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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Ibid.,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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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Ibid.,24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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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Ibid.,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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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Ibid.,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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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Merger Busting in Europe,”New York Times,21 June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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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Larson,“Network Dyads in Entrepreneurial Settings:A Study of the Governance of Exchange of Relationship,”76,quoted in Rhodes,Understanding Governance,51.Rhodes himself reaches a similar conclusion.Rhodes,“The New Governance:Governing without Government,”65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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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Robert Keohane,“Studying Cooperation and Conflict:Intra-Rationalistic and Extra-Rationalistic Research Programs,”(talk at a roundtable on conflict and cooperation,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 annual meetings,San-Francisco,CA,August 1996)(on file with 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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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Hart,and Sacks,The Legal Process:Basic Problems in the Making and Application of Law.lxxi-lxx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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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Chayes and Chayes,The New Sovereignty,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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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Chayes和 Chayes 发展了关于国际管理条约的分析框架,它同时很好地适用于跨国管理关系。在Abram Chayes 的早期作品中,他详细阐述了管理法律和公共政策的联系,认为管理议题的解决必须包括对公共政策和公共价值的广泛辩论。Chayes,“The Role of the Judge in Public Law Litigation,”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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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Cover,“The Supreme Court,1982 Term — Forward:Nomos and Narrative,”15,cited for a similar proposition in Koh,“The 1994 Roscoe Pound Lecture:Transnational Legal Process,”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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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Koh,“The 1998 Frankel Lecture:Bringing International Law Home,”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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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新秩序 第六章 一种公正的世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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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政府才具有由政治责任所授予的政治批准的权力。无论是跨国公司还是国际官僚组织都不能代替政府。处理由全球化所引起的最为复杂的挑战,要求各主权国家的代表直接负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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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马丁(Paul Martin),加拿大总理,前加拿大财政部长兼G20主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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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图寻找世界秩序缔造者的探索就像是在玩弹簧游戏一样:因为答案其实就是我们。没有一个置身于世界之外、依据阿基米得理论、爱好想象的领导人或专家可以设计并完成一种新的全球结构。相反,国家首脑、部长、法官、立法者、国际组织的首脑、公民和公司领导人、教授和学者无论何时,都在做出选择并参与到设计世界秩序蓝图的过程之中,他们给予秩序以实质,它在不间断的形成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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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概括了一个分解的世界秩序,它是以水平和垂直维度上的政府网络为基础的,并且与传统的国际组织并存。第五章描述了通过一种机制,这些网络可以建立一个有效的世界秩序——以它们现在的形式,或者是以一种改组过的、新组成并且自我意识要强得多的形式呈现。然而,正是我们所有人来决定着实现这样一个世界秩序所形成结果的实质以及它所促进的理念。一个灵活有效的世界秩序并不一定是一个令人称心如意的世界秩序。然而,它必定是一个公正的世界秩序,或可以说是尽可能达到人类的抱负和能力所能及的公正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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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章节中的许多描述与观点更多的是对自由主义的发展产生共鸣,而不是出于对自由主义的恐惧(2)。我对可能正确的事情比可能错误的事情强调得更多。的确,“一种新的世界秩序”这一概念不可避免地带有乌托邦的色彩,其他考察现存政府网络的以及可能成为批评家的人,已经指出了许多问题。本章试图解决这些问题。另外,我提出一系列的建议,它们旨在确保一个网络化的世界秩序是尽可能包容、宽容、尊敬以及分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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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网络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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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网络的批评来自许多不同的方向。有一些更多是基于观点,而非事实;有一些批评较之其他更适用于某几种政府网络。因此,举例来说明,对协调化网络会绕开我下面要谈到的规则制定中的民主参与这一担心,似乎并没有对监管者、法官和立法者的信息网络产生多大影响。也许,更令人惊讶的是,即使是信息网络也遭受到批评。当然,每一个不同种类也包含着不同成员与活动的不同网络。因此,总体上对“政府网络”或者任一具体类别的网络进行言之有据的系统批评在现阶段难有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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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常见且易如反掌的指控是“责任的欠缺”。但是这一指控正好突出了批评政府网络面临的另一个困难,以及弄清如何应对这些批评所遇到的困难。对谁的责任呢?(即使假定我们知道“责任”在这些情境下的含义)政府网络主要是由国家政府官员组成的,他们之间存在着互动,或者不那么频繁地与超国家组织的成员进行互动。这些国家官员在国内的活动,以及正如我们将看到的跨政府的活动,是对国家选民负责的。同时,整体而言,政府网络组成了一个全球治理体系,它必须在某种程度上对整个全球社会负责,这个全球社会由国家以及其集体利益来自共同人性的个人组成。然而,从服务于一组特定利益的国家视角来看也许是可取之事,从全球的角度来看,可能存在很多问题;相反,提出或服务于“全球”利益可能会削弱或与特定的国家利益背道而驰。在下面所列的几个特定问题中,其中有几个是兼具全球维度和国家维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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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了批评家们所提出的具体问题后,我们将再来讨论这些议题,但作一个最终的说明是恰当的。权力问题或隐或显总是会存在的。从国家视角来看,许多批评者的潜台词是,超越国家边界的治理过程范围不断扩大——即使是收集信息和采取头脑风暴法讨论问题的过程——的方式改变了特定的国内政治力量平衡。从全球视角来看,长期存在和难以回避的问题是不同国家之间权力的分布完全不对称。然而,从一开始我们就应该记住,这些问题绝不仅存在于政府网络中。那些乐于将国内边界严密封闭起来的人,一定会对更大范围的全球化现象提出争议。而那些想将国家间权力分布均衡化的人必须牢牢抓住嵌入我们现存世界秩序中的极大的不对称,从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存在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中的加权表决制均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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