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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户籍制度与其他制度联系逐渐减弱,户籍功能呈现单一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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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的制度实际上是一个多种控制制度的集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度本身也逐渐分化。如夏商时期的祖社制度既是氏族部落进行组织和意识形态控制的基本形式,是登记族众、分配土地、落实赋役、赏罚族众的制度集合。家庭成为承担国家赋役载体后,户籍制度成为联系土地制度、赋役(田赋、军赋、兵役、劳役)制度和等级制度的枢纽。从春秋战国的授田制到唐前期的均田制,统治者都试图保持个体家庭拥有一定的土地,以维持从个体家庭中获取田租、户税和力役。两税法以后,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脱钩,兵役、劳役多为雇募制所取代,但无地户仍承担着户税。一条鞭法后,户籍制度与役法脱钩,力役部分摊入地税、部分转为丁税。至摊丁入亩,最后将剩余的丁税全部摊入地税,户籍制度与赋役制度完全脱钩。清末,随着人口国际流动的扩大,户籍制度中的国籍功能也被分离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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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中国户籍制度变迁表现出极强的路径依赖和路径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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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户籍制度变迁表现出强烈的路径依赖。仅从中国户籍制度的确立至今,也近三千年的历史。历朝历代制度设计虽不尽相同,但通过控制人及其权利(资源能力)进而控制其他资源的属性并没有根本变化。而且即使是在以家庭作为控制单位的时期,某些户籍制度仍然带有家族的属性。如“宗室籍”就始终是以家族为控制单位的,东汉以后的田庄、坞堡、门阀很大程度也是家族性的,明初军户也具有家族性;清前期户籍与赋役脱钩后,清廷仍试图通过强化家族制度来弥补保甲组织,维持基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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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户籍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又表现为路径反复。如作为与户籍制度相连接的制度,什伍、保甲甚至连坐制度从管仲时代开始,往往在社会动荡的时期就会不断被重新运用,以至清后期为应对太平天国等起义、国民党为应付共产党,均重新启用了保甲和连坐制度。在清末放弃对迁徙的控制、取消贵族户籍后,新中国又形成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重新对迁徙自由进行了限制,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居民一定程度成为与农民甚至小城镇居民相对的“城市贵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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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7.3 户籍制度变迁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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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国的户籍制度不仅是“嵌在”制度结构中登记出生、死亡、婚姻等人口信息的制度安排,而且是集团或国家通过控制人及其权利(资源能力)进一步控制其他资源的制度,也是土地、赋役、等级等制度的“枢纽”。特别是现行户籍制度割裂城乡,限制迁徙自由权、平等权和社会流动等弊端,已经成为社会诟病的中心和对改革期待的重要方面。从对户籍制度变迁的考察和趋势的总结中,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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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户籍改革应顺应社会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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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的变迁,实际上反映了人类社会不断发展进步、个体权利(资源能力)不断提高的历史趋势。从历史上看,统治者是制度的主要提供者,但根本或持久的变迁则来自社会经济发展本身,如中唐以后对客户的认可,商人、役户地位的提高;明清之际匠籍、人头税废除,户籍与赋役制度的脱钩等,实际上都是社会经济变迁的结果,统治者最终只能做出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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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户籍制度建立的起因首先在于治安的需要,但以城乡分割为主要标志的户籍体系的形成,实际上来自在内无积累、外无投资的条件下优先发展重工业模式的选择,本身就是一个为经济的现代化而牺牲户籍制度现代化的制度设定。但在不断推进现代化的今天,中国需要回答如何推进户籍制度的现代化,如何在更“国际化”的平台上参与世界范围的竞争,如何适应人类社会发展步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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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户籍改革应着重于社会下层资源能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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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竞争的方面看,制度的效率实际也表现为能否让更多的个体从制度中获取收益。