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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911 欧洲国家的高等法院,特别是宪法法院,最终认识到他们的权力被削弱了,于是奋起反击。用德国宪法法院的话来说,其结果就是各国高等法院同欧洲法院之间的“合作关系”(cooperative relationship)。这是一种法庭与法庭之间的对等关系,依据的是它们在各自领域(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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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913 不同国家的法庭援引并遵守欧洲法院裁定的意愿程度存在很大差别,同一国家内的不同法庭也是如此。学者们注意到这点,于是把研究重点集中在某些国家法院的动机上——它们为什么愿意同欧洲法院结盟呢?研究结果中有一些非常引人注目的事实,那就是某些法院的行为非常独立,它们不仅不顾及该国其他法院,同本国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的关系也是如此(92)。例如,德国某低等金融法院即使面对着该国高等金融法院的反对,面对德国政府的反对,也仍然坚持遵从欧洲法院的一项判决(93)。法国最高法院也是如此,它认可欧盟法律的至上地位,服从欧洲法院的指示,即使法国立法机关威胁说要剥夺它的管辖权,控诉这是“法官统治”(gouvernement par juges)(94),它仍然如此行事(95)。英国法院无视该国议会主权原则,发出法院强制令阻止一项英国法律生效(该法律有待在欧洲层面上进行司法审查)(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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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915 如果只从国内着眼,法院独立行事这种司法举动可能并不起眼。然而在欧洲共同体早期初创阶段,这种同罗马条约发生更紧密一体关系的举动,被认为隶属外交决策范畴,要由行政部门基于国家竞争的利害计算做出决定。那么我们怎样解释法院并没有同行政机构保持一致、等候其指示行事呢?这些法庭如此行事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希望得到更多的授权(97);同其他的法庭争夺威望和权力(98);通过遵从欧盟的判例而不是本国的判例,可以推行某种法律意见(99);或者是希望为特定的诉讼者提供好处,至少也是不加害于他们(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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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917 许多观察家可能认为欧洲联盟中各国法庭的举动是一个独特现象,并不具有普遍意义。在美国建国之初,州法院同联邦法院的关系也是如此。这同当代的全球法院不具有可比性。欧洲联盟最后成长为一个联邦国家的可能性当然是存在的,但欧盟各成员国政府暂时还没有考虑联邦制度。对“独特论”者而言,更重要的反驳是,欧洲国家的法院也拒绝了联邦制的构想,它们仍然认为自己是在同一个超国家法院打交道,而不是一个联邦最高法庭。欧洲各国法院同欧洲法院一起构建了欧洲的司法体系,这种体系为全球司法体系提供了一种模板,今后各国法庭同国际法庭之间的关系很可能就像欧洲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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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919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Bundesverfasiungsgericht,简称BvG)同欧洲法院关系悠久,它视欧洲法院为平等的实体,而不是上级法院(101)。在布鲁纳尔诉欧洲联盟条约(102)(Brunner v.The European Union Treaty)一案(这是对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合宪性提出质疑的一个案子)中,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明确提出同欧洲法院是一种“合作关系”,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将为宪法保障设立一个门槛,欧洲法院将在就事论事的基础上裁定实施这一门槛,以及其他额外的保障(103)。在这种关系中,两个法院的目的是要确保在它们的管辖范围内,欧盟的法律和国家法律得到政府机构同等的尊重,并承认两个法庭“相互影响”(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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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921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待欧洲法院的态度非常坦率,或许过于武断自信了些。但是它并不是唯一这么做的法庭,意大利、法国和比利时的高等法院同样如此(105)。欧洲法院同国家法院(无论是高等法院还是低等法院)的拔河赛看来还将延续下去,即使它们的关系和它们的法律越来越搅和在了一起,也还会是一个样。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声称欧盟将成为一个由各国组成的共同体组织,而不是一个邦联国家(106),所以欧盟的司法体系也应该是一个由各法院组成的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内,每个法院都对其他法院进行制衡,没有一个法院可以声称自己最大。各个法院通过其判决来进行对话,表示赞成和反对意见,以此来伸张自己的主张。这种宪政对话发生在传统国际法框架内,而这种框架能够被全世界其他法院逐渐接受(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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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923 世界新秩序 [:1703229744]
