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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企的市场化主要还局限在产品市场这个范围和市场交易这个层次,而在要素配置领域国企远远没有做到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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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说,国企的劳动力市场、经理市场、资产市场、产权市场和控制权市场目前基本上是自我闭锁的,离市场化还有相当的距离。在遵循和维护市场的制度基础设施方面,国企也享有不少治外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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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都认为,把国企领导的选聘和解聘真正实现市场化,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国企的问题了,但回顾一下国企改革的历史,这其实也是在20多年前就尝试过的事情,而事实已经证明,在国有制的前提下,这根本就走不通。尽管披着市场化经营的外衣,国企并不是与其他类型企业一样平等进入市场,并不是与其他类型企业一样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并不是与其他类型企业一样平等竞争并平等接受市场淘汰机制,并不是与其他类型企业一样平等受到国家保护并在特定境况下平等获得国家救助。许多国企经过一些市场化改造之后反而走向了反面,商业意识和自我膨胀的欲望大大增强,但软预算约束的问题又以新的面目出现,这不过是一种“伪市场化”,其实是一种对真正市场体制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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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逻辑上来讲,如果国家预先设定某些企业的所有权必须由国家拥有,这些企业的所有权被国家事先锁定、永远不变,国家就会排斥产权市场和控制权市场,就会对这些企业不断注入国有资本以维持国家所有权、不断注入资源以维持经营状态,那么,将不会有平等竞争和优胜劣汰,当然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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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从根本上来说,国有制与市场经济是不相容的,国企并没有实现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也无法实现与市场经济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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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更广泛的视角来观察过去30多年中国的改革进程,完全可以发现,没有民营化就没有市场化。民营化进程的快慢决定了市场化进程的快慢,凡是民营化最快的时期,也是市场化最快的时期,而民营化最慢的时期,也一定是市场化最慢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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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10年里,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进度大不如前,甚至在某些方面还有所倒退,而这10年也恰恰发生了一些“国进民退”的情况。实际上,“国进民退”和“政府进市场退”是发生在一起、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大讲市场化,实际上却回避甚至抵制民营化,不过是在绕弯子、兜圈子,再过多少年还在老地方,除非任由国企自然萎缩,但也需要付出巨大的时间代价、经济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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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好”的民营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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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下一步改革,要走民营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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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谈论的民营化,不仅仅是国家所有权转向非国有投资者,而是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所有权的转移;第二层意思则是公司治理的转型。公司治理转型,就是随着所有权结构的变化,去行政化、形式化再加上内部人控制、内部人分享的公司治理,应该过渡到商业化、实质化并有基本透明度和制衡性的公司治理。总体而言,民营化就是产权民间化、治理商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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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民营化,对于全国13万家中小型国企而言,完全可以选择整体出售的办法实行一步到位的完全民营化,同时应该进行职工身份的转换;而那些大型和特大型国企,特别是集团性国企的母公司,包括央企的母公司,可以通过混合所有制的方式实行走一步看一步的渐进民营化,国家可以持有一定的国有股,而且要尽量进行职工身份转换,并在股权多元化的基础上推动公司治理转型;在极少数特殊领域,譬如说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普遍性服务的领域,以及真正关系国家安全的领域,在目前阶段,如果国家看不准、民众也有疑虑,继续保留一些纯粹的国企也是可以的,以后再根据情况来考虑后续的改革举措,但不能裹足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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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也有不少人对民营化比较担心,他们担心民营化的过程会成为少数人,特别是权贵人物,大肆瓜分和掠夺国有资产的过程,从而在中国出现一个像俄罗斯那样的寡头阶层。我认为,如果人们反对少数人在民营化过程中以不法手段和不当途径化公为私,这完全可以理解,而且也应该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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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里借鉴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威廉姆·鲍默尔提出的好的资本主义和坏的资本主义的概念,主张在中国推行“好”的民营化,避免“坏”的民营化。“好”的民营化就是:竞争性领域的中小国企,通过公开性竞争性的方式以公允价格出售转让给非国有投资者,大型、特大型国企通过公开性竞争性的方式以公允价格出售部分国有产权,或者在证券市场释放部分国有股份,所有的鼓励性优惠购买计划都要经过严格程序并公开透明;带有垄断租金和资源租金的大型国企主要走上市道路,在证券市场向境内投资者释放国有股,并推进公司治理的商业化,同时通过开放准入以破除行政垄断,通过拆分和替代性竞争以弱化自然垄断,通过公开竞拍和增发牌照以回收资源租金;对于极少数特殊领域的国企,在目前没有把握的时候,可以选择保持国有独资,但要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并强化政府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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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种“好”的民营化,不是瓜分国有资产的民营化,而是促进财富创造的民营化,应该得到民众的欢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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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民营化不可能解决中国国企的全部问题。