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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进一步思考如何加快投资中基础设施投资这一重点,关键不是有没有投资空间和项目的问题,而是有没有资金、如何筹集资金的问题。为此,2015年的政策发力应重点着眼于:第一,鉴于政策性银行发债或由中央银行再贷款给政策性银行实质均为国家信用,是在实施放水货币政策,其政策力度是有限的。为此,首先,应用好现有的国家财力,加强预算管理,学会盘活用好临时闲置的巨额财政存款。如果全年财政预算中由此产生某些月份暂时的支大于收状况,应该向改革要资金,鼓励财政向央行发行改革开放以来几乎讨论已30年仍尚未解决的真正意义上的“短期国库券”,以解决财政临时收支缺口。第二,在加快国有企业有进有退战略布局下,从推进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股减持中找资金,同时通过国企改革助推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式的重大转变。第三,把从上述财政预算和国有资本预算中腾挪出来的资金,不只是以国有名义进行简单的全额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而是部分选择有投资回报、微利的项目,以贴息、补贴、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基金等各种方式,充分发挥杠杆作用,引导、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进入基础设施建设。第四,各级政府要以过去30多年来吸引外资的那种创新精神与积极性,从政策等各个方面大力支持组织国内的私募股权基金,加快松绑自己手脚的各种思想束缚和制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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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市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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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首先要明确当前房地产政策调整的目的和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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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房市政策的某些调整确实有配合刺激投资、稳定增长的短期目的,但是,同时目前出台的任何一项房市调整政策,应是和过去“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碎片化的逆周期政策又不完全一样,它既有上述稳增长的短期意义,又是衔接中国房市长效机制建设的方向,是针对长期以来长效制度体系不完善的逐步补充与纠正,是长期意义上的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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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长效机制制度的方向是什么?对此,迄今社会上可能仍有不同意见。笔者一贯坚持若干年来始终不变的观点,即中国房市要健康发展,必须要把中国房地产市场引向以消费品为主导的发展方向,而不是朝金融资产的方向引导。政府调控房市的目标是要“管制度”,而不是“管房价”(制度建好了,房价自然不用担心)。在这个问题上,中国要学德国、新加坡,不能学经济运行以金融市场为主导背景下的美国、英国。要鼓励居民买房是为了“住”,而不是像买股票目的是为了“卖”,不是投机囤积待价而沽。而且要让市场明白,当前政府对房市政策的某些改变,客观上存在稳房价和逆周期的效果,但又不能仅仅理解为是简单的调控房价和逆周期调控,而是在择机寻找出台衔接未来房市长效机制下的制度(如取消行政限购),也是未来长效制度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如果当房市下跌、市场认为从调控房价需要调某项制度但与长效机制目标发生冲突时,从改革与转型大局出发,政府不应也不会再叶公好龙,选择有违于长效机制目标的临时性碎片化政策。因此,市场应明了,尽管房地产市场投资在目前整个投资中“四两拨千斤”,但我们不能指望在房市长效机制所指向的制度之外,把稳经济增长的宝全押在房市政策的调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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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在取消行政性限购政策的同时,当前如何长短利益结合,进行房市政策的进一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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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应按照“住有所居”的要求,起码以国务院条例的形式而不是以央行部门规章的形式,根据中国经济增长前景和居民未来收入增长前景,对首套自住型购房明确首付比例、优惠利率(财政可贴息)的法律性硬约束标准。例如,可测算未来中国经济20年增长中一对大学毕业中产阶层夫妇20年的收入增长状况,倒算确定20年住房抵押贷款时可承担的首付比例。如此测算,首付比例肯定大大下降,势必进一步提前释放和满足一大批刚性需求。此举短期内明显利好房市,长期看也不会累积新的泡沫。同时,废除首付比例作为央行的调控工具,以可以随意修改的部门规章软约束“文件”进行临时性调控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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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暂时无能力购买第一套住房的居民应大力鼓励租房。但国家应出台鼓励房屋租赁的优惠政策,更应出台重点倾向房客的租房管理规定,在租金、税收、合同约束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予以明确的指导。这项工作恰恰是近几年来房市长效机制建设中最为薄弱和被忽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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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巨额的棚户区改造资金的使用,应根据各地住房库存状况,实事求是,灵活掌握,不搞一刀切,绝不为今后留下新隐患。允许棚改资金在市场上购房或经适当改装后作为棚改安置房或保障房提供,也可采取货币化安置和租金补贴等形式。同时对各种形式的经适房、军改房等既市场化又非市场化的住房给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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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内为防止取消限购政策后可能重燃投机炒房热(事实上此预期在减弱),可策略性地根据时机,依据未来房产税制度的基本内容,对第一、第二套和第三套(抑或第四套?可仔细测算)住房,提前公布未来对不同的基本住房消费、改善性住房消费、投资与投机等房屋功能将采取轻重不同的税收政策原则。例如,结合人均居住面积,对基本住房消费基本免税,改善性住房消费征轻税,投资性住房征较高的税,纯投机炒房高征严厉重税;并同时提前公布,房产税的详细细则内容待具体研究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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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币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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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经济增速下行,货币政策调控的边界在哪里?是否一定要完全体现逆周期调控的目的,将经济下行硬调控为上行?笔者认为,近几年经济增速适度下行既然是必然的,因此货币政策调控的边界不应是“逆调周期”,而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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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一定要稳住整个金融体系。