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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分忧解难。一次事故发生后,各地领导的压力都很大,生怕自己辖区内也出现类似事件。县乡主动作为,既是确保本辖区内不发生类似事件,也是为省市领导分忧解难,所谓“急领导所急、想领导所想”。辖区内各县乡的工作都做好了,省市的工作才做好了。县乡越早做,越能出经验,也就越能发送政绩信号。比如HS镇,在“6·13”事故发生后,就主动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相关工作通过简报或微信工作群汇报为上级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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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防“二次事件”。这是最主要的,以免被政治问责。一般来说,防“二次事件”力度最大的,是一次事故发生的毗邻地区。如十堰燃气爆炸后,毗邻十堰的其他县市安全生产的压力最大,检查的力度也最大。若这些县市中出现“二次事件”,就等于十堰和湖北省出现了“二次事件”,那么,中央对湖北省的印象就不好,甚至可能处分湖北省相关领导,湖北省则必然加重处罚十堰市领导,而十堰市的领导必定对发生“二次事件”的县市领导从重从快处理。为了避免事态至此,十堰市下面的县市就会主动加大力度排查、整改和管理,投入更多的资源做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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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在衡南县套取社保资金案件中,若此后中纪委回头看的过程中查到了湖南省某些县市仍有类似问题,通报下来,湖南省必然会加重对这些县市的处罚。一方面,“二次事件”出现表明这些县市对一次事故置若罔闻,没有引以为戒。另一方面,“二次事件”明显是给省里添堵,一次事故已够给省里丢脸了,上面给了整改时间还出现问题,意味着省里的工作没做到位,省里自然要向上表明态度、向下杀鸡儆猴,那么对相关县市做出从重从快处理就在所难免。为了防止出现“二次事件”,全省上下就要加强对社保领域的排查,县市督导组亲自下到一线督促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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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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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层,一次事故是偶然事件,属于工作“失误”造成,虽然引发了社会舆论,上面会启动调查和严肃追责,但辖区领导所承担的政治责任较小。当类似事故接连密集发生多起之后,社会关注度减弱,也表明该类事件具有普遍性,不再是一地一时的问题,政治影响也就变小。也就是说,板子打得最重的是一次事故后的第二、三起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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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关键问题就在于,在一次事故影响期内,哪里发生第二、三起类似事故?哪里发生了,哪里就要承担其所不能承担的“二次事件”的政治责任之重。谁都不想“二次事件”落到自己头上,那么谁都会竭尽全力地主动做工作预防事故发生,于是乎,许多事故隐患还真被排除了,许多安全事故还真给避免了。既然许多地方都防止住了“二次事件”,事故本身就不会普遍性地发生,也就真成了“小概率”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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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二次事件”的心理及其机制,很大程度上解释了每次重大事故发生之后各地大张旗鼓大排查的现象,以及最近若干年基层安全管理成功的奥妙所在。但是,在一些乡镇,一年要进行十几次大排查,每发生一次大事故就要排查一次。事故发生频率越高,大排查越发仪式化。因此,防“二次事件”也付出了很大成本,还可能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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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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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中国:县域治理现代化 县级执法权怎么下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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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机制是在既有体制资源约束条件下,通过县级党政权威,改变体制资源流动、运作方式,达成体制资源与治理事务之间的有效对接。该方式需要领导有创新创造精神,需要对体制运行和治理事务有深刻研究;不增加编制、人员,需要充分调动和合理配置既有工作人员;因为“一块钱掰成两半用”,使资源得到合理、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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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责权利不匹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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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B镇调查到这么一个案例。某厂大型生产设备被上级卫星遥感监测到,属于污染源需要拆除。县生态环境局要求乡镇限期拆除。但是,乡镇没有执法权,只能做工作。而工厂投入几百万元的设备,不可能说拆就拆。于是,乡镇做一点工作,工厂就象征性地拆一点。但是,只要一天不拆,卫星就能监测到,上级就会经常向县里下发整改通知,并可能进行问责。分管领导和县生态环境局压力很大。县委书记注意到了这件事,三次下来督促检查。最后,工作落实到了驻村工作队身上,直接负责人则是驻村副职和村小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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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如果是放在过去,引起县委书记重视后,最普遍的做法是县里由分管领导牵头,成立包括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工商局、公安局等在内的联合执法小组,到属地联合执法,乡镇、行政村给予配合。