即使那些天生的私有制企业,无论是单一股东企业还是多股东企业,无论是非上市企业还是上市企业,它们也有自己的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现阶段我国一些民营企业在诚信守法、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这也毋庸讳言。但是,这些问题要么无关所有制,要么通过完善市场机制和改进政府监管就可在很大程度上得以缓解。更重要的是,一个正常的社会,进而一个繁荣的、以民众福祉为上的社会,应该是一个民有产权能够自由伸张的社会,而不是一个国有产权排挤民有产权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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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的国企民营化过程,实质上也是中国的民权自由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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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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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中国改革2:寻找改革突破口 为什么国有企业内部权力斗争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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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迎(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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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西方的股份制公司还是中国的国有企业,企业内部的权力斗争是一个普遍现象。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国有企业内部的权力斗争比西方股份公司内部的权力斗争要严重得多。观察表明,国有企业的高层经理人员不是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于改进管理和提高企业效益,而是争权夺利。权力斗争的方式多种多样,从秘密收集竞争对手的黑材料,写匿名信告状,公开撒播流言蜚语进行人身攻击,拉拢贿赂上级主管,到给对方的工作设置障碍,甚至用暴力手段残害竞争对手,可以说无奇不有。我们发现,那些能力低而权力斗争技能高的人最热衷于权力斗争。有些能力高的人本来不愿意斗争,但也不得不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应战。能力低的人为争夺权力而战,能力高的人为捍卫权力而战。而且,权力斗争的结局常常是高能力的人被低能力的人所击败,好多企业被内部的权力斗争拖垮。相比之下,西方企业经理人员用于权力斗争的时间和精力大概不会超过国有企业经理人员用于权力斗争的时间和精力,斗争的方式也比后者简单得多。在那里,我们看到的不是写给股东的匿名信,只有写给股东的支票。权力斗争的通常结局是,控制权从能力较低的经理转移到能力较高的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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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治组织,权力斗争常常是组织设计的目标之一,为的是使政治家之间相互监督,避免权力的垄断对社会带来的损害。我们不能排除国有企业的权力斗争也有制度设计的目的性因素。当没有真正的股东监督经理人员时,通过权力斗争的相互监督可能是必要的。但国有企业内部如此严重的权力斗争已远远超出了相互监督所要求的界限,极大地损害了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的功能。人们用“内耗”形容企业内部的权力斗争,意味着这样的权力斗争并不是我们希望的;政府高层号召加强领导班子的团结,意味着这样的权力斗争也不是作为“所有者”的政府愿意看到的。那么,为什么国有企业内部的权力斗争如此严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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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提出一个基本假说:国有企业内部的权力斗争是产权安排的结果。事实上,国有企业产权安排带来的一个主要弊端就是将企业由一个经济组织转换为一个政治组织,从而诱使企业内部人员不是将时间和精力用于生产性活动,而是用于权力斗争。通常,我们认为企业只创造货币收益。事实上,企业产生两种收益,一种是货币收益,另一种是控制权收益。前者可以理解为通常讲的利润(或销售收入),与经理的经营能力和工作努力正相关;后者包括指挥下属带来的心理满足感,当经理的社会地位,在职消费,将企业资源转移到能给个人带来其他好处的用途等所有难以用货币度量和合约化的个人收益。企业的货币收益按照正式的所有权安排在所有者之间分配,控制权收益则只能由掌握控制权的经理享有。与此相对应,企业内部成员可以将时间和精力分配于两种相互竞争的用途上:或者从事生产性活动提高企业的货币收益,或者从事权力斗争以获得控制权收益。我们可以将前者称为“生产性努力”,后者称为“权力投资”。在西方的私有企业制度下,控制权的转移是通过股票的转让或经理人市场(包括内部经理人市场)完成的。一个人要获得控制权,或者需要把股票买下来,要付出货币形态的代价,或者要说服股东自己可以为他们带来更大的货币收益。因为股东只关心经理创造的货币收益,他们最有积极性选择经营能力高的人控制企业,争夺控制权的斗争通常表现为预期能力高的竞争对手向预期能力低的现任经理的挑战,能力低的人是很难获胜的。特别是,因为现任经理一般都持有企业的股份,尽管退位会带来控制权收益的损失,但如果由一个经营能力更强的人接替自己,这种控制权收益的损失可以从股票的升值得到补偿。退一步讲,即便现任经理不持有企业股票,外部股东和高能力的竞争对手也有积极性赎买它们(所谓的“金降落伞”),如果控制权的转移带来的货币收益的增加足够大的话。因而,低能力的现任经理对职位的捍卫会很有节制。进一步,因为在经理人市场上,企业的货币收益是显示经理经营能力的一个有效信号,经理们只有增加生产性努力,才能树立起一个高能力的声誉,非生产性的“权力投资”并不是获得控制权的一个有效手段。这样,我们看到,西方企业的经理人更有积极性把时间和精力用于创造货币收益的生产性活动,而不是权力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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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在国有企业中,经理们只能享受控制权收益,却没有合法的货币收益,只有控制企业,才能获得个人好处,而获得权利又没有一个合法的交易市场,因为控制权的转移与股票的转让没有关系。因此,争夺控制权收益,成了他们追求的主要目标。国有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拥有西方股东任命经理的权力,但他们并不是真正的股东,并不真正关心企业的货币收益,从而并没有积极性选择经营能力高的人当经理。高能力的人控制企业可以给企业带来更大的货币收益,但没有股东愿意买他的账;低能力的经理给企业带来亏损,但没有人愿意赎买他让位。当政府官员对企业的货币收益无差异时,能力标准就让位给其他标准。官僚制度的本质特征决定了政府官员选择经理最安全、最有利的标准是候选人有没有“毛病”,是不是与自己“亲近”,而不是有没有能力、经营绩效如何。现任经理捍卫自己地位的最有效手段是在主管部门寻找自己的代理人,诋毁竞争对手;想夺取经理位置的人最需要做的事情也是在主管部门寻找自己的代理人,诋毁现任经理。当经理人市场不存在时,声誉机制也就失去了作用。这样,我们看到,对控制权的争夺变成了典型的政治斗争,国有企业经理人更有积极性把时间和精力用于权力斗争,而不是创造货币收益的生产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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