1703230924 4.跨国诉讼中的司法合作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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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926 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是诉讼全球化。打个比方,有一件产品,三个不同的国家负责制造其组件,第四个国家负责组装,第五个和第六个国家负责开发市场和进行销售。有资格对纠纷做出裁决的场所正在迅速增长,这导致诉讼人为了从中获益,在诉讼管辖权和裁决地选择的问题上发生激烈冲突。这种争端向来一直是国际私法负责的内容。这些争端还推动着国际商业仲裁的迅速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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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928 然而,今天世界各地的法官面临的问题,用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的话来说,是如何“使世界上各法律体系相互合作,和谐一致而不是相互拆台”(108)。美国上诉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的法官圭多·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发言更为大胆,他针对一项美国发现法令解释道:美国的法令本身就有国际合作的打算,而“这种合作就意味着全球司法实体之间的对话”(109)。这是一个非凡的远见。这种全球司法实体之间的对话并不对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的法院,以及相关的国际法庭进行区别对待。这种对话预示着一个全球共同体的纠纷解决机制,在这个机制中,各裁决实体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方面各尽所能。这种全球法律制度的创立者并非海牙国际法庭,而是紧密合作的各国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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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930 但是在这种体制中,跨界司法关系(transjudicial relations)并不总是和谐的。相反,由于法官们更直接、更亲密地进行着互动,结果就是合作与冲突相伴而生。这种既存在积极合作又存在活跃冲突的场景标志着一个变化,既从布雷耶法官所称的“世界法律体系”(其中法官们相互把对方看作在平等但与众不同的法律领域中运作)之间的礼让转变为推测出现一个整合的体系。这个推测奠基于一种观念之中,这种观念认为单一的全球经济正在兴起,在这一全球经济中,国家的边界正变得无足轻重。因此这种单一的全球经济就会带来相应的法律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当事人在解决纠纷时,可以在多个法庭之间进行选择(110)。然而有点荒谬的是,一个由多个主权国家组成的世界需要在成员彼此之间竭力保持一定礼貌和服从,而司法一体化的假设却将国家间的彼此尊重视为理所当然,把注意力集中在该体系如何运作之上(111)。这种转变可能会导致更多的对话和较少的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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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932 在跨国诉讼中,国际司法合作正在增多,这是由三个重要因素造成的。这三个因素同时也构成了当下国际司法合作的特征。第一,各国法院正在调整国际礼让(international comity)(又称国家间相互尊重)概念,以满足法院的特定需要。其结果就是司法礼让(judicial comity)原则的精确化。第二,伴随这一过程,法官有必要评估其他国家法官的独立性和办案质量。第三,法官们实际正在进行谈判,以搞清楚这样一个问题:哪些国家的法院有权管辖哪一部分跨国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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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934 世界新秩序 [:1703229745]