只要金融体系是基本稳定的,就能确保整个经济运行基本稳定,不会硬着陆,这是底线,也是任何一国政治、经济、社会运行的必需。当美国爆发了百年一遇大危机后,无奈的选择、首先的出路也是给金融体系尽快注入流动性,稳定整个金融体系。但是,他们是“马后炮”,我们要当“马前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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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金融体系的充足流动性,客观上会起到一定的逆周期调控目的,但是要注意,目前宏观经济的调控不能完全指望货币政策。基于历史发展而来的当今中国经济既然已是“三期叠加”,则调低经济增速,加快结构调整与改革,消化前期历史遗留下来的房市泡沫、僵尸企业、产能过剩和地方债务风险等问题三者中,哪一个都指向、都要求关闭破产一些企业,都需要通过稳健货币政策来营造中性适度的金融货币环境,都需要有其他宏观政策的配合,因此在发挥货币政策作用时绝不能一味片面追求宽松的货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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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保持稳健的货币政策,重要的不是货币政策口号、用词的描述与解释,而是调控中的技术细节。在技术细节上,当前货币调控除要关注结构、定向微调外,在总量指标上,功夫要下在社会融资总量上,而不是下在货币供应M2上。调控中不要太在乎M2多增长半个百分点还是少增长半点百分点的目标。为什么?M2是表示银行系统的负债,而与实体经济直接相关的是金融、银行系统的资产方,是由贷款、股票、债券、票据等所构成的社会融资总量指标。但是这一指标近几年增幅波动太大,很不稳定、不稳健。社会融资量的季度增量,2011年四季度环比增长48%,2012年四季度环节只增长2.4%,2013年四季度又增长12%。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该指标背后的各项融资活动被央行、发改委、证监会政策所左右,各自步调不一,缺乏有效的部际协调。建议2015年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央行统一加以协调,提高整个宏观的调控水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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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当前经济转折的微妙时期,既然央行已经发出明确的稳健货币政策的信号,因此在操作上,一是市场信号一定要明确,预期要清晰,不能发生让市场、机构去猜央行意图的混乱现象,影响银行中长期贷款的发放和经济增长大局。二是既然讲稳健货币政策,就要讲政策细节的实施结果,最终是应看实体经济层面可得的资金量状况。而社会融资余额月均增速,2009年约30.2%,四万亿元之后的逐步下降是正常的,到了2013年月均已降到20.3%。进入2014年前10个月月均增长又降到15.8%,这降速是否有过快过大之忧?在市场出清机制未落实,存在地方政府和房企较高融资能力的挤压,难怪出现在稳健货币政策的口号下,民营小企业融资仍不稳健,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始终得不到很好解决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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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货币政策的调控同时要有准备,要与其他政府部门紧密配合,做好房市和经济增速如果出现“断崖式”下跌的政策储备。只有做好了防意外准备,才能从容有备,真正去实现经济软着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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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场出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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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结构调整要坚持市场出清原则,是因为市场出清问题是我们今天在讲稳增长、调结构、防风险中讲得最少、做得最差、政策最不配套的一项工作,直接影响了深化改革的效果,影响了经济步入正常发展轨道的进程。应该认识到,我们既然已容忍经济增速的下行,又承认当今的时期特征是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那么理应必须承认,市场出清是该市场逻辑的必然和后续。而且,在经济增速与周期下行时期,要真心降低全社会融资成本,关键就是要打破“八个瓶子七个盖”的局面,要关闭破产一些企业,才能优化配置社会资金,才能真正降低融资成本。目前面临着一部分民企、中小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人们试图从多成立一些民营银行中找出路,方向是对的,但民营银行的经营动力也是利润第一。在“现存的市场”运行下,银行已难以寻找到大批既安全又有高回报的可贷项目。因此政府如果没有其他的特殊制度安排,新增设的民营银行并不能成为解决当前民营、中小及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主要制度安排。特别需要指出并予以关注的,曾经在经济增速上升时期发生的、一度被人赞誉并大力推广的企业间“互联互保”经验,当时确实发挥了扩大信贷杠杆力的作用,部分解决了小企业的资金问题。今天,当经济增速进入下行时期,曾经的企业“互联互保”又恰恰成了收缩企业信贷的杠杆,已引起连续、成片的债务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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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为了在经济增速换挡、结构调整阵痛期,不至于出现因部分企业资不抵债、债务链中断而波及更多的企业特别是互联互保中小企业,必须采取以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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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对一些确已资不抵债的企业(包括房地产企业),坚决实施关闭破产,冲销股东权益和银行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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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债存量风险问题,财政部已提出初步方案(财政部43号文),表明了中央财政“不兜底”的态度,这同时意味着2015年相关地方政府要做好变卖地方国有资产还债的一系列准备,相关银行、债权人要做好冲销坏账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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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覆盖面较广的互联互保中小企业,债权债务链复杂(类似过去的“三角债”),但牵连的企业并非都是坏企业。对此,应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尽快出面协调与指导,各地方政府、银行及相关债权人加快磋商,筹建临时资金池,梳理错综复杂的债务链,隔离好企业、较好企业与差企业,以最大幅度降低被牵连的企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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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舆论不应片面突出“一片救”、“政府救”的声音(包括理财中的刚性兑付问题),而应宣传市场纪律,宣传市场解决债务链的经验,宣传一些企业在关闭破产或“关停并转”过程中如何安排好职工利益、稳定社会的经验,宣传依法处理理财产品纠纷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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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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