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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法律的硬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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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其影响,政府网络时常以特定方式提炼和传播信息——作为最佳实践的模式、立法模型或者一套管理原则。如此包装后,这些劝诫就变成了软法律的一个版本。但是,传统的国际立法是以硬法律的形式出现的——条约和其他国际协议——以国际指导和不具法律约束力手段的形式被提供的软法律,正在作为同样强大的——如果不是更为强大的话——管理形式而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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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世界银行总顾问安德列斯·瑞格(Andres Rigo)用文件证明了世界银行在采购政策、环境保护、对外投资和国际航道领域的非同一般的影响(41)。在每个例子中,瑞格都追溯了国家法律间大量的和谐化或者趋同的现象,和谐化不是世界银行官方任务的一部分,但时常是世行活动的结果。这种变化的动力不是任何形式的硬法律,而是以原则、指导、模式、标准和最佳实践形式出现的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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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国家试图在缺乏当地知识和专业知识的条件下创造新的法律规则和政策时,它们时常从其他国家和国际知名专家处借鉴。世界银行显然也是借鉴的来源。比如说在采购领域,世行很早就发展了一套供自身内部使用的指导方针。经过一段时间,世行用一套标准的投标实践补充了这些指导原则,两者都被采纳为世行贷款协议的一部分。银行官员通过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建议世行的模型采购法建立在这个领域的专业知识。该法律最后成为二十几个国家起草国内法时的参考模型。地区发展银行同样遵循世行的采购实践(42)。简言之,一个新的国际标准通过软法律得以建立,现在正被各国加以借鉴并在国内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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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管理方面,世行在1984年发布了一本内部操作手册,收集了环境事务办公室发布的各种指导。尽管这些指导总体上是为特定的国家和情形而准备的,手册也包含着一套更为普遍的政策原则,比如说禁止“导致严重的或不可还原的环境恶化、使人民流离失所或因缺少缓和措施而使某些脆弱团体处于十分不利地位”的融资项目(43)。瑞格再次通过多种渠道记录了“环境评估的要求和程序进入很多国家的国内立法”的方式。这些渠道的一部分并不特别令人惊讶,比如与由世行资助的各种项目相关的规定,或者最终被国际会议所采纳的那些由世行推动的条款(44)。然而,在其他领域,世行的影响通过简单的行动就可感知到,比如出版防止环境污染的手册或者公布关于联合国粮农组织关于包装、存储和杀虫剂标示的指导原则相关的政策(45)。试图补充新规则的国家已经发现将这些指导原则补充进国内法律是一种确定和遵循国际标准的划算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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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原本出于自身的目的来发展这些政策,但它也日益认识到需要在国内和国际公民社会中咨询大量的利益相关团体。结果是讨价还价得来一系列指导方针,由于其为更有代表性的模型,所以这些方针也会更加有效。以投资为背景,世界银行的官员考察了双边投资条约、多边文件、国家立法、仲裁奖励以及国际法条文。他们也广泛咨询了“世界银行的执行董事、利益相关的国家、政府间组织、商业集团以及国际法律协会。”(46)经发展委员会审议后,最终的指导方针被作为“可对适用条约进行补充的可接受的国际标准”推荐给世界银行的成员国(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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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样的结果并不应该感到惊讶。他们只是例证了基欧汉和奈对于可靠信息价值的分析。对不同来源的信息进行提炼和估价就更有价值了,整齐包装,官方认可。那些推荐的规则和做法都是由全球范围的证券监管者或环境官员汇编而来的,这些规则和做法提供了一个趋同的焦点。同样重要的是,在一个轻视指导同时又被顾问包围的世界中,他们为官员提供了一种安全的港湾。这不仅需要他们做出选择,而且还要他们捍卫这个选择的优越性。在这个意义上说,他们与多尔夫和萨贝尔所定义的“滚动的最好做法”十分相似。在民主实验主义的文化中,国家通过从其他国家国际行为体借鉴当时最好的做法,以此确保效率和对国际标准的遵从(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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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家谴责政府网络只不过是“清谈馆”,这种观点从根本上低估了这种活动的力量。正如瑞格所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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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导致跨国活动的大量增加,这一现象突显了国际层面的立法无效问题。尽管有时不符合习俗,但这里描述的活动都是对填补这一空白所需要之……回应。签订条约的传统方法对于手头工作来说太过迟缓而缺乏效率,而且也太浪费时间。也许没有必要在条约所要求的所有细节上都达成一致,简单而迅速地提供指导可能就足够了(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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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上面提到的这些例子中,世界银行提供指导,节约了处理事务的成本,并且提供了安全的享受。这种指导的价值随着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的增强而增加,在一个充满了复杂规定和技术管理的世界中,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可能会增强得越来越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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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世界银行这类组织所提供的指导一般是非正式的。正如瑞格的研究所展示的,指导方针可能会“作为建议的基础、对立法或者未来的条约起到启发作用(外国投资指南),或者作为衡量现存法律(金融规范)的标尺,或者是在缺少管理手段时以此作为可接受的一种方法(减少和预防污染手册)。”(50)以沃尔夫冈·莱因尼克(Wolfgang Reinicke)的研究为基础,瑞格自己将他的例子看做早期“公共利益的跨国结构,全球公共政策即由此发端。”