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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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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主要指标的法治受到空前重视,俨然形成了基本共识。过去一年间轰轰烈烈的反腐败运动,为树立法制权威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营造了适宜的政治氛围,也大幅度提升了民众对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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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背景下,怎样加快“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真正落实公平正义原则,成为一项牵动全局的、迫切的中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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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现阶段的中国,推行法治不得不面对路径依赖的事实和过渡期的特殊形势,切忌仅凭理念、教条、舶来品、既有框架闭门造车,更不能陷入“口号治国”式的语言游戏之中。为此,首先需要对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问题群以及有效治理的需求进行梳理,明确界定今后制度创新的目标和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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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层设计的三个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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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现代法治国家的顶层设计必须综合考虑以下三个基本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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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主权学说和政治决断力。也就是说,为了形成统一的国内市场,增强行政效率,应该确立全国整合化的秩序,避免某种被放任的自由最终导致执政者举棋不定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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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在过去十余年间,种种原因已经造成或者进一步强化了“制度之中有土制度、规则之中有潜规则”、“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拼图格局,甚至呈现某种尾大不掉之势,因而当今拨乱反正的要务是尽量消除缠讼不已、推诿责任、大事无从决断、没有人能一锤定音的危险。在这个意义上,卡尔·施密特所强调的主权者决断并非无稽之谈,其实也并非单纯的“例外状态”一个概念可以打发。决断的思维方式带有功利主义色彩,以目的和手段的逻辑关系为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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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在中国的语境里,主权的话语又分为两组,一曰坚持党的领导,二曰坚持人民当家做主。但是,这两者勾连的各种制度环节,特别是程序要件还有待进一步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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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规范体系和法律共同体。通过主权概念加强决断和单一秩序的政治主张,始终会遭遇权力过度集中的指责以及加剧结构性腐败的危险。为此,应该对极其强大的支配者意志加以约束,通过行为规范、程序以及根据个人权利的各种追诉活动,把权力关到制度的笼子里,这就是依法治国的基本逻辑,也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日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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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所提出的“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命题,属于现代法治原则的题中应有之意。只有政府和社会都共同守法,才能建构一个法律共同体,才能树立一个丝丝入扣、层层相洽的法律体系。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秩序应该具有如下本质特征:一视同仁、不全则无;绝对不能容许任何个人或团体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并以此撕裂规范之网、纵容吞舟之鱼。因此,从中国的现实问题出发,在依法执政思路的延长线上还有必要再追加“法治立党”、“依法管党”的原则,这亦属于“法治中国”的题中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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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表明执政党采取法治方式的实质是要贯彻普遍的、全面的守法精神和规范思维,而行之有效的关键在于独立而公正的审判权。没有中立的第三方进行判断和制裁,法律就有可能逐渐流于形式,甚至被误解、被玩弄、被践踏。在这里,法院的权威与法制的权威互为表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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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操作技术和制度合理化。在当局者的决断与普遍遵循的规范之间要达成符合实际情况的平衡,还需要各种具体的机制和举措来适当运作,需要保留一定的弹性空间,其中特别值得重视的问题是如何坚持统治理性,防止裁量权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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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中国的文化传统倾向于用道德来弥补法律的不足。正是道德话语可以使法律条文具有弹性和转机,从而为裁量和通融打开方便之门。在现阶段的政治实践中,一旦依法治国受阻,人们总是拿“以德治国”来搪塞,这样的传统思维定式随处可见、经久不衰。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遵守法律只是道德的底线,德治的要求远比法治难得多。如果一个人连法律规则都不能遵守,怎能指望他践行道德的更高标准?对于一个社会而言,守法并非公平正义和道德的充分条件,但一定是实现善治的必需条件、首要前提。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法律秩序不立,道德理念就根本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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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的语境里,为了确保法律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反倒更应该强调法律的工具理性和反思理性,并竭力推动点点滴滴的制度建设,为个人依法维权的活动提供充分的保障,包括律师们寻找法律漏洞的技术竞赛。也就是说,把道德问题尽量转换成程序和专业技术问题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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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四维”的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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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指出的是,在各种具体制度和举措的合理化方面,有四个法学领域或者部门法值得给予高度重视,不妨称之为“法治中国的四维”,即:刑事法、税法、侵权责任法以及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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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涉及公民的自由和生命,是法律强制力最典型的表现。因此,刑事审判的公正和精确直接影响法律秩序的正当性。刑事制度设计的核心价值是罪刑法定,并通过程序公正、充分保障辩护权以及无罪推定等原则来预防冤假错案,而不是通过事后的申冤和平反来主张司法体制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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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关乎公民财产权保障以及政府权力边界,是统治理性和公共服务质量的象征。征税必须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同意,因而必须采取法律形式,而不能任由行政机关拍板决定。税种、税率以及财权与事权的配置都需要以合理的规划和计算为基础,不能主观武断。税政的核心价值是无产政府和有限政府,并且把税金理解为政府向人民或者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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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涉及公民相互之间行为的横向调整,以借助个人的诉讼活动来限制社会性权力为宗旨。行政诉讼法涉及公民与政府之间行为的纵向调整,以通过个人诉讼活动限制国家性权力为宗旨。两项结合,构成法治国家的重要诉讼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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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四根法律支柱不是稳固的、强有力的,那么法治中国的构想就会变成空中楼阁。因而在立法和修法基础之上,还须推动财税制度改革、行政制度改革以及司法制度改革,使得有关规范能够真正运作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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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改革是宪法实施的必由之路。尤其是预算法案的革新以及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审议的实质性开展,可以当作宪法秩序重构的主要抓手。鉴于目前中国的客观形势,财税改革的中心课题理当设定为:瓦解权力与资本的分利联盟,防止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畸形固化,保卫社会自治机制与再建民间社会——这才是社会主义的真谛。具体而言,就是要采取生活者的立场和视角,通过公正而有效率的财政再分配,尽快推进保障与保险、医疗服务、住房和交通等基础设施、人才培养、粮食和资源能源的自给、环境保护、社区安全、沟通条件改善等一系列重要的社会系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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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现阶段的社会脉络里,行政制度改革也有必要采取财政手法,并通过行政管理的负面清单或者权力清单的明确化、简短化的方式来减少政府干预。司法制度改革则应该主要采取人事手法来切入,通过法官任免程序的调整以及司法的专业化、透明化来实现审判的独立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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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的杠杆与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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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改革方面,还不得不指出一个最重要的出发点:中国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不是闭合系统,没有形成自我完成的结构、功能以及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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