1703230935 司法合作与冲突:“司法礼让”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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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937 “国家间相互尊重”是一个古老的法律和政治概念。在司法领域,它公认的含义是尊重其他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因为同属国际体系中的一员。这种相互认可是一种礼节,而不是一种义务(112)。法院在许多不同的背景下援引过这种概念,并赋予其许多不同的含义,来为任何事情背书,既包括尊重行政部门在外交关系上的决策权,也包括执行外国的判决(113)。现在这种概念越来越多地在诉讼中出现,法院必须决定由何地来裁决诉讼,在国内还是国外。更具体地说,如果两个企业诉讼者打官司,法官们必须决定是否执行其合同,为它们选择一个特定的法庭来听取他们的争端。这个法庭在搜集证据方面要十分便利,能够尽量减少当事人和证人的旅行费用,在可适用法律领域,该庭法官经验和知识最丰富。法院还要决定何种诉讼应该得到优先审理。因为可能存在这种情况,原告在一个国家里起诉了被告,而被告呢,因为同一争端在另一个国家又起诉了原告。在法院处理这些问题时,司法礼让概念被赋予了更具体和细致入微的含义(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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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939 司法礼让为法官在具体案件上的全球对话提供了框架和规则。目前它有四个清晰的特征。第一是本国法院对外国法院的尊重,将它们视为同行,而不是简单地把它们看作是外国政府中的一个机构,尊重它们解决争端、解释和运用法律的能力,对它们的诚实和能干抱有信心(115);二是承认不同国家的法院各自对争端拥有一定管辖权,既作为平等的伙伴在全球共同执行司法任务,也作为实现地方利益的工具各自处理局限在本地的争端(116);三是强调司法对个人权利的保护(117);第四个特征看似有点荒谬,指的是法院之间在必要时更易发生冲突,这是各国法院作为平等伙伴参与一项共同事业所带来的必然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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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941 这种司法礼让的总体思路是怎样转化成具体司法操作的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来看一下美国法庭是怎么处理下列事态的:在美国,某诉讼方是作为被告出庭的,但它突然在外国的法庭上以原告的身份开启了同样一个诉讼。两个审理可以同时进行吗?虽然是同一个案子,但却是在不同的司法体制下,面对不同的法官。诉讼当事人应不应该被限制起来,使之只能选择一个法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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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943 美国上诉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最近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讨论和处理。在某案件中,一家制造运动鞋的美国制造商在美国法庭上起诉了日本分销商,指责后者违反了合同(118)。这家日本公司在分销协议中已事先同意通过美国法庭解决纠纷。双方开启了诉讼程序,索要了彼此的文件,并宣誓做了证。六个月后,这家日本公司突然在日本法院起诉,指控美国公司违反合同。美国公司则要求美国法院发出法院强制令,禁止那家日本公司在日本法院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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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945 在这一诉讼中,该巡回法庭对司法礼让标准作了相当宽松的解释,得出了结论,认为发生在日本的诉讼“既荒谬又属于重复劳动”,并声称,日方诉讼当事人此行为的首要目的是骚扰美方诉讼当事人,拖延诉讼程序(119)。至于礼让,如果没有证据表明发出法院强制令将会威胁到美日关系,美国法庭即认为司法礼让已得到满足。除非有具体的证据表明将会产生这样的威胁,“否则巡回法庭将拒绝要求一个地区法庭去满足一个既空洞又宽泛的司法礼让概念(当它每次要做出决定是否要禁止一项外国行动的时候)”(120)。这一判决使得在日本的诉讼停止下来。这不是因为日本法院强制执行了美国的裁决,而是因为如果日方诉讼当事人继续在日本诉讼的话,就将违反美国法院的命令,会遭到罚款,甚至在美国自动输掉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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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947 在法律术语底下,关键问题在于,法庭应该以什么为起点呢?是假定各国司法各自独立,各国司法均享有外交特权呢?还是假定跨国司法利益的根本一致性?如果以前者为起点,那么阻止外国司法体系审理一件案子就自动构成了对那个国家整体的冒犯。如果是后者为起点,就应该着眼于如何尽快和尽可能有效地解决诉讼。如果目标是要尽快解决,那么美国法院就不应该只是通过发出法院强制令干涉日本法院的管辖权,对之加以冒犯,它也应该注意到这种可能——自己的工作才是重复劳动,美国的原告才是在骚扰当事人——并加以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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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949 美国上诉法院第七巡回法庭在打破外国和本国司法体系的隔阂上动作幅度相当大。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Posner)法官认为,“同一个世界”的逐渐出现意味着一国内部限制重复诉讼的规定也应该推行于国际(121)。