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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当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下,人民要登记注册一个社会组织的确还会遇到很多障碍和困难。根据我们10年前进行的调查估计,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数量远远多于已经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数量【1】,“登记难”造成大量社会组织没有浮出水面,是中国式结社革命被低估的重要原因。比如,当时全国的集邮协会有41 000多个,多数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此外其他类似的业余爱好者组织加上学生社团、老年人社团、文娱社团、宗教社团、联谊社团、网络社团等,当时保守估计有75.9万个。如果还加上一些在人民生活中广泛存在的人民团体和准政府社团的基层组织,当时中国的社团数量已经超过800万个。这些组织由于没有浮出水面,学者难以对其规模和作用进行全面调查研究,决策者也常常看不到这些组织在社会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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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结社革命的规模和影响被低估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学者们受到意识形态和理论的引导与遮蔽,常常“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只选择性地关注很少一部分社会组织,而忽视和低估了这个部门的总体状况。由于我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比较严格,能够进行登记的社会组织中不少与政府部门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一批将结社革命视为结社自由的神圣产物的倡导者往往只去关注这类组织的独立性、自主性有没有本质性加强,或者索性只关注那些为数不多的有社会影响、能与国际接轨、能与国家对抗的独立组织,以它们作为中国人结社生活的范本。这些高高在上的倡导者言必称希腊,或对与国家相联系的结社嗤之以鼻,或对人民日常生活中非政治性结社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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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实上,这些结社形式往往正是老百姓喜闻乐见、愿意参与的结社活动。这些独立或半独立、正式或非正式的组织充当了基层社会再组织的重要纽带。我们身边这种组织比比皆是,比如城乡社区的各种老年人社团【2】、调节社区矛盾的评理会、城市广场中跳广场舞的非正式组织、互联网上驴友会或车友会等网络社团……这些组织在发达国家可以被视为改善社会治理和政府治理的“社会资本”,但在中国,我们却对此不以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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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王绍光、何建宇:《中国的社团革命——中国人的结社版图》,载《浙江学刊》,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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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见邓燕华、阮横俯:《农村银色力量何以可能?——以浙江老年协会为例》,载《社会学研究》,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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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之行:中国共产党与中国社会主义 3. 多元而矛盾的中国式结社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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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结社革命内生于改革发展实践之中,这场革命刚刚展开,也远未定型。如果将被遮蔽的和被忽视的各种结社组织形态拼放在一起,形成一幅中国人结社生活的总体图景,那么其多元性很可能是世界上最高的。各种差异性显著的组织共同构成了一个“混合多元、充满矛盾的社会组织部门”。其中的混合多元性和矛盾性可以概括为如下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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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自主与依赖的混合。孙炳耀等在90年代早期研究社团时就提出了官民二重性。从一个部门的角度看,官民二重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这个部门里既有官方色彩很浓的社团,也有纯民间色彩的社团;二是其中不少组织兼具官方色彩与民间色彩,一个组织内部国家与社会的边界也比较模糊。这方面,目前在诺丁汉大学教书的学者卢宜宜在其博士论文里提出的描述很有启发。她区分了英文中独立(independence)与自主(autonomy)的不同,认为不少登记社团其实是结构性依赖(dependence)和功能性独立(autonomy)的统一体,即从制度框架和组织结构看社团对政府依赖性比较大,但实际运作和功能发挥中独立性却比较强。因此,简单化地从结构上判断一个社会组织是否独立于国家往往会忽视组织实际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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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非营利与营利的混合。在法律和学术的界定中,社会组织应该是非营利的,即不向出资人、理事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分配利润。我国法规对社会组织也有非营利性的界定。然而,在实际登记过程中,由于缺乏完善的税收审计体系,这一界限却常常变得很模糊。比如,登记的大量民办学校和民办医院其实是营利的,与企业是没有区别的。此外,传统上不少由政府机构发起的登记社团的初衷也不是非营利的,是在财政不景气或政府机构改革背景下借用甚至滥用政府行政权力,充当第二政府,成为谋取部门利益的工具,比如被媒体揭露的牙防组案例等。所以,2010年中央掀起新一轮治理小金库时,第一次专门发文治理社会团体的小金库。非营利与营利相混合的局面不利于我国社会组织公信力的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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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正式与非正式的混合。组织性是社会组织的一个很重要的性质。通过登记注册,赋予社会组织法人地位,是对组织性的重要认可环节。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结社常常具有随意性,应时应需产生;需求消失或组织者退出,组织就消散了。这类组织往往规模小,流动性大,是一种非正式的社团。一方面,由于社区、互联网等的发展,我国的非正式社团越来越多,而且变得越来越活跃,在社会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另一方面,现实当中,登记门槛高、登记机构能力不足都使得不少已经具有正式组织性的社会组织实际上难以进行登记。这使得我国社会组织是个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高度混合的部门。在关注正式组织的同时,切不可忽视非正式组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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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现代与传统的混合。