但基于属地管理原则,从县委书记、分管领导到生态环境局局长都认为此事是乡镇的责任,施压让乡镇自行解决。乡镇没有执法权,不敢轻易动——一动就是违法。所以,乡镇党委书记对“属地管理”做法很恼火,认为“属地管理”就是上级部门、领导脱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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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生态环境局来说,它也有它的苦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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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生态环境局自己的事情也很多。包括:每年年初上级布置给它的“规定动作”,被称作“十大任务”;它自己每年还要依据本县环保实际定下所谓“八项行动”之类的工作计划,这是“自选动作”;还有上级、县里交办下来的临时性任务。局里的人力、物力主要用于完成这些任务,已经是捉襟见肘了。对于上级反馈、社会反映的乡村两级的环保问题,生态环境局认为是多出来的烫手山芋,自然不愿意接这个茬,以属地管理原则让乡村两级自己解决是最省事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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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如果生态环境局要下去执法,需要其他执法单位配合,县一级领导协调才成,这也是个麻烦的事情,否则它单一部门执法较困难。即便能执法,涉及如此重大的利益关系,出了事情如群体性事件、人命案、上访上告等怎么办,生态环境局负不了这个责。所以,生态环境局也愿意执法权下沉,让乡镇解决属地的事情,它关注自己的几个“动作”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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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一轮的机构改革中,县级执法权下沉成为趋势,各地乡镇开始建综合执法机构(大队、中心、局)。从理论上讲,执法权下沉给乡镇赋权,有利于解决乡镇“事责权利”不匹配问题,对乡镇工作有利。即使执法权不下沉,属地管理原则下这些事情也得乡镇来做,乡镇有执法权的话就更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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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权下沉乡镇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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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权能不能下沉,首先要解决以下五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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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配套性权力是否下沉问题。也就是与处罚权配套的审批权的问题。执法单位处罚权下沉了,但是审批权没有下沉,上面审批时就不会考虑执法情境问题。这样很容易出现上面为了工作政绩将审批放宽的情况,无形中增加了乡镇执法任务和困难。还有这样的情况:一个部门的权限下沉,需要其他部门权限下沉配合,才能落地。比如婚姻登记,省市为提高服务群众质量,将该权限下放到乡镇,但是与之配套的公安系统的信息查询权限并未下放到乡镇,乡镇民政机构就无法行使婚姻登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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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任务下沉、资源不下沉问题。伴随着执法权下沉,许多职能部门也将本来是自己分内的事情一并下沉到乡镇,自己只负责监督、检查、考核乡镇的工作,使得乡镇平添很多工作。但是同时,职能部门相应的执法配套资源却没有下沉,包括执法人员、执法设备、执法经费、执法技术、执法资质等。执法是抬轿子生意,必须两个人协同。执法资源不下沉,执法主体都没有,乡镇自然“接不住”下沉的执法权。另外,上级下沉的主要是些消耗乡镇资源的执法事项权项,而有罚没收益的事项权项则没有下沉。因而乡镇执法的积极性并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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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乡镇兼运动员、裁判员角色问题。乡镇政府是与基层社会接触最密切、最频繁的一级政府,乡镇干部与基层群众在利益关系、社会关系上相互交织深嵌,乡镇要扮演基层利益“当家人”的角色。这意味着执法者与执法对象联系紧密,难以摆脱执法者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嫌疑。而部门执法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维护国家利益。执法权下沉到乡镇,乡镇就要代表国家执法,而执法对象又都是“自己人”,乡镇哪里下得了手?据调查,市场监管所划转乡镇管理后,监管所查办各类案件的数量直线下滑,大部分监管所全年案件办理量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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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乡镇执法权滥用监管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末曾出现一波执法权向县级上收的趋势,原因是乡镇执法权监管难,容易带来执法权滥用问题。典型的是公安执法权,派出所隶属乡镇,乡镇滥用警力暴力执法、违法创收等,在基层造成恶劣影响。为防止执法权滥用,国家才上收执法权。新一轮执法权下沉的执法环境大为改观,主要是基层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建设成效显著,县乡监督问责体系完备、政府运行规范化程度提高。这样可避免一些执法权的滥用。但“山高皇帝远”,乡镇仍不免会有执法权滥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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