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232968
国家政治过程的扭曲
1703232969
1703232970
点击美国公共利益组织“公民”的网站(10)。左边一栏的按钮分别列出了关注不同问题领域的组织。它们包括:“快速通道、世界贸易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国”以及“协调化”。点击“协调化”,继续读下去。这里给出了一个“协调化”的定义,并且解释了为什么美国公民应该关注它的原因:“协调化是为取代各种产品标准及其他监管政策的行业性努力所起的名字,支持全球统一标准的国家通常会采取这些政策。”(11)
1703232971
1703232972
公民组织指责诸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之类的国际贸易机制,因为它们试图推进协调化,公民组织认为它们是在要求或鼓励国家政府要么采取行动协调不同的标准,要么承认外国政府的标准同本国国内标准享有同样的地位(12)。这个目标是通过建立“越来越多的旨在实施各种协调要求的委员会或工作小组”(13)来实现的。
1703232973
1703232974
在公民组织看来,完成这些任务的问题在于,很多工作小组是行业主导型的,并且没有为那些利益相关的个人或有可能受到影响的团体提供一个参与的机会,而且它们一般都是秘密运作的。然而,在现行的贸易规则下,这些设置标准的过程可以直接影响我们国家的、州的和地方的政策(14)。
1703232975
1703232976
一个最为直接的解决办法是提醒公众注意正在发生的事情。事实上也是如此,公民组织出版了“警惕协调化”这样一个既可打印也可在网上阅读的简报,它“在全球化时代,试图推动一个与公共卫生、自然资源、消费安全以及经济公正的标准相联系的开放且负责任的决策过程。”(15)它随时告诉人们对变更美国规制所提出的建议、评论期以及重要会议的日期和时间。其目的就在于增加协调化过程的透明度,使公众可以接收到“原本是模糊的信息”;并且期望“更多的公民、群体和组织参与进来并且对全球标准设定产生影响。”(16)像悉德尼·夏皮罗(Sidney Shapiro)这样的学者们也开始提醒一些行政律师去关注在协调过程中存在的令人担忧的一面(17)。
1703232977
1703232978
更长期地来看,公众活动家们必须设法将美国国内的程序保护扩展到跨政府活动中。公民组织对美国行政法律条款进行了不切实际的乐观描绘,它提出“美国的政策制定过程必须要有记录,并且在诸如联邦《行政程序法》的保护下,公众能够看到这些备案的目录表。”其他的美国法律,比如说《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则“要求政府咨询委员会的代表权平均分配,并且公开运行。”(18)然而,在国际层面,能做到遵守美国国内秩序,比如做到通知明确、代表均衡、公开且有公众参与的政府部门是有好有坏的。为了将公众纳入国际协调的谈判中,美国联邦政府各部遵循着不同的程序,并且在不同时期,它们让公众了解的信息数量也是不同的(19)。
1703232979
1703232980
因此,自然的反应就是“将现行美国法律的正当程序和参与标准运用到国际协调化活动中,这些法律包括《行政程序法》、《信息自由法》以及《联邦咨询委员会法》。”(20)在实践中,这意味着要求监管者谋求确立美国在协调化商谈中的立场,或者考虑来自外国监管者的建议,创建一个记录所有活动的档案;这一记录将服从通知与评论之规则,使得所有感兴趣的公众都可以全程参与(21)。作为其结果的机构行为也将接受美国法院的司法审查。
1703232981
1703232982
乍一看,对协调化的担忧主要来自对监管进行协调这一目标,它会“降低”对公共卫生、环境、消费安全及其他领域的保护,这既是一种结果也是一个过程。监管者们关起门来开会,在利益相关的公众群体对讨论及其结果仍有影响力时,拒绝他们的参与,这种想法本身就是很令人担心的。与了解到他们正积极地参与协调各国监管相比,了解到他们只是就共同的问题交换信息或相互提供技术支持,引起的直接忧虑较少。然而,更深层次的担忧是,某一特定领域的监管者是在技术专家的一套专业性假定之上运行的,而不考虑别的观点、利益和政治,一旦达到这样一个程度,任何一种跨政府互动都有可能促发公众更多参与的要求,或至少是充分透明,让利益相关群体自己去决定要不要进入参与过程。
1703232983
1703232984
不像那些由部长、副部长,甚至诸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北约或关贸总协定之类的国际组织内的官员所组成的老式“俱乐部”,今天,涉及的个人包括国内的监管者与公务员,他们在一系列问题上负责制定并实施规则,这些规则会对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产生影响,因此,它们通常也易受那些为加强公众监督而设置的规则的影响。他们的国外活动是他们国内活动的一个扩展,而非发生于为解决“国际性的”问题而创设的一个独立而与众不同的“国际”领域中。因此,批评家们认为,这些官员在国际上应受到类似于他们在国内所受的限制。
1703232985
1703232987
全球政治过程中的非典型性参与
1703232988
1703232989
另一群批评家不那么担心我们在这里所描述的现存政府网络,他们更担忧的是更大范围的“全球政策网络”或“全球问题网络”现象,即对某一特殊领域感兴趣的个人、群体、组织、政府的和非政府的网络。联合国秘书长、世界银行一位副行长以及很多学者认为这些网络是全球治理最理想的机制(22)。而且正像刚刚提到的,这些更大范围的网络被用作解决纯粹政府网络的技术专家统治问题。然而,马上就有一个问题出现,即怎样才能把政府的组织从更为难以名状的治理网络中分离出来。
1703232990
1703232991