(51)这种效果,与许多旨在重新制定国际法来实现全球一致的“更硬的”规定和惯例相比并不逊色,甚至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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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根据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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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间在监管标准、禁令立法或法律学说间都存在分歧,这或是偶然,或是有意为之。这些分歧中的大多数是文化、历史或政治的一种功能性反应,或者只是长期的路径依赖所带来的——就如同某个国家选择了某种打字机键盘,另一个国家选择了另一种,然后这种不同的选择又会必然要求使用不同的打字机、电脑、个人桌面助手等等,但是分歧同样可以是有意识的和有根据的。当一个国家可以选择协调其规则、标准或决定与他国趋同,但它却不这么做时,这是在表达自身民族传统的独特性或者某种强烈的政治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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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领域这种现象最为常见。以言论自由为例。与其他国家的宪法相比,美国对言论自由提供了更多的保护。这是历史和文化的产物,是几个世纪以来通过最高法院的判决所形成的。这些判决既是对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解释又与其互为基础。假定有一个由来自世界各地的宪法法官参加的会议,在这个会议上,美国法官会意识到他们与其他国家盛行的学说间存在多大的分歧。比如说,他们可能发现,来自其他国家的宪法法官在彼此交流判决意见时,他们事实上都认为毁损贬抑的言论不在言论自由的自由宪法权利之列,而且是被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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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假设,提交给美国最高法院的下一个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案例是关于毁损贬抑言论问题的。在法院看来,法官应公开讨论全球宪法学的主流趋势并宣称根据美国的宪法先例,他们决定继续允许毁损贬抑的言论作为言论自由的必然伴生物,尽管这种伴生物是应受谴责的。美国法官可能以他们是受不同的法律和政治传统约束的法官为根据来证明他们的决定是有道理的。或者,他们可能宣称美国的历史和文化轨迹明显区别于他国以此证明他们对言论自由含义的不同理解是正确的。又或者,他们可能援引美国宪法的特定文本以反驳其他国家的宪法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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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选择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是有根据的分歧,是一个审慎的决定,是面对另一方向的全球趋势时对一条有明确特点的路径的追求。可以想象,同样可能的是即使立法者和管理者意识到他们的法律或规则和其他许多国家间的区别,他们仍然会重视和保留这种差异。这些差别建立在历史的、文化的、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宗教的或者任何其他独特的民族特性的基础上。重要的是与推动趋同一样的力量——规章出口、技术援助、提取信息、软法律的力量——同样能导致有根据的分歧。他们允许任何国家的部分官员,或国家政府所有的三个部门,审慎地确认它们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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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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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加强国家间法律和规章的趋同,政府网络同样改进对国际法的遵守。事实上,垂直政府网络正是为了这个目的而存在,即借助人际关系以利用国家政府机构的力量,并使之服务于相应的超国家机构。上述方式通过真正的强制性权威进行执法来改善遵守情况——这种权威至少是由特定的国内法院或管理机构行使的。加强遵守的第二种方法是改善政府在遵守方面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状况。水平政府网络提供的培训和技术援助起着双重作用,不仅使外国管理者在执行国内法时成为更好的搭档,而且使他们能更好地履行其国际责任(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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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利用国家政府机构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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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财政部长保罗·马丁(Paul Martin)写了下面的话描述和称赞G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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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使各国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会聚一堂,它密切反映了各国政府的财政和货币能力以及国民经济的现实状况。这提供了国际发展的目标和国家机构间的实际联系,这是实现它们的关键(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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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马丁将G20与公共国际金融机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进行了对比,他发现这些公共国际金融机构“仍处于全球经济发展与稳定的中心”(54)。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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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机构单独行动所取得成效是有天然限制的,认识到这点很重要。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例,它能建议政策——提供财政援助以刺激政府接受它的建议;如果建议不被采纳,它可以收回财政支持。但是行使主权执行这些政策的都是国家政府,因而国家政府必须为这些政策的后果向国民负责(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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