因此,他坚持认为,法院与其坚持司法礼让这一抽象概念,不如“在理论之骨上面放点经验之肉”,要有证据表明禁止外国诉讼确实对双边关系有害(122)。如果国务院或有关国家的外交部没有指出这种危害的存在,那么就应该放手让法院去采取行动,让它来决定怎样才能最好地维护公正(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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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951 许多国内和国外的观察家都会把这一要求看成是权力游戏,即在所有涉及美国的跨国案件中,美国联邦法院现在可以放手坚持专属管辖权,外国法庭得到的尊重会减少。事实上,大多数评论家都认为,法院对法院的礼让需要在互惠的基础上得到更多的尊重,而不是更少(124)。也就是说,当美国法庭(以重复为理由)阻止外国诉讼,不愿意让外国法庭接手时,它们也要遵守同样的逻辑不去接手外国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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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953 的确,美国法官们并不忌讳同外国同行发生冲突。在上述案件中,由于卡拉布雷西法官对国际司法对话极度热心,持反对意见的法庭成员指控他妨碍法国的法律制度(125)。另一个例子是,纽约南区的理查德·欧文法官与一位香港法官在一项内幕交易案件中交手,欧文拒绝承认香港法院的管辖权,欧文说:“我不打算这样做。我是一个美国法官,这是一个美国法院,我将继续拥有管辖权,我会命令当事人向法庭缴纳款项。”(126)他解释说,纽约案件中的被告争取把诉讼转移到香港,理由是“在香港他们几乎会因为你做了这种事情而给你一枚勋章”(127)。戈登·克鲁登(Gordon Cruden)法官在香港观察到,“这里的法院总是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只要根据香港法律是合法的),来把一切非法或道义上应予谴责的商业行为的审理揽到自己的管辖范围之内……法律冲突的情况确实出现了……这种争端应当本着司法礼让来解决,而不是进行司法竞争。”(128)同样,在下面我们将要讨论到的一宗案件中,波斯纳法官驳回了一项来自法国保险委员会的抗议,该委员会谴责美国地方法院对法国商业法庭的“侮辱”性言语(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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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955 有点自相矛盾的是,这种不怕发生冲突的心情说明了一件事,那就是司法互动确实在不断增多。证据是,美国法院同样准备将其礼让标准施加到自己头上,在必要时,停止在美国的诉讼,使在外国的诉讼程序得以进行,以做到一碗水端平(130)。第五巡回法庭的判决释放出一则明确信息,那就是日方诉讼人如果在日本先起诉的话,那么案件就会在那里审理。如果美方诉讼人随后在美国起诉的话,那么它的所作所为就是为双方法院和日方诉讼人增加了不合理的负担。让外国法院来审理案子这一举动是美国最高法院1972年判决的一个自然延伸,当时的判决称,做跨国生意的美国诉讼者如果事先在合同上说好了由外国法庭来裁决纠纷,那么就不能再指望他们的案子一定会在美国得到受理(131)。这个判决明确拒绝了“一种狭隘的观念,这种观念认为一切争端都必须在我们的法庭上根据我们的法律得到解决。”(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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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957 其他国家的法官比起他们的美国同行来说,或许没那么笃定,但许多人也开始意识到自己对超出本国边界之外的诉讼人负有责任。加拿大最高法院大法官拉弗瑞斯特(Gérard La Forest)对一个适用外国法律的裁决进行解释时说道:“本法院不仅仅只管理本地法律事务,为了适应现代流动速度以及世界和国家经济需要,也要考虑到诉讼当事人的方便”(133)。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瑞士和魁北克省的法院都赞成用事故发生地的法律审理事故,除非诉讼当事人显示出同另一个法庭有更重要的关系或更密切的联系(134)。这有一个相关进展,英国法院已经明显改变了过去二十年的立场。原立场认为所有原告都有权(“作为合法权利”)在英国法庭提起诉讼,无论当事方之间的联系、诉讼如何,外国法庭怎么想(135)。新的立场认为,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外国法庭更为合适,符合所有诉讼方的利益以及正义的目的”,那么应该让外国法庭来接手案子(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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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0959 这一转变的意义在于,各国法庭开始认识到,要处理一个案子,在许多情况下,存在着一个“天然的”或“最合适”的法庭,而不是让诉讼人随意挑选一个法庭进行诉讼,或者由诉讼者所属国家的法庭来进行审理。然而,要开展合作,使“自然法庭”得以实施,所有涉及的法庭就必须事先认识到多重法庭是可能的。此外,还必须假定这些法庭都门当户对,根据司法标准而不是传统的国家利益来决定谁是最合适的法庭。这里有四个指标:全体诉讼方的利益、诉讼者的个人需要、正义的目的和法官的知识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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