现在通常的理解是,社团是现代化打破初级社会关系后的产物,因此政府往往认为传统社团不适应现代社会需求,甚至是封建文化的残留,制定政策时往往会鼓励现代社团发展、抑制传统社团。然而,中国作为一个差序格局的社会,传统社团如同乡会、宗亲会、校友会、气功协会等的社会基础依然深厚,生命力非常顽强。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当然不能盲目排斥传统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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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四对多元性和矛盾性造就了中国式结社革命在现阶段的复杂性,并与理论认识追求的简洁性之间形成了强烈的内在冲突,使得对这个部门如何参与社会治理的认识更加困难、更加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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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之行:中国共产党与中国社会主义 三、以人民社会包容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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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辨析公民社会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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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理论视角在对中国式结社革命的意义解读中并没有占据主导,因为研究者普遍认为,在这些理论背后的基本预设即自由结社的实现只能发生在民主体制之中,而中国并不是西方意义上的民主国家——缺乏民主保障,缺乏独立、自由的结社环境,自然没有资格探讨结社的规模及其经济、社会与政治意义。唯一值得关注的问题几乎就局限在:国家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有没有根本性改变?社会组织有没有发挥推动国家民主化的功能?回看对社会组织研究的中英文文献,绝大部分都是围绕着这一政治维度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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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狭隘视野的形成不能不说与十多年来流行的公民社会理论有密切关系。公民社会的英文为civil society,在此前的理论文献中多被译为“市民社会”。上世纪80年代,这一概念被东欧研究者重新拾起。在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了转型之后,诸如“团结工会”等被视为“公民社会”的组织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得到了进一步挖掘和宣传,公民社会理论也随之更加风行一时,被广泛运用在对第三世界国家的民主转型和巩固的研究之中。这一概念也被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广泛采用,用以作为附加在对外援助与贷款之中的社会政治条款,推动接受援助的国家发展公民社会组织,以实现进一步的透明化和公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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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曾提及,公民社会理论推动了国内外中国研究者对社团等社会组织的关注。受到公民社会理论启发和激励的研究者也带着同样的想象,开始关注和寻找中国的公民社会。社会组织作为组织化程度最高的公民社会行动者,当然是最主要的实证研究对象。可以说,公民社会理论的引入带动了对中国社会组织的研究。在研究展开过程中,研究者也不断发现中国社团发展的现实与理想的公民社会并不相同。即使能找到少数具有“公民社会”特性的组织,其数量之少、力量之小,对于改变国家与社会关系而言也几乎没有实质性作用。因此,有人提出了“胚胎期的公民社会”、“类公民社会”、“国家领导下的公民社会”等概念进行修正调适,甚至还引入“合作主义”替代基于自由主义的公民社会模式来分析中国社团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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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实证研究基本上都证明了“公民社会”对于中国社会变迁不是一个具有解释力的概念,但不少人和组织依然不依不饶地提倡公民社会理念,倡导以公民社会模式重建中国社会,以形成对抗和制衡国家的力量。这种做法无异于南橘北枳,更何况公民社会这一概念和理论本身存在许多模糊和缺陷之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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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流行的公民社会理论采取简单二分化思维,形成公民社会与国家两极相互独立且对立的理想型。公民社会被视为善的化身,而国家则被视为恶之源。公民社会依赖于独立、自治和志愿,足以消弭国家的专断、滥权和官僚。对于民主国家,成熟的公民社会是民主稳定运转的基础;对于非民主国家,公民社会是民主的启蒙者和推动者,甚至是民主斗士。在流行的公民社会理论中,所有的复杂性被简化为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天然的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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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现实告诉我们,不论在哪个国家,公民社会的独立和自治都是有限度的。与市场失灵、国家失灵相似,公民社会领域志愿失灵现象更加普遍地存在。志愿失灵、资源不足,使得公民社会的独立性实际上总是在国家与市场之间摆动。更关键的在于,在一个治理良好的国家,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并不是对立和冲突的,而是与国家和市场部门共同合作提供社会服务和解决社会问题。为了寻求一个结构独立的公民社会,而与国家对抗,既违背了公民社会形成的初衷,同时对于社会团结和社会治理而言,也无异于缘木求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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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更关键的在于,在自由名义下,以公民社会激发社会活力,激发的往往只是少数精英和中产阶级的活力。理论上,公民社会建立在结社自由基础上,所有公民都可以平等地组织公民社会组织,可以志愿参与和退出,可以彼此合作与制衡,并共同形成对国家的有力制衡。然而,公民社会中的公民是如此的抽象,以至于天真地认为只要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和充分的政治自由,所有公民就可以实现平等而充分的参与。现实显然并非如此。公民之间在财富、权力与权利的分配上是如此的不平等,以至于多数人在公民社会中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参与者和受助者,并不具有表达的机会。一定程度上,与政治权力切割清楚的公民社会却在不知不觉中沦为了资本和利益集团的附庸和代言人。因此,公民社会常常成为慈善家获取社会声望的名利秀场,以及政治家表达意识形态的开放课堂。正如网络上少数的民意大V在利益和意识形态的支配下俨然化身为民意最忠实的代表者,公民社会也常常会将自己视为民意的代言人,以部分人的意旨取代人民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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