典型的如战国时期秦的军功爵制,三国时期曹操对郡县民、屯田户、士家的划分,北魏分裂后宇文泰对户籍、赋役制度等的改革,甚至中共与国民党的竞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高速发展等等。未来的制度改革需要着重于让更多的个体特别是社会下层,通过自身的努力从制度中获取收益,并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关注。需要注意的还有,随着自由、平等、人权等为更多中国人所遵从,传统中国对权利实质(利益)的追求的情况已经发生了改变,仅把收益看作是经济性的也是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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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执行的方面看,理性经济人实际上都试图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但社会上层特别是统治者的各级代理人会利用手中的资源获取更大的收益。尽管统治者自上而下设定了诸多约束机制,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仍难以避免。而未来社会控制的方向不是仅仅强化对资源能力更强的社会阶层特别是统治者的各级代理人的制约,更应该关注社会下层资源能力的提升。这不仅是要形成稳定的中产阶级,而且是要通过提升社会下层的资源能力形成真正的社会制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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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户籍改革应着重于增进社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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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发展也有一个由简而繁、由合而分的过程,制度成本呈现不断扩大的态势。这一方面意味着社会生活复杂化,另一方面显示了社会收益的不断增加,社会经济发展可承担的成本的提高,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解释了所谓的“诺思第二悖论”[1]。因此,社会进步实际上内含着整个社会收益提高的要求。从历史来看,很多户籍类型的出现也出自统治者增加收益的制度设计,但最终可能因制度成本过高而造成制度失败。因此,户籍制度改革不能只关注社会某一方面的成本-收益问题,而需要着眼于整个社会收益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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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结构意义上,户籍制度(包括现行户籍制度)虽然长期作为各种制度的枢纽,但也不能简单地把所有问题都归咎于户籍制度,或者把所有希望都寄托在户籍制度的改革上,甚至认为取消户籍制度就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按照户籍制度演进的逻辑,户籍制度最终完全可以成为单纯以人口信息为目标的制度。但如果仍有其他分割城乡、限制迁徙的制度安排存在,所谓取消现行户籍制度本身并不能保证权利(资源能力)的平等,也不能保证社会资源的共享。相反,可能造成整个制度成本的上升。因此,户籍制度改革本质上是整个制度框架和结构的改革,户籍制度改革仅仅是其中的一个环节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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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户籍改革应注重于对路径依赖的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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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路径依赖根本上是对制度环境和结构的依赖。在中国早熟的农业社会,社会财富的增长主要来源于人与土地的结合,户籍制度使得人力资源和土地资源在家庭的层面得到几乎“完美”的结合。中国户籍制度的长期性实际在于中国农业社会的长期性,家族性一定程度出自农业的规模经营。户籍制度之所以至今仍难以动摇,实际也是因为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有限性。因此,对户籍制度特别是对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的改革,实际上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必然要求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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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们也不能因为现行户籍制度仍然一定程度反映了中国的现实,而在“现实”的口号下重蹈保护落后的历史覆辙[2],更不能借“大多数”的名义来维护某些特定的既得利益。虽然现实一定程度迫使我们不得不从实用的角度加以考虑,但即使是不得不“照顾”某些落后实际的制度,本身至少也应包含着激励人们向着先进方向努力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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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谓的“诺思第二悖论”,即从边际意义上的短期来看,交易费用总是在下降;每一个时期的下降最后带来的是长期交易费用的增长。相关讨论还可参见:韦森:《交易费用和交易惠利:对新制度经济学的一点补充》,《经济学消息报》,2001.431;《如何看待交易费用的社会功用》,《21世纪经济报道》,2002~5~13;《预期的和实际的交易费用》,《21世纪经济报道》,2002~11~6;李建标、曹利群:《“诺思第二悖论”及其破解:制度变迁中交易费用范式的反思》,《财经研究》,2003.10;袁庆明:《“诺思第二悖论”及其新破解》,《当代财经》,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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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黄仁宇:《万历十五年》,自序,三联书店,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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