从集团延伸至家庭并向每一个个体延伸。
1703208053
1703208054 第二,控制内容逐渐放松,个人权利平等趋势的出现。
1703208055
1703208056 从社会流动方面看,部落和部落联盟时期,社会分化使得一些家族、氏族实际控制了部落及联盟首领的职位。夏代以后贵族把持着逐渐产生出来的、作为最高统治权若干代理层级的官僚系统。春秋战国时期,出于竞争需要,在世卿世禄制逐渐废除的同时,各国制定了大量奖励耕战的措施,官、爵几乎向所有人开放,秦国甚至规定皇族无军功也不得属宗室籍,教育也开始成为社会下层入仕的新途径。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开始了经学入仕。但东汉后期开始,世家大族几乎垄断了做官权利。到魏晋时期,形成士、庶天隔的士族门阀制度。隋唐之后,科举制度逐步成为入仕的主要方式,户等政治功能逐渐丧失,绝大多数人都可以通过科举提升社会地位。明朝后期,宗科设立,宗室下层获得了通过科举上升的渠道,但同时也丧失了法定贵族地位。随着封建制度的覆灭,贵族户籍也退出了历史舞台。
1703208057
1703208058 从迁移流动方面看,春秋以后“定民之居”成为户籍控制的原则,甚至以什伍、保甲、连坐制度加以强化。为维持赋役和社会的基本稳定,历代均倾向于限制迁徙。清末,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宣统《户籍法》放弃了对迁移自由的限制,在控制的意义上也意味着从出生地控制转为居住地控制。
1703208059
1703208060 从役的方面看,西周以前,实行部族兵制,但在西周,只有属于统治集团的氏族成员才有当兵的权利。随着国家对家庭的直接控制和氏族公社的解体,开始在被统治阶层中征兵,刑徒、奴隶也常被征调从军,由自然分工形成世袭的手工业氏族转为世袭的职业户籍。秦汉时期,手工业者和商人下降到与刑徒、奴隶相当的贱户地位。东汉后期,职业化的世袭兵户逐渐形成,魏晋时期兵户地位逐渐低于普通民户。南北朝后期,官府手工业部分实行了雇佣制度,征兵制也逐渐恢复。中唐以后,职业兵再次取代征兵制,对工商户的控制则进一步放松。五代以后,商人、官役户和兵户均上升为民户,但官役户、兵户不能随意变更,实际地位又有所降低。宋元时期,役户发展到高潮。明代,役户类型有所减省。一条鞭法后,世袭匠户制度瓦解,至清初彻底废除。此外,辽、金、元和清等一些由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前期均维持部族兵制,随着汉化程度的提高也逐渐开始募兵。
1703208061
1703208062 新中国成立以后,通过政治、经济和社会改造,在总体上形成了较平等的社会,但忽视了不同身份间的平等,一些“非革命阶级”在升学、招工、参军和提干等方面受到了限制。在完全依靠农业积累的条件下,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导致了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的实行。改革开放后,政治身份隔离逐步取消,在个人收入渠道得到拓宽的同时,人权、产权的尊重和保障不断取得实质性的进展,社会公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问题逐步受到重视,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改革逐步从小城镇、小城市、中等城市向大城市展开,向着更加平等、自由方向努力的户籍与社会改革正在推进。
1703208063
1703208064 第三,户籍制度与其他制度联系逐渐减弱,户籍功能呈现单一化的趋势。
1703208065
1703208066 早期的制度实际上是一个多种控制制度的集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度本身也逐渐分化。如夏商时期的祖社制度既是氏族部落进行组织和意识形态控制的基本形式,是登记族众、分配土地、落实赋役、赏罚族众的制度集合。家庭成为承担国家赋役载体后,户籍制度成为联系土地制度、赋役(田赋、军赋、兵役、劳役)制度和等级制度的枢纽。从春秋战国的授田制到唐前期的均田制,统治者都试图保持个体家庭拥有一定的土地,以维持从个体家庭中获取田租、户税和力役。两税法以后,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脱钩,兵役、劳役多为雇募制所取代,但无地户仍承担着户税。一条鞭法后,户籍制度与役法脱钩,力役部分摊入地税、部分转为丁税。至摊丁入亩,最后将剩余的丁税全部摊入地税,户籍制度与赋役制度完全脱钩。清末,随着人口国际流动的扩大,户籍制度中的国籍功能也被分离出来。
1703208067
1703208068 第四,中国户籍制度变迁表现出极强的路径依赖和路径反复。
1703208069
1703208070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表现出强烈的路径依赖。仅从中国户籍制度的确立至今,也近三千年的历史。历朝历代制度设计虽不尽相同,但通过控制人及其权利(资源能力)进而控制其他资源的属性并没有根本变化。而且即使是在以家庭作为控制单位的时期,某些户籍制度仍然带有家族的属性。如“宗室籍”就始终是以家族为控制单位的,东汉以后的田庄、坞堡、门阀很大程度也是家族性的,明初军户也具有家族性;清前期户籍与赋役脱钩后,清廷仍试图通过强化家族制度来弥补保甲组织,维持基层控制。
1703208071
1703208072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又表现为路径反复。如作为与户籍制度相连接的制度,什伍、保甲甚至连坐制度从管仲时代开始,往往在社会动荡的时期就会不断被重新运用,以至清后期为应对太平天国等起义、国民党为应付共产党,均重新启用了保甲和连坐制度。在清末放弃对迁徙的控制、取消贵族户籍后,新中国又形成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重新对迁徙自由进行了限制,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居民一定程度成为与农民甚至小城镇居民相对的“城市贵族”。