马丁·夏皮罗(Martin Shapiro)认为从政府转移到治理标志着“一些边界线受到极大侵蚀,这些边界线把什么是政府及其行政管理范围之内的事务,而什么是在它们之外的事务区别开来。”(23)结果是为“专家和热心人”提供了便利条件,这两群人置身于政府之外,拥有想要参与治理过程的最大动机和欲望,却并不代表更大的政府组织(24)。从这一视角看,相对那些深深关心的公民私人所做的决定而言,相对中立的政府官员意识到围绕某一特定问题的政策制定需要进行更大的社会权衡,他们所做的决定将更为民主。即使那些公民所做的决定是基于某一问题领域的大量知识之上,并且具有最良好的意图,其结果也会是如此。
1703232992
1703232993
像夏皮罗这样的批评家们并未为没有政府的治理而欢欣鼓舞,相反,他们的观点是:让政府回归到治理中去。政府官员的网络应该更容易从包围着它们的过多的私人行为体中区分出来,即使这些私人行为体是打着服务公众利益的旗号。权威界线的归并与模糊化最终很可能导致公共合法性与私人权力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
1703232994
1703232995
从这个角度看,问题就在于怎样扩大更大范围的政策网络中政府网络所起的作用。可辨识的政府官员必须对就某个问题最终所作出的决定负起责任来,这些决定就像他们在国内所作的决定一样,也需要为种种关于最佳做法、行为守则以及为解决共同问题而协调资源的决定承担责任。确定并明确谁拥有做最后决定的权力也会有助于规范这些决策中的参与,不仅能保存现在参与其中的大量私人行为体的贡献,而且也能创造更多稳固的参与途径。
1703232996
1703232998
国内司法决策中的非典型性参与
1703232999
1703233000
法官们引用外国与国际法院的判决作为裁判国内案件的一个考虑因素,这是多么令人不安哪?正如第二章所论及的,这个问题对于美国最高法院法官而言会因人而异,并且分歧会很大。我们应把这个问题留给他们自己去解决吗?国会应该介入吗?作为总统最重要拥护者的司法部长在最高法院应采取某种立场吗?
1703233001
1703233002
前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查尔斯·弗里德(Charles Fried)认为,引用国外的判决会改变美国法律的程序。弗里德周详地论及学术与判决的区别,指出就学者而言,拒绝进行比较分析“的确会让人觉得没有文化修养”,但就法官而言,就不一定如此(25)。法官必须作出判决时,要受到一定来源的制约。因此,有关布雷耶(Breyer)法官与斯卡利亚(Scalia)法官在普林兹案件(the Printz case)上的辩论,弗里德写道:
1703233003
1703233004
布雷耶法官对于比较宪法的评论如果出现在一篇法律评论文章里的话,将会是普普通通的……但作为司法见解的一部分,它们就是非常不简单的。为什么会这样呢?原因就在于如果布雷耶法官的论述放在比较宪法资料中可以成立的话,那么在将其合法化为宪法讨论的出发点上便迈出了一步(26)。
1703233005
1703233006
弗里德继续讲到,如果布雷耶已经做到了这一点,他的建议就“不仅仅是一个建议或是一个好想法。它可能就会为构造特定案例的判决书这一艰巨的任务所依赖的文本、判例以及法理提供了一整套的资源。”(27)举例来说,弗里德指出了允许法官在引用资料时并不仅局限于判例法,而是扩大到比如科学报告、政策分析及其他非法律材料等。扩大法官可获信息的范围,就会扩大与判决相关的考量因素,反过来,扩大考量因素又可能会为支持或反对某一判决提供更多的依据。
1703233007
1703233008
因此,举例来说,当鲁思·巴德·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法官面临在美国法律下做出肯定性行动是否符合宪法的判决时,她发现印度的经验同美国的经验一样具有可参照性(28)。了解印度的经验为她提供一种不同的视角来看待美国法律在肯定性行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也为她提供了更多可供选择的选项。但印度的经验真的与美国相关吗?两国之间的巨大差异提高了相同的政策行动得出完全不同结果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还很大。不过更为根本的是,民主是否意味着我们自己有权利犯错?
1703233009
1703233010
对于一群专业学者而言,以这种方式提出问题似乎完全是不明智的,但对于政治家以及他们所代表的公民而言,关键问题可能在于控制某一政治过程(包括司法审议)的参与,从而控制至少是设法控制输出。从这个角度看,问题并不是非常缺乏好的想法,因为这可以通过参照其他国家来补正,问题在于潜在的利益之争,它会呈现出所有的政策选择。任由法官、监管者,甚至是立法者通过参照别国经验把新的选择引入政策辩论中来,甚至在那种经验基础上使这些选择合法化,这会使得整个政治过程更难以管理。
1703233011
1703233012
美国之外也同样存在着这些忧虑。克里斯托弗·麦克克鲁登(Christopher McCrudden)纪实性地描述了发生在以色列、新加坡、南非、澳大利亚以及香港关于引用外国司法判决的适当性的辩论(29)。这些辩论中的主要担忧,是决定什么时候关注外国法律什么时候忽视它,以及应关注哪一国法庭时存在的任意性。佳日思(Yash Ghai)从香港得出的报告写道,“应用外国案例的方法前后不那么一致,当它们能够支持法庭所偏好的立场时,它们就会被引用,否则的话,它们就被认为是不相干的而不予考虑。”(30)在某些方面,这些批评与梅西(Macey)对于日本银监会用巴塞尔协议来支持自己的国内合法性、加强自治权这一做法的批评是相似的;法官也可以有选择地挑出外国的权威来强化自己的推理。然而司法界的反应可能会是要求高级法院阐述一种哲学甚至是一个方法论,来说明何时及如何引用外国判决才是合适的,而这反过来正好使合法的法律渊源的系统性扩大,而这正好是弗里德所担心的事情。
1703233013
1703233015
权力的根深蒂固性
1703233016
[
上一页 ]
[ :1.703232967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