1703208073
1703208074
1703208075
1703208076
1703208077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1703201426]
1703208078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7.3 户籍制度变迁的启示
1703208079
1703208080 由于中国的户籍制度不仅是“嵌在”制度结构中登记出生、死亡、婚姻等人口信息的制度安排,而且是集团或国家通过控制人及其权利(资源能力)进一步控制其他资源的制度,也是土地、赋役、等级等制度的“枢纽”。特别是现行户籍制度割裂城乡,限制迁徙自由权、平等权和社会流动等弊端,已经成为社会诟病的中心和对改革期待的重要方面。从对户籍制度变迁的考察和趋势的总结中,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一些启示。
1703208081
1703208082 第一,户籍改革应顺应社会发展的趋势。
1703208083
1703208084 户籍制度的变迁,实际上反映了人类社会不断发展进步、个体权利(资源能力)不断提高的历史趋势。从历史上看,统治者是制度的主要提供者,但根本或持久的变迁则来自社会经济发展本身,如中唐以后对客户的认可,商人、役户地位的提高;明清之际匠籍、人头税废除,户籍与赋役制度的脱钩等,实际上都是社会经济变迁的结果,统治者最终只能做出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选择。
1703208085
1703208086 新中国户籍制度建立的起因首先在于治安的需要,但以城乡分割为主要标志的户籍体系的形成,实际上来自在内无积累、外无投资的条件下优先发展重工业模式的选择,本身就是一个为经济的现代化而牺牲户籍制度现代化的制度设定。但在不断推进现代化的今天,中国需要回答如何推进户籍制度的现代化,如何在更“国际化”的平台上参与世界范围的竞争,如何适应人类社会发展步伐的问题。
1703208087
1703208088 第二,户籍改革应着重于社会下层资源能力的提升。
1703208089
1703208090 从制度竞争的方面看,制度的效率实际也表现为能否让更多的个体从制度中获取收益。典型的如战国时期秦的军功爵制,三国时期曹操对郡县民、屯田户、士家的划分,北魏分裂后宇文泰对户籍、赋役制度等的改革,甚至中共与国民党的竞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高速发展等等。未来的制度改革需要着重于让更多的个体特别是社会下层,通过自身的努力从制度中获取收益,并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关注。需要注意的还有,随着自由、平等、人权等为更多中国人所遵从,传统中国对权利实质(利益)的追求的情况已经发生了改变,仅把收益看作是经济性的也是不完整的。
1703208091
1703208092 从制度执行的方面看,理性经济人实际上都试图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但社会上层特别是统治者的各级代理人会利用手中的资源获取更大的收益。尽管统治者自上而下设定了诸多约束机制,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仍难以避免。而未来社会控制的方向不是仅仅强化对资源能力更强的社会阶层特别是统治者的各级代理人的制约,更应该关注社会下层资源能力的提升。这不仅是要形成稳定的中产阶级,而且是要通过提升社会下层的资源能力形成真正的社会制约的问题。
1703208093
1703208094 第三,户籍改革应着重于增进社会收益。
1703208095
1703208096 制度的发展也有一个由简而繁、由合而分的过程,制度成本呈现不断扩大的态势。这一方面意味着社会生活复杂化,另一方面显示了社会收益的不断增加,社会经济发展可承担的成本的提高,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解释了所谓的“诺思第二悖论”[1]。因此,社会进步实际上内含着整个社会收益提高的要求。从历史来看,很多户籍类型的出现也出自统治者增加收益的制度设计,但最终可能因制度成本过高而造成制度失败。因此,户籍制度改革不能只关注社会某一方面的成本-收益问题,而需要着眼于整个社会收益的提高。
1703208097
1703208098 在结构意义上,户籍制度(包括现行户籍制度)虽然长期作为各种制度的枢纽,但也不能简单地把所有问题都归咎于户籍制度,或者把所有希望都寄托在户籍制度的改革上,甚至认为取消户籍制度就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按照户籍制度演进的逻辑,户籍制度最终完全可以成为单纯以人口信息为目标的制度。但如果仍有其他分割城乡、限制迁徙的制度安排存在,所谓取消现行户籍制度本身并不能保证权利(资源能力)的平等,也不能保证社会资源的共享。相反,可能造成整个制度成本的上升。因此,户籍制度改革本质上是整个制度框架和结构的改革,户籍制度改革仅仅是其中的一个环节或方面。
1703208099
1703208100 第四,户籍改革应注重于对路径依赖的克服。
1703208101
[ 上一页 ]  [ :1.703208052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